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时间有没时间限制

股票停牌或该企业破产,股票是不是就变废纸了,这方面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规定的?_百度知道
股票停牌或该企业破产,股票是不是就变废纸了,这方面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规定的?
停牌后复盘,股票还是可以继续流通的,也就是还可以卖钱。如果是破产,这种情况持有的股票原则上了说应该是一文不值了。先说停牌。看是什么原因停牌,国内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原因通常有重组,重大投资事件,交易变动异常,突发事件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交易等等。就国内股票市场的历史来看,停牌后股票一般都会复盘,复盘之后股票仍然可以卖出。多数重组停牌的公司,在复盘之后股票还会有可观的涨幅。再说破产。破产本来的意思简单说就是企业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了。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也就是破产清算。提问的破产应该是指的破产清算。破产程序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相关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因此,破产后剩余的财产都是分配给债权人的。股票持有者是股东,也就是说股票持有者是债务人,是没有权利来拿钱的。自然作为投资者手里的股票也是不值钱的,没人会花钱买一堆债务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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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的话,看他复盘,如果退市的话一般就退到三板市场上去,
就是您的股票从主板市场退市到三板市场的,在三板市场进行交易了。
三板的股票属于在深圳交易市场上市的股票。所以您的帐户只要开了深圳股东卡就可以买卖三板交易的股票。
有的股票是一个星期只交易一天,有的股票是一个星期只交易一、三、五。
还有的股票是一周五天都交易的。
如果在三板市场也退市的话,股票又退市的话您就一分钱也拿不到了,本金也拿不回来了。
购买三板市场的股票后,股票发生退市或者公司破产后,自己的所有投入为零了。
上市公司破产的话,都是因为经营不善、亏损严重造成的,一般都已经资不抵债了,所以股东几乎没有拿到任何钱的可能。
因为破产的公司首先要偿还银行债务、其它债务、拖欠员工的工资和养老金、员工安...
停牌意味着暂停交易,破产也不一定会清算,有可能会有重组,或其他企业借壳,并不意味着股票就废了,很多都是这种例子,甚至有的人一夜暴富
1. 股票停牌有各种原因,有对企业不利的,也有有利的,视具体情况而定。2. 企业破产,其股票变废纸的可能性会很大。但也不是一定的。如果有比较好的兼并重组,
其股票的价值就会继续存在相当的含金量。
停牌是可能有重组或者什么重大事件会影响股票波动 破产在股市里有重组相对如果你有重组概念股而且还成功了 那么恭喜你 股票要涨了 股票不会变废纸 如果没有重组成功就会面临退市 进入破产程序 股票需要回收的 在这之前得先要st
1、如果是退市公司,以前的有些公司是上了三板交易,那就得去可进行三板交易的券商处办理开户手续,在交易的几分钟时间内交易。 2、如果是直接退市,无源上三板,那就只能是自己破产了,因为那公司不存在任何资产价值了
首先要明白股票停牌与上市公司倒闭并不是同一概念。
股票停牌: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或者是由于上市公司需自行处理内部财务计算等相关事务,提请证券交易申请暂时停止股票交易。股票停牌只是该股票暂时不能再证券市场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股票复牌便可正常交易。如今股票停牌在中国股市是非常常见的,一般而言每家上市公司股票每年都会由于内部财务事务停牌几天。
上市公司破产: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安排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
股票停牌和企业破产是两个概念:
①股票停牌一般是因为重大事项公布,为了避免短期严重影响股价证监会规定需要停牌、公布停牌原因,之后择日复牌。 停牌可能是一种不利消息,也可能是利好消息比如并购、重组等等。
②企业破产,企业破产应该要连续三年亏损,股票名称前会标示“ST”字样,比如ST 广夏, ST股也就是业绩连续亏损的股要是依然没有扭转业绩,就有退市、破产风险。
企业一旦破产,企业的资产将全名清算,清算的顺序是企业职工欠薪优先偿还、企业债务人债务优先偿还,最后才是股票市值。如果清算完之后已经没钱还了,可以说持股者是一毛钱得不到,但是破产的上市公司是极少的,买到的话只能说运气不好了。
那么破产后的法律程序保护了谁?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三种程序...
