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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赔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民工状告保险公司胜诉
信息来源:吴中区人民法院
马俐联系电话:1
在施工中受伤致残的建筑工人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工人与投保人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日前,吴中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工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012年5月,建一公司承接一处房屋拆除工程后转包给并无资质的包工头方林,方林召集10名工人从事具体拆除工作。建一公司就该工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上注明,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最高限额为18万元,施工意外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自日起至日止。
2012年10月,工人姜冰在拆房时,因楼板断裂而从高空跌落受伤,造成一级伤残。姜冰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他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姜冰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拿出了保险条款对投保范围的规定:&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并称,只有与建一公司有劳动关系者才能成为被保险人,但原告是方林雇佣的,因此不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另外,其未收到过建一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
但姜冰向法庭出示了建一公司提供的被保险人名单,他的名字赫然在列。
吴中法院认为,建一公司为该拆房工程施工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意外伤害险并支付了相应保险费,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虽据此签发了保单及保险条款,明确了被保险人的范围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与作业的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但由于建一公司将拆房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及用工资格的自然人,所以由建一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与原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在施工过程中,建一公司认可的施工人员姜冰意外受伤致残,保险公司理应按约赔付。建一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名单确认姜冰系被保险人之一,保险公司对此否认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拒绝向原告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原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保险金额,吴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最高限额赔付其20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用工主体不明确或非法用工导致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损时遭遇&维权难&的情况时常发生。就本案而言,应当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在就业入职时要对用工方具体情况有充分了解,不要就职于无资质的个体或经济组织,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伤害事故,要及时请求劳动行政、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介入,做好有关工伤认定、伤残登记评定等工作,为维权做好准备。
(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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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产品推荐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赔团体意外险 民工家属状告保险公司胜诉作者:舞阳县人民法院 冯林海
蔡强 在施工中意外死亡的建筑民工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民工与投保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日前,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民工家属的赔偿请求。日,漯河市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被保险人数为100人,每人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只承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者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只承担投保人关于舞阳县某中心社区的保险责任。原告冯某、赵某之子冯某某于日到位于舞阳县某中心社区建筑工地参加施工作业,8月19日下午6点许,冯某某在该施工工地6号楼七楼作业时误入电梯口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两原告、某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为此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被告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实名投保,只有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才能作为被保险人,冯某某并未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冯某某不是约定的被保险人。根据原告提供的投保资料之一施工合同,无冯某某签字,系不真实的投保材料,根据以上两点,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与漯河市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团体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该合同不是实名投保,是团体保险合同,只要是符合合同双方约定的被保险人资格的,就都有权在约定事故发生后依照该合同得到理赔。二原告之子冯某某就是在施工过程中意外身故的,属于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告对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上述保险合同并未指明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依法应当由其父母享有和继承。被告以二原告之子与投保人没有劳动关系,投保人提供的投保材料不真实为由拒绝理赔,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被告某保险公司向二原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的判决。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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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赔团体意外险 民工家属状告保险公司胜诉作者:舞阳县法院 冯林海 蔡 强&&&&&&在施工中意外死亡的建筑民工家属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民工与投保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日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民工家属的赔偿请求。&&&&日,漯河市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被保险人数为100人,每人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只承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者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只承担投保人关于舞阳县某中心社区的保险责任。原告冯某、赵某之子冯某某于日到位于舞阳县某中心社区建筑工地参加施工作业,8月19日下午6点许,冯某某在该施工工地6号楼七楼作业时误入电梯口坠落死亡。事故发生后,两原告、某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为此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被告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实名投保,只有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才能作为被保险人,冯某某并未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冯某某不是约定的被保险人。根据原告提供的投保资料之一施工合同,无冯某某签字,系不真实的投保材料,根据以上两点,拒绝赔偿。&&&&该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与漯河市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团体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该合同不是实名投保,是团体保险合同,只要是符合合同双方约定的被保险人资格的,就都有权在约定事故发生后依照该合同得到理赔。二原告之子冯某某就是在施工过程中意外身故的,属于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告对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上述保险合同并未指明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依法应当由其父母享有和继承。被告以二原告之子与投保人没有劳动关系,投保人提供的投保材料不真实为由拒绝理赔,没有事实根据,该院不予支持。遂该院依法作出被告某保险公司向二原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的判决。责任编辑:赵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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