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企业厂房政策

  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政策加快推进四大片区工业布局调整的意见》,将四大片区搬迁改造布局调整列入&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确保任务完成,对各个部门的分工做了明确。
  1、搬迁后老厂房可发展旅游
  为了改变大厂、沿江、梅山等化工企业和重工业过度密集的发展问题,南京先后于2014年和2015年发布四大片区工业布局调整实施方案和三年行动计划。
  此次出台意见旨在加快推进列入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的原大厂区搬迁改造,将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梅钢及周边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地区纳入全市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范围,并积极争取列入省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计划。
  南京搬迁后许多历史建筑的安置,意见指出要加强具有特色的工业遗产、历史建筑等设施的保护利用,支持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发展工业旅游等产业。
  2、金陵船厂、尧化地区加快搬迁
  南京对老工业区内分别实施异地迁建、就地改造和依法关停等。对符合南京产业准入要求的项目,引导企业向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三去一降一补&要求,加快金陵船厂和尧化地区重点企业搬迁工作,启动南化转型发展实施计划,实施扬子石化延长产业链提质增效、金陵石化油品升级改造计划;加大南钢、梅钢去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全市压减钢铁产能目标,引导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节能环保标准。
  3、职工宿舍等可享棚户区政策
  意见提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并满足相关配套设施用地基础上,鼓励搬迁企业对原址土地自主进行改造,实施再开发。允许市场主体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开发利用。
  工业搬迁与改造,势必会涉及到住宅。意见提出优先将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市政建设等项目列入市级以上年度重点计划,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城中村、工业企业混合区、拟收储企业地块中的企业职工宿舍、危旧房等地块,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棚户区搬迁改造同等政策。
  意见最后指出,要做好老工业区内相关搬迁企业富余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服务、就业岗位推荐等工作。指导企业依法做好职工分流、就业再就业安置,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政府收储”换来丰富资产_扬州日报
第A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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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大资源观”破解资源要素制约
“政府收储”换来丰富资产
&&&&本报讯&(广财萱&嵇长青)&“把房子租给政府,踏实。”仁丰里79号房主颜正邻大爷自从把自家闲置房租给汶河街道办,便彻底当起了“甩手掌柜”,“街道出资帮我修房,房子增值了,还定期往我账户上打租金,收益很稳定。最关键的是,我自始至终都是产权人!”&&&&在汶河街道,大约有20多处闲置民居房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出租给了街道办。街道办将筹集到的房源进行装修后,作为古巷游的民居客栈,向中外游客提供原著民居客房。截至目前,该街道已收储民房20多处,还有30多户产权人报名请求收储。&&&&&&“这是个‘借鸡生蛋’的好办法。”广陵区财政局副局长许定胜说,广陵通过租赁、借用房屋等收储方式,取得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或收益权,打造了一批经济发展新亮点。&&&&今年,广陵区委、区政府提出发展“主城区经济”,要求全区23个部门、单位树立“全区的资源就是我的资源,别人的资源也能为我所用”的“大资源观”,破解发展资源要素的制约。&&&&广陵位于主城区,发展空间逼仄。由于辖区内存在着大量的老企业厂房、老办公楼、老城区民居、市属直管公房、闲置学校、银行打包资产、司法罚没资产等,于是,“资产收储”成了广陵人“找资源”的重点方向。&&&&在资产收储方式上,广陵区办法真不少。曲江街道购买了市属企业群发化工现有厂房,产权归到曲江街道名下;兴隆村与太平村、沙沟村合资在开发区购置了1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筑巢”引项目;汤汪乡自建科技创业园,一举引进了国综生物科技、美瑞食品、华裕食品、品春食品等一批优质企业。&&&&除了“借鸡生蛋”、“筑巢引凤”,广陵人还以合作经营、股权投资等方式,取得市级部门、国有企业的资产使用权。三年前,区投资促进局与723所合作,共同开发、利用原723所厂房,创立“设计瑰谷”。如今,这处“闹中取静”的地方,已经集聚了40多家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企业。其中,绿色设计、无人机等项目正引领扬州设计风潮。&&&&“通过租赁、置换、自购、自建等方式,去年全区完成350万平方米的资产收储目标,今年将实现600万平方米目标。”广陵区财政局局长叶浩说,这样一来,将大大缓解空间、要素、载体不足的压力,放大国有、集体、民间闲置资产的“几何效应”。&&&&过去,广陵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散,主要靠资产出租,收益不高,经过区级政府层面收储后,资产全部归到区国资办名下,实行集中管理、集中运营,既实现了收支两条线,规避了腐败的滋生,又变“出租”为市场运营,通过资源整合和市场化运作,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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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检(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充分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防范发生农民卖粮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
社会资本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是国家粮食仓储设施的重要补充。为有效利用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缓解部分地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仓容不足的矛盾,防范发生农民卖粮难,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和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现就规范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主体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在认真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规范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行为,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成国家粮食收储任务。本意见所指政策性粮食,包括国家最低收购价粮和临时储存(备)粮,不包括中央储备粮。符合条件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农垦集团所属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1-2 家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可作为承租企业租仓收储。
(二)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政策性粮食,视同利用自有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必须派人直接收购、保管,承担收储义务、收储费用和收储责任,对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粮款兑付、库存管理、储粮安全、生产安全和销售出库负全部责任。
(三)中储粮总公司及受其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央粮食企业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要妥善处理防范管理风险与尽力方便种粮农民售粮的关系,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不得因收储库点不足出现农民卖粮难。
(四)以县为单位,承租企业只有在当地符合条件的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方可租赁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社会仓储设施。
(五)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业务指导,强化对租赁库点收购、储存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有效排查整治储粮安全、安全生产隐患和管理风险。
二、资格审核和确认基本流程