股票停牌前公司都会有公告,不会无缘无故停牌,都是有一个过程的,根据业绩会从ST,到*st,国家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果真的退市了,股票也会到老三板里面。只是变得不值钱了,一般低于1块钱。上市公司不是说破产就能够破产的,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
股票停牌和企业破产是两个概念,现在的上市公司可以退市,一旦破产退市股票的钱是拿不到的
正常来说,政府会接手,但如果政府没有接手该企业的话就没有用了,不得不说,股市水太深,投资需谨慎!!
企业破产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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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摘& 要 &破产重整制度系破产法规定的企业挽救司法制度,对挽救涉及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有明显的优越性和可行性,重整这类企业是一项非常庞大且系统的工程,涉及多项法律适用的实务难点、热点、盲点问
&[摘& 要] &破产重整制度系破产法规定的企业挽救司法制度,对挽救涉及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有明显的优越性和可行性,重整这类企业是一项非常庞大且系统的工程,涉及多项法律适用的实务难点、热点、盲点问题,其中管理人组成及指定具有一定特殊性,债权申报、登记、审查认定工作非常繁琐、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涉及诸多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需要综合平和协调及大量谈判。[关键词] &民间借贷;重整管理人;债权登记;重整计划草案;因民众投资渠道有限及各类民营企业资金需求,得力于经济长足发展,民间汇集大规模散游资金流向各类企业,但因民间借贷利息高,时间短,近年来全国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出现多地民间资本危机事件,河南省范围内出现多起因不能到期清偿民间借贷而发生的企业债务危机案件,涉及郑州、洛阳、安阳、新乡、开封、驻马店等全省地市。案件发生引发因发生债权人维权而产生的大量民事诉讼案件、政府信访案件耗费大量公共资源,但仍不足于从根本上解决概括性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但我国法律原本设置有概括性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制度,即破产制度,对于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同样可以适用破产重整制度避免企业清算退出,重整制度目的是通过法院审理的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已经处于破产边缘但却有重新振兴可能性和必要性的企业。该制度利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职能,使得各方利害关系人达成利益的妥协与让步,并最终达到使债权人获得更高比例的清偿、使职工避免失业下岗,使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产业避免倒闭破产的良好综合社会效果和社会公平正义。现河南省范围内已由多起该类企业的重整被法院立案,如郑铝公司重整、新乡新克耐公司重整等。本文结合近期相关审判工作及重整实务工作实际情况,就相关问题做深入讨论。一、适用破产重整挽救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的必要性因素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是否有必要适用破产重整予以挽救与一般企业不同,笔者认为包括以下若干因素:(一)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产结构。资产是企业的交易、信用基础,企业虽已发生严重财务危机,濒临停产,但如果仍具有良好的资产结构,包括优质的实物资产与相对优良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有价值重组因素。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使用权,相对先进的生产设备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专利技术等。此外,企业还拥有高科技实验室、专业资格技术人等具有综合高附加价值的其他重组因素。具有上述资产及相关权益的企业可以认定具有一定挽救价值,笔者称之为重整价值中的资产因素。(二)企业是否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牌与市场份额。市场是企业生存的基础,经过长期的从事某一行业的积淀,企业如果已经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产品与产品体系,且相关产品已经得到行业与国内外市场的认可,在国内外市场具有稳定的市场份额与市场营销渠道。那么可以认定企业具有一定挽救价值,笔者称之为重整价值中的市场因素。(三)企业是否具有持续发展壮大的基础。在上述两项重整价值下,债务危机前的企业大多实施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等多项经营战略,其中如新乡新克耐公司的郑州出口加工区项目,郑铝公司的山西原材料加工基地等,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利用区位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并通过项目实现产业上供产销之间的企业内对接,整体提高公司规模与抗风险能力。具有类似相关产业规划的事企业重整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可以认定企业具有一定挽救价值,笔者称之为重整价值中的前景因素。(四)企业是否具有可化解的导致濒临破产的原因。根据笔者整理案件实际情况,导致企业涉及大规模民间借贷原因可能存在以下方面:1、民营企业主对内部财务没有制度化管理,内部财务关系管理混乱,未能合理利用或过度利用资产负债的财务杠杆;2、因投资或清偿到期债务而过度负债,民间融资加剧负债比例;3、应收帐款大量增加,资产质量不高;4、自有资金不足;5、经济大环境下重大项目投资不能实现预期效果;6、生产销售效益下滑(亏损);7、过度扩张规模;8、隐形亏损(利息过高);9、企业资产(现金流)流向非法渠道。非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企业大规模民间借贷,不符合重整制度目的,不宜使用重整挽救。(五)其他社会因素。企业虽濒临破产,但不少是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及美誉度的企业,做出过不少对地方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有的甚至可以称之为地方“名片”笔者称之为社会感情因素;其他如企业破产清算,数百上千名职工将面临失业的危险,笔者称之为社会关怀因素;根据民间资本的形成特点,间接债权人可能达数以千、万人。