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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环保法 掀起家居行业“绿色革命”
来源:凤凰网 | 发布时间:
& & & &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被号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新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各行各业带来深刻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家具行业,新环保法的实施必然导致大批家具企业升级转型,那么在新《环境保护法》的影响下,家具企业是碰上机遇,还是面临挑战呢?不可置否,新环保法将掀起家具行业的一场&绿色革命&。
& & & &环保法新增内容大起底
& & & &所谓的&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其实是中国环保部门针对企业的环保违法行为加大了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 & & &新增内容1:&按日计罚&
& & & &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中,新增了&按日计罚&的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也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相比之前的对环境违法罚款仅是一个定数, 而且数额并不大,不少企业会抱着&违法交罚款就完事&的侥幸心理。新法实施,罚款数额上不封顶,迫使一些经常违法的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 & & &新增内容2:行政拘留
& & & 《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的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对清洁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拘留,对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 & & &新增内容3:拿&保护伞&开刀
& & & &对个别地方官员的默许纵容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 & & &环保新法对家具行业的长远影响
& & & &新环保法的出台与实施对各行各业都有着深刻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家具行业。其实环保家居的说法已经不是第一次提起了,这一大话题一直都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
& & & &新环保法对环境检测、处罚制度、公众监督等的热门话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新环保的出台和实施,必然会进一步促进家具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对环保的关注度。新环保法不仅能够规范家具行业,同时也能为家具企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 & & &新条款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罚款,而且罚款无上限,这无疑是对环境违法的企业下了&高额罚单&,在这种强有力的处罚条款制约下,迫使一些长期违法的家具企业迅速改掉违法行为。
环保新法促进企业升级
& & & 日环保新法的实施,必然促进家具行业的升级转型。虽说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但是环保新法的实施对家居行业是一件好事,尤其是一些正规的、大规模的家具企业。
& & & &现在,从各种各样的调查中不难发现,家居行业中仍然有不少小企业在环保方面出现违规违法的现象,而且有不少企业也曾经被罚款,但是旧法规的罚款与企业每年赚到的利润相比,仅是九牛一毛,违法成本过低,让这些不正规的企业为了利润,宁愿违法。
& & & &此次修正的环保新法,对环境保护的处罚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让这些经常违法的企业难以继续生存。对合法的、正规的大企业来说,整个市场会更干净,新环保法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对环保投入大的企业将更有市场竞争力,而对一些&小作坊&则增添了压力,促使他们投入资本整改,一些无法达到标准的企业将被淘汰。
& & & &环保新法对消费者的影响
& & & &环保新法的实施对于企业有深刻的影响,不少消费者就开始担心,新法对企业环保的投入有严格的规定,让消费者受益的同时,企业在环保上的投入会转嫁到消费者上。
& & & &专家表示,在环保新法未出台前,不少品牌企业就一直十分注重环保,对于以往使用劣质材料的企业,新环保法会让其环保成本增加,产品价格必然上涨,但对于一些符合标准的企业来说,产品价格波动不会太大。
& & & &作为消费者,最大的希望是使用上价廉物美、高品质的环保产品,尽管产品的价格有所波动,但其安全性和总体价值是传统产品不可相比的。
& & & &修正后的《环境保护法》对家具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同时也是给企业的一个机遇,让企业有一个升级转型的机会,让整个家居行业市场更加干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对于消费者来说,环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总体价值是传统产品无可比拟的,所以说消费者在环保新法当中也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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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背景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新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对于制药行业来说,新环保法将形成更加严厉的倒逼机制,迫使企业投入更多的财力和精力来提高自身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水平。目前,制药行业面临的压力较大,但就长远来看,新法对于整个制药行业的转型和提升最终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转型之路并非易事,如何以最小的环境成本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让节能环保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摆脱困境,这成为新政之下制药企业面临的新课题。为了提高制药企业对新环保法的认识,进一步学习执行新环保法,探索制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环保新形势下制药企业的转型升级,加强制药企业与环保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在“第73届中国国际医药原料药/中间体/包装/设备交易会”同期,由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主办,谷腾环保网、国药励展联合承办的“展望2015:绿色制药高峰论坛”将于11月27日在广州召开。论坛将重点邀请制药、环保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制药企业、节能环保企业等代表参会,宣传贯彻新环保法,针对制药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进行研讨。具体如下:论坛主题
环保新政,绿色先行——解读2015新环保法研讨专题
11月27日上午
解读新环保法主持人: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资深副会长
张明禹时间内容安排9:00-9:30论坛开幕式(展会现场)10:00~10:05主持人介绍参会嘉宾10:05~10:20 嘉宾致辞10:20~11:00 新《环境保护法》的解读:新环保法的特点,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各方责任,工业企业的法律义务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1:00~11:40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司法解释、实施细则分析,典型案例分析11:40~12:20 新《环境保护法》的理解:新法实施后对制药企业的冲击,企业如何解决实际问题,如何转型升级12:20~13:30午餐11月27日下午制药行业的绿色转型13:30~13:55中国制药的环保责任:制药企业面临的环保困境,环保需求分析13:55~14:20制药企业的治污思路:制药行业节能环保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14:20~14:45 现有环保设施的提标改造技术与产品:制药行业“三废”治理提标改造典型案例分析14:45~15:10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性:制药企业清洁生产典型案例分析,如何追求环保竞争力清洁生产是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推进清洁生产对于制药工业产业转型的重要意义15:10~15:30茶歇,交流15:30~16:30圆桌讨论(第一部分)讨论话题:制药企业如何解决眼前环保问题?①
现有废水、废气环保设施,如何进行技术改造或局部改造,达到排放标准?②
如何降低制药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营成本?③
制药“三废”治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④
制药菌渣无害化及资源化处理处置途径⑤
制药行业污泥处理处置途径⑥
制药行业清洁生产新技术...讨论嘉宾(共6位):“制药环保展团”代表16:30~17:30 圆桌讨论(第二部分)讨论话题:制药企业未来应如何绿色发展?①新环保法实施后,制药企业面临的压力与感受②新环保法实施后,制药企业管理方式、环保思路应如何转变?③新环保法实施对环保企业的机遇与挑战,对制药环保的影响④制药企业如何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实现绿色转型⑤如何将环保成本纳入企业产品成本,推行“优责优价”?...讨论嘉宾(共6位):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抗生素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玉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技术部主任
