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案件发回重审对法官的影响后启用的法官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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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发还重审和改判案件情况的调研
&&发布时间: 17:35:21
& & 关于二审发还重审和改判案件 情况的调研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郝永丽 & 近年来,我院二审案件的改判、发还率处于较高态势,引发了基层法院的抱怨、当事人的不满、也影响到我市法院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为切实降低发改率,提高审判质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近期针对2009、2010、2011年度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二审改判、发还情况进行了专门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市法院近三年的二审案件改判、发还基本情况 我院2009年审结民商事二审案件1435件,其中改判216件、发还79件。改判率为15.1%,发还率5.5%,改判发还率为20.6%。 2010年审结民商事二审案1284件,其中改判198件,发还138件。改判率为15.4%,发还率10.7%,改判发还率为26%。 2011年审结民商事二审案件1468件,其中改判210件,发还104件。改判率为14.3%,发还率7%,改判发还率为21.4%。 从年度数据纵向对比分析,我市民商事案件近年改判率稳中有降,发还率有增加趋势,改判发还率稳中有增。 经对抽查调阅案卷材料情况分析,发还、改判案件从性质(案由)上讲主要体现于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中。从改判发还原因分析,因事实不清原因被发还、改判占据比例较大。另外,发还中也有因程序违法、维稳促调等其它原因存在。 二、二审改判、发还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判、发还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形式,是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一种途径。正确行使改判、发还权对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若使用不当则会浪费司法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损害司法权威。在本次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发还、改判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二审存在较严重的滥用发还重审权问题 1、过分追求“客观事实”真实发还重审。有些案件中,与案件定性、处理相关的关键事实不可能查清、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生活、审判经验直觉与原审判决结果相左,在此情形下,二审法院未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案件进行处理,一味追求事实真相,将案件发回重审。 2、回避矛盾、转移风险发还重审。目前司法环境不佳,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双方矛盾比较尖锐、社会各方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对于可能引发上访、闹访的案件,二审法院或法官为了避免自身受到这些因素的牵连,借助民事诉讼法有关发回重审规定过于原则的情况,把发回重审当作缓冲手段,将案件发回重审。 3、为减轻工作负担,将二审可以直接查明有关事实的案件发回重审。有些案件的一审判决确存在事实不清问题,但对影响定性处理的案件事实,二审法院在自己能够查明情况下,为减轻工作负担,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4、将必须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案件均发回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鉴定必须在一审进行,故二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可以在二审过程中进行鉴定委托,但二审法院往往以必须进行鉴定、需重新鉴定,二审直接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后,会剥夺当事人上诉权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该类问题比较突出。 5、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当,将案件发还重审。二审对原审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应该支持,此时,本应直接改判,但误认为原审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处理,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还重审。 6、一、二审法官对事实和证据标准掌握在主观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发改率增高。 7、对因程序违法发还重审掌握的标准过于宽松。如:对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超审限问题、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字不全或漏签字问题、原审判决原稿未加盖印章等问题,有的认为可以判决的则判决处理,有的认为裁决有困难的,以此为由发还重审。 (二)存在改判、发还随意性较大问题 1、对一审法院法官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未予充分尊重,随意改判、发还。 根据一些案件评查情况显示,有一部分案件的改判、发还是由于二审法官与原审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造成的。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受害方与侵权方过错程度、应负事故责任比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等问题,原审法院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并没有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裁判结果也没有显失公平,但二审法院的法官对原审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不予维护,直接根据自己的认知进行改判、发还。 (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普遍存在 同类案件因承办人不同,所在的审判庭不同,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三、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1、《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二审在查清事实后可以改判、可以发还重审。