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音尔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作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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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就业创业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函〔号)&
稿件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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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配合自治区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就业创业宣传月”活动。现将自治区“就业创业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活动要求,尽快启动宣传工作。
联系人:马昭峰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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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就业创业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配合自治区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决定2016年8月至9月在全区开展“就业创业宣传月”活动,特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宣传主题
落实政策、树立典型、强化服务,助推就业创业
二、宣传时间
日至9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就业创业宣传月”活动。
三、宣传重点
(一)宣传政策。广泛宣传自治区新一轮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就业创业经办流程,让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熟悉政策内容,了解办理程序,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
(二)宣传典型。广泛宣传自治区到企业就业、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的典型人物及其就业创业的典型事迹,以鲜活的就业创业典型,引领各类劳动者不等不靠,自主就业创业,靠劳动致富奔小康。
(三)宣传服务。重点向社会宣传各地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事项,及其相应的服务机构名称、服务流程、服务电话、服务地址及服务时间,让需要帮助和服务的劳动者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就业创业服务。
四、宣传方式
运用多种语言,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微信平台、公交移动电视等新闻媒体联动宣传,深入开展政策、典型、服务“进企业、进高校、进基地、进社区(村)、进家庭”的“五进”宣传活动,营造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就业创业宣传氛围。
(一)全方位宣传
1.召开新闻发布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并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自治区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工作。
2.专题集中宣传。自治区组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国家和自治区现行鼓励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和转移就业的政策及其典型,分专题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3.地州市媒体宣传。各地州市通过本地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自治区现行就业创业政策以及本地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对政策内容、办理程序等内容进行全面报道解读;宣传本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事项及办理机构、联系电话;宣传本地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
(二)系列深度宣传
1.专题访谈宣传。在报纸和电视台开辟专栏,通过“局长访谈”和“处长专访”等形式,围绕自治区制定出台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进行记者采访问答,分专题介绍自治区现行就业创业政策的背景、亮点及落实情况。
2.“在线答疑解惑”宣传。在广播电台开设连线“局长(处长)解读新政策”专题,通过在线答疑的方式,全面介绍自治区就业创业政策,重点介绍经办机构和经办流程,受理用人单位和群众咨询,解决好“怎么办”的问题。
3.报纸和新兴媒体宣传。在报纸、各级人社部门官网、12333微信平台、高校校园网等媒体设立专栏,对自治区就业创业政策的有关内容、办理流程进行系列专题宣传;每周推出企业就业、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及转移就业等系列就业创业典型人物故事,对全区的就业创业典型进行持续宣传;面向社会公布全区各级各地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服务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广而告之,方便用人单位和群众咨询办理业务,解决好“谁来办”的问题。
4.典型案例宣传。选择4-5名不同的就业创业典型,组织媒体记者进行实地采访,深入直观报道其就业创业经历和专家点评,推介成功经验。
5.就业招聘活动宣传。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招聘会为载体,将就业创业政策、就业创业典型、就业服务内容宣传纳入其中,结合服务对象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
(三)基层“五进”宣传
1.进企业。各县市区要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以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为重点,开展集中培训或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登门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宣传,对企业进行全面解读,现场解答企业咨询。
2.进高校。各地要深入本地高校,通过政策集中宣讲、政策咨询、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帮扶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组织就业创业典型进校园,现身说法,与大学生面对面座谈交流,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发放就业创业服务卡,让毕业生及时了解实名报到登记、档案查询、人事代理、户口迁移、基层服务项目报名、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咨询等服务事项及其负责部门、联系电话及地址等服务信息。
3.进基地。各县市区要深入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针对入驻企业集中开展政策培训,发放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手册,指导入驻企业用足用好政策;要深入定点培训基地,宣传职业培训政策及经办流程。
4.进村(社区)。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就业服务赶大集”活动,利用乡镇、村(社区)集贸市场开市人员集中的时机,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进入集市宣讲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发放宣传手册;针对偏远乡镇、村(社区),设立就业创业政策流动式宣传车,走街串巷,播放宣讲优惠政策及经办流程;在社区(村)公示栏、宣传栏张贴政策问答材料,重点打通政策宣传、服务宣传“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5.进家庭。各地要结合“访惠聚”工作,发挥住村工作组的作用,通过节日活动集中宣讲、走访入户逐个宣传、村委会喇叭定时宣讲的方式,让农村群众了解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典型及公共就业服务事项及办理程序;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的工作机制,发挥社区“分片包干”干部和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作用,利用各种走访入户的时机,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活动,将政策宣传材料发放到群众手中,特别是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者,要“一对一”做好宣传解读。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宣传月”活动,认真抓好组织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内容措施,加大经费投入,组织本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对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及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分层次进行培训,切实组织落实好“进企业、进高校、进基地、进社区(村)、进家庭”的“五进”宣传活动,保障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要注重就业创业典型的挖掘和宣传,做好就业创业典型人物事迹的总结和提炼,每个地区要于2016年8月底前,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分别报送4至5名企业就业、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的典型人物及其事迹。
