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投资美国外资投资优惠政策有什么政策法规

发改委逐渐放宽民营企业跨国能源项目 - 政策法规 - 美国商务考察-国际商务考察第一品牌
国际商务考察、游学服务第一品牌
咨询热线:
当前位置:
发改委逐渐放宽民营企业跨国能源项目
发改委逐渐放宽民营企业跨国能源项目
目前正进行开采前的勘探工作,未来将为阿穆尔―黑河综合体项目提供充足稳定的原油供应。
&&& 由3家中国民营企业、1家俄方企业合作的跨国能源项目日前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在完善项目设计、设备采购等前期工作后将于明年5月正式开工。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牵头者是江苏梦兰集团,此举开启了中国民企跨国能源项目的先河。
  这个项目为阿穆尔&黑河边境油品储运与炼化综合体,由江苏梦兰集团与另外两家中国民营企业、1家俄方企业组成的梦兰星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77.6亿元。项目将建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与俄罗斯阿穆尔州跨边境区域,俄方境内建设阿穆尔炼油厂、阿穆尔输油首站、俄方境内输油管道,中方境内建设中方境内输油管道、黑河输油末站。梦兰集团董事长钱月宝介绍,阿穆尔&黑河输油管道共3条,单线长63.1公里,将集石油开采、炼油化工、跨境储运于一体。
  据介绍,阿穆尔炼油厂原油及凝析油处理规模为600万吨/年,油品加工深度可达90%,产品将在中俄两国分别销售。
&&& 3家中国民企同时还收购了俄罗斯图伊玛达石油天然气封闭式股份公司75%股权,与俄方共同投资19.8亿美元开发两大油气田,探明石油储量9660万吨、天然气储量644亿立方米,开采权有效期至2035年。目前正进行开采前的勘探工作,未来将为阿穆尔&黑河综合体项目提供充足稳定的原油供应。
最新游学方案
唯一的承诺Only commitment
与行程100%一致让您零风险出行先体验后付款签证服务到家
独家的优势Exclusive advantage
制定海外行业的标准首家开发大学与企业合作无地接全程由我们服务您近10年的海外市场整合资源
最好的资源Best resource
走进国际著名大学学习对接大学的创新科研成果走进500强企业交流对接企业海内外项目拓展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美国投资环境及相关政策(二)
您的位置:当前位置:
美国投资环境及相关政策(二)
编稿时间:
中国贸促会驻美国代表处
美国的主要外资政策
&一、&&&&&&&&&&&美国的外资政策
一)&&&&&&&&&&& 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 美国的外资管理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立法:&&
  (1)投资申报审查方面的立法&&
  该部分法律包括《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普查法》、《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以及《1950国防生产法》(通常被称作《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等。
  (2)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的立法
  美国对能源、矿产、渔业等方面的外国投资设有限制。如《1954年原子能法》、《1920年矿产租赁法》等。
  (3)对外签订的与投资有关的协定
  目前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并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已达38个。同时,在美国签订的诸多双边及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中也涵盖了投资管理的内容。
二)&&&&&&&&&&& 外资政策&
&&& 美国的外资政策,一是联邦政府外的外资政策,即联邦政府直接对外国企业颁布实行的政策,二是美国州和地方一级政府的外资政策。
(一)美国联邦政府的外资政策
从传统上看,美国联邦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的是一种中立的政策,即美国联邦政府既不反对、歧视外国资本流入美国,也不以任何方式对外资进入美国实行倾斜和优惠政策。美国的中立政策包含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创设的权利,即外国企业在美国创设新的公司,或扩大其在美国的经营活动等方面,与美国企业享有同等权利,不因为“外国企业身份”而面临国内企业所不会遇到的特殊障碍。其二是国民待遇,即外国投资者的待遇等同于美国国内的投资者,那些已经在美国投资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既不会因为政府行动或政策而面临比美国国内企业更大的负担,也不会获得美国国内企业所没有的特殊优惠。
美国联邦政府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项专门针对外国在美国投资的总的限制性政策。对外国投资实施的限制基本上集中在由联邦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的部门。按美国官方的解释,这些限制性措施主要有四类:
1.完全出于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明确禁止外国投资介入的部门。包括国内航空运输,核能生产与利用,内河、内湖和近海航运等。
2.严格限制外直接投资介入的部门。如广播和电讯部门除非由联邦通讯委员会给予特许,外国控制的企业不能拥有获取了广播或普通投递许可证的公司的20%以上的股份。
3.有选择地限制外国投资介入的部门。如根据美国《公共土地法》和《采矿许可法》,准许外国投资者在美国公共土地上铺设石油和煤气管道,修筑铁路和开采矿藏,条件是投资者母国政府对美国投资者提供对等的权利。而对那些没有与美国政府签署类似条约的国家,其投资者不享有这些权利。
4.特殊限制部门。根据联邦政府的法律,只有某些合法形式的外国企业才可获得许可,介入美国水力发电和某些区域的水产业。例如,按美国法律建立的外国子公司可获得许可,而外国分支机构则被禁止进入这两个产业。在这些部门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外国企业必须遵循美国的法律,如船只航行要悬挂美国国旗等。
一般而言,上述限制对外国在美国的投资没有太大的影响,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联邦政府的外资政策仍是相对较为开放的。
(二)州和地方的外资政策
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体制的国家,各州和地方政府拥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利。州和地方政府的外资政策也是美国外资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州和地方政府外资政策在美国整个外资政策中所占分量有明显提高的趋势。对许多外国投资者来说,州和地方政府的外资政策有时已成为他们对美投资所考虑的决定性因素。
