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屋承租人 赔偿损失有评估价的90%赔偿吗?房屋拆迁有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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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房屋,承租人有赔偿吗?
我租的一个门面,因市政府,房东强制掀房顶,还把我起诉到法院,说拆迁办是没有赔偿款给租住门面的人。这门面经前没有签订过合同,去年年底房东听说要拆了,骗我们签订了一个至号到期的合同,但是我们交房租交到6月30号。请问这个有赔偿吗
问题补充:这是个属于政府要拆迁的地盘,已经搬走的人,房东全都给了他们赔偿。我这房东对我说,别人有的赔是别人的事,我自己的房子是我的事,我就是一分钱都不赔。9月18收到法院传票,22号去法院调解。调解时,房东加诉我补偿7月-9份的房租,无条件搬走,一分钱不赔。我不同意,房顶都在9月1号被房东一家人强制全部掀了,是我自己修补好的。我听说政府拆迁有6个月的安置期,还有停业损失费、搬家费等相关补偿条款。同样的地方,有的房东从今年1月份开始至今未收取承租人一分钱,搬走的人照样赔偿。请问我这个,法院起诉有胜算吗?国家拆迁,能补偿我吗?真心感谢!
提问者:上海-杨浦区拆迁安置浏览581次 04: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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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上海-黄浦区)帮助网友:163411称赞:621不对的,租客可依拆迁补偿政策向法院起诉 04:31:3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14442称赞:885如果租房协议到期,双方继续交房租并实际使用,相当于合同自动延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所以你在承租期内房屋面临拆迁是有拆迁补偿。 06:21:0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1717****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794称赞:1拆迁是什么时间? 09:34:42追问 01:13:00拆迁办与房东签字是7月11号,现在小区里面住房差不多搬了80%,门面房还没有动静。谢谢回答 04:02:00你说的这种情况恐怕不能赔偿。因为拆迁时租赁合同已过期追问 12:56:00拆迁公告是4月15日出的回答 14:10:00拆迁的时候你们的租赁合同都到期了,所以不能要求赔偿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39126**** (上海-卢湾区)帮助网友:7228称赞:5根据你说的情况我认为你可以要求房东赔偿的。本律师代理过类似的案件。 1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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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拆迁时承租人怎么办,能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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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在外漂泊租房的人来说,一个安稳舒适的居住环境简直是一种奢望,有时会因房东临时反悔、执意收房等原因“流落街头”。当租赁房屋拆迁时,承租人怎么办,享有什么权利,能否获得赔偿呢?如果您也有这样的疑问,不妨一同看看下文的介绍。
一、租赁房屋拆迁时承租人怎么办租赁期间,房屋遇到拆迁的情况大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那么如何保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现实中,有些合同约定房屋拆迁属于不可抗力,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返还剩余租金,承租人腾退房屋。虽然拆迁不能完全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这种约定从法律上应认定是有效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些合同对此没有约定,遇到拆迁问题时就容易产生争议。(一)承租人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16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可以看出在拆迁行为中,房屋承租人是独立于被拆迁人存在的,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二)承租房屋拆迁时承租人享有权利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合同。二、租赁房屋拆迁承租人能否获得赔偿既然承租人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那么租赁房屋拆迁时,承租人是否能获得赔偿呢?具体规定如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另外,如果出租人隐瞒了出租房屋的事实,单独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而使承租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追偿应得的补偿部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拆迁补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按约定处理。因此,这就需要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将来产生纠纷或者遭受。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房屋租赁合同》都是双方当事人在网上寻找的范本,并不是特别规范,对于拆迁等细节问题并没有进行约定,因此带来了很多麻烦。那么如何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呢?这就需要请求律师的帮助了。相信律师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一定能为您排除隐患,让您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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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有哪些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
租赁的房子甲醛超标王女士租赁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与房东签署了租赁合同,由于房屋刚装修,其怕空气不达标,便与房东书面约定所租房屋空气要良好,可是居住两个月,其便感觉身体不适,便请环测所对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认定甲醛超标,于是王女士便提......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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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实际承租人怎样认定?是否有权得到拆迁补偿?