(六)出租企业(租赁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未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3.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无其他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押、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4.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3 年。
  5.出租企业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
  6.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及库区应能保证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需要,仓房及保粮技术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用于出租仓容规模,原则上东北三省一区不低于1 万吨,小麦主产区不低于6000 吨,南方稻谷产区不低于4000 吨。配备必要和适用的烘干设施及称重、输送、清杂整理、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设备,具有粮食水分、质量等级等满足收购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以上设施设备也可由承租方提供;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
  7.租赁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 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8.优先使用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和国家资助建设的社会粮食仓储设施。
(七)承租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的管理能力。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向每个租赁库点派出不少于5 名在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等项目的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检化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且人员数量应与收购粮食数量相匹配。储存保管期间按每4000吨粮食不少于1 人,且每个租赁库点不少于2 人的标准,由承租企业直接派出包括熟悉储粮安全等业务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工作。承租企业应于收储工作启动前将向租赁库点派出的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报租赁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承租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合理确定租赁社会仓容的规模和库点。中央粮食企业在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没有直属粮库的,在具备法人管理团队和完全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可以租赁当地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
  2.同一库点同一收购年度不得接受不同承租企业委托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对特殊情况需跨地(市)承租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审定。
  3.承租企业名单由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集团总部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地方骨干企业名单由地方政府推荐,中储粮有关分公司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应于收购启动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八)租仓收储库点的确认流程
1.符合第(六)条规定拟出租企业自愿向承租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承租企业要对拟出租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审核结果于收购启动前一周向社会公示。
  3.承租企业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当地直属库汇总,报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系统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直属企业同时报集团总部)批准的同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
  4.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业务。在租仓收储过程中,承租企业应优先选用资信良好的出租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
三、租仓储粮管理要求
(九)租仓收储必须由承租企业直接收购、保管,直接对售粮农民结算,严禁&打白条&,严禁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不准假租仓实委托,不准收购&转圈粮&或提前收购就地划转。承租企业必须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不得委托下级法人单位,或其非法人实体单位开展租仓。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对农民网银结算的,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足额兑付售粮款。租赁库点启动前必须空仓验收并留取影像资料。销售时承租企业按交易细则规定直接对竞买人出库。
(十)承租企业负责租赁库点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等日常管理,统计报送以及收储资料凭证保管工作。承租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政策性粮食分库点收购进度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租企业应通过围栏等方式对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避免与出租企业的自营业务发生交叉。
(十一)启用租赁库点前,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粮食入仓储存后,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签订粮权确认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并将粮权确认书复印件悬挂于仓房内;也可采取悬挂、喷涂醒目标识等措施公示粮权。出租企业有义务配合承租企业采取向当地金融机构备案、公证部门公证等措施对租仓收储的粮食进行确权,并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十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保粮的需要,对承租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费用标准会商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规范性意见,明确全省统一的最低费用指导标准,供租赁双方比照执行。承租企业不得与出租企业再签订与租赁合同内容相抵触的补充协议。承租企业应将租赁合同、实际租赁费用等情况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
(十三)承租企业对其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和管理的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政策执行、收购资金和补贴资金管理、销售出库等承担全部直接责任;央企集团总部为其直属企业租仓收储提供统一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推荐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开展租仓收储的,要通过指定当地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承租企业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承租企业落实租仓库点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导整改和追责。
(十四)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粮权确认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之间出现经济纠纷,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无效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五)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承租企业的收储和出库等行为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地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十六)农业发展银行对贷款企业租仓收储粮食的资金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信贷制裁措施。
