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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宝宝安康产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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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 十天)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 十天)因疾病发生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 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 八十天后因疾病发生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等值于112%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
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康一生两全保险条款
海尔保险【】沪
号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投保人)与我们(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合同的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五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十六条&& 宽限期
现金价值权益
第十七条&& 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合同效力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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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还款项
第三十条&&
地址变更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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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申请书、
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构成。
如果本合同的正本需留本公司 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
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的内容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 至五十周岁。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
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 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我们签发保险合
同作为保险凭证;但即便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如果因为您的原因导致我们未 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应当将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返还给我们。
第五条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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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
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退还本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 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因本
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同时所附加的《附加 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也须变更为与本合同相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 十天)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
的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 十天)因疾病发生全残释义 5,我们将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
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 八十天后因疾病发生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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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等值于 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
的保险费。
第八条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交通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武装叛乱;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斗殴
及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
、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至()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
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同时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至()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三部分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 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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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释义 21 导致的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 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 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申请书;
()保险合同;()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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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遗体火化证明;()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申请书;
()保险合同;()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相应的保险金:
()申请书;
()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是对于下列情形,我们将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须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涉及调查与核实您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的。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确认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如果在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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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
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五年内行使,超过五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第四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请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批注上
所约定的交费方式和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当本合同所附加的《附加安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率发生调整时,我们有权提高或 降低本产品的保险费率。费率的调整将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针对同一 性别或同一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自调整后的第一个保险合
同周年日& 起,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本合同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该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交费方
式和日期交付。如果您没有按时交付保险费,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
果我们按照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我们不会重复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第五部分现金价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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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现金价值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可能因为其他条款的
约定发生变更。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本合同。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每次保单贷款的
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 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我们每年将确定两
,用于计算保单贷款的累积利息
保单贷款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本合同效力即告中止。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并且在宽限期届满前没有做任何???对的书面
声明,我们将自本合同宽限期开始时进行自动保单贷款,自动保单贷款的可贷款金额(以下 简称可贷款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为限。
一、如果本合同当时的可贷款金额大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通过自动保单贷款垫交当
期应交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本合同当时的可贷款金额小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按当时的可贷款金额与当
期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成承保期间,通过自动保单贷款垫交承保期间内应交的保险费,使 本合同继续有效。承保期间届满后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我们每年将确定两次利率,用于计算自动保单贷款的累积利息。
本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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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选择中止合同作为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并且没有在宽限期内交纳到期应交的保 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如果本合同由于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适用保险费的自 动垫交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健
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本合同所有未偿还欠款
后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我们审核同意, 本合同自中止二年期限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
第六部分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仍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本合同原件;()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
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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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本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因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合同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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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 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周岁年龄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 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我们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
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
险费的比例重新计算实际应给付的保险金。
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 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而您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二十九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如适用者)、退还现金价值(如适用者)或返还保险费(如适 用者)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 给付。如果我们按照所有已交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我们不会重复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地址变更的通知
当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我们,您未以有效方式通知的,我们 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您。有效方式包括书面形式
和电话变更等我们认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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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公司
是指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释义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释义 、本合同生效日
是指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
件下,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合同首页上。
释义 、所有已交的保险& 是指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的,截至我们给付保险金时,
费本合同下所有应交已交的保险费总额。
释义 、全残&&&&&
& 是指被保险人造成下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5)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5)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
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
扶助(注 4)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
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
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
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
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
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的是
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者。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
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释义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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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释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有
人异议,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释义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
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
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证驾驶、没有驾驶证驾驶;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释义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释义 、恐怖活动&& & 指为达到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的目的,使用爆炸、杀人、放火、绑
架等手段伤害人身或者损坏财产,恐吓和威胁政府、普通民众的行为。
释义 、斗殴&&&&
& 是指出于不正当目的相互殴斗行为,是否属于斗殴行为由公安部门证
明或判定。
释义 、酗酒&&&&
& 指酒精摄入过量,包括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
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酒精过量由医院或公安部
释义 、潜水&&&&
&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
释义 、攀岩&&&&
&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释义 、探险&&&&
&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
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释义 、武术比赛&& &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
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释义 、特技表演&& &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释义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释义 、保险事故&& & 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释义 、不可抗力&& &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释义 、我们指定或认可、我们将在批注中列明指定的医院名单,并保留对上述医院名单做出
的医院调整的权利。我们指定的医院范围将以最新调整的医院名单范围为准,
该名单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电话查询。
、我们指定的医院均指医院本院,不包括所属的指导或教学医院分院、
社区医疗服务点、外设门诊部及合作医院。
、如果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需要就近抢救,可不受我们指定医院的限
制,但病情稳定后应转入我们指定的医院。
、如果被保险人在批注中列明医院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就诊,须选择我
们认可的医院。其标准须符合本合同中对医院的释义。
释义 、医院&&&& &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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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包括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 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 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 院定义的权利。
释义 、保险合同周年日& 是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释义 、现金价值净额 & 现金价值扣除所有未偿还欠款后的余额。
释义 、利率&&&&
& 我们每年将分别在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人民币半年期贷款利率,确定计息的利率。
释义 、累积利息&& & 是指根据本合同内所界定的利率,按年复利计算的累积利息。
释义 、未偿还欠款& & 是指欠交的保险费、自动保单贷款的金额(如适用者)、保单贷款的金
额(如适用者)及前述三者的累积利息。
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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