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特色小镇建设特色小镇对农民有什么优惠政策

美丽乡村、特色小镇、农旅综合体----农村金融政策专题—河北
地区金融、融资的政策、措施
河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以及种养基地建设、农产品名优品牌(含商标,下同)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共财政原则。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方式应符合公共财政原则,能够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直接带动项目周边农民群众增加收入。
  (二)坚持引导促进原则。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带动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社会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以提高主要农产品加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扶持重点,支持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主导产业链条延伸,促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
  (四)坚持政策公开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机制,对农业产业化资金的补助范围、补助内容、补助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等政策实行全部公开。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销售进档升级补助和名优品牌创建,支持企业规模化、集群化经营和做强做大。
   (一)对粮油、乳品、肉类、果品、蔬菜五大加工业中,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和生产基地项目建设投入,给予贴息或专项补助、股权投入。
  (二)对在创建知名品牌、技术创新、上市融资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奖励。
&&& 第六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建设投资或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或获得省以上名优品牌。
  (二)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户有着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相当数量的农民(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能够扩大农民就业,所建项目对延伸产业链条和农民增收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 (三)项目所在地有明显的资源优势,能够依托当地资源进行种植、养殖和加工,实现多层次转化增值。
 & (四)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整、真实。
  第七条 资金使用方式:
  (一)贴息补助。对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建设投入给予贴息补助。
  (二)专项补助。对具有优势特色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及种养基地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补助。
  (三)以奖代补。对获得省以上(含省级)名优品牌(含商标)和新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主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新获受权发明专利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奖励。
  (四)产业引导股权投资。设立农业产业化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发展潜力大、经营效益好、科技水平高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第三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八条 每年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数量等因素,并适当考虑各地平衡,切块下达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
  第九条 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政策指南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报政策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二)补助条件和要求;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内容;(五)项目申报时间要求; (六)项目的审核审批; (七)补助资金额度和资金拨付;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省农业产业化资金项目申报政策指南发布后,凡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财政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按项目申报政策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当年申报项目指南要求条件的,联合向设区市对口部门申报。
  (三)设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申报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审查核实后的项目汇总排序,在省级下达的农业产业化资金额度内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资金数额,向省级对口部门备案。
  省直管县(市)参照设区市做法,直接向省级对口部门备案。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项目决策法定程序,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支出范围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意见反馈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并将意见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根据省反馈意见对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和资金数额进行调整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补助或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股权投资方式的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促进农业产业化企业规模化经营,提高我省农业产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体系,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出进度和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项目产能、产值等;效果指标包括项目利税等经济效益指标和带动就业、带动农户数量、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等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七条 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八条 省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省级相关资金安排挂钩。
河北省乳粉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乳粉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根据《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乳粉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乳粉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饲草基地建设和生产乳粉用奶牛生产性能测定设备购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达到规定标准并与乳粉企业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的配套奶牛场,按泌乳牛数量给予基本建设费补贴。
  第四条 饲草基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优质苜蓿和种植优质专用青贮玉米。对种植优质苜蓿品种、单片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按亩给予补助;对种植优质青贮玉米品种、单片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与配套奶牛场签订购销合同的,按亩给予玉米种子补贴。
  第五条 生产乳粉用优质奶牛生产性能测定设备购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奶牛生产性能测定设备购置。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乳粉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管理制,项目申报和审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分别制定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资金和饲草基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共同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情况的审查核实,并将项目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内容、申请补贴资金数额等内容在其所在乡镇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非直管县项目申报材料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定州市、辛集市、省直管县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级,直管县申报材料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书、合同协议、改造方案及论证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补贴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对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河北农业信息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批复下达。
  第十三条 奶牛生产性能测定设备购置,由省畜牧良种工作站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申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程序购置。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  第十四条 乳粉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分类管理。
