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别家企业取同公司同名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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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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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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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编辑部整理
公司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公司名称登记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注册资金5000万)
(一)公司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典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旧机动车经纪、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标代理机构。
(七)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八)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其他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名称登记,并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收费标准
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有关投资人资格请参阅本告知单关于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②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③使用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⑤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
⑥分支机构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其所从属企业的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⑦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申请书“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⑧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⑨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及提示
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名称的填写
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公司名称组成:
北京(北京市)+太平洋+科技+有限公司
太平洋+北京(北京市)+科技+有限公司
太平洋+科技+北京(北京市)+有限公司
北京(北京市)为行政区划;
太平洋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
科技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相对应;
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如: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方庄分店;
公司名称注册注意:
①建议至少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②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例如:主营销售百货,那么名称应以商贸或经贸为行业特点;主营科技开发业务,那么名称应以科技为行业特点。
申请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应当作为主营行业。
③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的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
二、《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的填写方法: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明确被授权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注: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投资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粘贴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长期居留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军官退休证等表明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一)公司名称有效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二)公司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三)公司名称注销
1.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其附件《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
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四) 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补发申请表》。
(五) 变更投资人
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投资人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投资人有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投资人部分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同时缴回《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其附件《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全体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②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的,应当退出或更换投资人。
③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公司名称字号的,该投资人退出投资的,应当重新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六)变更代表人或代理人
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投资人指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时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不同的,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重新签署《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七)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
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预核名称的主营业务、投资人或字号许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信息调整。
申请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的,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因投资人部分改变申请调整信息的,申请人还应同时缴回《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字号许可方式改变的还应重新提交授权(许可)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全体投资人发生变化的,或因前述信息调整导致公司名称构成发生变化的或导致同行业内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登记机关不予调整企业信息,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一般性规定:
(一)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完成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您就要开始准备登记材料了。
公司名称注册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法人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二、以下单位(人员)不具有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7、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9、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10、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1、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2、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2、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企业名称的属性
1、企业名称的定义
区别企业的称谓。企业的特定称呼。企业存在的标志。
2、名称是法人条件之一
无论是社团法人还是企业法人,他的首要条件就是有自己的名称。
(1)名称权的取得-企业核准登记之日,企业成立之日,企业即取得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共生共灭。不存在单独的企业名称,企业是名称的载体。名称预先核准并没有取得名称权,而是自企业登记之日取得名称权。
(2)名称权的内容
有依法独立起名、不受干涉的自由权力;