(二)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当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的沟通配合,认真做好相关政策梳理、典型材料撰写和服务信息公开等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形成工作合力,做到宣传对象、宣传内容全覆盖。自治区将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团委等相关单位做好宣传月活动的启动仪式,邀请自治区相关领导出席并讲话,各地可视情况举办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三)认真总结,加强调度。要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宣传月”活动通报制度,对县市区推进宣传月活动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宣传月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总结宣传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亮点,将活动中统计数据及书面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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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及米东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因非农业建设占
  用耕地,而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县(市),经批准在本地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委托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县(市)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易地补充耕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自治区统一组织。以非农业建设项目为单位,由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易地补充耕地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易地补充耕地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易地补充耕地指标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分解时一并下达。
  第七条& 实行易地补充耕地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将补充耕地资金足额列入工程预算,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与接受耕地开垦费的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易地补充耕地协议。
  第八条& 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易地补充耕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易地补充耕地方案,随建设用地报件一同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易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审查。
  第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在地为自治区直辖市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由项目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安排易地补充耕地方案。
  第十条& 易地补充耕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拟定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时间。
  (二)易地补充的耕地,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略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所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系数表》,确定应补充耕地的面积。
  (三)易地补充耕地方案计划使用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中的耕地,应提供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准予入库的文件。
  (四)耕地开垦费不低于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建设项目所在地标准。若因补充耕地的现状条件差、难度大,耕地开垦费不足,建设单位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交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一条& 易地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采取易地补充耕地的申请文件(应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说明);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与接受耕地开垦费的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易地补充耕地协议;
  (三)标注易地补充耕地位置、坐标及地块号的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批准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易地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采取易地补充耕地的申请文件(应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说明);
  (二)该项目的土地开发许可证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国土资源局与接受耕地开垦费的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易地补充耕地协议;
  (四)标注易地补充耕地位置、坐标及地块号的1∶1万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登记表;
  (六)占补平衡登记台帐;
  (七)批准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接收耕地开垦费的县(市)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第十四条& 易地补充耕地的竣工验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易地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确认易地补充耕地县(市)所取得的耕地补偿指标;接收耕地开垦费的县(市)应及时对补充的耕地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进行易地补充耕地的县(市),双方建立补充耕地占补平衡登记台帐,应注明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与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名称、编号、补充耕地面积、地块图幅号以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对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进行考核,对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文件、设计、验收报告、补充耕地资金缴纳凭证等进行检查,并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核查,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考核结果,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的实地核查工作应当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相结合。已验收合格,且已通过变更调查或者变更登记确定补充耕地数量的,可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易地补充耕地,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进行易地补充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并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建设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结合自治区建设行业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先在建筑业、房地产业、规划编制、勘察设计、公积金等行业施行,待取得经验后在全区建设行业其它领域逐步推开。
  二、为切实做好建设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建设厅规划、勘察设计、建筑业、房地产业、公积金等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监督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及时制定详细的操作性规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记入全区建设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行为的信息进行收集、核对、录入,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设信用信息系统软件由新疆建设信息中心编制,免费提供,全疆统一联网。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建设行业& 信用体系&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厅领导,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日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自治区建设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建设活动行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核对、公布和修改(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行为主体,是指在城乡规划与建设、建筑工程、市政公用事业和房地产活动中,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建设信用信息体系(以下简称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行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信用体系依托新疆建设网建立,全区互联,信息共享,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对各地信用体系建立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管理,依法对行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信用信息收集、核对、记录、更改委托相应的行业组织,将网络建立、软件制作、系统维护、安全运行以及信息录入、修改等具体工作,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负责。
  第六条& 信用体系由身份信息系统、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第七条&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行为主体名称(姓名);