(十七)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承担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行政监管责任,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严格监管下开展政策性粮食租仓收储工作。
五、违规行为处理
(十八)承租企业或出租企业出现违约,应首先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十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对承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出现以下行为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粮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对拒不执行的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承租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应组织将储粮调出或安排拍卖出库,相关费用由承租企业承担。
1.租赁库点存在储粮安全、安全生产隐患;
  2.承租企业未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和储存期间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收购资金管理和兑付等各项规章制度;
  3.承租或出租企业资料弄虚作假;
  4.承租或出租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第(六)、(七)条规定。
(二十)承租企业在租仓收储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管理权限、管理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追究企业负责人和上级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管理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违规行为导致的经济责任由承租企业承担。
1.拖欠售粮农民粮款;
  2.擅自动用(销售)库存政策性粮食和挪用政策性资金;
  3.在收购、储存、出库过程中存在虚购虚销、以陈顶新、转圈粮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4.发生粮油储存安全或安全生产等责任事故;
  5.用政策性粮食对外抵押、质押或向担保公司作担保。
六、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一)国家政策性粮食属中央事权粮食,承租企业和出租企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集并移库计划、出库指令等政策措施的执行。
(二十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承租和出租企业诚信档案,中储粮总公司、农业发展银行有义务提供相关企业经营和资产运营状况等信息,诚信信息行业共享。
(二十三)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社会仓容统计报送制度,详实掌握可利用、已租赁社会仓容情况,并及时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 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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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区“优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 17:28:55&&&查看次数:3271 次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件
江宁政发〔2013〕25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区&优二进三&
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全区&优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 2013年1月28日
关于推进全区&优二进三&工作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统筹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南京行动纲要》(宁委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关于印发简政强区县(园区)改革等十项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2〕45号)、《南京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总体方案》(宁委发〔2012〕26号)、《关于执行科技研发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宁国土资〔2011〕(320)号)和《南京市主城区域工业布局调整行动计划》(宁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之路,创新工作机制,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区政府制订&优二进三&总体工作意见,出台相关政策,充分调动集体、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引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好改造搬迁和转型升级工作。
(二)规划统领。综合考虑经济、资源环境现状,依据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规划,对工业企业&二次开发&和产业布局进行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订具体建设用地改造和转型升级规划设计方案。
(三)公开透明。坚持相关部门集体审核,相关内容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操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依法稳妥。兼顾历史事实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认真做好与国家及省、市现行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坚持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结合,依法依规推进城市建设。
三、实施范围及重点
(一)实施范围
江宁开发区试点区域:东至双龙大道、南至胜太路、西至通淮街、北至秦淮路;
江宁高新园试点区域:东至天印大道、南至彤天路、西至秦淮河、北至新亭路;
其他区域企业需要依照本意见实施&优二进三&的,须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实施重点
实施重点为区域内环境影响较大、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工业企业。
四、实施主体
江宁开发区试点区域由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江宁高新园试点区域由高新园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其他区域实施主体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五、政策处理
(一)政府征收
作为教育、市政、交通等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规划用地,政府以货币方式征收该工业企业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资产,具体征收办法按《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政策执行。
(二)转型发展科技研发
由企业将原有工业厂房自愿自行拆除后按照规划要求新建科技研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年限和用地性质不变,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由实施主体初审后报发改、工信、规划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由企业自用或自主招商,招商项目应仅限于科研开发项目并经实施主体审查认可。
对确实需要改变用地性质,具备转型升级为科技研发条件的企业,企业自愿将原有工业厂房自行拆除,将用地性质变更为科研设计(C65)或生产研发(Mx)用地,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科技研发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宁国土资〔2011〕(320)号)的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不变。企业将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经实施主体初审后报发改、工信、规划部门审批。项目建成后,企业可以自用或自主招商,招商项目仅限于科研项目并经实施主体审查认可。项目确需分割转让或销售的,转让销售对象必须经实施主体同意并由工信、科技部门认定为科技研发类企业或机构。
(三)转型发展服务业
1.企业自行改造升级发展服务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用地,可以按相关规定运作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时间在日前;
(2)未列入政府统一开发建设或政府收储计划;
(3)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周边其它地块开发;
(4)改变用途后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权证,不得开发商品住宅或以商服名义变相建造成套型住宅。企业所属员工安置、设备搬迁和建筑物的处置由企业自行负责。