州和地方政府的外资政策对美国总体外资政策的主要影响不是在限制方面,而主要是在鼓励方面。长期以来,美国大多数州和地方政府普遍认为引进外国资本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增加就业。从里根政府开始,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干预越来越少,同时,联邦政府许多旨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计划因联邦预算困难而被搁置或被取消,州和地方政府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应付各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吸引外国投资自然就成为许多州和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州和地方政府吸引外资所采取的优惠措施主要有:
1.税收减免。多数州和地方政府给新开办的外资企业以5~15年的财产税减免,这些财产包括土地、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同时,州和地方政府也允许外资企业的工厂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2.发行工业债券。许多州和地方政府通过发行支持工业项目的地方性债券,筹集资金以购买或建立工厂和其他商业设施,然后再把这些工厂和设施租给外国投资者,通过这种筹措方式,可以使外国投资者节省大量投资初期的资本开支。
3.提高基础设施和特殊服务。许多州和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扩建机场、港口、铁路、公路、供电、供水等各种基础设施,为外国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还提供一些特殊服务,如提供外资新工厂设计和布局的咨询服务,给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大学或政府研究和开发机构的便利,地方政府支持外资企业培训工人计划等等。
三)&&&&&&&&&&& 外资管理制度
美国在外国直接投资领域长期奉行自由政策,基本不设限制,近20年来投资管理制度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但在航空、通讯、原子能、金融、海运等相对敏感行业中,存在一些具体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限制规定。美国基于国家安全、统计等需要,在投资领域确立了投资报告制度,对某些投资有权进行审查,并在某些领域实行有限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1.投资报告制度
根据《国际投资和服务贸易普查法》的规定,联邦政府为了分析和统计的目的,可以就在美国进行的外国投资进行信息收集。不同类型的外国投资应向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报告。中长期间接投资应向美国财政部报告。外国个人如在美国进行农业土地交易,则必须在交易完成后90天内向农业部报告个人和交易信息。其余一般外国直接投资,在直接投资交易发生后的45天内,必须在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登记初步直接投资调查报告。如果设立的美国公司总资产少于300万美元及所有的土地少于200英亩,则无须进行登记。
2.投资审查制度
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是不受审查的。然而,《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规定总统有权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对任何外国兼并、收购和接管美国的商业公司的行为采取行动,但不包括新公司的设立或者新设投资。&
对外国并购等的审查具体由外国投资委员会来负责。审查可分为自愿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
通常情况下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的通报是自愿的。但外国投资委员会可以针对任何一个在其完成后的三年期间内未进行通报的交易发起审查。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最终确定反对此项收购,则美国政府可以强制要求并购中的外国投资者退出该并购。
四)外资产业政策
美国对外国在美的投资设有不少限制,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外国经营或控制的公司获得从事通讯传输的许可,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通讯领域(电话、电报、电台、电视)里的投资。&&
美国限制外国为飞机营运目的进行的直接投资。飞机注册只限于:&
&(1)美国公司&
&(2)合伙公司,但合伙人不能是法人团体的&
&(3)在美国成立的公司,但公司总裁必须是美国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职员合起来有2/3是美国公民并且其股本中有75%由美国公民所有或控制。&
&(4)获得美移民局“A”number status的侨民。&
&(5)非美国公司拥有的公司,但60%的飞行时间要用于美国境内两地之间的飞行。
3、 秘密政府合同
美国国防部限制外国与美国政府的秘密合同或其他公司参与此类项目。
4、 沿海和内河航运
美国只限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运船只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
只有美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的合伙公司才能在可通航的河流从事水电开发,但不禁止外国控制的美国国内公司从事此类开发。&&
不许可外国公司或外国控制的公司拥有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施。&&
依照法律,美政府土地管理局所持有的土地不出售给外国人。一半以上的州都限制外国人拥有美国的土地(只限农业土地),但限制程度不同。&&
7、 不动产&
美政府限制外国人对不动产拥有直接所有权,但不少州对外国人购买不动产都没有限制或要求履行报告的制度。
三、 税收制度和鼓励措施&
1、 税收优惠&
正如前面所述,在税收问题上,美联邦政府对外资没有特别的优惠鼓励规定。但根据美国收入来源原则却常向内陆投资提供优惠。例如,从美国银行、储贷机构和保险公司获得的收入和股票与证券交易所得与美商业无关可以免税。美政府为了履行双边条约的义务,在红利和利息的预扣所得方面也提供减免的优惠。&&
2、 地区和产业优惠
联邦政府对落后地区实行税收优惠,主要是鼓励外资流向这些地区,帮助这些落后地区增加就业与收入。&&
3、 税收鼓励措施&
美国内收入法(LRC)中规定了许多旨在鼓励外资的条款。这些条款有一特殊的鼓励外资投向基础设施的刺激措施,有些条款也允许全部减免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收益税。还有些条款允许某些资产加速折旧以鼓励基础设施投资。除此之外,利息和某些税收以及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现行基础上也普遍获得全部减免,而且建设期间产生的利息和税收扣除并资本化。&&
4、 其它非税收鼓励措施
美国对外资的非税收鼓励措施是指税收之外其它诸如交通通讯便利、良好的融资环境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措施。
