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利关于职工福利的相关文件

黑龙江省总工会
 |  |  |  |  |  | 
      |  |  |  |  | 
岁末年初职工福利再成舆论热点说明了什么?
文章时间: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记者 王娇萍 郑莉 彭文卓  浏览人次:1794
&&&&&&&&&&&&&&&&&&&&&& 职工正常福利亟待法制保障
  “工会经费用于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  全国总工会日前下发的《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在岁末年初这一时间节点,不仅引发了媒体竞相报道,也引爆了社会舆论。  一段时间以来,不少职工发现,许多应有的福利,被单位领导以反腐倡廉、反对“四风”的理由给停掉了。反腐的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了增进公众福利。按说,广大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非但不该减少,还应逐步提高。  所幸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时解开了大家心中的疑团。该通知明确指出,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及企业困难职工等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作为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工会一直以切实维护包括福利在内的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早在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就针对基层反映的职工正常福利待遇受影响问题,在其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加以明确。在强调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前提下,通知指出,工会经费支出包括: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等,并特别明确用于“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临近年关,全国总工会又就《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执行中一些具体问题,于日下发补充通知,主要对诸如用会费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等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  在保障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方面发挥作用,一直是工会的传统和优势。不过,随着我国福利制度走向社会化和规范化,工会推进职工福利待遇也越来越注重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事实上,上述全总文件中关于职工福利的各项规定,皆在已有的政策法律框架之下。  在不久前举行的全国工会2015年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新闻发布会上,全总保障工作部负责人即表示,工会将推动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享有正常福利,并推动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另据悉,“加强调查研究,梳理职工正常福利方面法律政策,反映职工愿望和诉求,代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中央关于职工正常福利方面政策制定,借助包括媒体在内的各方力量,积极推进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正常福利,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等,已列入全总保障工作部2015年的工作要点。  可以想见,随着职工正常福利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得到更有力保障,工会给职工争取的福利,绝不仅限于逢年过节、文体活动或发放慰问品。(中工网北京1月10日电)
其他省市动态
黑龙江省总工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黑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您的位置:&&&&&&&&&&&& > 正文
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 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黑政发[1984]46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黑发〔1983〕24号文件精神,对我省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边远地区科技人员和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给予津贴。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农村乡镇农业科技人员的岗位津贴
  (一)在县以下(不含县级)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现在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在现行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自一九八三年五月起实行,今后坚持在农业第一线连续工作满八年的,经过批准,将这一级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八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津贴。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
  (二)享受岗位津贴的具体范围和对象:
  1、农村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站、林业工作站、水利工作站、水利灌溉站、农机站、堤防站、治涝站、水文站和兽医站(所)的国家科技干部。
  2、在农村乡、镇地域的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事业性质场、水库、自然保护区等单位的国家科技干部。
  3、中央、省、地、市、县驻在农村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镇)地域的农、林、牧、渔、农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化等事业单位的国家科技干部。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自一九八三年暑期开始,凡到“县以下农村(不含县级)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均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其中属享受一级浮动工资作为岗位津贴范围的,一年试用期满时,再向上浮动。
  (四)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的人员,在边远地区范围内的同时享受所在地方的边远地区津贴,在其他地方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津贴。
  (五)凡属应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的人员,要由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人员名册及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县(市)所属单位由县(市)人事部门批准;地市所属单位由地市人事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中央所属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批准。
  (六)对享受此项岗位津贴的人员,要建立考核登记制度,要把有关批准材料装入档案,作为将来能否转为固定工资的依据。
  二、关于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津贴
  (一)对现在我省边远地区工作的国家科技干部给予边远地区津贴。经国家劳动人事部认定的我省边远地区范围包括: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地区,抚远、饶河、同江、萝北、绥滨、宝清、嘉荫、虎林、密山、鸡东、东宁、穆棱县,杜蒙自治县,绥芬河市和伊春市的乌伊岭、东风、丰林、红星、新青五个林业局和鸡西市实行边境证管理的地域。其对象是:
  1、具有国家正式中专以上毕业学历的;
  2、虽无规定学历,但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其他自然科学技术岗位工作累计十年以上,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确实胜任现职工作达到中专以上业务技术水平的;
  3、在其他专业工作岗位上(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类)正式授予各种初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1、在大兴安岭地区、逊克县、孙吴县、黑河市、嘉荫县、抚远县、饶河县、同江县、萝北县、绥滨县、虎林县和伊春市所属五个林业局境内工作的,每人每月给予十五元津贴。
  2、在德都县、嫩江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宝清县、密山县、鸡东县、东宁县、穆棱县、杜蒙自治县、绥芬河市和鸡西市实行边境证管理地域内工作的,每人每月给予十二元津贴。
  3、从省内外招聘的内地科技人员,除给予其他方面优惠条件外,在经济待遇上,一般应按上述标准执行。个别当地极缺的科技人员,也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分配到上述边远地方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并同时享受所在地方的边远地区津贴。
  (四)享受边远地区津贴的人员,在调离边远地区时,津贴自行取消。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十,在退休费总额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前提下,可把津贴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五)享受边远地区津贴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填写名册和审批表,经县(市)人事监察局审核报地市人事监察局批准;地市所属单位由地市人事监察局批准;省直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的津贴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以下科技人员也给予津贴。其对象:
  1、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并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
  2、大学专科毕业生,毕业并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
  3、中专毕业生,毕业并参加工作满二十一年的;
  4、获博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的和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的研究生;
  5、自学成才人员,工作满二十一年并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没有学历的专业作家、专业画家、专业雕塑家和知名的专业表演艺术工作者等,可参照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七元。