  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对省级批复的项目单位,先行拨付50%的补贴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泌乳牛实际存栏数量,据实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饲草基地建设资金拨付实行先建后补。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生产乳粉用奶牛场建设项目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初验工作,并将初验结果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定州市、辛集市、省直管县初验结果直接报送省级,直管县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
  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每年10月份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 饲草基地建设项目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七条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单位所在乡镇张榜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合格。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持验收合格报告,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单位资格,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已先期拨付部分项目资金的,依法由县级财政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追回。
种养殖金融、融资的政策、措施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河北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大省,也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化解农业生产风险。两《办法》的出台,可以进一步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为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的长效机制,推动农业保险业务开展起到促进作用。&
按照规定,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保险责任设定为:风灾和雹灾对投保的种植农作物造成的损失;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投保的养殖个体的直接死亡。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可由市县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补贴范围包括,种植业:小麦、玉米和棉花;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市县财政部门还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它种植、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保险费率为,种植业:小麦按每亩保险金额300元、保险费率5%;玉米按每亩保险金额260元,保险费率7%;棉花按每亩保险金额400元,保险费率6.5%。养殖业:奶牛按每头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费率7%;能繁母猪按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
农业设施金融、融资的政策、措施
河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和《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应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方案评审,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财政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努力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财农[2006]53号)要求,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要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三)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连片建设的优势;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因地制宜对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和项目建设内容,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明确。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项目管理费从上级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提取的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交通工具购置、会议费开支等非直接用于小农水项目管理的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安排解决。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种植大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一)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重点县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和审核,并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应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
农信填补农村小额贷款空白
&&& 河北省联社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需求,相继推出&农贷宝&、&商贷宝&、&学贷宝&等系列小额贷款,及时填补了农村小额贷款空白。
&&& &农贷宝&小额贷款产品是针对广大农户、种养殖大户、农村个体工商户的一款个人贷款产品。该产品充分考虑了市场定位和客户实际需求,首次实现了小额农贷业务与银行卡及现代化科技手段的有机结合,具备适用范围广、时效性强、风险控制严密、使用方便、定价合理等特点。在业务受理上,实现了柜台、电话银行、网络平台等多渠道申请。在风险防范上,引入了客户全程指纹核查、影像采集、信贷档案资料扫描等先进技术,建立了借款人指纹信息库,通过指纹核查确定身份,有效防范了顶冒名等违规贷款的发生。在评级授信上,由A、B角客户经理同时调查客户信息,授信工作小组由网点负责人任组长,行政村村委班子、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基地主管、项目主管等为成员,共同审议通过后办理,确保评级授信的准确、合规。产品设计为循环贷款模式,随用随贷,随时归还,不用信时不计息,大大缓解农户付息的资金压力。
  此外,在用信还款上,针对农村小额贷款资金需求量不大、周转较为频繁的现状,产品除提供柜台受理用信、还款外还支持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商户POS\EPOS机具自主用信和还款,使客户足不出户就可用上贷款,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不同地域、不同层次客户的业务需求,极大地方便了客户,适应了一般农贷、个贷资金需求量小且周转频繁的需求,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农业项目政补贴政策
1.项目名称: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
&&&&&& 支持范围:规模化标准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基地,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
&&&&&& 资金补助数额:万。
2.项目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
  支持范围: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
  申报条件: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
3.项目名称: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范围:畜牧水产养殖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畜牧饲养机械青贮切碎机,铡草机,揉丝机,压块机,饲料粉碎机,饲料混合机、搅拌机,挤奶机,剪羊毛机,贮奶罐,冷藏罐,增氧机,投饵机,养蜂专用平台。
  申请额度:购价30%,个别放宽。
4.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支持范围: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申报条件:
5.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示范项目
  区域重点: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申报条件:项目单位为农民合作社或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
  (2)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
  区域重点: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
  申报条件: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日以前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6.项目名称:2015年养殖业良种工程拟储备项目
  支持范围:养殖良种工程项目、畜禽良种工厂拟储备项目、水产良种工程拟储备项目。
  资金补助数额:(视具体情况)。
  申报要求:畜禽良种项目如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须在日之前注册成立。
7、一般产业化项目
  扶持范围为: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资金额度: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
9.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支持范围:重点支持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等。
  中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500万元至800万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300万元-500万元。
&&& 单位条件:龙头企业:注册三年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两年及以上;
10.项目名称:中小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储备项目、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等
  支持范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项目。
  资金额度:20-80万元。
11.项目名称: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畜牧业
  (1)畜牧业
  支持范围:生猪出栏0.5-5万头;蛋鸡存栏1-10万只;肉鸡出栏5-100万只;肉牛出栏100-2000头;肉羊出栏300-3000只。
  资金补助数额:25-100万。
