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内地国企工作,14年被派往张茜新疆乌市人工作,保险还在内地缴纳,在乌市工作可以提前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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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原合同职工参保 缴费年限可确认
天山网讯(记者付华))1986年10月至1994年9月期间乌鲁木齐市原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未列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限缴费年限的国有单位可在2004年12月31日前持相关证明前往乌鲁木齐市社保中心综合支付大厅“合同制缴费年限确认窗口”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认手续,即可按新确认年限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据乌鲁木齐市社保中心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此次可确认原缴费年限的人员范围,主要是指1986年10月至1994年10月以前在乌市参保并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的合同制职工其中含合同到期、工作调转、关系挂靠、停薪留职、辞职、除名及辞退等。部分单位补缴1986年10月以前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也在此次认定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单位须带本单位1986年10月至1994年9月原始缴费凭证(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款书、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档案)中的缴费时间和人员编号顺序,到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科办理相关实际缴费年限确认手续。凡有中断缴费的人员,须在填写相关表格时注明中断缴费的起始终止时间、月数及原因。已办理合同制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确认的单位或个人,可持登记表、合同制职工本人档案及养老保险人账户测算单,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凡不能提供完整原始缴费凭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申请查档。对只能提供原始缴费单据,但没有《劳动合同制职工人员档案卡》的单位,须提供确认时间段的工资发放凭证或职工本人档案方可办理确认手续;凡1994年10月前在单位有缴费纪录,但社保信息系统中没有个人注册信息(个人社保编号)的人员,由原缴费单位统一办理实际缴费年限确认手续。属1986年10月至1994年9月期间调转单位的人员,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实际缴费起始、终止时间,由所在企业分别办理实际缴费年限确认手续。
若单位或个人能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的,可由现所在单位或个人直接办理确认手续。
稿源:《乌鲁木齐晚报》
(责任编辑:金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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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ICP备字030015工作换城市,在前面单位缴纳的社保能取出来么?_百度知道> 乌鲁木齐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答疑投诉电话
乌鲁木齐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答疑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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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醒劳动者,当利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举报投诉。平时劳动者要做个有心人,把自己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确认单保存好,并把自己和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作证、押金收条及进入单位所填写的招聘登记表、出勤记录等),这样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能为劳动监察部门及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证据。
●关于加班
单位老加班费用咋算的
问:我现在处于试用期,单位经常要求加班,也没有加班费。刚来单位时说一周休一天,可现在几乎很少有休息日,上班时间也不固定,不知道劳动法是如何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
答:如果你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作时间或综合工时制,加班是单位安排的,就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企业应当支付员工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企业应当支付员工不低于300%的工资;日常加班,以月工资除以21.75,再除以8小时,计算出每小时工资,再按小时工资的150%或200%支付加班费;每月加班时数不得超过36个小时。
● 关于工伤和押金
上班手受伤工伤咋申请
问:我是米东区一家单位的工人,在工作时手受伤了,现在我应该怎么申请认定工伤?
答:你可以到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你本人申请,需要在受伤一年内申请认定,如果是单位申请必须在受伤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半年后不干了,可公司不退之前收取的500元押金,收押金合法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
我成了“万能保安”这合理吗?
问:我们单位有100多名员工,都是聘用的,单位和员工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参加了社保,可是我们工资都在1500元以上,单位缴社保不是按我们的实际工资缴,是按最低的缴,这样是不是不合理?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渠道解决?
答:像你反映的这种情况,现在不少企业都存在,好多员工明知道单位的做法不对,但又不敢反映,其实你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打电话到单位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然后到你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你的缴费凭单,确认你的缴费基数不足,把能证明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保的资料如工资条等证据保留好,均可作为以后发生纠纷追讨的依据。
问:我是一家单位的保安,从来没有节假日,签合同是按保安工作岗位签的,可现在除了当保安外,单位的卫生、通下水道等所有的杂活也让我干,这样合理吗?
答:无论什么用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先要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如果你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是门卫、工作超过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那么你可以拒绝其他超时工作或其他岗位的工作。
问:单位招聘时说试用期是3个月,现在干了7个月了,我们还在试用,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是不能滥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特别强调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问:我在一家大酒店干了近10年,2008年前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可到今年8月,单位解聘了我,只给我两个月的经济补偿,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答:不符合规定,你应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回你应该得到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次,如果有证明你在酒店连续干了10年的依据,那么你还可以要求酒店和你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问:我原在乌鲁木齐的一家建筑单位上班,而建筑工程在独山子,前段时间单位通知我调回乌鲁木齐工作,等我回来去上班又说乌鲁木齐这边暂时没有岗位,并拿出解除劳动合同书让我在上面签字,等有了岗位再重新签合同安排工作,等我签完字,单位又说是我自愿解除合同的,这不是忽悠人吗?我该怎么讨回公道呢?