燕中凯中国清洁生产联盟(环保部华南所清洁生产中心)制药环保展团代表(1位)...17:30~17:40 总结发言详情垂询:苏小姐或关注会议论坛“制药及环保系列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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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新增内容大起底 最严环保法掀“绿色革命”
日期: 10: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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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被号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新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各行各业带来深刻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家具行业,新环保法的实施必然导致大批家具企业升级转型,那么在新《环境保护法》的影响下,家具企业是碰上机遇,还是面临挑战呢?不可置否,新环保法将掀起家具行业的一场“绿色革命”。
环保法新增内容大起底
所谓的“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其实是中国环保部门针对企业的环保违法行为加大了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新增内容1:“按日计罚”
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中,新增了“按日计罚”的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也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相比之前的对环境违法罚款仅是一个定数,
而且数额并不大,不少企业会抱着“违法交罚款就完事”的侥幸心理。新法实施,罚款数额上不封顶,迫使一些经常违法的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新增内容2: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的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对清洁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拘留,对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内容3:拿“保护伞”开刀
对个别地方官员的默许纵容行为,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环保新法对家具行业的长远影响
新环保法的出台与实施对各行各业都有着深刻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家具行业。其实环保家居的说法已经不是第一次提起了,这一大话题一直都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
新环保法对环境检测、处罚制度、公众监督等的热门话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新环保的出台和实施,必然会进一步促进家具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企业对环保的关注度。新环保法不仅能够规范家具行业,同时也能为家具企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条款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罚款,而且罚款无上限,这无疑是对环境违法的企业下了“高额罚单”,在这种强有力的处罚条款制约下,迫使一些长期违法的家具企业迅速改掉违法行为。
环保新法促进企业升级
日环保新法的实施,必然促进家具行业的升级转型。虽说是“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但是环保新法的实施对家居行业是一件好事,尤其是一些正规的、大规模的家具企业。
最严环保法掀起家具行业“绿色革命”
现在,从各种各样的调查中不难发现,家居行业中仍然有不少小企业在环保方面出现违规违法的现象,而且有不少企业也曾经被罚款,但是旧法规的罚款与企业每年赚到的利润相比,仅是九牛一毛,违法成本过低,让这些不正规的企业为了利润,宁愿违法。
此次修正的环保新法,对环境保护的处罚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让这些经常违法的企业难以继续生存。对合法的、正规的大企业来说,整个市场会更干净,新环保法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对环保投入大的企业将更有市场竞争力,而对一些“小作坊”则增添了压力,促使他们投入资本整改,一些无法达到标准的企业将被淘汰。
环保新法对消费者的影响
环保新法的实施对于企业有深刻的影响,不少消费者就开始担心,新法对企业环保的投入有严格的规定,让消费者受益的同时,企业在环保上的投入会转嫁到消费者上。
据北京了解到,专家表示,在环保新法未出台前,不少品牌企业就一直十分注重环保,对于以往使用劣质材料的企业,新环保法会让其环保成本增加,产品价格必然上涨,但对于一些符合标准的企业来说,产品价格波动不会太大。
作为消费者,最大的希望是使用上价廉物美、高品质的环保产品,尽管产品的价格有所波动,但其安全性和总体价值是传统产品不可相比的。
点评:修正后的《环境保护法》对家具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同时也是给企业的一个机遇,让企业有一个升级转型的机会,让整个家居行业市场更加干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对于消费者来说,环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总体价值是传统产品无可比拟的,所以说消费者在环保新法当中也是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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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环保法修改
  环保法修改因为将对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备受关注,自去年启动以来,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各种观点激烈交锋,这不仅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他同样和人类的生存环境息息相关,长久以来亟待通过修法来解决的问题成为了难点和重点,环保法修改迫在眉睫。
【相关新闻】环保法“有限修改”渐成新共识 专官员攻防修法幅度
  环保法修改因为将对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备受关注,自去年启动以来,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各种观点激烈交锋,目前基本达成“有限修改”的共识。  环保法修改紧锣密鼓  在环保法颁布22年后的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环保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随后,环保部成立了环保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起草了修改建议初稿(简称“初稿”)。2011年9月,环保法草案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2011年,环保法修正草案稿(简称“送审稿”)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阅,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暨研讨会上,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强调,配合全国人大修改好环保法,是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他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经济综合和法制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部门间联动,共同推进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创新。  近日,中国最大的环保社团、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致函全国人大法工委并建议,环保法已经到了非修不可的阶段,思想可以再开放一些,步子可以再迈得大一些,如立法应进一步在法律条款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而现行环保法及修正案草案在此方面的规定明显不足。  除此之外,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近期主办的“环保法修改专题研讨会”,立法机构、环保部门、地方公检法机关、环境法学界等人士均提出了各自主张。  “有限修改”成最新共识  在上述研讨会上,兼任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的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称,人大代表关于环保法修改的议案已经提了16年,本次环保法修改的机会来之不易。  他呼吁,与会专家学者总体赞成送审稿的技术路线,都支持尽早解决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所有问题都要求解决的难度很大,全面修改不可行,现在要抓住时机和优势,“哪怕解决几条也是对环保法的推进”。他同时承诺,全国人大环资委将认真研究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所谓“技术路线”,就包括“有限修改”原则。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蔡微表示,对一些目前还在研究探索、尚在试点、存在争议、可改可不改、不改也不影响法律执行的内容,本次的修改没有涉及。环保部相关官员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表示,即便有些立法建议进入不了新环保法,也可以为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条例等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环保部一位官员表示,要按照部领导提出的“敢于提出,善于放弃,勇于坚持”的要求,继续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工委针对环保法实施过程和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等有针对性的问题,围绕“加强政府的环境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推动公众参与、强化法律责任”等重点领域,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做好环保法的修订工作。  