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好车主 强制和肇事者不是同一人 强制险受益人是谁?

交通事故车主和肇事者不是一人应该起诉那一方?要不要起诉保险公司?_百度知道肇事者与车主不是同一人该起诉谁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事发当天雾大路滑,我车不小心蹭了前面的车,乘务员下车放警示牌,到车后方时来了一辆轿车,斜着撞倒了我车乘务员,之后又撞到我车尾部。肇事车辆只有交强险,肇事者与车主并非同一人,我该起诉谁,还是保险公司、肇事者、车主一同起诉?
我父母被杨某驾高速车(假牌照)撞飞30多米至死,第二天杨某自首,而车主和司机不是同一个人,还说杨某买的车主的车,没有过户,只有两人的协议。并让我们将对车主葛某的诉讼撤出,理由是我们找不到车主,不能开庭,我们不懂,也找不到车主,被逼无奈将车主撤诉。可是判决书下来的时候,我们发现证人里有车主葛某,说明这个人找到了,我们觉得被骗了,而杨某事发后2个多月,一分钱也未给,被判交通肇事罪,4年2个月,在11月28日开庭时,问杨某有什么反思的?杨某晃着腿,竟然说:没...
我姐的家婆被一轮三轮车撞死了,肇事者并不是车主,刑警大队现判责任如下:肇事者占80%,死者因没走斑马线占20%,现赔偿出现这种情况:肇事者应赔20多万,但因一会凑不到这么多钱,先赔几万块将死者火化,剩下的说好时间再赔,或等车保险赔了赔,刑警大队的同志也是这样说的,可我现在担心的问题是同意火化后找不到肇事者(肇事者和车主都是外地人)怎么办?刑警大队会有裁决书给我们吗,还是我们现在需要通过法院来给我们判决和保护?谢谢!
时间是今年10月16日下午5点,肇事司机驾驶捷达轿车在回工地道口左转弯将一辆三轮摩托车撞翻,将三轮摩托车司机撞折一颗牙齿,口里面有一处2厘米的伤痕。已经报交警,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全责,保险公司介入。 我是车主,我将车辆租赁给单位,司机是单位雇用的,单位负责司机的开支。我想问问肇事司机和车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谢谢了,现在被撞三轮摩托车提出给付5000元就私了的协议,我和肇事司机不同意,现在该怎么处理呢?谢谢了。我是车主我该承担什么责任,医药费和出现场和停车...
肇事车为组装机动三轮车,该车无牌、无照,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正常行使的路人撞到后死亡。请问这起肇事司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但有同居关系)的交通事故,车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肇事司机是一名50多的女性) 在新交通法中适用吗?如果要起诉可以同时起诉肇事者与车主吗?
交通事故请教:车主A将一辆北京现代卖给B,B又将这辆车卖给C,C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至受害者司机伤残,现在该车的行驶证上的车主仍然是A,请问在这起交通事故中,A和B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该车没有任何的保险
车主将车卖给了肇事司机,在还未过户的情况下(行车证上还是车主,不是肇事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四级伤残,请问车主要负连带责任吗,车已经脱险,以前的保险公司有责任吗,急!请路过的知情人帮忙回答,谢谢了!