该选择性规定,给了二审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可以说只要二审法院想发还,就能依据该条规定将案件发还重审。&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个案案情差异较大、法官的思维方式不统一、认知能力有差别,案件事实查到什么程度叫“不清”,当事人举证又到什么程度叫“不足”,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断,所以由此导致改判、发还随意性大并不足为奇。 2、《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对因“程序违法”被发还只限定了“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这一个条件,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是否足以到发还的程度,不同的法官认知上的差异会出现不同的判断,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依据该条规定发还案件数量较大。 (二)由于审判人员本身的业务能力不强导致案件被改判、发还。因业务素质问题,导致案件被改判发还的,有一审法官的原因,也有二审法官的问题。调研中了解到,二审法院非因法定原因改判、发还案件情形确实存在,但不可回避的是大量的案件被发还、重审是因为一审法院法官业务水平较差,案件质量较低造成的。如果一审案件质量过硬,就不给二审法院留下改判、发还的空间。调研中也确实发现少数案件一审法院并没有判错,二审却予全盘否定,最后当事人通过申诉再审后,再改回一审的判决结果。 (三)由于当前司法环境不佳及审判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案件被改判、发还重审。当前法院审判工作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对法官考核标准不限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否会引起上访、闹访的压力使得二审法官谈访色变,多重领导体制,使得法官为自己的前途担忧、焦虑,调不了、判不得的情况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只能将案件发还重审。另外,目前中院、各基层法院均设置了三个以上的民事审判庭,案件也实行了民、商分离,但每个审判庭办理的案件几乎没有区别。而实践中庭与庭之间的交流、沟通缺乏,导致在同类案件的处理上,结果不同。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加强对审判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民事审判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关于一类问题相互之间规定既有冲突,又有空缺,加之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这就造成民事案件的审判难度比较大、对民事法官解决纠纷的能力要求比较高。而目前由于经费紧张、时间不足等原因,对民事法官的培训、组织集中学习这几年抓的较为松懈,这也是导致现在案件质量不高,二审改判、发还率高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应当将对民事法官的培训制度化、常规化,以确保民事法官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能力的提升。首先,要建立培训与任用相结合的机制。在时间上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变软任务为硬指标。民事审判法官每年至少要脱产参加一次为期一周的专业培训,每三年脱产参加一次为期一个月的进修。有新法律、法规出台时则不受上述时间限制,新法律、法规出台后、实施前以院为组织单位则应对全体民事法官进行集中培训。实行接受培训与法官任用相挂钩的管理制度,凡是没有经过严格系统培训的法官不得上岗、晋级,以此推动法官培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其次,在培训内容上,侧重加强审判实务、审判技能、司法方法的培训。应根据受训主体是法官的特点,在培训内容上以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为主。在组织法官集中培训时,应提前征求大家的意见,了解他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哪些难题、新问题,带着问题培训;在授课主体上,应请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参与人或起草人、知名法学教授及上级法院的资深法官传授讲解,以保证培训质量、学习效果;在授课方法上,应强化案例教学,增加案例讨论。而授课案例应在培训前由各法院提供真实案例。 (二)确立二审改判、发还的原则、标准,维护法院司法权威。进入二审程序后,一审法院的判决虽然尚未生效,但其依然具有稳定性、权威性、严肃性特点。因此二审对一审判决的改判,必须标准明确、理由充分、态度审慎。 谨慎改判,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尽可能依法维持一审的裁判结果。对于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有瑕疵的,如判决结果正确,二审只需明确查明事实,或对法律适用作出调整及说明即可,不需对原审结果予以改判;对于可改可不改,改判依据不充足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以维持为宜;对于一审法官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项,除非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或滥用自由裁量权情形,二审法院不应轻易改判。另在改判时,能适用修复性改判的,不适用颠覆性改判。 严格发还。发还重审的泛化和滥用,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使案件久拖不决、浪费司法资源的弊端显而易见。因此,对发还重审的条件要严格限制、审批程序要严格设定。对发还重审标准,省高院制定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标准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四条是对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范围的界定,但其在运作中还是过于原则,有的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二审无法裁判(如第四条第五款),在实践中,应具体把握:第一,一审对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对一些并不影响案件处理的事实未查清的,二审法院不得发回重审;第二,二审法院对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查明的事实应在补充查明后直接作出裁判,不发回重审;第三,对一审虽然未查清事实,但发回后一审法院也很难把事实查清的案件,应在现有查实基础上,依照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进行裁判;第四,二审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原则上应由二审法院直接进行,不以此为由发回重审。