环保部下属研究机构一位负责人介绍道,目前比较主流的意见是“8+1”修改法,即把重点放在修改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上,集中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境监测、公共环境权益、环境标准、跨行政区协调、政府环境责任”这8个方面和“法律责任强化”这个综合调控。  但他承认,如果真按照这个思路修法,可能引发两个重大问题:一是把本来应该进行改革的现有环保管理体制及其配套政策固化下来,给今后调整环保战略和改革体制机制增加难度;二是没有用好用足修改“环保基本法”的机会,“这是高度稀缺的资源”。  “今年以来,‘有限修改’原则基本成为各方的最新共识,这是环境法学界实现不了战略层面大改动的妥协,但现在‘送审稿’在战术层面都出现倒退的迹象,这就说不过去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原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蔡守秋15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在一次环保法修订内部研讨会上,自己与立法机构人士展开了激烈辩论,因为“初稿”中新增的多个增强环保法执行力的条款,已在“送审稿”中被删除。  专家官员攻防修法幅度  多位受访专家学者向记者证实,在“初稿”成为“送审稿”后,“按日计罚”“政策环评”等条款已被悄然删除,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环保法修订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曦认为“方向对头,步子不大”,中华环保联合会一位专家透露:“有关部门……‘不动筋骨’的理由也表述为‘时机尚未成熟’,以及遭遇地方政府的重重阻力。”  中华环保联合会这位专家透露,“地方政府环保绩效考核”曾经写入环保法某一版的草案建议稿,即对没达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由环保部“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约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并在全国通报”。该专家称,由于这一内容空前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并使得环保部门的权力扩张,“已经在送审稿中删除了”。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告诉记者,立法机构认为,“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等环境经济政策的主管部门不是环保部门,不应列入新环保法,“但我认为,这部法律是国家的环保基本法,而不是环保部门规章,不应局限在环保部门的职能范围内”。吕克勤建议,环保部门别把修法作为强化环保执法权(如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冻结权、扣押权)的手段,从而引发其他部门分歧。  一位参与环保法“初稿”专家咨询的环境法学家15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在各方对修法幅度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不修法比修法好,可以再观察一段时间。  一位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则对“维持现状”表示担忧。他认为,当前,环保法与各个单项的污染防治法和资源保护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处于同等法律位阶,使得环保法难以发挥其母法的作用,在实施中被虚置起来。如果实在不能将其升格为全国人大通过的“环境基本法”,他建议,至少应该确定当前的修改思路:将环境和资源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重点解决不同环境要素、不同资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综合、平衡问题,设计和提炼综合性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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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了32年的环境法终于启动修改了。环保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今天透露,环保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今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受全国人大环资委的委托,环保部已经开始起草修改稿;此次环保法的修改将围绕8个重点来进行,而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的落实是法律修改排在第一位的重点。  1979年,我国开始试行环保法,1989年经修改后,这部法律正式施行。此后20多年的时间里,这部法律再没有修改过。“从1995年至今,大概有2300多名人大代表提交了75份议案,要求修改环保法。”环保部法规司这位负责人说。在社会各方面一致呼吁下,人大环资委决定对其修改。  从近年来频发的重金属以及其他严重污染事件,监管部门分析后认为,环境污染和政府责任密切相关。这位负责人认为,“无论是环境污染事件,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归根到底,可能都有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比如,血铅事件的不断发生,可能是政府在造成环境污染方面的责任会更大。”  这位负责人说,针对目前政府环境责任缺失的实际,修改环保法时针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制定了许多制度,而且力度比较大。此外,对公众环境权益也有涉及,草案中将设立公众依法享有良好环境的权益。在法律责任方面也有一些创新。草案希望加大对企业非法排污的惩罚力度,“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修改草案都涉及到了。”他表示,这些条款的设立是让环保部门能够有“杀手锏”对付企业严重违法排污行为。记者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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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初南方发生的冰雪灾害过后,人们在欢庆之余,发现一些公路边上的花草成片地死亡。专家在现场勘测后认为,这是抗击冰雪灾害所采用的特殊措施――大量使用融雪剂造成的。  融雪剂具有解冻、防冻等功能,不仅在中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也是最常用的除冰雪用品。  但是,很多融雪剂含有氯化钠、氯化镁等化学物质,这些物质促使冰雪融化后,也随融化后的水一起进入环境。由于使用量大,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和设施产生副作用。为此,强调高质量保护环境的欧美等发达国家,是在严格管制的前提下使用融雪剂的。  融雪剂在现实中之所以产生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因为环境污染的预防工作没有做好。预防工作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物质进行环境评价,即某种化学物质或者化学品能否进口、生产或者使用。二是对行为进行环境评价。对于允许生产和使用的物质,法律要求,在企业进行生产或者被使用者较大数量地使用时,应当对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性评价,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遗憾的是,我国的环保法律,无论是环境问题预防的立法,还是化学品管理的立法,对融雪剂的法律规范都很不充分。  我国专门起环境污染预防作用的法律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但是该法由于立法目的所限,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仅适用于规划、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等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特别是环境风险问题,则不涉及。二是仅适用于规划、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等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而不适用于一些非规划、开发和建设的行为,如农药试用行为、融雪剂喷洒行为等。  我国专门管制化学物质和化学品的子部门法――化学品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清洁生产法》、《新化学物质管理办法》等,在融雪剂等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管制方面,也有一些不足:一是缺少一部综合性的化学物污染防治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二是在化学物的安全评价方面,在化学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缺乏专门的立法。三是现行的污染控制法缺乏化学物的污染预防性的规定。四是某些子部门法因其法律位阶低,难以有大的作为。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应对症下药,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制定《化学物环境安全评价条例》、《化学物登记和销售条例》,在此基础上制定《化学物环境管理法》,对融雪剂等化学品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构建全方位的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管理和产品替代制度。二是对《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化学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化学物环境管理的内容进行协调,建立交通、安全、商业、质量监督和环保等部门互动的化学物质监管机制,把融雪剂等化学品的使用监管和环境污染防治科学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从法治的角度解决融雪剂等化学品的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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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链接】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环保法》修订--方向对头 步子不大
