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集体户口 廉租房可以在李沧申请廉租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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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配租廉租房173户无房户将入住 50平米精装房月租不到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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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6月11日讯(记者 杨洪星) 11日下午,李沧区2011年度第二期廉租房开始公开摇号,排定居民选房顺序。此次廉租房实物配租共有173户家庭符合配租条件,所有申请廉租房的家庭都能选到住房,廉租房每平方米租金为0.75元,并且政府会对房屋物业费进行补贴。所有申请到廉租房的居民可在本周四至周六到文昌阁蓝山湾小区进行选房。
  11日下午2时,在李沧区人大、区政协、区监察局、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家庭代表及公证人员共同监督下,李沧区在区建管局举行了2011年度(第二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仪式。摇号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由操作员将需要摇号的家庭数据导入摇号系统,居民代表监督摇号,根据代表喊“开始”和“停”来确定申请户的选房顺序。“选房顺序首先是按居民家庭困难程度确定的,根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进行打分,困难程度高优先选房,如遇分数相同,即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谁先选房。”现场工作人员介绍。
  摇号提供的廉租实物配租住房分布于四处:文昌阁蓝山湾、李家上流金水源、小枣园御景山庄和下王埠春和景明,实物配租的对象是日前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且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无房家庭。“具有青岛市市内户口满五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的家庭才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李沧区住房保障中心主任李克俭介绍。
  此次廉租房实物配租共有175户家庭提出申请,经街道初审、李沧区各部门连审,共有173户家庭符合配租条件,由于此次配租房源充足,因此所有申请家庭全都能入住 ,摇号的结果将在李沧区政务网上进行公布,市民可上网进行查询。申请廉租房的居民,本周四至周六就可以到文昌阁蓝山湾小区按照选房顺序进行选房。
  据了解,根据居民住房条件,每户家庭还会享受到每平方米 0.2元的物业费补贴,住高层的家庭额外补助每平方米0.4元的电梯费补贴。市住房保障中心颜主任介绍,考虑到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收入都普遍较低,青岛自去年开始对廉租房住户的物业费进行补贴,根据户型大小等条件补贴的额度也不一样。“物业费补贴不是直接发放给居民,而是居民在交物业费时直接扣除,只交差额即可”。
  目前,李沧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达到 3700余户,在保家庭1660户,其中租赁住房补贴家庭1280户,实物配租家庭380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动态保障,不是终身制的,一旦超出享有的条件就必须退出。”李克俭说,廉租房实行工作分区负责制,负责片区的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廉租住房家庭走访一次。若收到居民投诉,即派专人进行调查落实,若情况属实,会按照相关政策“该停保的要停、该退回的要退”。
  同时,李克俭表示,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门槛也会降低,以后将有更多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廉租房政策。
李沧区昨公开配租廉租房,173户无房户将入住精装修新家
  “太高兴了,既能住进新房子,每月还能省出约700元的房租。”今年31岁的纪洁说,他现在一家三口租住在仅有20平方米左右的民房里,既没有厨房也没有卫生间,“家里除了一张床就放不下别的东西了”,但即便是这样的房子,每月的房租也得700多元。因为纪先生的孩子才三岁,妻子要照顾孩子不能出去工作,维持一家人生计的重担就完全落在纪先生的身上,纪先生每月仅有一千多元的收入,除去房租所剩无几。
  纪先生说,此次他家申请的是三人户的廉租房,面积50平方米左右,按照每平方米0.75元的租金计算,搬到新家只需交不到40元的房租就行。“听说房子还是精装修,搬进去只需添置点生活用品就行,这也能省下很多钱。”在摇号现场,纪先生高兴得一直合不拢嘴,不过最令他高兴的是,孩子马上就要上幼儿园了,而新房小区就有配建的幼儿园,孩子可以不出小区门就能上幼儿园。
  据了解,此次配租的廉租房设计合理,根据实际设置了52套一人户房源、54套二人户房源、67套三人户房源,房子面积为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都是按照精装修的标准进行装修的,通双气、木地板、橱柜都有,市民可拎包入住。”李克俭说,因为装修比较耗费时间,所以入住时间目前还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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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集体户口证明遭拒 无法申请廉租房
  申请遇麻烦的不只公租房。14日,济南市民薛先生向记者反映,因单位不给出具集体户口的主页索引和个人主页,他无法申请廉租房。虽然已经离职,可是自己和女儿的户口一直在单位的集体户上,薛先生只是拿回自己的户口证明,为啥遭拒?   14日,薛先生说,他今年41岁,孩子上小学四年级。他1994开始在济南轻骑集团销售总公司工作,当时签了10年的合同,2004年合同到期后,他就离开了单位。“我老家是临沂的,当时刚工作时落在单位的集体户口上。后来有了孩子,也把孩子的户口落在了集体户口上。”薛先生说,起初单位给他一张户口卡,5年前,这种户口卡就作废统一换成了类似家庭户口本样子的户口单页,他所落集体户口在和平路34号。  2004年离职时,由于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也没有买房,薛先生的户口一直没有迁走。“之前也没想到集体户口会带来什么大麻烦。”薛先生说,根据今年廉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要提交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提供集体户口的主页索引及个人单页。薛先生的收入、住房等状况全都符合廉租房的准入条件,但找原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时,却遭到了拒绝。原因是,薛先生已经离职,不是单位职工,单位没有义务开具。“等了好几年,今年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我明明也是济南户口,但是现在就差个集体户口的资料,因为这个问题申请不上太可惜了。”  