联邦政府向国内外投资者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制定援助方案。例如外国投资者可以从联邦政府对地方交通、水资源利用和污水处理、医疗、教育和住房开发的资助中受益。&
四、&&&&&外国企业准入程序
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程序。外国直接投资的设立事宜参照适用所有公司的法律法规进行。但是,美国存在大量的影响投资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大部分适用于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其中包括管辖反垄断、购并、工资和社会保障、出口控制、环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内容。
除下列的具体行业的限制外,一个关于国家安全保障的“防御法案修正案”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确认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可信证据,且其它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进行保护,可对外国人收购美国公司进行审查、中止或禁止。该法律提供了对所提交交易进行为期最多90天的审查时间。&&
此外,美国还有保护机密情报的“工业安全计划”,使外国公司难以获取为实施涉及机密的合同而必须的安全许可。&
【市场准入及投资经营限制】&
美国联邦明确限制在某些被认为特别敏感行业中外国投资者所有权的比例,包括电台及电视广播业、国内航空及海洋运输业以及渔业。另外,某些高度管制的行业,例如银行业、保险业、电力及天然气业、通讯业,均受到政府行为支配,特别是在州这一级。在上述行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则受到政府更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1.矿物租赁及能源开发&
能源资源一般受联邦法和州法的双重管辖。美国能源资源的勘探、卡发、精炼、批发和营销都是由私人公司运作的,私人公司通过参加公开招标租售程序获得联邦所有能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权利。然而,《联邦矿物土地租赁法》仅允许将联邦政府所有的矿产土地租赁给美国公民及在美国组织设立的美国公司。在美国组织设立的公司可以是外国所有的公司,但如果外国所有权超过10%的话,则要基于互惠待遇,即除非该外国给与美国公司在该国相同的待遇。内务部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与其他国家互惠待遇。&
同时,《1920年矿产租赁法》也仅允许联邦政府将煤炭、石油、油页岩以及天然气等资源的开采权卖给美国公民及美国公司或其他美国实体,除非经内务部长的批准,不得分租和转租给外国人。
&& 2.土地及不动产
&&& 外国人可以通过买卖、租赁来投资美国的不动产,但是对于某些土地的投资有特别的规定。依照法律,美政府土地管理局所持有的土地不出售给外国人;而对于农业土地的投资,在美国有超过30多个州,特别有大规模农场面积的州,其法律都限制外国人拥有美国的农业土地,但限制程度不同。而且根据《外商投资不动产税收法》的规定,如果不动产的卖方是外国人,则购买者须预提部分不动产销售收入并将其转交给税务部门。&
3.签证政策
跨国公司派遣人员L-1 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类,是针对那些在美国已经设立或者准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跨国公司需要调派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国工作而设立的。被调派到美国工作的申请人必须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理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
911 恐怖袭击以后,美国签证政策发生了三大变化。首先是赴美签证增加了指纹扫描等生物鉴定;第二是扩大了面谈对象的范畴,主要把学生和商人等以前免于面谈的申请人包括在内;第三是增加了对申请人的安全背景调查。这三项改革措施延长了签证的预约时间,在一些城市申请者必须等候80-100天才能获得面试机会,并且由于美执行签证任务的人员配备不够,造成了签证的积压和延误。而且美国政府在签证程序上缺乏透明度,签证官的主观随意性很大,签证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许多合法申请者遭到拒签,赴美商务等活动受阻。
此外,美国政府还扩大其技术转移签证审查的适用,在应用中对于涉及敏感技术以外的领域(如自动化领域)的签证申请进行审查,每年平均有2%约16万件的签证申请需进行此方面的审查,并且中国及印度等亚洲国家是严格审查的国家。美国日益严格的签证是使美国公司与中国企业很难建立商业关系,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自日起,美国给予因经商或旅游进入美国的中国公民一年多次入境签证,而之前仅给予6个月的多次往返签证。(续)
(中国贸促会驻美国代表处 2007.6)114网址导航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美国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分析
2008年第9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20世纪中期以来,美国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小企业的发展,构建起了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支持服务体系,表现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健全的管理机构、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有效的措施手段等基本特点。这些促进政策和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论文网 /7/view-1118174.htm   [关键词]美国小企业 促进政策 基本特点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5-04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一致的政策选择。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政府视小企业为“美国经济的脊梁”,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对其进行扶持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 美国小企业的重要地位      美国的小企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十分重要地位,美国经济的整体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按照美国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的规定:小企业(Small Business)是指“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在一般行业,是指雇员在500人以下或企业资本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目前,美国有小企业2680万家,占整个企业总数的99%以上。