  《环境保护法》(下称《环保法》)于1989年颁布,施行已20多年,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治理压力重重的背景下,对这部法律不完善之处加以修订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环保法》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当年11月,环保法修订终稿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送审。  政府对环境质量责任是此次修法的重点内容。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认为,其中对政府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的措施还是太少。  王曦评价,《环保法》的修订是“方向对头,步子不大”。  政府决策应该被监督  《21世纪》:你在大会发言中认为应该用法律保障环保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并提出环保主体间存在一个互动三角。这种互动关系是怎样的?  王曦:从主体互动关系的角度来看,环保事业主体主要有三个,即政府、企业和第三方主体。在三大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管制互动和两种监督互动。前者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后者指第三方主体分别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互动。也就是说,政府既是管制者,也是被监督者,企业既是被管制者,也是被监督者,而第三方主要担负监督的作用。  《21世纪》:目前的法律体系在保障环保主体良性互动方面,还有哪些缺陷?  王曦:这三类主体的互动关系在法治建设中,政府对企业的管制关系比较完备,另外两种比较薄弱。尤其是对政府参与互动的行为,目前没有太多约束。政府以经济决策影响环境时,应该作为被监督者,成为被约束的对象,而目前,对于政府这方面进行约束的法律是十分苍白的。  《21世纪》:对政府决策阶段的约束应该如何进行?  王曦:在政府决策阶段应该信息公开。特别是要让可能受到政府引进项目影响的公众事先知道,征求他们的意见。此外,还可以设立环境咨询委员会,以非官方的代表为主,让他们有权列席规划和招商引资的会议,在决策的早期能够听取社会意见。  “方向对头,步子不大”  《21世纪》:《环保法》修订终稿已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你如何评价此次对《环保法》的修订?  王曦:我认为环保法修改的方向应该是以管政府为主的法,以弥补现在环保类法律的大缺陷。现在对于环保法的修订,的确是朝着这个方向在走,比如说环保质量纳入政府官员的业绩考核,所以说方向是对头的。  但是步子不够大,是因为在最新的修改稿中,除了这一点外,对政府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的措施还太少,特别是在决策阶段,如何信息公开,邀请社会参与,最新的修改稿还没有做出制度设计。如果照现在的版本颁布实施,依然没有对决策阶段的约束,也就是政府作为“运动员”的角色没得到规范。  此外,目前仅将环保质量纳入政府官员的业绩考核,我认为还应该加一条,对政府在遵守环保法律的情况也要纳入业绩考核。比如,我们在进行环境事件的研究时发现,几乎所有大的污染情况出现时,翻查企业历史,都会存在环评上的问题。我建议,如果一个政府辖区内反复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在考核中有所体现?
【观点链接】每日经济新闻:政策环评最后时刻遭拿下 环保法仍缺关键一环
  2011年底,《环境保护法》修订后正式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送审,由于此次修法之前被定调为“小修小补”,各界寄望的一些亮点最终“失色”。其中,尤以政策环评内容最后时刻遭“拿下”让学界感到遗憾,多位环保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政策环评入列环保“母法”无望。  按照国际惯例,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体系,包括战略环评和项目环评,其中政策环评和规划环评通常被纳入战略环评当中。政策环评是对宏观政策、法律法规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环保部一位官员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由于政策环评在我国环评领域长期缺失,导致一些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变味。各界呼吁了近十年的政策环评,由于牵涉了太多的部门利益,何时亮相仍无答案。  不完整的环评体系  我国现有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但政策环评一直缺失。即便就在此次环保 “母法”的讨论稿中,政策环评还是被拿下。  在讨论稿第三章第15条中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拟定的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草案,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这一条款与2002年通过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形成对接,环评法增加了规划环评,倘若此次增加政策环评,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政策环评主要是对政府行为的限制,因此阻力最大。环保部一位官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主要是一些部门反对强烈,现在的项目环评基本都是通过。项目环评处于决策链的末端,约束范围过小,相对被动。  这位官员指出,完整的环评首先是政策环评,其次是规划环评,最后是项目环评,但是我国现在的环评,一直处在“先天不足”的状态。  早在2005年,时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的潘岳就撰文指出,从理论上讲,政策战略环评应先行之,区域与行业的规划环评次之,而建设项目的环评则再次之。但就我国现有国情而言,战略环评的切入点只能在规划环评,但规划环评的层次仍不够,许多更大的环境问题,需要在更高层次即政策层面予以解决。  政策环评面临难题  事实是,政策环评并非首次在环保“母法”的修订过程之中遭遇删除的经历,早环评法颁布时,在定稿前夕删除了政策环评的相关条款。  由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任主编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释义》中指出,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中,曾将环评范围由项目环评扩大到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和规划进行环评。然而“一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关于对政策进行环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迄今尚未对政策进行环评的实践经验,因此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但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部门的 “抵制”,环保部环评司原司长牟广丰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当时环评法立法时,就遭遇不同的声音,认为政策出台无需环评。  同样,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耿海清撰文指出,即便在环评法中引入规划环评,并对开展规划环评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至今仍受到一些部门的抵制。  规划环评没有广泛开展,规划和规划审批部门不按法律要求办事的情况屡见不鲜,即使开展了规划环评的行业和区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很多困难。耿海清认为,对于政策环评,目前还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很难纳入法律程序。  而作为环评法的主要发起者和亲历者,牟广丰对眼下的环评略感无奈,他说环评法初衷就想从源头上予以论证利弊,但是现在的境遇是对决策源头,至今难以介入。  牟广丰认为,相关部门态度消极的背后,主要在于对行政审批权力被监督的抗拒,同时也是 “环境保护不利于经济和就业”的唯GDP观念使然。  现实是,我国环评基本都是在地方规划形成文本初稿、征求意见时才介入,规划基本成型,甚至选址已经确定,因此很难因为环评不合格而使项目“搁浅”。环评威慑力大大降低。  环评管理存缺陷  在耿海清看来,我国环评一直主要针对具体的建设项目,并未涉及立法、政策层次。经验表明,政策和规划失误带来的环境破坏要远远超过建设项目。  即便进行规划环评,也是政府自己监督,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公正性难以保证。而项目环评也存在很多纰漏,如项目环评未经批准、审核就擅自开工建设等。  除此之外,我国环评监管环节向来薄弱,重审批、轻监管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比如,许多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批文,为建设项目上马扫清障碍,对环评文件的内容漠不关心,甚至根本不清楚。  耿海清指出,“在地方政府握有投资主导权的经济管理体制下,有的环保部门甚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厂址选择明显错误的项目也予以审批。”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只有70%左右,地市级只有40%左右。在年经过环保部审批,已建成的802个项目中,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运和久拖不验项目就有90个,占总建成项目数的11.2%。  