集中维权可能形成笔者称之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根据银行信贷规则可能存在多家企业为债务人银行贷款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履行代偿责任,不排除因此走向破产之可能,同时,担保企业对银行的负债同样还有其他社会第三方企业为其提供担保,必将引发更深、更广的社会连锁反应,对地方工业发展,金融环境及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冲击,笔者称之为社会经济发展因素。笔者认为,涉及大规模民间借贷的企业在申请破产重整之前应该就上述五项因素给于严肃的审查,在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果断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在接到重整申请后也因就上述五项因素给于审慎审查,以确定是否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重整管理人在接受管理人制定后应重点审查上述因素,以合理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二、适用破产重整程序挽救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的可行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能够使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所有债权债务及资产权属关系处于“冻结”状态,包括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民事诉讼、执行暂停审理,贷借利息停止计息等等,避免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状况持续恶化。根据破产程序的审理特点,能够利用司法权力审查、理清民间债权的真实情况,利于公平清偿债权。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能够利用人民法院强制裁判权力,依法公平重组债务,减轻债务压力并利用司法权力切断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一切法律关系,使新一个企业彻底甩掉包袱。能够使民间借贷债权人将获得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比例,债权人已能理性分析后大多能够支持企业重整。能够强制股东无偿转让股权,更换有实力股东,真实实现公司复兴。能够利用新投资人投资款及新公司经营收益最高限度的清偿民间债权,化解利益争分因素。新的重整投资可以使大多职工保留工作岗位,避免职工中滋生新的矛盾。投资人将会在短期内接管,并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避免企业因关门、倒闭所带来的优良资产闲置浪费与灭失。持续为政府带来可观的税收与社会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些都是重整制度设计之初的法律效果,也是适用重整制度拯救这类企业的可行性保障。&四、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重要疑难分析上图涵盖了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之全部环节及基本流程,现结合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可能存在的若干重要问题予以分析与建议。(一)关于重整管理人的组成(图示“2-3”环节)。法院裁定重整的同时需指定重整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及重整实务的一般做法,重整管理人应由具有管理人资格的律师所等中介机构担任,因涉及地方经济社会稳定,为更好的协调利益,化解社会纠纷,也能给重整后的企业相关政策的支持,提高管理人公信力,笔者认为,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的重整管理人最好能由政府支持工作为宜。(二)关于重整期间的经营管理(图示“3-1”环节)。重整期间内,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也可由管理人全面接管。这依据该企业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来决定。即便没有盈利能力,为维护职工稳定,有时也需要继续经营。因管理人并非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破产法规定可由企业自行管理经营,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全面监督。为了稳定债权人及职工情绪,提高招募投资人可能性,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仍应继续保持经营为宜,经营模式包括管理人监督下的企业自主生产经营以及潜在投资人租赁经营等方式。但债务人经营团队因牵涉到民间借贷事务中,原有经营团队很难得到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及职工各方面的信任,因此笔者建议由管理人招募经营管理团队较为妥当。(三)招募投资人环节(图示“3-2”环节)。投资人是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投资人的引入将给清偿债权带来稳定的资金来源,也给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今后的产业升级及扩大再生产带来有力的保证。在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重整程序中,这种关键作用突出表现在债权人的理解与信任上,否则没有清偿保障的重整计划草案难以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这将给重整管理人实务工作及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因投资人投资行为系市场自主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至法院审理期间结束之前招募。招募投资人涉及大量的材料准备及谈判工作,管理人应该将企业有关重整必要因素重点向投资人推荐,特别是资产因素及市场因素,管理人可制作详尽的招募工作方案,包括招募说明书、招募范围、招募方式、招募时间等内容。投资人的重整投资行为不是他们做的慈善事业,投资人一定会科学演算投资回报率,因此也必将涉及大量的商务谈判、大量的法务、财务商务工作,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且招募时间紧迫,工作意义重大,管理人主管招募的有关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沟通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笔者难以做出合理性调研,需要管理人就特殊案件做特殊应对。各项工作完成之后应就重整投资事宜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并将投资协议中关于收购企业资产的重整措施及投资款的支付与使用等内容简要编写在重整计划中,供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四)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图示“3-3”环节)。