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韩城的陕西农村户口口可以申请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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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政府
名 称:关于印发《韩城市“千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韩城市政府
发布时间:
韩政办发〔2015〕67号
印发 韩城市 担保贷款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韩政办发〔2015〕67号
关于印发《韩城市“千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韩城市“千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韩城市“千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金〔2013〕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千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千人创业贷)是指:为进一步支持大众创业、推动万众创新,切实解决创业人员融资难问题,市政府出资3000万元设立韩城市“千人创业” 担保资金,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负责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贷款经办银行给予担保资金5倍以内的贷款规模,用于支持我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发放的由市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经办银行主要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贷后检查、管理及本息清收工作。
  第四条&千人创业贷为经营性贷款,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且必须符合韩城市人民政府和担保机构对于贷款用途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千人创业贷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千人创业贷的对象为:户口在本市辖区内,年龄在18至58周岁之间,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均可申请办理千人创业贷。
  第七条&申请千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贷款项目有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计划,本人有一定的经营能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
  (四)有市担保中心出具的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五)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愿接受贷款人信贷、结算业务监督;&
  (六)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贷款记录,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实信用,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证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按申请用途使用;
  (二)根据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按时偿还本金。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千人创业贷的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根据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千人创业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不展期。
  第十一条&千人创业贷利率为固定利率8.47%,按季申请贴息资金。(根据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中途改变用途的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改变用途之日起,按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罚息,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中途改变用途的贷款,逾期利息和罚息财政不予贴息和负担,由担保中心按照代偿通知书内容全额代为清偿借款本息后,直接向借款人全额追偿。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初审推荐后,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并发放贷款。具体程序如下:
  (一)借款人写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件、材料到经办银行填写《韩城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韩城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
  (二)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申请材料的核实、初审、推荐及贷款项目是否属合法项目的认定工作,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明确意见。经办银行提出拟考察、评估名单,与市担保中心共同商定考察评估时间。
  (三)市担保中心和贷款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对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担保中心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承诺担保的意见。
  (四)贷款经办银行在接到市担保中心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后,及时按贷款审批发放程序和要求完成贷款审批,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五)贷款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及其它贷款资料原件送达市担保中心1份。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持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申请表》及《情况表》一式三份。
  (三)贷款申请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即实施计划书一式三份。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从事种植和养殖的借款人,贷款时可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但必须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或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七)信用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一份。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从事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申请贷款时需提供合伙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合伙经营协议原件。(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贷款经办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关证件和还款能力以及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承诺意见进行核实、确认,并向借款人明确答复放贷意见。
  第十六条&在开展千人创业贷业务前,贷款经办银行与市担保中心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千人创业贷担保事宜,担保中心要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担保资金专户和贴息周转金专户,存入一定金额的贷款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千人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千人创业贷款的余额一般为担保资金余额的10倍。
  第十七条&为降低贷款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借款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千人创业贷款可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第十八条&抵押担保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的贷款反担保方式。千人创业贷可采用的抵押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不动产类:主要包括房产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二)动产类:主要包括车辆、机械设备等;
  (三)其他类:主要包括林权、商铺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第十九条&质押担保大体分为两类:动产质押担保与权利质押担保。
  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市担保中心占有,作为担保而申请贷款业务的反担保方式。
  权利质押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质押作为担保而申请贷款业务的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债务时,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千人创业贷可由一名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账户流水原件、复印件,担保承诺书等,和借款人一同在市担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保证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或商业信用记录;
  (三)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之间,具有本地户口或在本地居住满三年以上;
  (四)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家庭生活正常;
  (五)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
  (六)保证人之间、保证人与借款人家庭之间的经济必须相互独立,且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七)保证人为农户或微小企业主,年净收入大于贷款金额,在本地有房产;
  (八)保证人为国家公务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且月收入最低为2000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担保是指借款人可采取由市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为市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组合担保是指综合利用抵押、质押及保证等多种方式,为贷款提供共同担保的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千人创业贷项目,贷款经办银行及时建立登记台账。在签订借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上。
  第二十四条&千人创业贷的还款方式采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划拨
  第二十五条&贷款经办银行需在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和分担明细表报送市担保中心,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划利息清单,由市担保中心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每年元月20日之前,贷款经办银行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汇总情况及担保情况明细表、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等送市担保中心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
  千人创业贷担保情况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千人创业贷实施“逐笔申请,逐笔核贷,逐笔收回”的管理原则,同时应单立台账、单设子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贷款经办银行与市担保中心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经办银行作为主债权人应认真履行贷款回收责任,市担保中心应积极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做好贷款的回收工作。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偿还贷款,视同违约,贷款人有权依法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贷款经办银行应建立贷款催收通知制度,一旦借款人违约,应及时向其送达督促还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筹足资金及时偿还贷款,并由借款人签收后妥善保管回执。
  第三十条&&贷款经办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监测、催收、考核,要建立并落实不良贷款的登记、催收、考核、监测制度,要逐笔落实清收措施和清收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对到期的贷款经贷款经办银行催收三个月内仍未偿还的,贷款经办银行应向市担保中心出具履行二十九条、三十条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小额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由市担保中心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向贷款经办银行代为清偿。市担保中心对代为清偿的部分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为清偿的债务。
  第三十二条&对恶意骗贷、蓄意逃贷、拒不履行还贷义务的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收回其持有的相关证书,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二)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张榜公布;
  (三)在贷款经办银行建立不良信用记录;
  (四)依法向借款人提起诉讼,追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贷款经办银行的千人创业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或通过清收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三十四条&千人创业贷的主管信贷员应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具体分析借款人履约还款执行情况,借款人业务开展情况及存在风险和应对措施,一旦发现危及贷款安全的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贷款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行的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市担保中心应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借款人档案资料完整。
  第七章&担保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千人创业担保资金专户和贴息周转金专户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市担保中心与贷款经办银行要建立经常性对账制度,定期核对专户的收支和结余情况(至少一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在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征得市担保中心同意,方可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九条&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借款人偿还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30日内通知担保中心。
  第九章&债权保护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属于违约:
  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有关情况;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数据,危及贷款安全;
  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六)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七) 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有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应还贷款;
  (五)依法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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