车行卖车给车主,车主借车给肇事者(肇事者没成年),肇事者交通肇事,车行肇事后开发票给肇事者。车行、车主、肇事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急急急!交通事故驾驶员全责,所有人从保险公司已理赔完,有商业险和交强险。所有人从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部分,能不能再向驾驶员追偿商业险的那部分?能?还是不能?法律依据是啥?请高手指点。谢谢
侵权法49条: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急急急!交通事故驾驶员全责,所有人从保险公司已理赔完,有商业险和交强险。所有人从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部分,能不能再向驾驶员追偿商业险的那部分?能?还是不能?法律依据是啥?请高手指点。谢谢
侵权法49条: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急急急!交通事故驾驶员全责,所有人从保险公司已理赔完,有商业险和交强险。所有人从保险公司理赔的商业险部分,能不能再向驾驶员追偿商业险的那部分?能?还是不能?法律依据是啥?请高手指点。谢谢
侵权法49条: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买车险第一受益人被“偷换”(图)
明先生向记者出示自己的保单  记者高志强实习生牛静芳王亚楠文图
  核心提示安阳市民明先生近日向本报反映,他在一家4S店内全款购车后,同时购买了1万多元的机动车全险。不久后,他发现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不是自己,而是4S店。对此,大河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1万多元的全险受益人却是4S店
  明先生说,去年7月20日,他从安阳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Q5,花了近42万元。买车当天,他还在该店的保险代理处买了车辆全险,花了1万多元。
  随后,明先生出示了他的保险,上面显示生成日期为“日”,承保险种共6项,保险费合计12471.05元,承保公司为:中国人保安阳分公司车商业务部。
  保单背面,有一项“特别约定清单”。其中,第3条写有“安阳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未经其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被退保、减保或批改……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超过人民币五千元时,须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
  “买保险时我没有发现在保险单后面还有这些内容。”明先生说,自己一直没有发现这个问题,直到今年6月初,自己的保险快到期了,准备去朋友所在的一家保险公司上保险时,朋友才发现,他之前购买的保险第一受益人不是他,而是安阳朗润。
  “我买的保险,为什么第一受益人是这个汽车4S店呢?”明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于是到4S店询问,“他们店里的人跟我说,这是他们公司的内部规定。”明先生说,4S店承诺车在该店保养和维修打八折,但要在这里继续购买保险。
  业务员工作失误造成的
  针对这一问题,7月9日上午,记者跟随明先生来到位于长江大道的这家4S店。
  该店市场部的一位郝姓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之前也不知情,明先生发现问题后,他们才知道此事。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这确实是我们的错”,造成此事的原因是工作人员一时失误。当初明先生办理保险时,工作人员将明先生全款购车当成了分期付款购车,而分期付款保单的第一受益人是4S店。“我们现在可以将第一受益人改成明先生,并且再让其免费参加店里的一些活动,并赠送一份礼品。明先生的汽车保养和维修也可以优惠,但要在这里继续购买保险。”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7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文峰大道上的中国人保安阳分公司车商业务部。一位名叫王楠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需要明先生提供全款购车的证明。
  随后,明先生向记者提供了相关证明,显示其奥迪车确实为全款购买。记者将这些证明图片发给了保险公司。
  当日下午,记者联系了王楠。王楠表示,明先生确实为全款购的车,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保险公司委托该4S店代理保险业务,车主购买保险时,实际上操作签单业务的是4S店的人。他们现在会将第一受益人改过来,至于事情如何解决,需要和明先生进一步协商。
  可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对此,记者专门咨询了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的秦永民律师。
  秦律师表示,明先生向保险公司交了保险费并签有合同,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未经明先生同意,将保单第一受益人写成了4S店,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保险公司未将此事告知明先生,侵犯了明先生的知情权。明先生可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本文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关键词阅读:
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跟贴热词:
文明上网,登录发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易立场。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肇事者与车主非一人时责任如何承担
[复制网址]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机动车所有人与车辆分离的情形,那?发生交通事故时,究竟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下面我列举了5种法律关系,来简单的阐述责任主题问题:  案例一:雇佣关系  车主与肇事司机系雇佣关系,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直接确定顾主为被告,并承担实际赔偿责任。  案例二:夫妻关系  如果是夫妻关系,其赔偿责任主体也好介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均规定:对夫妻一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原则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身份证出借购车  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车辆实际车主的住所地不在车辆购买地,而其又希望所购车辆能够具有购买地的车牌号以便于运营或通行时,便通过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尽管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在做出出借行为时,出借人应该可以意识到:当损害发生时,借用人完全可以凭借其住所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情况,逃避责任的承担。因此可以说,即使出借人审查了购买人驾驶资格等事项,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Σ险存在,从另一个角度说,其仍δ尽到充足的注意义务。因此,出借身份证除非能找到借用者情况下,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四:出借、出租关系  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道?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由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但随着新《交通安全法》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在日以后受理的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有了法律依据。若?有进一步的规定或者解释,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δ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δ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看一下《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是融资人将按要求购买来的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与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合同的性质是非常一致的。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可以看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δ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δ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δ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Υ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以上《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审理借用、租用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  案例五,挂靠关系  关于被挂靠人在交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问题,大体上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被挂靠人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鉴于被挂靠人收取挂靠管理费,应当在此范Χ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但有人认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承担,而现行法律中并δ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但这种认识首先混淆了诉讼主体与责任性质的区别。诉讼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成为诉讼主体并不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情形汇总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文章来源:
[北京-北京]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强制险问题_百度知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未经车主同意强制修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