债权申报与登记工作是该类重整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因为涉及各类型且数量大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权结构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多种情况,需要在申报与登记过程甄别:1、无书面债权证据材料。该类债权人大多系形式债权人后的实际债权人,他们没有形成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单方面认定自己是债权人,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材料,该类债权申报后,应建议申报人及时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对不能短期内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书面告知债权人不接受申报。2、债务人未留存债权原件的债权。一般民间借贷的后期,企业对债务管理极不规范,可能债务人就没有留存债权原件,该类债权申报后,管理人应及时向企业财务人员核实证据证明的相关事实,并要求申报人出具资金支付凭证,凭有效凭证及企业财务人员的书面证言登记债权。3、以旧合同换新合同债权。该类债权系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后,债权人将利息转为本金后更换新合同的债权申报情况。登记该类债权应严格结合资金支付平凭证审查文件材料(合同),区别新旧合同,并询证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相关资金往来等情况后登记债权。4、以货物合同名义形成的借贷债权。该类债权的证据形式是企业的对外销售合同,实质内容为支付利息的对外借贷。该类债权应询问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销售人员,核实合同内容,如系真实货物购销合同的,统一标示处理。5、含违法利息的债权。对于合同约定利息或实际支付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四倍以上的债权,应接受申报后统一登记,并依法核实合法债权金额。告知申报人核定金额书数目,征询申报人核定金额意见。如申报人不同意,则建议申报人依法确认后再次申报债权。6、支付过高额利息的债权。结合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计算违法利息折抵本金后的债权余额,以该余额登记债权,告知申报人登记数额。申报人不接受的,书面告知债权存有争议,建议依法确认后再次申报债权。对已支付利息高于合法债权数额的,应书面告知退还债务人财产,拒不退还的,管理人应依法提起相应追诉程序。7、有担保债权。对该类债权应告知债权人提交担保材料。由其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告知担保人主债权人已经申报债权。对于已经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债权,告知其无权申报债权。由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应核查担保财产是否真实存在后分别登记于优先债权或一般债权登记表中。8、职工债权依职权调查公示。所欠职工债权,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及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等,管理人应依法依职权调查后向职工公示,不需要职工申报。对公示职权有异议的,可以与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此外,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登记债权后应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对没有异议的债权登记造册后提交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因此,管理人的登记工作关系债权公平清偿的重大问题。管理人应在接受申报债权之前结合专业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就债权债务问题与企业相关人员充分沟通,了解债权债务组成和分类,安排好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安排的具体事宜,包括选定工作场所,组织人员分工、文件接收等日常工作制度、安全与稳定工作措施、排印《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审查登记表》各项法律文书等。(五)管理人履行职权(图示“3-4”环节)。管理人履行的职权包括调查职工债权、追回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资产、代表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参加诉讼等,其中,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大多该类债权约定不明,偿还金额与余额难以确认,只能依靠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来解决。因此,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重整程序中,可能涉及较多债权确认诉讼。管理人的工作时重整程序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基本保障,且涉及各项具体琐碎工作及各项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六)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图示“3-7”环节)。根据重整制度的设计,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前称为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是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文件,相关利益均在该方案中规划调整。重整程序中所有工作都是围绕草案的制定来开展。重整计划草案详细包括以下内容: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重整的其他方案(如,职工安置方案、投资人招募方案等)。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一方制定。但因涉及复杂的社会局面及繁琐的法律问题,在重整实务中,一般均是由管理人、重整企业、投资人共同制定,必要时征求债权人意见。其中,重整经营管理方案由企业及投资人制定,其他方案由管理人制定。以下简要介绍:1、生产经营方案。该方案主要由新投资人依据其经营战略制定,为保证重整计划的可监督性及操作性,投资人应制定严格的经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有志于公司主营行业的投资经营计划、提供经管理人监管的正常现金经营性流量、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短期规划、企业发展壮大及资本运作方案、上市方案等。