[1] (P5) 小企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表现在:一是促进了经济的增长。许多学者认为,美国经济进入20世纪后半期,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其中,美国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小企业的贡献很大。小企业的繁荣成为美国90年代经济稳健增长、低通胀和低失业率的重要因素。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1996年的《小企业状况:总统报告》中指出:“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是美国在世界经济中占领导地位的主要原因。”二是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据统计,二次大战以来,在美国小企业就业的人数一直占到美国私人部门全部就业人数的一半以上,吸收了大量劳动力。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小企业就业的人数较之以前又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新经济的出现给美国创造了超过2200万个就业机会,其中,主要是由新出现的活跃的小企业创造的。据统计,美国新增就业的70%以上都来自小企业。布什政府称赞小企业是美国“创造就业的发动机”。[2] 三是促进了技术的创新。美国小企业由于其灵活的机制和很高的效率,在技术创新方面显示出了许多大企业都缺乏的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小企业的创新作用更加突出。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研究,20世纪对美国和世界有过重大影响的65项目发明和创新,都是由雇员在500人以下的小企业创造的。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经过20年的研究表明,用于研究开发的每一美元所产生的创新成果数,小型企业是中型企业的4倍,是大型企业的24倍。四是增加了出口贸易。美国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再加之美国政府的出口推动战略,小企业在增加出口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据统计,美国经济增长的70%源于出口贸易,其中97%的出口增长来自于小企业。[3] (P53)   美国历届总统都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发展,并致力于其发展环境的改革和完善。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小企业经济政策法》要求,总统每年要向国会提交反映小企业状况和竞争力的报告。白宫的小企业大会是总统听取小企业主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二、美国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的基本特点      美国对小企业的扶持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演变和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发达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从政府扶持力度、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程度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美国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有如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完备的法律法规。美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为支持和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早在1890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谢尔曼法》,旨在反对托拉斯组织的垄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随后,相继通过的《克莱顿法》、《米勒―泰丁法》、《塞勒―凯福尔法》等法案,不断完善了反托拉斯法。1950年,美国参议院设立了“小企业临时委员会”,负责小企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美国《小企业法》正式出台,该法确定了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小企业的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成为保护小企业的基本法。美国《小企业法》中明确提出,美国经济的精髓是自由竞争,只有通过自由、完全的竞争,才能保证自由市场的实现;并指出政府应当帮助、支持和保护小企业的利益,以保持自由竞争。随后,又相继颁布了《机会均等法》、《联邦政府采购法》、《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精简文件法》、《管理文件法》、《扩大小企业出口法》、《小企业贷款增加法》、《小企业项目改进法》及《小企业投资中心技术改进法》等,旨在更直接和主动地支持小企业发展。从立法的历史过程看,美国对小企业的支持政策经历了从最初的通过反对垄断,间接地保护小企业的利益到通过对小企业提供直接的、多方面的保护和扶持,优化小企业的外部环境,从而维护和增强小企业的竞争性地位的转变。[4]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鼓励和发展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通过保持技术的国际领先地位以保持美国的产业竞争力成为了重要目标。   (二)健全的管理机构。美国的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比较系统和健全,有效地保证了小企业政策体系的规范、运行和实际效果。美国扶持小企业的官方机构,有三个系统构成。一是隶属于国会的小企业委员会。美国国会的参、众两院都设有小企业委员会,主要是听取小企业管理局和白宫小企业会议对有关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和意见,负责小企业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并定期向参、众两院汇报小企业工作的进展情况。二是隶属于白宫的小企业会议。白宫小企业会议是根据总统的要求而设立的,是最集中反映一定时期政府及各界对于小企业发展关注程度和关注问题的大会。三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小企业管理局(SBA)。