  (2)渔业
  支持范围:重点扶持渔业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养殖规模需达到以下标准:池塘类养殖场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米以上。
  资金补助数额:20-100万。
河北省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和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调控,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生产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补贴对象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升和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市、区、场)范围内实施。根据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规模,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粮食总产、粮食种植面积、综合机械化水平、蔬菜产量、大畜牧存栏以及水产品产量等七项权重指标(指标数据提取均来源于上年农村统计年鉴)测算市级资金规模(包括各直管县、市),并根据上年度各地农机购置补贴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进行调整确定。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省级确定的资金总额,在认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参照所辖县农林牧渔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等权重指标测算各实施县补贴资金具体额度(财政直管县资金分配由市级和财政直管县协调确定),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市、县属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当年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剩余资金较多的县,核减下年度资金额度。
2015年,我省被农业部、财政部列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省份,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要紧密衔接,同步实施。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口粮绝对安全、谷物基本供给&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所需机具,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我省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了11大类35个小类99个品目(详见附件1),列入我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为突出政策普惠性,各实施县特别是粮食主产县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至少一种机具品目实行敞开补贴,主要包括:3行及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深松机(包括联合整地机)、深松施肥播种机、小麦免耕播种机、节水灌溉设备、薯类收获机、粮食烘干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90马力及以上四驱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各实施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购机需求测算,预留补贴资金,确保敞开补贴;有条件的实施县可以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一致的原则,选择补贴范围内全部品目敞开补贴。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挖掘机、秧盘、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和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得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对于单台(套)补贴额低于200元的机具不列入我省补贴范围。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为防止出现同类机具补贴额差距过大,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我省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本省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对于非通用类机具,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及河北省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确定补贴额。对于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机具分档及补贴额由相关省共同协商确定。通用类及非通用类机具具体补贴额将在《年河北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中标注。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60万元。
&各实施县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密切关注补贴产品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或需求趋于饱和的,要及时上报省级,省级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情况。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各实施县确定补贴对象时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及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予以优先补贴,兼顾农业企业。要根据本地补贴资金规模和农机作业量,对每一类补贴对象特别是农业企业享受补贴的农机具台(套)数合理设置上限。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实施县农机管理部门要继续实行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与经销商脱钩,即补贴对象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经销商不参与补贴操作流程。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为加强工作指导,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式样)》和《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3、)。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补贴对象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对于敞开补贴品目,补贴对象可带机申请,申请、核实一并进行。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先申请后购机或先购机后申请都必须在同一年完成,不允许透支使用补贴资金。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实施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各级各部门具体责任分工详见附件4)。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省级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和考核内容,继续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贴资金安排挂钩。
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县级要成立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资金使用和敞开补贴品目等事宜,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充分尊重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权。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完成补贴机具核实,特别是对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补贴额度10000元以上的农业机械,要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对一般机具的核查方式可由实施县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要努力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积极谋划&一站式&办理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进驻政府服务大厅,或者采取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方式,实现申请报名、确定补贴对象以及发放指标确认书、机具审验等环节一条龙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农民跑办次数,提高办事效率。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手续。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在政府网站或专属网站上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进行补贴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实行购后公示制度,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将购机户所购买机型、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全县范围内公示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信息(格式见附件5)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有报必查。
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省级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视情况抄送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光伏发电补贴
装机容量在1MW及以上,未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且在省级电网并网销售的光伏电站,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的,上网电价1.3元/kWh,2015年建成投产的为1.2元/kWh,上述上网电价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暂执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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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农富通城乡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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