  (三)其他地方科技人员津贴,分别由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批准。
  (四)享受上述津贴的人员,凡现实表现不好,犯有严重错误的在他们没有改正之前均不能享受。事假超过半个月的停发当月津贴,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两个月津贴;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津贴;事、病假期满上班工作后继续享受津贴。凡应停发津贴的,均由所在单位审定。
  在执行本办法时,要严格坚持条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防止弄虚作假、任意扩大范围等不正之风的发生,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
  以上第二、三项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月起实行。所需要的经费,按国务院规定和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在我省的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可按以上标准请示主管部门决定。上述办法属我省的地区性津贴,调离我省时即行取消。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和范围,由县以上主管部门决定。以前有关科技人员的补贴、浮动工资及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原则上均以此为准。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6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咨询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6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   京公网安备53 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意见[2009]69号-黑龙江省民政信息网
&&当前位置:&&&&&&
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意见[2009]69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卫生厅&&&&&&&&&&&&& &文&& 件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黑民福[2009]69号
&&&&&&&&&&&&&&&&黑龙江省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意见
&&&&&&&&&&&&&&&&
各市地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环保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发改委(计划处)、财务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环保局;省内电信运营企业:
当前我省已进入老龄社会快速发展阶段,养老机构及其床位的供需是一个突出矛盾。虽然国家和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福利机构)得到一定的发展,但仍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为进一步鼓励和动员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领域,大力兴办民办福利机构,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24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指导思想
民办福利机构是政府投资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投资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社会福利场所和机构。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其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按照建设以国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以其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要求,从政策、资金、舆论等方面对民办福利机构予以扶持和支持,从根本上打破单纯依靠国家包办社会福利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运营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新路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为促进我省全面振兴、构建和谐黑龙江服务。
二、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困难群众、不以营利为主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重点支持、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民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民办福利机构应当坚持非营利的性质和公益性的发展方向。
(二)坚持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鼓励、支持、资助民办福利机构发展,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
(三)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及政府财力状况,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积极研究制定支持、资助民办福利机构的具体政策和标准。
(四)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广大群众对福利服务的需求,对城乡民办福利机构的建设实行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民办福利机构的发展。
(五)坚持建管并举,规范推进的原则。各地要加强对民办福利机构的服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注重项目建设与设施功能标准达标相结合,数量增长与服务质量提高相结合。逐步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民办福利机构的自我发展。
三、加快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
国家政策扶持是民办福利机构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保证民办福利机构与国办福利机构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并从实际出发认真积极地研究制定对民办福利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
(一)民办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将包括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量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要在规划审批上给予大力支持。
(二)民办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地;国家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对民办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证。
(三)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四)民办福利机构可按成本交纳煤气增容费和城市供水、排水设施使用费。对用于服务对象生活的水、电、气、热等,根据《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规定,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
(五)对民办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时,经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民办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六)对民办福利机构安装和使用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优惠期为三年;新增的民办福利机构可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办理上述业务。
(七)民办福利机构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民办福利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八)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免缴排污费。
(九)民办福利机构收养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可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按当地国有福利机构收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生活费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民办福利机构兴办人,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资金,支持民办福利机构的发展
&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限制,加大对民办福利机构的资金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同时,要坚持政府主导,广开渠道,充分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发展民办福利机构。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福利机构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有困难的,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民办福利机构给予适当资助。
(三)各级慈善机构通过社会捐赠和慈善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每年应安排一部分用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民办福利机构改善设施设备和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四)民办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组织和个人捐赠,公开募捐须经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应该用于改善服务对象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生活条件,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适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五)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对民办福利机构开展捐赠,并对捐赠人予以政策优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民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要根据政府宏观管理、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民办福利机构健康发展。