在地方审批的项目中,未经验收即投产运行或没有很好落实“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环保设施须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要求的项目更为普遍。  另外,公众缺乏参与环评的有效途径和热情,也是环评流于形式的原因之一。  记者手记  期待环境“拐点”到来  上世纪50年代,诺贝尔奖获得者、经济学家库兹涅茨研究表明,收入不均现象随着经济增长先升后降,呈现倒U型曲线关系,此为著名的库兹涅茨曲线。  40年多后,美国经济学家格鲁斯曼等人研究发现部分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经济增长的长期关系也呈现倒U形曲线,这就是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即在经济发展初期,环境质量可能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恶化,但当经济达到一定水平后,环境质量又有可能逐步改善。  在对此理论的解释,更多的环保专家从政府对环境所实施的政策角度予以阐释,认为经济向好之后,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促使了环境“拐点”的到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认为,环境“拐点”的到来取决于人均收入、污染程度以及环境法律的完善,目前我国的人均GDP收入已经基本满足“拐点”出现的条件。  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并未与国际接轨。周珂指出,综观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环境“拐点”的出现并非必然,需要一个必要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现行环境问题相适应的法律修改。  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在环境“拐点”前后都进行了相应的法制变革,由早期单纯的从环境污染角度出发来考虑环境问题,演变为将环保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并环境优先。  不过,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极不适应,而且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环境法制的发展。  原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曾在一次会议上指出,如果我们对环境保护掉以轻心,很可能会超过环境承载,从而带来无法估量甚至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环境法修订的首要目的在于促进环境“拐点”的到来,但从此次环保法的修改来看,或许我们还将继续期待。
【观点链接】周珂:环境保护法修改应具历史责任感
  在环境保护领域,有一条著名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它通过对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演变模拟,来说明经济发展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影响。在这条倒U型曲线中可以清晰地看到,随着一个国家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由低趋高;当其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即到达某个“拐点”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程度又由高趋低,逐渐减缓。  这条曲线总结了众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已被当作一般规律。因此,目前很多人也试图用它来描述中国环境的发展前景。但在近日召开的中欧气候变化与社会生态运动比较国际研讨会上,来自维也纳大学的著名学者约瑟夫?鲍姆却指出,不要认为曲线是必然的规律,这一“拐点”可能会很晚出现,也可能永远不会出现。中国环境的发展面临多种可能性。  “这句话带给我的震动非常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周珂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人均GDP达到五六千美元时,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之所以出现‘拐点’,与其同时期通过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创新,促进经济的转型,推动企业和公众观念的转变是密不可分的。如今,我国的人均GDP已临近‘拐点’水平,能否出现‘拐点’,环境保护法修改责任重大。”  拐点的出现需要法制的变革  “综观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拐点’的出现并不是必然的,它需要一个必要条件,即法制的变革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现行环境问题相适应的法律修改。”周珂指出。  1992年以后,国际社会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发展观,日本通过制定环境基本法把可持续发展理念贯彻到了国内环境立法中。其环境基本法由一直侧重的公害治理,即简单的污染防治,向更深度扩展,加强了对生态保护、环境损害赔偿、加重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日本一样,各国在‘拐点’前后进行的法制变革和法律修改,都是深度的。而且,经过修改,环境法的目标也更加清晰了:由早期单纯的从环境污染角度出发来考虑环境问题,发展为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并且充分体现环境的优先性。这是一个重要的变革。”周珂介绍说。  “此外,发达国家在‘拐点’前后所进行的变革还体现在对各项相关机制的不断完善上。”周珂说,以往在环境保护中,各国或侧重于环境损害赔偿、或转为行政强制手段为主,机制较为简单。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治理的需要,相关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到目前为止,各国环境法的综合性机制起码已包含五方面要素。  周珂详细介绍了这五方面要素:一是加强行政管理。这不仅体现在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还体现在更重视政府行为及政策和法律制订过程中的环境守法。二是引入市场机制的作用,例如排污权交易等。三是注重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以及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自律功能。例如欧洲电子废弃物指令,即是在以往企业和行业的自律性规范的基础上生长为法律的。这类法律企业会认真重视、自觉遵守,成效相当好。四是公众的参与。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断扩展和深入,究其原因,除了各相关公益组织起作用外,将公民环境权写入法律当中、开展社会生态运动及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的作用都不容忽视。尤其是各国对加强公民环境教育的重视,有些国家专门制定环境教育法,或者在环境法中写入加强公众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的内容。五是环境司法的加强,特别是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高度重视。  “而以上这些因素,在我国现行环境法中表现得都不突出。”周珂最后总结道。  修法应当着重解决五个问题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不仅与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极不适应,而且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势严重不对称,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环境法制的发展。所以,环境法修改要力求在环境保护上跟国际接轨,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环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于需要法律作出规定的一定要作出规定。”周珂阐述了他对于修改环境法的基本设想。  据介绍,现行环境法主要强调的是环境保护行政主导这一单一机制,对政府行为的约束非常不到位,对于诸如政府环境问责、政府环境业绩考核等问题,法律基本上没有反映。“此外,像市场机制、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众参与和公众环境意识这些要素,特别是环境司法,我国的环境法也基本没有反映。”周珂补充道。因此,他认为,环境法修改首先需要着重解决的就是这些在环境法制中有目共睹的短板问题。  “第二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目前环境法制中存在的大问题,即法律实施效果差,执法力度差。”周珂指出,如何在修法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保证法律实施的效力,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率,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此外,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也是修法时需要斟酌的。”周珂介绍说,现行环境法在立法目的中对于二者的关系作了规定,即“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很明显,这一立法目的强调的是经济优先性。但是,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多次讲话中都提到经济建设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强调了环境优先性。这个观念既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又与国际相接轨,修法时一定要把它体现出来。”周珂同时建议,在修法时可以用“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来替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种提法。  周珂还指出,环境法应与其他专项的环境保护立法有所区别,因此,修法需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尤其是其中的一些重要原则。“比如风险预防。作为环境法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则,风险预防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体现出来。