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恶性肿瘤特殊病例报销本要公章没有就不报销

我是工伤,老板要我病例复印件说报销,敢不敢给他,我伤残鉴定还没做,没给我一点赔偿_百度知道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应提交的材料
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应提交的材料
(1)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申报表》(在单位名称的位置加盖公章)、《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3)本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4)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处方、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医疗费原始票据收据、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等;情况紧急时,就近医疗机构急诊单据资料;门诊交费的通知单等等材料。(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5)医疗诊断书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6)转诊、转院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再次住院治疗的需要提供《工伤职工再次治疗审批表》;因急诊、外地工作等原因在非定点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需填报《廊坊开发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审批表》;
(7)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和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要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8)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填报《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
(9)工亡职工家属享受抚恤金的填报《工亡职工家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
(10)交通事故的须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
注:以上材料请装入档案袋中,袋面上贴上如下信息:(打印A4纸,贴在袋面)
廊 坊 开 发 区
工伤职工待遇申报档案袋
名:&&&&&&&&&&&&
&&&&&&&&&身份证号:&&&&&&&&&&&&&&&&&&&&&&&&&&
在单位:&&&&&&&&&&&&&&&&&&&&&
参保时间:&&&&&&&&&&&&&&&&&
工伤认定书号:
&&&&&&&&&&&&&&&&&&&&申报项目:&&&&&&&&&&
&&&&&&&&&&&&&&&&
位:&&&&&&&&&&&&&&&&&&&&&&&&&&&&&&&
&&&&&&&&&&&&&&&&&&&&&&&&&&&&
待遇申报材料:
工伤职工每次到医院就诊时,门诊记录必须有记载,收费票据有药费的提供处方(市医院就诊的还必须提供电子打印处方;处方上写商品名的请要求医生开通用名处方,否则不予受理);处方含多种药品时请标出单价.
收费项目含治疗费的,必须出具门诊交费通知单;是检查费项目的,必须提供检查结论单;治疗项目与门急诊记录不一致的等情况均不予受理报销.(日更新)
3、廊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工伤医疗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价格符合《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标准、超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医疗费用实行现金结算,待工伤治疗结束后,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费用应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待遇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书、原始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详细清单、用药处方、相关检查报告。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报工亡待遇应提供下列材料:工伤认定书,职工工伤待遇申报表,工亡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亲属资格审批表,供养亲属依靠工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乡、镇以上),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与工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近期免冠照片以及其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达到伤残等级,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并填报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第三十四条
因工伤伤情需要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应有主治医师开具的相关证明和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动态心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高压氧舱治疗、脑地形图、射频治疗、彩色多普勒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其他检查治疗项目。
第三十五条 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应使用国内普及型产品。
(一)使用国内产品的,按国家诊疗规范和收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使用进口产品的,如国内有同类产品,按国内市场普及型产品价格核销,如国内没有同类产品,按进口产品价格的50%核销。
(三)申报医疗费时,须提供相应产品的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二)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费用;
(三)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急救除外);
(四)《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药品费用;
(五)诊疗项目:出诊费、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费、点名麻醉费、镇痛装置费、特别护理费、优质优价费、电话预约看病费、法医鉴定费等;
(六)服务设施:家庭病床床位费、超标准住院床位费、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电视电话费、陪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等;
(七)冷暖费、健康咨询费、疾病健康教育费、各项功能评定费、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的检查费。
(八)药店购药费用、无相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等;
(九)不符合入院条件和标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未办理出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6月和12月对1-4
级伤残职工、供养亲属进行生存状况认证,通过核查其户口本、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生存证明,或通过指纹认证等手段,确定是否具有继续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由用人单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确认后,持其确认结论通知书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配置辅助器具的相关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到定点机构配置更换。
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不得超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号)中所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办理更换手续。
第三十九条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非我市户籍)的农民工,工伤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或因工死亡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可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具体标准及领取办法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95号)执行。
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撤销时,对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不含按前款规定自愿一次性结清待遇的农民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经常性费用,由用人单位计算10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章& 工伤就医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已取得资格确认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伤情严重暂不能转院的,应及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备案,并填报《工伤职工非定点医院治疗备案表》。工伤人员在外地发生工伤的,经外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的,门诊治疗仅限事故当天,住院治疗不得超过3天。
第四十二条
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到本市以外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伤人员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到外地就医。市内不得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仅限于转往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三条
长期驻外和因工出差的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就医10日内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工伤职工连续住院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或复诊住院以及需要康复治疗的,均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工伤人员到外地长期居住需要异地治疗的,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填报《廊坊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审批表》,并选择一至两家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需住院治疗的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再次治疗的,须填报《工伤职工再次治疗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定点医院主治医师、科主任说明理由,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治疗。否则,再次治疗发生的一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付。
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定点医院提出诊断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到定点医院就医。对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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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南京 玄武区发表时间: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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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338****
可以。已证明真实性。
律所: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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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报销医院
其它回答共 1 条
1381404****
你好,最好盖。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01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工伤报销:挂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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