有以自己的名称对外行使民事行为的权力;
有以自己的名称对抗政府的权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有平等尊严不受诋毁的权力;
有受法律保护不被假冒侵害的权力;
(3)名称权的性质-工业产权中的一部分(专利、注册商标、版权)
有没有专用权-就企业名称全称而言,有专用权。专用权表现为排他性。就企业商号、字号而言,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专用权。
5、名称权的价值
(1)有价值(应当指商号、字号)
(2)怎样表现价值经评估进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向外投资也可转增资本;作为合作条件,以合同契约式获得利益(例如连锁经营)
三、企业名称的结构
1、行政区划为什么必须要行政区划(字号、商号不能全国统一查询);异地企业投资设立新的企业的行政区划的使用(子公司、分公司);不冠行政区划的条件(略)
2、商号、字号
(1)企业名称的精髓。判断其可否是一项要求水平较高的工作。
(2)充分保障企业的自主权(不要随意否定,每否定必有却切的理由和根据)
(3)注意不良文化用语等
(4)注意发扬光大优秀文化传统,避免扼杀群众的创造性。
(5)不使用商号、字号的条件(我省的规定)
a、原国有企业(包括事业单位),名称中没有字号,改制后可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
c、县以上各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某行业中的龙头骨干企业。
3、行业特点国标(15门类、99大类)
习惯称谓:工业、制造、加工、维修、冶炼、采掘、商贸、商务、销售、工贸、信息、服务等。
不使用行业特点的条件(全部具备):
(1)跨五个大类、
(2)注册资本一亿元或集团母公司、
(3)字号商号在本行政区划内不重复。
4、组织形式-三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
其他可任意叫:厂(场)、店、部、处、堂、馆、所、大楼、商厦、广场、商城、酒吧、网吧、茶吧、餐吧、氧吧、社等。
不能称社团名称:会?团?党?帮?国?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公司名称注册提交的文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背面《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和办理人的身份证;
2、公司名称注册注意的问题-(1)主要经营业务只填写主要项目反映行业特点,不必把经营范围全部写明。(2)投资人只须填写姓名、投资额、投资比例和身份证号码,不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3)背面的授权委托意见必须认真填写,选择二项以上或空白未填写的,授权委托意见无效。股东之一亲自办的,也须填写。(4)谁来办应当粘贴谁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3、改变过去的习惯-(1)不再要求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2)不再要求提交代理人资格证明;(3)不再审查投资是否超过50%,提交审计报告;不再审查集团子公司的证明;不再审查投资人是否已年检或是否B级企业;
4、名称核准后企业注册前,投资人、投资数额、地址、经营范围是否可以改变《办法》35条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因此上述内容都可以变,并且不须办任何手续。企业登记时有权不予核准。控股投资人不变即不视为转让。预先核准的名称需要变,应当重新核准。
5、公司名称注册不予核准的依据
(1)禁止的:
(a)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b)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c)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d)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e)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f)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不良文化倾向)
(2)相同近似的:
(a)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应当增加连锁经营除外)
(b)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不使用行业特点的)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c)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注意这里是指名称全称,而不是字号)
(d)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注意这里是指名称全称,而不是字号)
(e)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3)公司名称注册不符合规定的:
(a)公司名称注册不符合不冠行政区划规定的;
(b)公司名称注册不符合不使用行业特点规定的;
(c)公司名称注册不符合不使用字号规定的;
(d)公司名称注册不符合组织形式规定的。
6、公司名称注册处理好几个关系
(1)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关系
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名称与商标的争议处理;(注册在先的原则,申请处理的机关)
(2)名称与广告的关系
名称(四段式)与广告的区别,构成四段式的按使用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处理;
违反广告法规,不要按名称处理。
不违反任何法规的可自由使用。
(3)专卖店、连锁店的登记
涉及名称字号、商号的,应当提交协议书;
不涉及名称字号、商号的按广告对待;
(4)两个名称问题必须纠正国企改制可在核准的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7、名称的转让与共用
名称只能与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进行转让,不得共用。
字号、商号可以转让,也可以共用
(1)转让规定---只能转让一次,转让给一家企业,自己永远不再使用;转让双方应签定协议并在股东会决议表明;转让方在协议书签订后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再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转让方转让前的名称与受让方受让后的名称应有明显区别;
(2)共用规定---所有权人同意,所有权人是股东的,可在股东会决议或章程中表述,所有权人是非股东的应当有书面同意意见;共用结果不能对他人或消费者造成损害;共用字号的企业名称应当有明显区别。
8、名称预核准后在企业登记时可否否定
可以否定的情况
(1)名称中的行业特点与经营范围严重不符;(前置审批未取得)
(2)名称已发生转让;
(3)由于工作失误出现不应当核准的情况;
(4)由于机器等客观因素造成名称字号的重复;
9、核准相同的名称,登记机关承担的责任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如发现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
(2)、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分级登记、微机联网和微机病毒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的企业名称,在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遇被撤销企业名称一方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认真检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为其妥善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工作。
(3)、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失误,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企业名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被撤销企业名称的一方财产受到损害并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审视现行企业名称法规
1、行政管理不应该参与民事法律行为----不管是否相同近似。
行政管理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利要企业自己保护,政府不是被顾用者;
法律引导自觉避免与他人名称混同,树立诚信道德品质;
2、登记机关只掌握禁用条款,名称权应充分给企业;
为什么非要冠行政区划?为什么非要加行业特点?为什么不能和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3、取消不平等待遇,名称权人人平等;
分级管理是不平等的根源,企业法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为什么有的冠中国、中华、全国、国际,而别的企业不能使用?
4、名称即字号,字号即名称,行业特点、组织形式都是登记注册的其他内容;吴文斌先生、刘汾英女士,先生女士不属于名称一样。
5、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改为企业登记前主动查询。
预先核准没有法律效率,因为名称与企业共生共灭,企业未注册成立,名称也不存在。名称是企业登记事项之一,与其他登记事项同时核准,最终核准在企业登记核准。
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主要法规:
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工商局7号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日开始执行的国家工商局93号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废止)
3、山西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4、国家工商局关于名称问题的答复(已废止)
5、日执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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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编者按:没有实际召开股东会,也不满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件,由个别股东所炮制的股东会决议,究竟是无效、可撤销还是不成立,或者已经成立尚未生效并经部分股东事后补签达到法定最低票数后生效?
  没有实际召开会,也不满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件,由个别股东所炮制的股东会决议,究竟是无效、可撤销还是不成立,或者已经成立尚未生效并经部分股东事后补签达到法定最低票数后生效?