我建议一定要对其进行规定,强调未雨绸缪的观念。”周珂说。  “最后应在环境法修改时有所体现的,就是环境法的法律效力问题。”周珂说。据他介绍,许多发达国家都把环境法视为基本法并赋予其两重含义:一是这一法律针对的对象不再仅是公民、企业,也包括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二是它事实上的效力应当更高,更为人们所重视。因此,他建议,修法时环境法作为基本法的理念应当逐步树立。  环境法的修改事关国家形象  “环境法修改要有一种历史责任感。”采访接近尾声时,周珂语重心长地说。  周珂认为,修改环境法应当达到两个目的。第一个目的就是要促进“拐点”的到来。“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修法可以说是失败的,而且我们还要承担一个非常沉重的责任――为什么别的国家到了‘拐点’后,可以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拐过来’,但是我们修法之后却达不到这个效果?所以我认为,修法肩负着历史的责任。”周珂严肃地说:“而第二个目的,很简单,就是一定要针对目前中国存在的一些环境问题来修法,基于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来修法。”  在采访的最后,周珂指出,环境法修改事关我国在国际上的国家形象。“环境形象是一个国家国际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际社会对中国的环境问题颇为关注,而且有诸多国家的环境法制、环境立法的成功范例在前,如果中国修法后与之相比在效果上的差距没有缩小,在法律的先进程度上的距离没有拉近,那么中国的国家形象将大大受到损害。”  周珂进一步指出,在法律全球化中,我国最应当也是最可能做到的就是环境法的国际接轨。有国际上最先进而且已经实践证明是非常成功的经验在前,显然,中国的环境法修改可以也应当大有作为。
【观点链接】荆楚网(武汉):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强可实施性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昨日下午在湖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时呼吁:环境保护已日益成为民生问题,《环境保护法》应尽快修改,增强可实施性。  铬污染、癌症村、PM2.5……近几年环境污染问题凸显,这些词语频频见诸报端。环境保护,成为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吕忠梅长期从事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令她欣喜的是,她连续多次提出的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议案有了回应,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环保法修订工作。  吕忠梅认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已确定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没纳入环境保护法,这使得一些行政决策不能真正遵循“综合决策”的道路,一些污染项目仍在上马。二是环境监测和相关标准不健全,使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三是缺乏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老百姓总是在出现严重的损害后果后才知道出了环境问题,形成“企业污染、政府买单、老百姓受苦、生态受害”的恶性循环。四是法律责任不健全,司法诉讼的程序、制度都缺乏规定,大量环境纠纷无法进入司法程序。  针对《环境保护法》修改,吕忠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真正制定一部管用的法律,解决可实施性问题;二是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高法律的科学性。
【观点链接】王玉庆:尽早制定实施中国的“国家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10日说,建议以修改发布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契机,参照国际经验并根据国情,制定实施中国的“国家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王玉庆是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时作上述表示的。  他建议,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发布与国际接轨的新标准,开展PM2.5的监测,及时公布数据,设立国家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技专项”,针对区域复合污染协同控制技术开展系统研究,为制定实施“国家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提供科技支撑。  王玉庆表示,依法利用更严格的空气质量标准倒逼经济绿色转型。《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当地政府可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限期达标。强制限期达到新标准,可起到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  他建议,要加快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淘汰污染严重的黄标车,抓紧生产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油,大中城市要加快建设方便快捷、高效低碳、人性化的公共交通体系。  王玉庆表示,应完善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借鉴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成功经验,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以区域为单元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评估的工作机制。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清单,确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采取多种污染源、多种污染物综合协同控制措施。  他认为,应该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大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使公众能科学看待环境问题,理性参与环境政策制定和执行监督。  2011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全球城市空气污染报告涵盖了91个国家的1083个城市,中国28个省会城市排在900位以后,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
【其他】中国环境法网:《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定位
  一、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重大缺陷  现行《环境保护法》已颁布18年。在这18年中,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得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严重滞后于现实,存在着许多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指导思想存在重大缺陷。立法总是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时代背景的限制。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时,我国社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个时期的基本特征仍然是以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为最高目标。《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1992年7月,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先后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和《中国21世纪议程纲要》,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1994年,中国政府发表了《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以及人口、教育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和政策措施。2002年,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系统阐述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提出了一个综合性、长期和渐进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将“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包括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应当成为环境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因此,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现代环境保护理念和制度的缺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限期治理、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基本制度,侧重于政府管制方式,对市场方式的采用极为有限,没有体现现代环境保护理念。对于国际社会所倡导的环境新思潮、新动向未加以把握,严重滞后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向,且严重脱离我国生态建设的实际。基本上没有涉及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制度,留下了大量的制度空白。  