省高院对程序违法情形予以详细列举,列明的都应是强制性的规定,对程序违法问题,应注意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当事人自愿放弃程序权益的前提下,二审可予以裁决。 在制度上,为保证严格发还,首先,发还裁定、发还函应由分管院长签发;其次,所附内部函应明确发还的理由,及要求一审法院在重审中进行的工作事项、内容,不能仅仅写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第三,在发还次数上,原则上以一次为限。原审法院应针对重审事由进行审理,如未审理的,二审给原审法院发建议,取消其参加评先、创优资格,并在全市法院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监督。由于审判方式改革、庭室分工不明确、审判力量有限等的原因,致使近几年中院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监督缺失,这是许多一审民事案件在二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 1、加强二审法院的调研工作。中院应及时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同类型案件中的问题到基层法院调研,通过集体讨论,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通过对请示答复、案件审理、开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等形式传达到各基层法院,以便全市法院对一类法律问题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同时,应在中院和各基层法院之间建立完整的民事审判报告制度。各基层法院每年均应向中院民事审判一庭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各县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主要案件类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各类典型性和普遍性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与意见等,以方便中院全面掌握我市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 2、创新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指导。通过交叉观摩开庭、裁判文书评比、案卷质量评查、先进法庭创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监督、指导。 3、加强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地纠正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有些地方的法院或法官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采取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处理原则,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有些法院对省法院、最高院已基本达成共识的问题,有批复的案件,仍然“独树一帜”,影响了全市法院审判标准的统一,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因此,对发现下级法院的同一法官或合议庭对于同类案件处理原则不一致的,或上级法院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已作改判,下级法院仍然我行我素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正,努力避免不同地区的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对同类问题采取不同的司法政策。 (四)加大二审案件的调解力度。调解对降低发还、改判率、彻底解决纠纷意义重大。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坚决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拓宽调解渠道、方法,以定纷止争为终结目标,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增加相关利害人为调解参加人、动用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化解纠纷,以此减少一部分改判、发还案件。 (五)建立两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上下级法院之间沟通、交流渠道不畅通,造成上下级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之间各行其是的情况。为尽可能避免出现由于一、二审法官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导致的改判、发还,有必要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畅通沟通、协调机制。 1、在沟通方面。首先,在案件类别上,二审在审理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对拟改判、发还案件,应当主动与原审法院承办法官、和相关领导沟通,了解一审的相关情况,倾听原审法官的意见。其次,在沟通内容上仅限于对审判思路的了解,不涉及对案件结论的讨论。第三,在沟通方式上,以承办人与承办人沟通为主,必要时二审院庭领导可以通知一审承办人、有关庭、院领导现场说明。加强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 2、在协调方面。首先,强化审委会统一全院裁判标准功能。我院现已分设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这使得审委会的意见不再只具有行政权威、强制权威,而是更具有专业权威,其讨论决定的案件对统一司法标准意义重大。其次,强化庭务会统一裁判标准功能。实践中庭务会由各庭审判长以上人员参加,其讨论案件的意见虽仅仅是参考,但其在统一审判庭内部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第三,强化审判庭之间的协调会议制度。由于各审判庭审理的案件既有专业性,同时也因业务交叉,存在许多相同的法律问题,有必要在法院内部的各审判庭之间、各审判庭与立案庭及审监庭之间,定期召开同类法律问题的协调会议,对有关法律的适用标准进行协调与沟通。同时,各审判庭即将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应预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避免出现法律适用标准在法院内部不统一的问题。此项工作建议由相关各审判业务庭协商进行。 (六)规范两级法院之间的请示汇报制度。