联邦小企业管理局专门负责实施小企业政策,履行对小企业的管理职能。该机构1953年成立,1958年被国会确定为“永久性联邦机构”,局长由总统任免,需经参议院认可,1998年由副部级升为正部级。小企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帮助小企业提高获得资金的机会,即提供贷款担保、风险投资项目等;提供技术援助,即向小企业提供信息、教育与培训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获得产品或劳务方面的合同;代表小企业在联邦政府内游说,影响政府的决策,保护小企业的权益等。[5] 小企业管理局的机构设置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设在华盛顿总部,负责制定方针、政策,指导下属机构的工作。第二层次设在十大城市的10个区域办公室,指导各地方机构的工作,并负责与总部的沟通;第三层次是遍及全美的各地方机构,负责向小企业提供直接的支持。目前,小企业管理局有员工900人,全系统共有员工5000人,10大区域办公室,70个地方办公室,96个直属工作机构和服务点。   (三)广泛的社会参与。在美国,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小企业服务体系。从政府机构到民间组织,从专门性机构到特定机构中的专门性部门,各种服务提供者各尽其能、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政府扶持和市场自发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具体而言,可分为三类机构。一是政府主导型机构。这类机构由政府的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和协助建立的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这类机构具有核心地位,起着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该类机构除了小企业管理局之外,还包括美国国会的小企业特别委员会、美国贸易和开发署、美国小企业基金会、商务部、各个地区相关小企业服务的委员会、进出口银行、出口法律服务网等。二是社会自主型机构。这类机构由社会各方面根据小企业的需求自主建立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包括半官方的机构、民间机构和商业性机构。包括小企业发展中心、出口援助中心、小企业投资公司、技术推广中心、退休经理服务团和在职经理服务团、专门的出口经营公司和出口贸易公司及美国高校成立的 “小企业学院”等。[3] (P135) 目前,全美有1200家小企业发展中心、17个出口援助中心、39个企业信息中心以及1.3万多名退休经理组成的多个退休经理服务团等。这类机构以研发、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专长,以灵活性和适用性为特点,克服了行政机构服务中固有的体制僵化等弱点,对构成小企业的完善服务体系起到积极作用。三是行业组织型机构。这类机构是按照企业间的自然特点组织的机构,包括横向的行业间联合会及企业联合组织和纵向的专业技术协会及行业商会等。在美国,所有的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目前,这类行业的或职业的组织超过2万家,这类组织通过积极的游说活动,以说服政策决策者采取有利于他们的观点和利益的行动为目标。
  (四)有效的措施手段。美国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的特点既表现在其服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也表现在其措施手段的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一是融资支持。资金约束是各国小企业面临的最普遍和最突出的问题。为此,美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为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及援助。为小企业贷款担保是小企业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此类担保条件比较优惠,一般担保贷款总额的75%-80%,其余部分由商业银行承担。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担保率可达80%;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可达10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可达25年。目前,美国小企业局与全美7000多家商业银行合作,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二是税收优惠。美国对小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都是依据国会通过的相关法案实施的。如根据1993年《综合预算调整法案》,克林顿政府对4000万中低收入者和90%的小企业减税;根据2001年《经济增长与减少税收法案》,布什政府允许小企业将更大数额的新增投资立刻列入费用,该项政策10年内可为小企业节约70亿美元。三是鼓励创新。为鼓励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的研究与开发计划以及使创新技术尽快转化为市场产品,美国国会分别于1982年和1992年批准实施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STTR)。《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规定,联邦部门研发经费须拿出2.5%作为研发项目基金,资助有市场潜力的小企业。据统计,从年,通过此计划给与小企业的资金约达154亿美元,共资助了7.6万多个项目。《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也规定,联邦部门研发经费须拿出0.3%给小企业与非营利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项目使用。[6] 四是政府采购。美国政府是美国最大的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为了保证小企业能够获得一定的份额,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3%必须给与小企业,并要求大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小企业管理局还通过“搁置购买”、“拆散购买”及提供“能力认证证书”等措施,努力为小企业从联邦政府的采购计划中获得合理份额的商品和劳务合同。据小企业管理局的统计,2006年美国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超过770亿美元,占整个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2.8%。[1] (P10) 可以看出,上述这些扶持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几乎都有具体的量化的规定和限制,具有管理上的可操作性,有效地保证了各项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具体落实。      