对此,济南轻骑集团保卫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单位不少人在离职时,都要求把户口迁走,目前多数也已迁走。像薛先生这样的情况属于空挂户口。目前,单位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户口问题,也无法出具集体户口的主页索引等材料。“我们可以联系辖区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该工作人员说。  户籍证明能否作为申请廉租房时提交的资料?对此,历下区房管局住房保障科的工作人员表示,政策有明确规定,集体户口的主页索引和个人单页,是无法替代的材料。“我们受理过很多集体户口申请者的材料,都很顺利。其中也包括济南轻骑集团的。薛先生找原单位要自己的户籍证明是非常合理的要求,这与是否辞职关系不大。按道理说,单位应该无条件提供。”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10日,济南就开始了2012年度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一直持续到今年3月31日。今年的廉租房房源充足,可以实现应保尽保。只要符合条件,就能住上廉租房。(记者 喻雯)  (齐鲁晚报 喻雯)丨丨丨丨丨&&&丨丨楼盘导购信息楼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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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030367号廉租房申请条件青岛市最新廉租房政策
发布日期: 09:10:33
《廉租房申请条件青岛市最新廉租房政策》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感谢访问《廉租房申请条件青岛市最新廉租房政策》,如下是青岛市最新廉租房政策,里面有最新的廉租房政策以及廉租房申请条件2015,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条 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实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权属性质不变。
  申请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积按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其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和交出的私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政府统筹、以区为主、合理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兼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为主的方式,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配建地块,组织实施配建。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符合规定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七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将配建廉租住房的数量、套型面积、建设标准、配套以及建成后产权移交和交接时间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后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委托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经营单位经租。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身份和户籍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已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予以公开。
  已登记并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已登记并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在实物配租中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轮候到位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自行租赁住房,并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租赁住房补贴。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结果,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向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六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调查核实,予以公布,并将结果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的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的审查结果或对住房保障机构确定的轮候顺序等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复核。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住房保障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做好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对被保障家庭(单身人员)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住房保障机构可以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报区住房保障机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登记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补贴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对拒不退回租赁住房补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区房产经营单位依法收回,并按市场价格追缴相应的房租。
  第三十三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人员)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区房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同时废止。
  感谢访问《廉租房申请条件青岛市最新廉租房政策》,如下是青岛市最新廉租房政策,里面有最新的廉租房政策以及廉租房申请条件2015,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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