(一)要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将民办福利机构纳入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并按照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依法审批社会福利机构,使各种所有制的社会福利机构平等竞争,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二)要根据国家《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民办福利机构的管理,指导民办福利机构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开展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要加强对民办福利机构的定期检查,受理服务对象的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对未达标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视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以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将民办福利机构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发证要保证质量,快捷便利,提高效率。
(五)要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发展民办福利机构的良好氛围。要注意发现和培育典型,对于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民办福利机构要给予表彰,大力宣传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以推动民办社福利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请各市地将此件转发所辖县(市、区),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意见。
省民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卫生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物价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通信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社会福利& 民办福利机构& 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 2009年7月8日印发
【】&&【】
黑龙江省民政信息中心建设管理 本网站采用TRS技术实现 备案序号:黑ICP备号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邮政编码:150001 E-mail:webmaster@
建议IE6.0浏览器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 16:31:22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解读》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本文《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解读》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企业职工退休金最新政策:
  黑龙江企业退休养老金政策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等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及范围
  从日起,为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给予适当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日至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待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
  2015年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新政策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日至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于7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见附件)。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确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发放到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特别要对各类享受倾斜政策人员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各市(地)、县(市)要成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及时地宣讲政策,密切与维稳、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45号文件精神,深入挖掘养老保险征缴潜力,依法依规全力做好参保、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黑龙江企业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企业退休职工将迎来养老金&十一连调& 增加10%左右
  报告摘要:增加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百姓愿景:&听说我们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要调高啦,真是振奋人心的好消息啊!&合肥一企业退休职工罗女士对此充满期待。
  人社部此前的消息说,企业退休职工将迎来养老金&十一连调&,增加幅度在10%左右,预计最快3月就会发布调整方案;& 养老金并轨&细则各省将陆续出台,并带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结构变化,加大基本工资的比例,将津贴补贴的一部分纳入基本工资范畴。
  2015养老金调整最新: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怎么算
  养老保险:
  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 ()&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0=900块? 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0元的养老金。
  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1000,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1000的待遇!这是很亏的!
  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 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在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在退休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也许你会说,如果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退休的时候回基数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错!你以为劳动保障部门会随随便便就让你享受么? 一般这种情况下政府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你转入!到时候你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在黑龙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过有些地方对这样的情况有了一些缓和的规定,比如南京允许你在退休前5年从基数低的地方转回南京,再在南京继续交5年南京的高基数,之后允许你回南京享受养老金。这个政策各个地方估计都不一样,有打算转的人最好现在就去你当地的劳动局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免得退休时候发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感谢访问《辽宁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解读》,如下是最新辽宁省企业职工退休金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最新政策,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感谢访问《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解读》,如下是最新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金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最新政策,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解读》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金政策,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新政策2015,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解读》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企业职工退休金最新政策:
  感谢访问《甘肃省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解读<span style="color: rgb(34, 34, 34); font-famil..
本文《河北省 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解读》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企业职工退休金最新政策:
  感谢访问《北京 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解读》,如下是最新北京企业职工退休金政策,里面有最新的企业职工退休金调整方案最新政策,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近日,省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119元,陕西省今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随之确定。  据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月缴纳费用最低208.48元,最高不超过1042.38元;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者”)月缴费在347.46元至868.65元之间,年..
上一篇:162
????????????
?12-24?12-05?12-05?12-05?12-05?12-05?12-05?12-05?12-05?12-05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黑龙江省商业职工大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