第三,环境责任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理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政府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明确具体,且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环境责任的承担上侧重于“轻罚”、“轻刑”理念,也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杜绝环境问题的产生,对于重大污染环境主体,无法起到警戒作用。因而应当引入瑞士、新西兰等国家的做法,将重大环境污染的诸多违法事项引入刑法,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戒。  总而言之,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当结合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客观实际,对立法目的、修改模式、环境保护理念、制度体系等重新进行定位,以适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定位  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环境立法的目的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例如,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4321条为国会的目的宣言:“本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日本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者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构成环境保护政策的根本事项,综合而有计划地推进环境保护政策,在确保现在和未来的国民享有健康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开宗明义地宣称“本法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污染预防以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在该法的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制定本法。”这一立法目的,基于当时的国情之上,其理念内涵显得过于单调,且缺乏前瞻性。如何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定位,我国环境法学者发表了各种意见。例如,陈泉生教授认为,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应作如下修改:“为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环境清洁和维护生态平衡,以确保我国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制定本法。”王曦教授主张,《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应包含逐层递进的三种目的:一是直接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二是中介目的,“保障人类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三是最终目的,“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可分为具体目的、最终目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立法目的、价值目的等类型”,主张主要以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依据,将环境法的具体目的概述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五个方面。  我们认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注重生态安全和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第二,全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注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使资源效用、环境效益与社会利益得到有机统一;第三,确立代际正义原则,将当今世代的人类利益与后代人的环境权利统一于生态系统的保护之中。  三、《环境保护法》修改模式的定位  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调整领域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日益扩大,现已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宏大、综合性极强的法律体系。随之而来的是,单行法律越来越多,法律规范之间的重复和冲突等问题日益凸显。从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现行《环境保护法》只能被看做是一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但是,就这部法律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而言,它应当成为一部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如何实现环境法的统一性、综合性和系统性,使环境法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科学的与和谐的法律体系,成了当前《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一个重要议题。因此,修改模式的定位成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模式,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然后根据“基本法”的作用、功能和要求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及重要原则、制度等,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不赞成环境法的法典化的理由是,他们认为,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调整领域十分分散、复杂和多变,因此,调整手段也相应地要求灵活多样、具有针对性。而法典化将阻碍环境法理念的更新、调整领域的拓展以及调整方法的改进,难以真正有效地涵盖与解决所有环境法律问题。因此,依靠一部完备的环境法典来实现对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调整与规制,是行不通的。  另一种赞成环境法法典化的观点认为,法典的编纂能够使法律体系统一,逻辑清晰,对于作用领域广泛、调整对象复杂的环境法而言,制定出一部系统、综合的法典来加强环境法的统一,无疑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法典化能够统一、协调各单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矛盾和重复,有力促进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广泛的综合性、严密的逻辑性和完备的体系性的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从而使环境法达到更高的形式合理性;其次,以编纂环境法典为契机,可以固化与塑造先进的环境法理念,推动环境法向更高的实质合理性迈进。此外,统一的环境法典还能够大大加强环境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权威性与执行力。  我们认为,我国的环境法已具备了法典化的条件和基础。首先,环境立法比较全面。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资源保护法律、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数量众多,涵盖了环境基本法、污染控制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特别区域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等领域,为环境法典的编撰奠定了基础。其次,环境法的范畴体系不断完善。环境法范畴体系的发展情况,是环境法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随着环境问题受到重视的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环境法的范畴体系已基本形成,具有了相对独立完善的理论构架,形成了自身的权利义务、价值理念、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等基本范畴,为法典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环境法律实践的经验不断丰富,构建一部完整系统的,以可持续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为核心内容的环境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法典化应当成为法律体系完善之最高境界。因此,环境法的法典化,理应成为我国环境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四、《环境保护法》的制度体系定位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之际,立足于法典化进程,在体系上应当将现行《环境保护法》修改为《环境法典》的总则部分,将各项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整合进环境法典。《环境法典》分为总则、生态保护法、污染控制法和法律责任四个部分。总则规定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环境管理体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生态保护法规定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污染控制法规定水、大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放射性、农药等污染的防治。法律责任规定各种环境不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同时,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等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环境法应增加规定环境权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环境税收制度和环境押金制度,以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度体系。  (一) 环境权制度  环境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因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的被害范围和被害人群不断扩大,而依据宪法基本人权保障规定引申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形态。环境权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权利概念,频繁地出现在国际法文献、西方国家学者的法学著作和司法实践中。美国学者J.萨克斯教授提出的“公共信托论”(public trust theory)为环境权的概念进行了定位,而日本的《东京宣言》对环境权理论进一步进行了确认:“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宣称,“人类有权在一种能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权的法律实践已经逐渐显露出了这样一种发展趋势:注重和强调道德和精神取向的环境共享权,高度关注公共的环境福利,越来越严格地限制财产和物质取向的个人权利,并通过创制一系列新的程序和信息工具如环境知情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环境诉权等来保障环境共享权的实现。在这一发展趋势中,在立法中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来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人民环境权”、“良好环境权”、“洁净空气和洁净水权”、“环境问题上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与获得司法救济权”、“土著人环境权”、“儿童环境权”、“妇女环境权”等新的环境权术语。这些新的权利,都是在不同的法律文献中对于特定的公民群体的环境权的具体描述,属于人类集体的环境权和公民个体的环境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日,法国政府内阁会议通过了由古生物学家伊夫?考蓬领导的宪章委员会起草的《环境宪章》草案。法国总统希拉克在政府内阁会议通过这一宪法草案后,发表了一番慷慨激昂的讲话,认为法国政府内阁会议通过的《环境宪章》是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它将环境权奉为至高无上,使环境权取得了与1879年通过的政治和民事权利以及1946年通过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同等的法律地位。日,法国议会通过了《环境宪章》,并使该宪章成为法国现行宪法的一部分该宪章第一条规定,人人都有平衡的和尊重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时环境权成为宪法权利的一个伟大的实践。  环境权的内容,在实体上包括洁净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环境观赏权等,在程序上则体现为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权等。但由于环境权本身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必须借助于一些基本制度及基本原则得以体现和外在化,因此,我们在构建环境权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环境权的定位问题。环境权既是个体权利,又是集体权利,作为个体权利如何将它具体化,而作为集体权利如何使得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明确。第二,在环境权与其他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如何建立一个利益衡平机制,使当代与后代权利之间形成系统效应。  有学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环境权,应从立法上明确环境权,确立其宪法地位,在宪法中规定权利主体有对良好环境进行无害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通过《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对这一权利具体化,为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提供必要依据。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环境权,已经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二)公益诉讼制度  在环境危机日益加深的情况下,环境行政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公民环境权在法律上的缺位,导致行政诉讼保护、救济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有人认为,中国的公益诉讼,必须走一个思想培育、理念传播、民众素质发展的渐进式的过程,必须考虑到法律本土资源以及法律制度的移植与本土适应性改造的过程。因此,在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中,应当遵循两个原则:第一阶段应该采用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或支持公诉的方式进行;第二阶段或与第一阶段同步可以尝试将诉权赋予依法登记成立以公益目的为基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具体而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赋予从事环境保护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将诉讼主体由直接受到损害的公民扩大到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将提请司法审查和行政复议的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明确环境侵权诉讼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同时,应重视司法的力量,加强司法的介入。  (三)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从狭义理解,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还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我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立足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效益原则,通过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构建一整套补偿机制,将生态补偿落实到各个方面,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  (四)环境税收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必然伴随着环境资源的消耗和一定程度的破坏,环境税便是作为控制资源粗放利用而开征的一个税种,把应由资源开发者或消费者承担的对生态环境污染或破坏后的补偿以税收形式进行平衡。狭义的环境税,是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Arthur C.Pogou)提出的,即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与机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广义的环境税,是指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破坏、污染程度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对开发者征收的补偿税,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对消费者征收的产品税。现代意义的环境税,既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又能为人类的生活环境保持良好状态提供资金,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成为筹集财政收入的一个渠道;同时还可以通过税收,调整和改变个体或企业的生产消费方式,促使其行为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许多国家已规定了征收环境税。例如,法国《环境法典》规定了有关矿物燃料与可再生资源的税收政策。德国《废水纳税法》规定把废水排入水域要缴税,由州政府征收。纳税视废水的有害性而定,只要是废水排放者就负有纳税义务。荷兰则规定了对处理生活垃圾、提取地下水征税。  我国政府在制订环境税收制度时,必须重视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与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的统一,遵循公开、公平、效益和法定原则,将环境税制度化、法定化。同时,还应与整个国家的税费改革同步,调整现行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非绿色消费的税率,开征碳税和垃圾税等途径,完善环境税费体系。  (五)环境押金制度  环境法意义上的押金制度,是指对具有潜在污染的产品在销售时增加一项额外费用,如果通过回收这些产品或把它们的残余物送到指定的收集系统后达到了避免污染的目的,就把押金退回购买者。从国内外的具体实践来看,环境押金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针对特定产品的押金制度,通过回收和处理具有潜在污染的产品防止环境污染;二是针对特定区域的押金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设立环境押金。这些都可引入到我国的环境押金的构建,也可借鉴法国,把环境押金扩大到企业,强制企业经营者在一个公共会计处寄存一笔相当于实施工程的预估工程款的押金,随着施工队进展或强制措施的落实逐渐从此押金中提款,以保障环境不被限度之外的污染破坏。适用押金制度,有利于引导个人处置其使用过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旧物品的行为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向环保型消费方式调整,防止潜在污染物被随意丢弃,减少社会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因此,押金制度应成为环境法上的一项独立的制度,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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