答:你可以到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社保和工资
工作十多年不给缴社保咋办?
问:我是一名外地来疆打工者,在乌鲁木齐的一家事业单位干杂活16年了,工资现在每月680元,工资低不说,这么多年一直没给我们缴社保,和我有同样情况的就有七八个人,单位不给缴社保该怎么办?
答:你们属于事业单位外聘人员,你们和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法》范畴,有两种途径你可以选择,一是到你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二是可选择到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问:我妻子在米东区一个玻璃厂工作,这个行业属于高危行业,给员工什么社保都不缴,万一发生什么事,谁承担呢?
答: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要给员工缴纳五大社会保险费用,特别是高危行业,用人单位更应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问:我在高新区的一家餐厅打工,刚干的时候,老板说每月发工资,可到了发工资的时间,老板说:“你才干了几天就想要工资?”我一气之下就不干了,现在老板都不承认我干了1个多月的活,我应该怎么讨要应该属于我的工钱?
答:你可以到你餐厅所在地即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将依法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会依法为你追讨回工资。
农民工投诉第一时间处理
在当天的103条热线中,有近20条是农民工打来的,反映的问题仍然集中在工资拖欠方面。
记者从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从今年1月至9月底,该支队为劳动者追回拖欠克扣的工资5778万元(其中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5346万元),涉及劳动者29589人(其中建筑领域农民工24993人)。
该支队分析认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是建筑总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有的甚至不签订劳务协议,使竣工后引发结算争议等。
今年,为了使农民工尽快拿上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接待,来访农民工投诉,做到第一时间立案处理。采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减化手续、减少程序、快速处理;同时,及时联系用工较多的施工单位,了解灾区在乌务工农民工的实际困难,全力处理灾区在乌务工农民工工资问题。
此外,妥善接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及支付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进入乌市建委政务大厅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制定出严格的保证金收取、返还程序,同时印制一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返还宣传单,方便施工企业交纳及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难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方便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公布乌鲁木齐市及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劳动街84号(长青二队爱心小学旁) /4680503(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办)
天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碱泉二街199号天府花园旁残联二楼
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宝山路半山湾畔 /4598400
水磨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南湖东路77号  
新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头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发区北大科技园校园路107号 /3724330
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达坂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达坂城镇派出所对面 /5919107
米东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米东区老柒路口老自来水公司三楼 
乌鲁木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县人民政府3号楼2楼 /5922307乌鲁木齐补缴养老保险费经办流程出炉政策具有长期性,备齐材料,即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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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李敏燕报道)自从《符合条件参保职工可补缴社保费了》的消息刊发后,许多读者纷纷致电热线询问自己是否符合条件、该如何申报补缴费等事宜。如今,终于有答案了!
11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专门给他们培训了一番如何为补缴费人员办理的业务。这意味着,乌鲁木齐市各类符合条件的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职工,只要您准备齐全材料,就可以去相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了。
按照规定,有三类五种不同情形的人员均可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杨秀春对三类人群补缴费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看到好政策心急火燎地要去申报办理的乌鲁木齐市补费人员,一定要分清自己究竟属于哪类补费人群,不同的人群去办理申报的地方也不同:在本文“继续阅读”中的补费人员中,第一种人员须到自己所在的街道社区去申报;第三种补费人员可直接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去办理;其余补费人员均需到乌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办理申报手续。
■继续阅读
补费人员之一
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城镇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在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原城镇劳动者。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需要注意的问题:参保补费人员在日前,男已年满65周岁以上、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交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需要顺延,可一次性补足15年。
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补费人员之二
从未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费对象和条件:主要是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日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并在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日起补缴;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1995年至1998年期间费用的,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费,即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政策补费;日之后,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补费。
补费基数: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补费人员之三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类人员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即为日。
特别说明:对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补费人员之四
断缴、未缴的已参保职工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此类人员均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
需要注意的问题: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中间间断的,二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日)。
补费人员之五
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日起补缴; 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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