对符合以上条件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经区联席会议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重新与企业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用途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
2.利用原有工业厂房发展服务业:未纳入政府储备计划的工业用地上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物允许按商业服务业、产品展示、文化创意等功能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1)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设计要求,不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的。
(2)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交通、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3)鉴定为危房的建筑物,位于已经公布的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以及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建筑物。
(4)建筑物土地和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建筑物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
(5)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6)建筑物局部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时,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工业厂房,经环保、国土、规划、建工、消防等部门同意,并报区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允许企业自身对低效、闲置厂房进行改造,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按商业服务业、产品展示、文化创意等功能使用,但政府不再安排企业新工业用地且今后若政府统一拆迁时仍按原工业用地和工业厂房性质给予补偿。
3.利用原有工业用地通过市场化途径转型发展服务业:
列入政府统一开发建设、政府收储计划的用地,鼓励有一定开发实力的被拆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拍挂方式重新取得土地。企业现有建筑物、附着物及生产设备等由实施主体按照江宁区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政策实施补偿,补偿费用经审计后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四)异地搬迁安置
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年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由实施主体协助企业寻找标准厂房或寻找合适地块等方式予以异地搬迁安置。
六、操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依据城市规划及产业转型等需要,组织编制&优二进三&工作方案,明确自行改造计划;
(二)各实施主体根据改造计划向企业下达改造通知书,详细说明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及改造时间;
(三)企业接通知后与实施主体约定改造方式,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
(四)各实施主体对改造实施方案形成初审意见后,提交有关部门初审;
(五)实施主体将初审后意见提交区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在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七)公示无异议后,各实施主体与企业签署改造转型协议,约定土地用途、规划要求、改造方式及改造时间等;
(八)企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建立区&优二进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区长为总召集人,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及分管副区长为召集人,区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安监局、环保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局、建工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江宁营业部以及江宁开发区、江宁高新园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优二进三&工作,协调解决推进&优二进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发改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各自或指定区域内&优二进三&工作方案,拟定实施时间,分步组织实施,及时保障安置补偿。
2.区发改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优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协调实施主体做好&优二进三&的工作方案;协调相关单位对&优二进三&企业的服务业发展定位提出方案;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3.区规划局负责统筹&优二进三&总体规划的制定;具体制定开发区、高新园试点区域城市设计;负责指导搬迁企业合理选择新址;负责协调出具原址土地上市公开出让的外部条件和规划要点。
4.国土分局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土地权利状况核查,对&优二进三&企业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协助做好安置土地安排工作;区土地储备中心协助做好土地收储;协调做好上市公开出让及办理用地手续等。
5.区工信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做好&优二进三&企业管理,协助搬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会同区科技局做好科研企业或机构的认定。
6.区科技局会同区工信局负责科研企业或机构的认定。
7.区财政局协调做好实施主体的资金平衡工作。
8.区人社局负责对因企业搬迁导致工人流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指导企业对员工的经济补偿进行测算并做好政策解答工作。
9.区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住建局、审计局、安监局、环保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建工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江宁营业部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为企业&优二进三&做好手续办理和各项服务工作。
(三)完善配套政策
1.优先落实搬迁企业土地指标。国土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企业搬迁计划,按照依法集约用地要求,优先安排落实企业搬迁开工建设必须的用地指标。
2.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研发中心、商业中心等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建设规模在原规模内的规费给予全免。
3.调整土地收益分配比例。&优二进三&地块因容积率调整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交的土地价款净收益,60%归属企业所在地实施主体;招拍挂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减半计提(江宁开发区、江宁高新园试点区域原则上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不再计提,全额返还)。
八、限制事项
(一)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对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科技研发用地及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违法行为,由区政府负责集中整治、联合查处。同时不断完善区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工业用地改造升级条件的,必须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允许企业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两年内自行整改。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限期依法修正或撤销已作出的各种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
(二)严格控制&优二进三&区域内工业项目的审批
在工业布局调整区域内,不再新增工业用地,不再新审批设立不符合都市产业发展要求的工业企业。对列入搬迁计划的工业企业,企业现址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备案。&优二进三&区域内企业注册登记必须由实施主体认可,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两年。
(二)本《实施意见》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重大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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