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案件请示制度,对提高一审案件质量、防范二审发改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防止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过分依赖,及上级法院法官在未经听审,不完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随意答复下级法院办案中的具体问题,形成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的弊端,须将案件的请示规范化,制定详细的请示制度规定。在请示案件类别上,应是对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媒体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涉及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法律规范理解和争议较大的案件,带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新类型的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请示形式以书面报告、随案移送一审相关案卷材料,通过立案庭编请示案件号,电脑随机跳案出现。在承办人确定上,由庭长以上的领导承办。在办理形式上,除阅卷外,应听取原审承办人、分管领导的口头汇报及处理意见。在答复效力上,上级法院在今后案件的审理中,除有新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出现,应当参考答复结果,注重答复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 &
责任编辑:陈伟
法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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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省.市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不“纠错” 底气何耒?(一) &&
土里刨食 发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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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露;省.市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不“纠错” 底气何耒?(一)
  荒唐:凤翔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凤翔民初第13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后经宝鸡市中院(1998)宝中民终字第580号裁定,(2004)宝中民监字第145号裁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裁定,认为;“原判认定~实不清,且漏列当~人。指令宝鸡中院再审。先后五次被发生了的法律文书确认为;“认定~实不清”, 裁定四次审理期间中止执行,最后一次经宝鸡中院审查,作出(2010) 宝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撤销(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 发回凤翔重审。
  18年过后的今天,本案已在凤翔经初.重.再三次的审理。上诉人多次请求法院依法澄清事实,成了雾里看花。如;原告未举出新的证据,推翻上诉人均有异议及被省.市两级法院裁定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事实,原告仅提供了原审的七份证据,上诉人对此仍均有异议。可再审又重新认定为有效。
  原一审的凤翔县法院在在12年前重审中,即;(1999)凤民重字笫02号民事判决审理中,上诉人举出聘请律师取耒足以推翻凤翔民初第13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新证,原告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可重审法院对此就不予认定。原告虽未举出新证,推翻(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但重审凤翔县法院换汤不换药,仍然维持了被裁定了中止执行的(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支持原告变本加利的诉求!
  上诉人提供律师调查取来的证据链,足以推翻支持认定原告“非法”自取的;“兴平桑果农副产品采购站证明”。重审利用职权变换了作案的手法,与原告和未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宝鸡雍兴有限责任会计师~务所联手作出的;“宝雍财发(号审计报告报告”上载明,如;“1.依据97年3月15日帐务核算单,2.刘乃笃补充提供3张票据,金额100900元,3.两车应由四合伙人均摊亏损等。上诉人对原告“非法”自取的证据多次提出异议,法官利用职权枉法认定。对两份审计报告不符合判决自认“四合伙人签订的购销协议,属有效证据”及“合伙纠纷算帐记要”;(该记要是依据“购销协议”第七条;上述未涉及到的问题,另行协商解决)的约定而产生。几审中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借口以“帐务均由上诉人管理,提供要求重新审计合伙帐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2010)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认定;“杜斌. 刘乃笃等四名合伙签订的购N协议约定,合伙人各人务必作好肮ぷ鳎缛粼斐傻乃鹗в筛髯愿旱!9合ぷ鹘崾螅贤醯陌此犊罘痔鳎似降某噬现С龇延猛猓此姆莘趾欤艨魉鸢此姆莘痔鳌S纱丝杉偕笈芯鋈隙ǖ母眯槲丛级ǜ鋈俗肪渴г鸬脑级ǎ飨杂肷鲜龉轰N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对于合伙人损失造成的原因证据不足,论理也亦不充分。并且未按合同约定区分上王和兴平地区不同的盈亏方式,判令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亏损,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
  可重审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荒诞无稽的维持了凤翔民初第13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旧辙。再次被确认为“有效”证据采用。
  这么以来,已在几年前就发生了法律效力的(2004)宝中民监字第145号裁定,(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裁定,(2010) 宝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上级法院未作出认定“事实不清” 的法律文书确认过,而(2011)凤翔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重认“非法”证据,在无形中被“撤销” 了上级法院的三份裁定,在有形中“三份裁定”背上了认定“事实不清”的闲疑。反而被“撤销”了的(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 (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 又重显出了司法腐败顽强的活力!