  我国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制近20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数量已超过2000家,非公司更是数以万计,其中又以封闭式公司居多。根据&三公&原则的要求,上市公司须严格遵循公司机关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还须经证券律师当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封闭式公司机关运行往往不那么正规,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所闻。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2条对公司机关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之诉作了规定,而实际生活中还有该条&二分法&并未涵盖的公司机关决议不存在或者不生效力的情形。所谓公司机关决议不生效力,是指虽然已经实际形成公司机关决议,但尚未经过主管机关批准、有待于公司其他机关或者决议确认的情形。前者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修改章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后者如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和流通股股东大会分别表决方能通过。
  所谓决议不存在之诉,是指利害关系人就并无公司机关决议而假称有决议的情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确认公司机关决议并不存在的诉讼类型。这样的公司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因无现行法律依据,成为司法裁判中的一个难题。
  万华公司之鉴
  2007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有限公司、万华等侵害股东权纠纷案&颇具典型意义。
  该案原告张艳娟和被告万华系夫妻,于1995年与案外人朱玉前、沈龙设立另一被告江苏万华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6万元。万华出资100万元,原告等其他股东各出资2万元(朱、沈还是并未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章程规定每10万元享有一个表决权。1999年张、万两人协议离婚,但一直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6年原告发现万华工贸公司根据日的股东会决议,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其2万元出资所对应的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给了案外人毛某。万华也将其80%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同居女友吴某,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了相应的变更。但原告作为该公司股东,从未接到过该次股东会议通知,从未转让自己的股权,也未见到过该次会议的决议,更无机会行使优先认购权。该次股东会决议以及出资转让协议中原告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书写。原告随即诉请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被告以涉讼股东会决议没有无效或可撤销情节进行抗辩。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华依据公司章程拥有股东会全部表决权,并不意味着有权以个人意志取代公司意志。根据本案事实,不能认定日万华工贸公司实际召开了股东会,更不能认定就该次会议形成了真实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万华工贸公司据以决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所谓&股东会决议&,是当时该公司的控制人万华所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因而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万华工贸公司、万华、吴某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修订后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期限,故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只要原告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股东权利被侵犯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即应依法受理,不受修订后公司法第22条关于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60日期限的规定限制。遂于日判决&被告万华工贸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类似的情形也会出现在封闭式股份公司中。如2003年至2007年期间,南京几个知名民营企业家围绕着南京浦东建设[20.59 -3.24% 股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合法性,先后引起多起讼争。其中有关许某等人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股东撤销有关增资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仍未能改判。在该案中,作为公司增资变更登记申请依据的所谓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未经合法召集的股东大会审议,而是由控股股东送交其他股东签字认可,赞成议案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也不足总表决权数的2/3。双方就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形成、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产生争议。
  原审法院认为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原先存在瑕疵,但因原告之一王某事后补签得到弥补,变更登记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再审均予维持。控股股东最终将原始投资不足1亿的公司权益,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注入某上市公司,不到五年,按照原来定向增发股价计算的财富增长数十倍,而其他股东却先后退出,获益有限。此案的原告并未先提起民事诉讼再诉请行政撤销,为诉讼策略失误。我们更关注的是,它与第一个案例具有共同之处,即没有实际召开股东会,也不满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条件,由个别股东所炮制的股东会决议,究竟是无效、可撤销还是不成立,或者已经成立尚未生效并经部分股东事后补签达到法定最低票数后生效?
  有待新司法解释
  撇开德国理论界新近总结归纳的公司机关决议不生效力之诉,我国《公司法》第22条所规定的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均是以业已存在的公司机关决议为前提,只是由于这样的决议含有某些瑕疵,并损害到公司、特定股东的合法权益,由利害关系人通过诉讼且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否定,并经法院裁决后自始无效。而前述两起诉讼所涉公司机关决议实际上并不存在。既然决议压根儿就不曾有过,就根本谈不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能否撤销的问题。
  实际上,第一个案例的审理法院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在判决书中确认所谓的股东会决议&是当时该公司的控制人万华所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进而认为&因而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理解上就出现了偏差,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因而谈不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两者虽仅有几字之差,内涵却完全不同。
  另外,由于法院受到现行&两分法&的限制,不能依法确定本案的案由是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之外的&决议不存在之诉&,只能参照合同法上的用词,判决&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实际上,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制与合同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同,后者合同因合意而成立,其效力如何则另当别论;前者通常不采用合意原则,又因控股股东很容易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营私舞弊,故在实际并无公司决议而假称有决议时,不能套用合同法上&合同成立与否&的语言来描述&公司机关决议是否存在&的情形。在此意义上,第一个案例法院判决用词不够准确。至于适用法定60天提诉的除斥期间还是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也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而根据日本、韩国公司纠纷诉讼规则,公司机关决议撤销之诉适用法定的除斥期间,无效及不存在之诉则不受除斥期间或者诉讼时效的限制。据此,上述案例二的原告虽然屡战屡败,纠纷也早已时过境迁,但进行公司机关决议瑕疵救济的途径仍未阻断,只是因其超越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交由地方法院审理裁判尚有难度,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统一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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