1974年我和我父亲住进了我父亲工作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承租房里,1998年我父亲在他工作单位合法的买了套单位福利房同年父亲搬离了承租房。我本人和我老婆加小孩3人就一直居住在这承租房至今3人户口也在此房里,现在此承租房已拆迁,是这房屋产权单位自己拆的,房屋的单位自称是危房才拆的,所以无需相关的合法拆迁批文,房屋的单位还声称此次是单位自行危房拆除不是拆迁,所以不按照南京市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拆迁补偿,让我们无条件的搬到此单位重新安排的一处面积没有原来房屋大,年代和这次拆的房屋差不多的更破的房子里去,现在我想问的是此次是拆迁还是拆除?我在此承租房住到现在有40多年了,户口也一直在此房里,此房现在因房屋的产权单位要拆了,是不是我可以要求拆此房的产权单位按照拆迁管理条例来给我补偿?此房的产权单位声称此承租房当初是我父亲承租的,后来我父亲购买了单位福利房就搬离了此承租房,单位至今没有要求交回此房是为了照顾我,其实此房与我无关。我想问是不是此房的拆迁赔偿与我无关,我是不是属于实际承租人?如果按拆房的单位说的是拆除是不是就可以不赔偿了?98年之后产权单位就一直没来收过此房的房租了,之前一直都有人来收房租我们家也都按时交的。
 问题来自:江苏 - 南京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9:01 咨询人:06w105yu157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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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法律咨询-实际居住人诉公房承租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
实际居住人诉公房承租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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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田某诉被告某局、丁某房屋拆迁纠纷一案,
原告魏某、田某诉称:本市某号房屋实际居住人是田A(系魏某之丈夫、田某之父,于日去世)、魏某、田某三人。1994年12月,田A与其母丁某曾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将自已承租的本市某室房屋与丁某承租的某号房屋予以调换使用,因此复兴中路房屋承租人理应是田A。田A去世后,该房屋承租人则应该从魏某、田某两人中确认。丁某实际上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不具有签约主体资格。此外,两原告还认为丁某与某局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两被告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被告某局辩称:本市某号房屋三层统前楼、三层亭子间公房租赁户名为被告丁某,某局作为拆迁人与其签约并无不当,且所签订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被告某局认为两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丁某辩称:其系某号被拆迁房屋的公房承租人,具有签约主体身份,其与某局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有效。同时,丁某认为某局作为拆迁人应将第三人田某某计入该拆迁基地购房人数认定范围。
第三人田某某述称意见与被告丁某辩称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本市某号房屋三层统前楼、三层亭子间旧里公房房屋承租人为丁某,使用面积为28.4平方米。日,被告某局因“卢湾区太平桥地区某地块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东块)”项目建设对上述房屋所在地块进行拆迁。当时,被拆迁房屋内有一本户口簿,在册人口五人,即丁某、田某某、田A(丁某、田某某之子)、魏某、田某,户籍户主为丁某。日,某局与丁某就上述房屋拆迁事宜签订了沪某(某街坊(东块))拆协字第某号《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该协议中约定:甲方为某局,乙方为丁某;乙方承租的房屋坐落在某号,房屋类型旧里,房屋性质为国有,核定建筑面积:三层统前楼为32.5平方米,三层亭子间为11.24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三层统前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1,100元,三层亭子间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0,690元;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货币补偿款人民币1,316,207.44元,其中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34,644.48元,套型面积补贴为310,200元,价格补贴为人民币271,362.96元;甲方安置乙方某某等房屋2套,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9.22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819,969.15元;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款总额的差价为人民币496,238.29元,由甲方支付;甲方还另需支付乙方签约奖励费人民币89,950元、面积奖励费人民币218,700元、无认定建筑面积以外的使用面积补贴人民币100,000元、就近安置购房补贴人民币174,960元、购房补贴人民币204,992.29元、搬家补助费人民币524.88元。协议签订后,因原告魏某、田某始终拒绝搬迁,故该协议实际尚未履行。
本市某室公房目前实际由第三人田某某租赁使用,该公房系田某某原单位上海市某中学于1985年10月分配。此次拆迁过程中,被告某局未将田某某计入某号丁某户购房人数认定范围,对该户仅作四人计算,即丁某、田A、魏某、田某。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被告某局提供的拆迁许可证及延长许可通知、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沪某(某街坊(东块))拆协字第某号《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市某号房屋三层统前楼、三层亭子间房屋《租用公房赁证》及房籍资料摘录单、居民户籍情况表及户籍资料摘录、本市某号户口簿、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所证实
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某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本案中,本市某号房屋三层统前楼、三层亭子间房屋的《租用公房赁证》上明确载明租赁户名为被告丁某,作为公有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被告某局据此与丁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两原告庭审中主张丁某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不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观点与客观事实及拆迁政策法规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通过庭审查明,被告某局作为拆迁人,经许可后对本市某号房屋实施合法拆迁,在查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前提下,以被告丁某作为签约主体,在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达成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协议约定内容符合拆迁政策法规及该拆迁基地告居民书的规定要求,作为针对被拆迁居民一户的整体补偿,该协议内容不存在损害该户被拆迁居民合法权益的事实,故法院对拆迁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两原告主张两被告之间恶意串通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认可。至于被拆迁居民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拆迁安置利益分配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诉讼途径另行处理。
综上,本案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田某的诉讼请求。
(2013)黄浦民(行)初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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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我们的案件胜诉率较高,愿意采用败诉退费方式办案。
问:如何退费,能退多少律师费?
答:按胜诉和败诉比例计算退多少律师费,全输全退。
问:这种收费方式是否合法?
答:这是《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收费方式之一。
问:有些律师为什么没有这么做?
答:他们不愿意共担诉讼风险。
问:你们会不会说话不算数呢?
答:如果由您负担公证费,我们同意办合同公证。
问:会不会一直拖着不退律师费?
答:48小时内退费。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20:00&周六周日 9:00~17:00
电话:1391776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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