  办案就靠证据。因为案卷里既有有过e的证据,也有无过e的证据。这就要看法官的作为,是秉公而断?还是以权代法?在证据学中有一个通俗的说法叫“让无言的证据开口说话”。此案中不是证据“说错话”,而是获取证据、“组织”证据链条的办案人违反了证据规则。不严格遵守证据使用规则,证据成了办案人手里的“变形金刚”。反思此案,办案人员在证据应用方面至少存在以下错误:一是错误地排斥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二是对证据作了错误的“选择性使用”。
  一. 原判重新认定的证据,无有合伙人约定及法律规则支持;
  ①.由于前几审未排除不合法理的证据,草率行事错误认定;1.兴平桑果农副产品采购站证明;2.“审计报告” 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才逼得上诉人历经十多年的痛苦应诉,艰难的上访. 申诉。讨要了个“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终于盼耒了维权的希望,但重审后又变成失望。
  ②.按常规的法理,凤翔重审本案应吸取教训,排除 “原判认定~实不清”的证据。如;1.兴平桑果农副产品采购站证明;2.“审计报告”。由双方当事人重新举出各自诉求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行为未违约,合理解决合伙纠纷矛盾。法院应对双方当事人举出证据的进行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围绕当事人诉求依法使用“证据规则”,制裁违法者,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
  ③.但重审法院并不履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有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该规定上诉人就不需举证。但是,上诉人仍举了证,还是挽救不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局面。
  ㈠.原判错上加错认定原告证据有猫腻;
  ①.“为证实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合伙购销协议,2.合伙帐务结算单四张,3.兴平桑果农副产品采购站证明,4.杜斌应负担的债务及利息情况借贷利息计算表,5.帐务审计收据一张,6.宝鸡雍兴事务所审计报告两份,7.(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见判决第4页第8行至第15行)
  ②.“被告杜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日的结算单无异议,其他证据均有异议”。 但原判蹊跷有以下;
  (1)原判含糊其词认定;上诉人对原告提供证据1.在当庭陈述对原物无异议,但其在庭审中多次重复提出;对证据1,“购销协议”原告未履行对其约定的义务,以此诉讼有异议。对证据2.“结算单”内有原告自书白条含有过多水分未剔除有异议。而笼而统之认作“无异议”。有意把鼻涕和口水混搅在了一起,怎么能分清是非?
  (2)原判陈述;“被告杜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杜斌应负担的债务及利息情况借贷利息计算表,5.帐务审计收据一张,6.宝鸡雍兴事务所审计报告两份,7.(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均有异议。”但在下面的认证中,未让被告杜斌确认有无证明力?而一份不漏的全部均予以认定!不知有何证据支持?
  (3)从原告在帐面表现,唯一出资的9000元,是上诉人替他在信用社贷款,又是上诉人替他在信用社归还贷款和利息。原告根本就未汤手。那么,原告提供的“杜斌应负担的债务及利息情况借贷利息计算表”,作为建帐人从未给原告出具过收款条据,足以证明该债务未实际用在合伙应履行出资义务上,而是原告用在其他投资上的款项,让上诉人莫名其妙“负担的债务及利息”不知从何说起?况且原告提供的证据;“6.宝鸡雍兴事务所审计报告两份,”未有一字的陈述原告向帐内交过一分钱的认定!
  ⑷. 原判已明确认定“被告杜斌对原告其他证据均有异议。”就证明这些证据存有“不属实”的质疑。
  ⑸.原判只确认;“被告刘乃信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但判决陈述中未有对上诉人出示的证据,让被告刘乃信确认“有无异议”!
  ⑹.原判陈述.“被告杜斌出示的证据;㈠内有7份.㈡内有10份.㈢.内有6份.㈣内有关误工……律师费票据”。(见判决第4页第16行末至第5页第1行至第6行)
  ⑺.原告除提出对“被告杜斌出示的证据㈡内6.7”(韩凤山.牛鹏飞证言,有异议外)对其他未提出异议,法院不提问原告,对默认的证据是否明确表示不需再质.认证。但在原判的陈述中未阐明连一份都不使用“被告杜斌出示的证据” 的原因与理由?又被遗漏,等于未举。
  ㈡.“经过当庭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原. 被告提供的合伙购销协议及日的结算单双方均无异议,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兴平桑果农副产品采购站证明,及(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对被告杜斌提供有关合伙收支票据及贷款凭证证据已经审计部门审计,对审计报告予以认定。对被告杜斌提供的韩凤山. 牛鹏飞证言,原告有异议,且与兴平桑果站证明矛盾,故不认可。”(见判决第5页第10行末至第17行)
  上诉人对上述予以认定和故不认可,提出异议反驳如下;
  ⑴.“对原. 被告提供的合伙购销协议双方均无异议。”但原.被告均提供的合伙购销协议证明的事实却不同;
  ①.原告提供的“购销协议”,借用司法的平台,通过法院提起了虚假的诉讼,进行“非法”变“合法”的钱.财诈骗。
  ②.上诉人提供的合伙购销协议证明;其一,是用耒证明原告未履行出资. 分工义务约定,空手套白狼,无有合法依据证明请求索赔。如;协议上未有被告刘乃信的签名划押,足以证明兄弟二人存有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丑恶嘴脸。其二,“购销协议”只约束了上诉人一人。其三,请求法院撤销“购销协议”,不能让原告拿上自己未履行的“购销协议”招摇撞骗!原判有强权无法理认为;“上诉人无异议”,有无证据支持?
