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赔偿2016如何查询工伤保险赔偿是否下发?

2016年南京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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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金融、机关单位算一类,采煤、开矿行业为八类”,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和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调整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三个类别划分为八个类别,缴费类别进一步细化。  记者了解到,此前南京市各行业用人单位按工伤风险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执行0.5%、0.8%、1.2%行业差别基准费率。本次调整后,全市各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一类至八类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执行,其中,一类为0.2%,二类为0.4%,三类为0.7%,四类为0.9%,五类为1.1%,六类为1.3%,七类为1.6%,八类为1.9%。  据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原先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3档风险类别划分,比较粗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行业中的真实风险差别,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  记者了解到,该标准从今年1月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记者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上看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机关单位等行业都是按照一类标准执行,批发业、零售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等行业按照二类标准执行,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等行业执行第五类标准,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行业则被划为第八类标准。  【工伤保险费率是什么意思】  工伤保险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时期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比率。工伤保险费率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单位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  目前,我市根据国家的三类行业风险类别,将较小风险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较大风险行业的费率分别确定为0.5%、0.8%和1.2%。另外,每两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以及工伤发生等情况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不同行业类别的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三是实行费率浮动机制。行业的差别费率及费率档次确定后,根据每个用人单位上一年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在同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做得越好,其具体适用的费率档次就越低;反之,就有可能调高其适用的费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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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3类重新划分为8类,新政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我市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日前,因工..…
  南京工伤保险认定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6年6..…
  一、哪些单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
  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日(含30日..…
  南京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南京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调整南京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虽然文件8月底才出台,但会从7月1日起执行,七八月份增发的部分将尽快补发。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
  南京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指南   南京工伤认定申请表如何填写?本文为您介绍南京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指南。  南京工伤认定申请表:   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二、认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与受伤人应分别简述事故发生经过,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南京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南京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将补发78月份   南京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调整南京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虽然文件8月底才出台,但会从7月1日起执行,七八月份增发的部分将尽快补发。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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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职工工伤认定办理条件及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含五县),发生职工因工负伤、死亡或职业病,均应按规定申报:  工伤认定申报条件   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企业应当在15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自..…
  南京市工伤保险服务指南   一、哪些单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
[08-20] [08-20] [08-20] [08-20] [08-20] [08-20] [08-20] [08-20] [08-20] [08-20] [08-20] [08-20]2015南京工伤保险认定条件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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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京工伤保险认定条件及赔偿标准》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南京工伤保险认定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南京工伤赔偿标准  因工致残一至四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因工致残五至六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致残七至十级人员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p style="text-align:..
  一、哪些单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
  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p..
  南京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南京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调整南京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虽然文件8月底才出台,但会从7月1日起执行,七八月份增发的部分将尽快补发。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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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将补发78月份   南京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调整南京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虽然文件8月底才出台,但会从7月1日起执行,七八月份增发的部分将尽快补发。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怎么要才能算是工伤呢?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困扰。认为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就可以工伤。下面介绍一下南京市职工工伤认定的办理条件及材料,希望能帮到大家。  南京市职工工伤认定办理条件及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含五县),发生职工因工负伤、死亡或职业病,均应按规定..
  南京工伤保险服务指南汇总  一、哪些单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p..
  南京市职工工伤认定办理条件及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不含五县),发生职工因工负伤、死亡或职业病,均应按规定申报:  工伤认定申报条件   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企业应当在15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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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赔偿标准2016
南京工伤赔偿标准2016
问:江苏省2016工伤赔偿标准是不是比以前少了 答:是的&br /&问:2015年认定的工伤,2016年鉴定的伤残,工伤赔偿按哪... 答:按15年来算,不过15,16年都没有新法律修定,15,16年的影响不大&br /&问: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6可以赔偿多少? 答:如果没有离职的话,就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你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的社平工资的60%,按照社平工资的60%计算。如果离职的话可以额外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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