三、几点启示      目前,我国的各类中小企业已经超过4200万户(含个体工商户),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发展中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建立起一个有效运作的支持服务体系,对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美国完善发达的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给与的启示有如下几点:   (一)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一是实施扶持的重要性。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中小企业政策既有产业政策的功能,又有社会政策的功能,二者是密切联系的。即使在市场自由化程度很高的美国,对小企业也都实行了很有力度的扶持。必须改变“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的传统理念,把扶持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二是法律和政策的全面性。对中小企业的各项发展促进措施都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配之以相应的政策。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只是开端,而围绕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创新、人才等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都应尽快到位。三是法律和政策的针对性。例如,融资难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应当针对民营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通过完善直接融资体系、扩大间接融资的覆盖面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等,为其提供富有针对性和更加多样化的融资服务。四是法律和政策的操作性。法律和政策如果只有一般性或原则性的规定,就很难落实到位。现实中民营企业面临的“玻璃门”现象与有关法律和政策缺乏操作性有很大关系。   (二)构建统一的政府管理系统。长期以来,我国是按照所有制和行业对中小企业实施管理。由于中小企业数量巨大,遍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领域及城乡各地,而不同部门制定的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的企业,再加之省、市、县在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和机构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了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仍然存在着归属不一、机构重叠、政出多门、效率低下、不当干预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政府行政管理系统。考虑到中小企业管理问题涉及工商、经贸、科技、信息、技术监督、劳动、税务、人事和教育等多个部门,单一职能部门难以制定、协调和推行多个领域的扶持政策。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专门直属于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将现有的多个涉及中小企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进行撤并,成立权威的、统一的、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同时,强化政府中各级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咨询和帮助。   (三)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机构参与。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不可能也不需要承担对于中小企业的所有服务。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二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从无到有逐步完善也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与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相比,诱致性制度变迁其改革主体来自基层,逐利的驱动机制推动着各种制度的逐步成熟和完善,而这种激励机制持久起作用,保证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事实上,美国的小企业服务体系就是这种政府扶持与市场自发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应当采取鼓励的态度和政策,使现有社会资源中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发现和利用对中小企业服务的盈利机会,自发地形成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以其专长和信誉提供市场化的服务。对于凡是适合商业性运作的服务领域和内容,政府部门的服务机构都可以退出,为各类商业性服务机构的成长提供广阔的空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支持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和高质量的服务。      [参考文献]   [1]SBA. The Small Business Economy: A Report to the President[M]. Washington: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7.   [2]ELIZABETH OLSON. Bracing Small Business in a Turbulent Economy[N]. The New York Times, .   [3]曹昱等. 小型企业:美国新经济的助推器[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4]于培伟,焦燕. 美日扶持中小企业之政策及其启示[J]. 国际经济合作,2005,(10).   [5]刘森. 美国中小企业政策及启示[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2).   [6]Marsha Powers. Federal programs set aside funding for innovation research, tech transfer[M]. Crain’s Cleveland Business,2006,(9).责任编辑:雨田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美国投资移民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