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时尚有贷款未还清,业主该如何处理?上海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目前的做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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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业主向我们表示,自己不久前看中了一套房,当时交了首付款,但还未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子没有办理抵押手续,后来却发现该套房产在住建委网站上显示的是“抵押”状态。而其他他业主的房子也处于“抵押”状态。经过询问才知道,原来开发商为了套取流动资金,将卖给业主的新房抵押给了银行。这样的房子有没有风险?作为购房者能不能要求退房?有没有赔偿?
  据我们了解,这样种情况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依照法律,如果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抵押房,可要求退房并索要赔偿。
  现在有些开发商为了套取现金,会将新房抵押给银行,等购房者买房后,先解押再为购房者办理网签合同及房屋备案,相当于打了个“时间差”。但是,如果开发商未能如期解押还款,购房人就无法办理网签,一旦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那么房子就有可能会被银行收走,购房者将遭受损失。
  业主能怎么办呢?
  其实这种情况,业主是可以退房并索赔的。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作为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开发商在出卖时应将该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告知买受人,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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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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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分割?尚未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只是取得了房屋的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那么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分割的依据是什么?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
  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知识拓展: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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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没还清房贷的二手房买卖须知 有贷款的房子可以买吗
来源:房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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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还清的房源现在越来越多,很多购房者对此都很犹豫。有房贷的房子房龄一般较新,这也是吸引大家选择购买的原因。那么,到底有房贷在身的房子能不能购买呢?交易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贷款未还完二手房仍可购买 很多的人,对于贷款未还清的房子心里没谱。贷款未还完的二手房能购买吗?到底如何操作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业内人士表示,贷款没有还完的二手房仍然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只是在交易和后期的手续办理的过程中,相对于没有贷款的二手房,程序会复杂一些,通过中介进行办理的话,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系数。
购买“有贷在身”二手房风险大 据了解,由于卖家的房子“有贷在身”,也就是说其房产还在,需要还清尾款才能解押,那么在出售此类房产时,中介方就会采取让买家支付首付,给卖家进行还贷解押的方式,这种方式也是目前行业的普遍做法。解押后,买家才能申请贷款,贷款审批通过后就可以进行过户手续。 其实这期间最主要的风险在于买家帮卖家还清贷款后出现:一是卖家对价格反悔,二是在买家已解押房产,但还没有办理过户的这段时间中,房东出现了债权债务纠纷,另外就是卖家恶意诈骗。 在规避此类风险时,很多人依赖于公证。不少购房者也认为此举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有业内律师对此表示,只能证明交易双方存在着买卖关系,并不表示房屋经过公证之后就归买家所有。 也就是说,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房屋的产权仍属卖家。在此期间,若卖家私自将房屋卖给第三方,房屋的产权就会发生变化;若卖家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法院将该房产冻结,而买方即便是已经交了房款,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做好防范避免发生不必要纠纷 据了解,好多已贷款的二手合同房,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可以买卖的,但买家在交易前首先要确认房子的权属,能否办理两证,且银行是否允许。此外,还应该了解卖方是否是该房屋的唯一产权人。如果人是夫妻或多人共有,则进行买卖需经过所有产权人的同意。 对于这种既没有还清贷款,有没有办理两证的合同法,在签订前进行,可以防范法律风险。因为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某资深律师还表示,对于贷款未还清的二手房,若卖方要求买方先还完贷款再过户,首先就要约定好付款方式,买方替卖方还贷款的金额是如何操作等都要慎重决定,而还贷和过户的时间期限也要作出明确的条款约定,不能含糊。 业内人士也分析,针对贷款未还清的二手房,如果是通过中介进行交易,重点就在于如何签好合同。在合同中,一般会对房屋权属和价格、税费承担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交易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用以约束三方行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就是有房贷的房子交易的相关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当抵押的房屋遇上被征收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当抵押的房屋遇上被征收,抵押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具体案例:
日,某机械矿业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急缺资金周转,便与该市某商业银行借贷200万元,并签订贷款协议,其中有一条抵押条款约定该公司从某商业银行处借款200万元(到期日为日),并以其公司所有的厂房和仓库进行抵押。双方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12月,该市为了修建地铁,该公司的厂房及其仓库被依法征收,且该公司已经没有其他财产。接到征收消息的某商业银行,经过研究决定,告知该有限公司,虽然贷款还没有到期,但鉴于征收的事实,该公司应当提前偿还剩余全部贷款及其利息。对此,该有限公司予以拒绝,并称贷款合同并未到期,拒绝提前还贷。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某商业银行将该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有限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其利息。&
详细解答:
本案中,某商业银行不能直接要求该有限公司提前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如果有其他财物,可以通过其他财物重新设立抵押,但显然,该有限公司并没有其他财物,也不具备《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一百零八条、二百零三条的情形,所以某商业银行可以选择按照如下步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如果该有限公司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某商业银行就可以对该有限公司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享有物上代位权。&
二、如果该有限公司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某商业银行可与该有限公司进行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相关法律:《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t&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附:可以抵押与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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