该方案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企业的经营内容,并且接受管理人及法院的监督,不能随意更改。新的投资人必须保证优先留用职工及原定经营战略中相关经营行为的持续等。结合公司生产线产能、市场销售等实际情况及投资人投资,可行性措施如下:恢复生产措施。完善设备,创造附加值措施。深化发展措施。其他综合发展措施。2、债权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债权分类及调整。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债权通过草案予以公示,并按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以及普通债权予以分类。根据投资人投资总额及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的负债结构分别调整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一次性或者分批予以清偿。草案中关于民间借贷债权的调整应根据可供分配资金与审查确认后的债权等因素谨慎衡量,科学演算。破产法规定,重整表决组中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标准不等的小额债权人组,这是为了化解不同性质债权人利益主张不同所导致的矛盾。小额债权可能关系到债权人生存,需要特殊予以保护,如规定小额债权清偿率略早于大额债权等。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重整可参照这一清偿方式,酌情设置小额债权人组。值得注意的是,多数类似企业的重整投资人资金难以清偿一定比例的债权,不少重整方案中会设计债权股方式清偿债权,重整过程中可以有区别的征求有意向债权人利用债权转股权方式实现债权清偿,降低债务人资产负债比例,降低投资人清偿债务的压力和风险。3、股权调整方案。该方案建立在债务人原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益为负值的基础上,将原股东股权全部调整为零,由投资人取得全部股权。草案调整股东权益的,应该设置股东组表决股权调整方案。股东组表决不通过的,法院在需要时可依法强制裁定原股东调整为零。但笔者留意到,不少企业股东股权已经为借贷出质给债权人,该股权出质后是否同样应该调整为零,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笔者认为,破产程序启动后,股东股权已经不存在价值,对于质权人来说类同于质押物的灭失,出质后的股权同样应该调整为零,债权人应该以其他方式主张权益。4、其他有利于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的方案设想。&得益于王新欣教授多次提到的“出售式”资产重整措施。笔者认为该种方式同样适合于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管理人可以将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机械设备、对外股权投资等具有变现资格和变现能力的资产,在重整过程中出售给战略投资人,由投资人重新整合利用,发掘潜能,实现主营产业的复兴,保留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市场主体资格若干时间,逐步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出售式重整措施的实施可以抛开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沉重历史包袱和不良商誉,让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持续为社会创造价值财富,但具体方式还需要实践中进一步发现问题。5、其他方案。草案中还包括如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与监督期间方案,该方案是指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执行各项资产债务重组的期间,该时间内,新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期间的长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八)工商登记变更环节(图示“5-1”环节)。因破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变更股东信息是重整实践中出现较多问题的环节。如果原股东同意放弃股权,应与新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那么工商登记变更应没有阻碍。但如果原股东不同意变更,即便人民法院强制批准,也可能得不到工商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不予变更。这一工作需要管理人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沟通。(九)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之后称之为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后,在新的投资人经营管理下,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该期间依然受到法院及管理人的监督,如果新的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不能全部、充分执行该计划,管理人或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且具有不可逆转性,具有预防与惩罚性质。但重整实务中,债权按既定方案清偿后,一般不会出现再次申请宣告破产的情况。在重整计划的各项方案执行完毕后,企业恢复期独立的法人资格,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重整工作结束。但近期出现不少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要求变更重整计划措施的问题,破产法对此没有做明确规定,根据重整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符合挽救企业的目的,可有有条件的变更重整计划。笔者赞成这一看法,但笔者认为,应该十分慎重,重整计划的执行实在耗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及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后达成的挽救计划,与其说是为了彻底挽救企业,不如所是为了给各利害关系人更好实现利益的一个机会,如果轻易更改重整计划,那么所有人的权益都将长期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这是不符合权利保护的一般法治逻辑的。综上,笔者就所了解的设计大规模民间借贷企业的破产重整问题给于梳理,并希望在国家重视推广破产及重整制度的环境下能够为该类企业提供一些新的思路,能够为法院审判及管理人的实务工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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