  ⑵.“对原. 被告提供的日的结算单双方均无异议”
  ①. 原告从该结算单中自书白条已虚报冒领两万七千余元,仍不满足。将此作为敛财工具。
  ②.上诉人提供的该结算单证明;其一. 原告撕去了最后一页两车分摊的平衡,依照协议第六条约定,两车分摊平衡各合伙人之间的互找.补表,就有了虚构事实的行为。98年2月份刘乃笃根据此单为据起诉。其二,该结算单在中院撤销了的法律文书中记载,其库存余额2295.33余元。而宝雍财发(2003)12号审计报告中却阳e阴差依据日的结算单却以此单为有效证据进行了审计,其库存余额4559.33元。无形中被原告又从中套出2200多元,牛头不对马嘴!
  ③.上诉人对购销协议及日的结算单无异议,认作是经过自己手有过这么回事。但并不能代表其对两份证据中歪曲的客观事实无异议?庭审中上诉人对此提出了多次的异议,而认为;“无异议”这明摆着是在枉法作案,那有依法办案的行为?
  ④上诉人太怕重复旧辙了,就又举出“审计报告”需证明的问题;其一.书面申请法院调查了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其二.不能再次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但事与愿反,法院不去依法调查了解详情,重新又确认了“原判认定~实不清” 的证据。为“有效证据” 而采纳。
  ⑤.“对原告提供兴平桑果农副产品采购站证明,及(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这样的行为更让上诉人难以接受。
⑴.合伙人. 收果人和车皮代办人三对面已落实好了车皮运果的责任,在合伙帐务中,兴平至昆明车皮运费应以收果协议约定报1.2万元。但刘乃笃自书白条昆明车皮运费报1.5万元;
  ⑵.由于刘乃笃延误了第一次预订的车皮,二次申请车皮已到年终,更加紧张有一定的难度,这是人知长情。第一次要的车皮是刘乃笃不发货,怪不上车皮代办人。果仍堆放在站台,明白人一看就知道肯定仍需在痉⒒酢?銮遥紊昵氤灯ひ训侥曛沼心讯龋枰髑朗柰ü叵担黾臃延梦蘅煞且椋〉黾臃延檬且蛄跄梭.刘乃慷说氖е八隆R渌匣锶顺械6喑龅3000元,无据支持。
  ⑶.人常说;“背斗壮的萝卜,总得是有一点樱的。”(引子)不是其他合伙人承担不起或不讲人情,可所增加的3000元,而是直接造成推迟发果,导致损失几万元的导火索。因此,此责任是引起妇婪椎慕沟惚匦牍榍濉H; 刘乃笃诉称;“由于未联系好车皮导致亏损。”为由要求索赔。
  ⑷.自书兴平至昆明车皮运费1.5万元的白条,对于导致推迟发果造成损害合伙人的利益损失及多出的3000元,不分清红皂白由全体合伙人耒承担,购N协议中未有此约定,更是]有任何法律根据支持的。
  ⑸.铁路收费有国家规定的票据,车皮代办人收费应有国家规定代税务章的票据。刘乃笃为何不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耒报帐?而偏要自书白条报帐呢?值得怀疑是铁路上]收费?还是替车皮代办人赵文忠逃避给国家纳税?
