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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丁玉金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8136223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丁玉金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巨商初字第1117号
  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挥,系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官屯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丁玉金。
  被告李良顺。
  被告李延军。
  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诉被告丁玉金、李良顺、李延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玉金、李良顺、李延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用联社诉称,日,被告丁玉金由被告李良顺、李延军以最高额担保方式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月利率11.000‰,借款期限至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丁玉金未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玉金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被告李良顺、李延军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丁玉金、李良顺、李延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丁玉金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贷款,借款金额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有效期限自日至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还款方法为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叁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同日原告与被告李良顺、李延军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拾万元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日至日期限内,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三条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第四条约定:“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日将贷款10万元存入被告丁玉金在原告所指定的账户,到期日为日,月利率11.000‰。借款到期后,被告丁玉金未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丁玉金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李良顺、李延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公开开庭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丁玉金、李良顺、李延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原告与被告丁玉金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李良顺、李延军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丁玉金由被告李良顺、李延军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丁玉金归还尚欠借款1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第规定:“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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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乙方):深圳市中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龙岗段478号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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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注册号:170
公司法人代表:尤国忠
财务科负责人:王治辉
借款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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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银行收款账号: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2016 年08 月09日起,至2019年08月 08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
合同编号:CJD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1条 :贷款种类:人 民 币
第2条 :借款金额(大写): 伍萬圆整(50000.00元)
第3条 :借款用途:
第4条 :借款期限:
第5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填你的职业)
2.还款方式:
通过银行支付
第六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月利率按0.6%计算,按月支付利息,一年按12个月来收取利息,到期还本金。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利率将不在调整。
第七条还款方式及还款注意事项
1.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指定还款 农行 5952*** 户名:程绍霞 (后三位找客服索取)
2.本金还款方式:网上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支付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四条、第五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请贷款公司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须提供贷款金额百分叁拾至百分百的资金。当天经贷款方审查,证实借款方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借款方应尽力配合审查,否则责任由借款方承担。
(4)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质库存等情况。
(6)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避免借款方在贷款期间发生个人意外或重大疾病不能还款公司要求借款方在当天内预缴纳贰仟圆整办理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在完成贷款后半个小时内退还;办理好一切费用贷款方必须在半个小时内放款。贷款方如未按时发放借款方的贷款金额和保险金额,借款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借款方签完合同而不能按合同条款履行,公司将视为严重蓄意贷款处理,将受法律严惩。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办理好相关手续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百分伍拾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公司与银行联合发放贷款,贷款期间借款方必须①按时支付利息②到期准时还本金③履行并遵守合同所有条款,如违约其上一点,借款方将会在银行征信系统产生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一但银行有信用不良记录,十年之内,办理信用卡、买房、买车或按揭贷款业务一律办理不了,后果自负)经贷款方审查,证实借款方有具备偿还贷款能力和良好信用,贷款方必须在一日内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账户。
(4)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借款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支付贷款本金和应计的利息,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当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相同贷款到期和应支付时(不管是否到期,都应根据协议通知提前偿还)
(6)借款方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转让,借款方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没有借款方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14天并不可撤销;借款方(根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财产、再调整,解除债务,清算并按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关的类似程序,或者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种程序15天期限内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续在签发或没收财产后十五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
(7)借款方的全部或部分基本财产被宣告没收、押收或被拨用、或经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或事实上)这些财产的保管和控制被其他人或实体承担或意欲承担,借款方和担保人不能再通过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对他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实施管理控制。则前诉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继续,将导致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贷款的立即终止,份有限公司可以宣告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及票据立即到期并且应该支付,由此,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和其他应支储的款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方明示放弃,只要(不管该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违约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或者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根据任何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者任何行政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法规和法令),款中说明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贷款和票据将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不需要对借款方再行宣布或通知。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双方各持一份。双方应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贷款金额50%违约金。
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1)或(2)项处理。
(1) 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方签字:
2016年08 月 09日
按手印处:
财务科负责人:王治辉
身份证正反面也要打印过来
这种合同能不能签,我贷款,他叫我签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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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贷款种类:人 民 币
第2条 :借款金额(大写): 伍萬圆整(50000.00元)
第3条 :借款用途:
第4条 :借款期限:
第5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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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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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月利率按0.6%计算,按月支付利息,一年按12个月来收取利息,到期还本金。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利率将不在调整。
第七条还款方式及还款注意事项
1.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指定还款 农行 5952*** 户名:程绍霞 (后三位找客服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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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四条、第五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请贷款公司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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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避免借款方在贷款期间发生个人意外或重大疾病不能还款公司要求借款方在当天内预缴纳贰仟圆整办理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在完成贷款后半个小时内退还;办理好一切费用贷款方必须在半个小时内放款。贷款方如未按时发放借款方的贷款金额和保险金额,借款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借款方签完合同而不能按合同条款履行,公司将视为严重蓄意贷款处理,将受法律严惩。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办理好相关手续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百分伍拾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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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方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支付贷款本金和应计的利息,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当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相同贷款到期和应支付时(不管是否到期,都应根据协议通知提前偿还)
(6)借款方被裁定破产或无偿债能力,或在贷款到期时书面宣告无偿债能力,或为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转让,借款方为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申请或同意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的选定;这样的接收者、受托人或类似的官员没有借款方的申请和同意而选定并且这种选定将连续存在14天并不可撤销;借款方(根据请求申请、答辩、同意和其他)已开始无力偿还贷款、破产、破产整顿,整理财产、再调整,解除债务,清算并按照法律和管辖权进行有关的类似程序,或者开始一些针对借款方和担保人的程序(依据请求、申请或其他),并且这种程序15天期限内不开始进行;签发判决书、令状、及类似手续在签发或没收财产后十五天内不能被解除或撤销。
(7)借款方的全部或部分基本财产被宣告没收、押收或被拨用、或经政府授权(依照法律或事实上)这些财产的保管和控制被其他人或实体承担或意欲承担,借款方和担保人不能再通过任何人或任何实体对他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实施管理控制。则前诉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继续,将导致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贷款的立即终止,份有限公司可以宣告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及票据立即到期并且应该支付,由此,贷款本金和应计利息和其他应支储的款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方明示放弃,只要(不管该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违约事件的原因是什么,或者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或者受法律实施的影响或根据任何法院的判决、命令、或者任何行政或政府机关的命令、规则、法规和法令),款中说明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贷款和票据将立即到期并应支付,不需要对借款方再行宣布或通知。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双方各持一份。双方应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贷款金额50%违约金。
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1)或(2)项处理。
(1) 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方签字:
2016年08 月 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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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巨野县?????作联社诉被告姚??、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5)巨商初字第114?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王显亮;侯善林;刘中洋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巨商初字第114?号
原告巨野县?????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挥,系巨野县?????作联社丁官屯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县。原告巨野县?????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诉被告姚??、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联社诉称,日,被告姚??由被告姚??以最高额担保方式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月利率10.750‰,借款期限至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姚??未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被告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姚??、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姚??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贷款,借款用途搞建筑,借款金额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有效期限自日至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还款方法为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叁拾计收罚息,直……(本文书还有15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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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巨野县?????作联社诉被告姚??、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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