  (二)住所地、联系方式;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负责人;
  (四)取得建设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备案等事项名称、从业范围、等级、有效期限;
  (五)反映行为主体身份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系统:
  (一)行为主体受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限制行为能力、确认行为无效、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行政强制等行政制裁的;
  (二)行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发生侵权、违约、欺诈等行为,受到民事制裁的;
  (三)行为主体涉嫌犯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
  (四)行为主体受到刑事制裁的。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行为主体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行为主体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各类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
  第十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行业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表彰、奖励决定后的五日内,录入信用信息,提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司法机关作出并已生效文件,凡是涉及建设活动行为主体信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提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记入信用信息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对有关文件、证照,并在三日内在建设网上公示: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文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和登记、备案文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和行政机关有关书面决定,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文书;
  (三)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
  (四)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身份信息应当及时更新,更新内容均在初次上报的信息上对所变更的内容进行增删和修改。
  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后,行政机关应当对行为主体履行和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记入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设定记录期限:
  (一)身份信息和良好信息,记录至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等期限届满,或者注销、撤销;
  (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至行为主体履行和整改完毕后的6至12个月,同一类不良行为发生两次以上的,延长记录期限两年。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转为历史记录,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行为主体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记录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提交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对信息记录不实或者行政决定已被依法变更、撤销的,予以更正或撤销、消除影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对信息录入、发布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办法的落实、执行情况,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定提供、收集、录入、更新信息,或者发布信息不实,给行为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不履行职责处理;对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信用信息,侵犯行为主体合法权益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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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关于粤房地权证字第C6220346号《房地产权证》作废的公告
  关于粤房地权证字第C6220346号《房地产权证》作废的公告
  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龙珠路2号6C号楼902房原以范有娣名义申领了粤房地权证字第C6220346号《 房地产权证 》。
  日,叶沛伟依据〔2010〕花法执字第224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面向我局申请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 日我局已核准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该房屋原《房地产权证 》(粤房地权证字第C6220346号)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
单位名称:
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号
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转。
一、加强宣传工作。《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工的权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和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为《暂行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州建筑施工企业)均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强化备案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州境内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均需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其中,州直和中央、自治区、外省、外地驻州单位在库尔勒地区施工的,到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各县施工的,到所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严格监督保证金发放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工工资发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派2人以上人员到用人单位监督工资发放。在实施监督前,企业应将工资表、职工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建筑施工单位每月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及建设管理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报送使用农民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农民工花名册及人员变动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各工种劳动工作时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不及时报送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五、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追缴补充。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各相关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施工单位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期限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议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六、加强保证金帐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指定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确保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正常结算。指定银行机构应按照专用账户管理规定,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确保工资保证金及时支付。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2007〕114号
主送(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疆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当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驻各地区单位、外省市区驻各地区单位、自治区驻各地区单位,各地区跨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守法诚信,经用工审核,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第十七条& 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工资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经济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企业工会、建设工会、建筑业企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注:非建筑企业不填写“工程造价”项目内容和“施工企业”内容,不向建设行政部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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