  ⑹.刘乃笃. 刘乃坎恢Ц缎似焦奂胺⑼颇系脑朔选6疟缶图笆辈扇×嗣植蛊涠擞β男谐鲎室逦竦牟咕却胧亚桓跄梭迫闷渲Ц缎似焦奂胺⑼颇系脑朔选K跄梭撇坏涣烨椋裼写死斫烊ナS喽4504.22元归为己有。就将下欠收果劳务费4140.22元给了,还剩余额364元。因此,根据协议约定及前因后果的推定,刘乃笃是究由自取造成推迟发果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兴平果的全部亏损责任人。
  ⑺.桑果农副产品采购站证明,是原告三次去兴平与产生了利害关系的车皮代办赵文中家,取回三份证明其擅自增加违反“收果协议” 第七条;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将货运至兴平车站。并按甲方要求联系车皮,费用1.2万元由甲方承担。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多用费用由乙方负责”。之约定; 落实车皮的责任已明确分配给了乙方(收果人) ,而落实好车皮与落实不好车皮,根皇呛匣锶说脑鹑巍
  ⑻.上诉人在凤翔初审中列为被告后,于1999年初就请过三位律师,往返两次去兴平车站货运室,当地收果人牛鹏辉及车皮代办赵文中家调查取证。但律师合法取的证几审偏不质. 认。偏要认刘乃笃取的“非法”证。
  ⑼.“对(2004)凤翔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审理此案时就违反法定程序,遗漏了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人!
  ①这份耒历不明的判决,是凤翔在重审后又初审,只诉赵建奎。而将共同诉讼人刘乃信. 上诉人从本案分离,是刘乃笃在监控凤翔法院下的杰作。
  .②.凤翔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未通知共同诉讼人上诉人。因此,人上诉人也就不知还有这么荒谬的案中案。直到去年再审开庭中上诉人才知!
  ⑽.“对被告杜斌提供有关合伙收支票据及贷款凭证证据已经审计部门审计,对审计报告予以认定。”而“审计报告”是凤翔三审判决中破天荒,唯一认定上诉人提供的“非法”证据。可原告同样提供过此据,为何不直接认定?而转弯抹角又要加在上诉人的头上?有强权没法理的任性,捆绑住上诉人挨打。
  ⑾.“对被告杜斌提供的韩凤山.牛鹏飞证言,原告有异议,且与兴平桑果站证明矛盾,故不认可。”那么这个矛盾是因啥造成?
  ⑿.韩凤山是“收果协议”的乙方系本地人。牛鹏飞是收果人中的合伙人系兴平人。由于原告违反“收果协议”的约定,不给下欠的收果劳务费。是由原告违约“收果协议” 而引起了双方对立的矛盾。因此,原告若履行“收果协议”的约定,就不会产生异议,本案纠纷也就不可能发生!所以,“被告杜斌提供的韩凤山.牛鹏飞证言,”是经律师取的客观事实存在的合法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私自三次取“兴平桑果站证明”, 是弄虚作假的“非法”证据,这是原告唯一能嫁祸于人,推托责任的救命稻草。原告若没有异议,其狐狸尾巴就暴露于阳光下。原判无有逻辑这么推定,其反了认定证据的禁忌,存有“片面性,表面性,无关联性”的行为!
