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废电线电缆资质认定。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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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电线电缆专业制造商,安徽省861重点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风景秀丽的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南临长江,北临芜湖市中心区,东依沪渝、芜宣高速,水、陆、空交通便捷。公司规划用地约10万平米,总建筑面积约6万平米,固定资产投资3.2亿进行产业升级;目前已形成年产10万公里安全、环保、高效节能型电线电缆的生产能力;产业升级后铝合金电缆将达到年产值10个亿。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规模化、现代化、国内外技术领先的生产线及功能齐全的高精检测控制仪器,拥有一大批在业内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产销精英。
公司严格的企业管理、优质的产品及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自成立以来,严格执行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一体化,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国家强制CCC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新产品、中国著名品牌、中国绿色节能环保品牌;安徽省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采用国际生产标准进行生产,“中特华云”品牌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公司已与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电缆研究所、无锡工艺技术职业学院等多家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产学研合作关系。公司坚持“市场比工厂更重要、质量比效益更重要”的理念,以客户为中心、以社会责任为己任;十二五规划目标:把华云电缆打造成国内电缆行业质量和效率最具竞争力的企业。
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ISO14001认证和OHSAS18001认证CCC认证加工方式其他 订单加工是否加工定制是月产量-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研发人员11-20人员工人数101-200人开户银行-开户账号-主要客户群工矿企业 工程项目主要销售区域华东地区
港澳台地区
海外市场年进口额-年出口额-法定代表人俞茂盛注册地安徽省
芜湖市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RMB]公司注册时间2009年所在地区安徽省
繁昌经济开发区品牌名称华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模式生产型公司名称安徽华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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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豫B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核心提示:  一、许可事项名称: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以下简称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资格认定)。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  一、许可事项名称: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以下简称&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资格认定&)。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4、《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 181-200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38号);
  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6、《关于下放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号)。
  三、许可条件:
  1、申请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圈区管理&和总量控制要求;
  3、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具备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近三年内没有相应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场地并满足相关规范,加工利用能力符合要求,具有相应的加工利用、中央监控、计量等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符合要求。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材料内容
  1、书面申请报告《关于申请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企业的报告》(附件一)和《湖北省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附件二);
  2、当地县区环保局盖章的《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初审意见表》(附件三)、地市环保部门盖章的《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环保考核评价表》(附件四、附件六)和《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考核意见表》(附件五、附件七),考核意见应明确企业近三年是否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加工利用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
  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等;
  4、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包括: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附件八);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日后新建&圈区管理&的园区应当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交园区环评报告书和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参见《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5、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土地征用许可文件或者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租赁的需提交土地、厂房租赁合同(租用合同自申请之日起算有效期不少于2年);厂区入口及厂牌、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污染治理场地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规范的电脑制作的厂区平面布置图(注明区域面积);加工利用、中央监控、计量、应急救援等设备的清单、发票、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污染防治设施及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6、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巡检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方案、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
  ⑴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利用后的残余固体废物种类、重量、去向等情况,经办人应当签字并装订成册。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有关原始凭证应作为记录簿附件保存备查。记录簿参考样式见附件七,企业可根据实际予以修改或调整,但应满足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
  ⑵企业应按巡检制度的规定每日巡查,确认计量设备(如磅秤)、电表以及监控设备等是否运转正常,如不能正常工作超过1小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
  ⑶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责任制度、工作守则、操作规程、考勤制度、安全制度等,人员、财务和档案制度健全。
  ⑷环境监测方案及申报前四个季度的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方案应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求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其中,外排入环境的废水必测指标包括pH、COD、SS、氨氮、石油类、总铜、总锌、总铅、总镍、总镉、总铬;废气必测指标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锅炉烟气应当监测SO2、NOx、烟尘、烟气黑度等。根据实测结果,对长期未检出的或达标排放的指标,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加工利用企业,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监测一次。
  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有热解加工设备或者焚烧炉的,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或地方相应标准,其中二恶英至少每年监测一次。
  ⑸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应按照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的种类,分类制定利用处置方案。委托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接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种类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处置能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提供委托处理合同;处理危险废物的,处置企业还应具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⑹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要求编制。
  ⑺依法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批复文件。
  上述内容应提交材料含:⑴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附件九)、经营情况报表(附件十)、进口废五金类定点加工利用企业汇总表(附件十一);⑷申报前四个季度的环境监测报告;⑸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证明文件(重点企业)。其它材料建档备查。
  7、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证明材料附件有重复要求的,仅提交一份,相关材料按目录装订成册。
  (二)注意事项
  1、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上须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2、定点企业资格证到期前二个月(或8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到省环保厅。
  3、定点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附件八),并附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附件九)、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附件十)、进口废五金类定点加工利用企业汇总表(附件十一),报省环保厅污防处和省固体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一份。
  4、拟新增定点企业,除提交年度申请企业的所有上述外,还应提交地市环保局定点企业规划和省环保厅同意增加布点的批复文件;
  五、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
  六、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县(市、区)环保局初审、省辖市环保局预审同意后,应当从网上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申请表、环保考核评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档。
  申请单位具有多处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场所的,应就各处场所分别申请资格许可。
  (二)受理和审批
  1.受理。省级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审查。省级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3.公示。省级环保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时限。
  4.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环保部门组织进一步核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认定并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颁发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12)。
  七、工作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到办结,各程序共30个工作日。
  依法需材料补正、布点规划、公示公告、制发证书并送达,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八、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进行公告并颁发资格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许可变更: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加工企业有新、改、扩建、搬迁项目的,应当按变更重新申领资格证书;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首次申请、年审、变更、延续、重新申请
  十、许可延续:
  &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圈区管理&以外的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试生产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
  2年内未开展进口加工利用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企业应主动申请上报年审相关材料,开展年审工作。
  十一、办理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十二、受理地址、电话: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八一路346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政务大厅。联系电话:027-7-(传真)。
  十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5: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五、示范文本:
  附件:
  1、关于申请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资格认定的报告;
  2、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3、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初审意见表
  4、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环保考核评价表(新建企业);
  5、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环保考核评价表(年审企业);
  6、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考核意见表(新建企业)
  7、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考核意见表(年审企业);
  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9、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
  10、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11、湖北省申请20 年进口废五金类定点加工利用企业汇总表。
  12、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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