  ①.说耒让人见笑,理全出在刘乃笃的嘴巴里。当四合伙人签订了“购销协议”后,原告从上诉人手领去两车约定应出资的5万元义务,才暴露了以原告为首的其三合伙人早在签协议前,就恶意串通,已设想好了生铁称锤不摊的套,让上诉人钻的客观事实。上诉人不知是计冒然签字画押。原告不履行“购销协议”出资的约定窟窿,由上诉人这个“马大傻”给补上。
  ②.上诉人最怕投进去的十多万元打水飘。亲自和赵建奎去兴平,找到韩风山.牛鹏飞认识了车皮代办人赵文中,三方对面达成发果意向约定,并当场予交了2000元车皮订金。仍耽心原告任性及没有诚信的底线,以看出其贪婪不得不防,怕再出意外造成亏损。在临去昆明销果前,将原告及收果人丁招明两人叫到当面,由原告分别核算出了兴平所需的果款及短.长途运费,收果劳务费。核准的果款及短.长途运费由原告写收条领,收果劳务费由丁招明写收条领。上诉人以为,这事已做到了万无一失。没料仍遭到原告的暗算,其借用不给果农当场支付果款,果农不让从家往出转货为由,言道;耒时带的钱不够付果款,让丁招明将提前领的收果劳务费拿出5361元救急,等果运到站台收验后,按合同约定全部付清。可丁招明不知是缓兵之计,就如数退给了原告。但当韩凤山.丁招明.牛鹏辉三收果人在原订车皮计划97年1月16日至18日发果期内,于97年1月15日下午,将果运到站台堆放,原告清点数量后,又言责;收的果质不符合协议约定标准,下欠的果款在法庭给。(详见韩凤山97年3月17日证言)实际当时委派刘乃信去兴平果农家装箱霸关收验,而其未去。又委派娃他舅曾永儒去果农家装箱霸关收验7天。惯玩无赖的原告将“收的果不符合“收果协议”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又莫名其妙推给了乙方。原告霸道行为并不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实不是果质不符合协议约定标准,只是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下欠果款。将要回装进口袋的钱归已而异!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造成不该贪小失大的亏损。
  ③.96年12月18日, 原告为甲方, 韩凤山为乙方. (上诉人为中介人)两人签订了兴平的“收果协议”,第八条约定.;“甲方在装车前按质量要求和实物样品验收货物,合乎要求规格等方可装车,在车站复检后一次负责付给乙方货款”。
  ④.三收果人蹲在果堆周围,以甲方违约,不付下欠果款就不能发货。原告及刘乃信兄弟俩怕在兴平挨打,未住宿乘机连夜回家。一周后,原告及刘乃信已料道,收果人可能已离开兴平车站,二人才去兴平找原车皮代办人赵文中,协商重新申请车皮之事。赵文中提出临近春节,正直春运车皮紧张申请难度大,若要办要到各部门走动打点,需增加辛苦费。原告及刘乃信自知理屈,未与在云南销完第一车果的上诉人及赵建奎通话告知,擅自作主给车皮代办人赵文中,在原订1.2万元基础上又增加3000元。
  ⑤.若原告不从收果人丁招明手骗取从上诉人提前已给支付的收果劳务费,实施独吞合伙人资金的阴谋,就不会出现错过年前销售的黄金期。也就不会给合伙人造成兴平第二车皮果的亏损。
  ⑥.已产生的“合伙纠纷案”,归根到底是原告目无上诉人及国法,不履行“购销协议” 及“收果协议”的约定。一手在收果人与合伙人之间故意制造的矛盾。
  二.原判查明中无有合伙人约定及法律支持不明;
  1“经审理查明,……,由于当时铁路运输紧张,兴平发货困难等客观原因,苹果到达昆明时,已错春节销售旺季,价格下跌,造成严重亏损。”
  2.上诉人对原烫峁┬似缴9└辈凡晒┱局っ饔幸煲椤(见判决第4页第15行) 下列证据足以推翻原烫峁┬似缴9晒┱镜奈痹熘っ;
  3.上诉人不服(98)凤翔初审,上诉宝鸡中院后,于99年就聘请张万存.张振华等律师调查取的下列证据链,足以推翻兴平桑果站赵文中出具的三份证明“具体时间未定,原耒发货由于正值春运高峰,根据上级铁路局通知,西去成昆方向的货运车停运。兴平站先前所装的苹果货物也按规定,了下耒。”不真实的证据;(接后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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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省.市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不“纠错” 底气何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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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省.市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不“纠错” 底气何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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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唐:凤翔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凤翔民初第13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后经宝鸡市中院(1998)宝中民终字第580号裁定,(2004)宝中民监字第145号裁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申字第485号裁定,认为;“原判认定~实不清,且漏列当~人。指令宝鸡中院再审。先后五次被发生了的法律文书确认为;“认定~实不清”, 裁定四次审理期间中止执行,最后一次经宝鸡中院审查,作出(2010) 宝民再终字第06号裁定,撤销(2006) 宝市中法民再终字第15号判决,(2003) 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7号判决,(1999) )凤翔民重字第02号判决,(1998) 宝市中法民终字第580号裁定,(1998))凤翔民初字第133号判决; 发回凤翔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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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不“纠错” 底气何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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