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家安是传销吗大连传销高美华

辽宁大连传销高美华_百度知道实名检举揭发!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老板赵明阳勾结贪官陷害合伙人赵元军
您当前位置:
冤案背后的黑手:以抢夺他人合法财产为鹄的
  ——大连阿尔滨集团实际控制人赵明阳陷害赵元军、侵夺
  大连中辰置业公司财产权益过程纪实
@tianya99094
  顶 yqwea 贴
  发 yqwea 帖
  帖子曝光
  等业务,联系
  QQ:四2355壹九9
@tianya99094 (二)初露峥嵘:实力悬殊的短暂攻防
  2011年春节过后,赵明阳有一次曾突然找到赵元军,提出出价4亿元,让赵元军全面退出。赵元军当即表示婉拒,并同时表明了要继续履行《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立场。后来再看,这是赵明阳的一次试探行动,也是赵明阳想要开始毁约的一个重要信号。而之后发生的另一件诡异的事情,则是赵明阳在已经举报赵元军后,急于单方面控制公司的一次近乎疯狂的举动。
  3月下旬,他指使阿中及开建公司财务负责人李××从出纳员的手中骗取了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后,突然带领阿集团另外派出的2名财务人员,携带公司的财务印章、税务登记证和部分发票,抛开自己的本职工作,撤回阿集团本部,使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突然面临困境。在公司两大开发项目都处于主体施工的关键阶段,面对这种匪夷所思之举,赵元军马上与赵明阳取得联系,告诉他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前这种草率的举动,只能会损害公司、损害公司股东双方的利益,要求财务人员尽快返回工作岗位。但他却既不说股权转让要毁约,也不说同意财务人员归位,而是闪烁其词:公司不是已经卖给你了吗??财务人员不也是早晚也要撤回来吗??在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赵元军断然决定以公司印章、发票等遗失之名,登报作废,并重新刻制了阿中公司财务大小印,同时申领了新的发票,紧急招聘了新的财务人员,从而使得公司的经营活动得到了基本的恢复。据说,赵明阳对赵元军此次见招拆招之举很是恼火,但也无可奈何。这是一次围绕公司控制权的短暂攻防,争端的发起方打出了一张不合牌理的怪牌,虽然凶蛮,但显然因为有赵元军在,阿集团、赵明阳要控制两个公司不是他想的那么简单。
  经此一役,赵明阳显然更进一步认识了构成其抢占公司的最大障碍所具有的能量。他已经在积极准备,等待迎接这一障碍被公安机关里的“自己人”彻底清除时刻的到来。
  现在,机会终于来了!!
  日下午,在赵元军如约前往公安机关进行第二次约谈时,被突然间刑事拘留!!几乎自同一时间开始,早已等待多时,已做好充分准备的阿集团,便向尚未从“总经理遭刑事拘留”的惊骇中回过神来的群龙无首的阿中和开建公司,软硬兼施,为强占公司祭出了三板斧!!
  首先是6月22日,也就是赵元军被刑拘后次日的上午10点赵明阳就通知公司中午要开大会,因会议没有开成,下午他就突然向阿中及开建两公司的吴立之、郑建南等五名高管亲自发来一份《紧急通知》,完全置公司章程于不顾委派,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连选连任),公然宣称:“由公司董事长赵明阳代行赵元军总经理职务,所有对外业务活动非经董事长赵明阳批准的均为无效”,“将公司的重要资料等物品,交付给赵明阳董事长保管”云云。
  紧接着,6月24日,阿集团即找到赵元军家人,送来了他们据称是6月22日就拟好的一份关于6月27日上午九时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阿集团单方面拟好的阿中公司章程修正案、任命赵明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股东会决议草案。6月25日,当律师将阿集团起草的相关股东会材料交给看守所里的赵元军时,他对阿集团如此用心良苦、急三火四,妄想建立“城下之盟”的行为嗤之以鼻,断然拒绝了阿集团的无理要求。
  此计不成,阿集团见硬的不行,又来软的。很快,赵明阳又提出了以移交阿中、开建两公司印章为条件,帮助赵元军办理取保手续的建议。因为这次“印章换保”的调停有中间人参与,并作为交换过程的见证人。出于对中间人和律师的信任,使赵元军间接地相信了赵明阳为其取保的承诺,并且自认为只要马上取保出去了,作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其他人无法取代的法人代表、总经理,他依然会很快恢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这使得他在家人和律师的劝说下,犯下了一个后来自己追悔莫及的错误。实际上,他们都完全想错了!!当6月29日赵元军的家人履行完与阿集团的印章交接手续后,赵明阳竟只是以开建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虚与委蛇地写了一份假惺惺的《求情函》,便没有了下文,并没有真正想为赵元军取保,也从此不再提自己的取保承诺。所谓帮助取保,其实只是他骗取公司印章的借口而已……中间人为此震怒,但已悔之晚矣!!
  为取保而移交公章之后,意识到受骗了的赵元军并未因此放弃对公司继续管控的努力。作为阿中公司及新开建公司的创始人和精神领袖,他也更不会轻易放弃自己坚持了多年的公司梦想。7月14日,身陷看守所的赵元军通过律师给阿中及开建公司的全体员工发出了一封颇具他个人风格的“致公司同仁的一封信”。在信中,他基于自己一贯的处事理念,并未对突然降临的灾变表现出任何抱怨和恐慌,而是基于对同事们的深厚感情与关爱,首先表达了“对未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而由衷地感到内疚和遗憾。”他告诉大家自己本次涉嫌刑案的实质是“有些人试图通过司法机构对我的控制,以达到非法控制公司、侵吞公司利益的目的。”告诉大家按照公司章程,中辰方面已委派吴光烈担任阿中及开建公司的代总经理,并号召大家“遵守公司的章程和制度”、“与干扰公司正常秩序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全力支持吴光烈代总经理的工作”。这些,对于赵元军所一直牵挂和关注的公司和同仁们来说,几乎是已经失去自由的他当时唯一能做到的。他的信件发出后,在久未听到总经理音信的员工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7月16日,也就是他发出信件后的第二天,由囊括了两公司几乎全部骨干的42名员工亲自签署的《致大连阿尔滨集团的一封公开信》,就发到了赵明阳的手里。在“公开信”中,他们公开表示:“……基于我们对阿中公司及开建公司章程的全面理解,赵明阳董事长自任总经理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也是不成立的。我们认为维护总经理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权威性至关重要,这也是按计划推进“瀛海金洲”及“瑞仕尚城”项目的重要前提。因此,值此公司特殊时期,我们全体同仁明确表态:坚决拥护并维护公司章程的严肃性;坚决拥护吴光烈代总经理的统一领导;同时,坚决拒绝接受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无理干涉行为”。这,大概是赵元军被刑拘近一个月后,公司员工集体对赵明阳不顾公司章程、无理插手公司事务的一次有力的抗争!!这使得赵明阳因除掉赵元军而妄想轻易控制公司的图谋受到了有力的阻击。这可能也使得他终于认识到,按正常工作程序“顺利地”全面接管已变得不大可能,只能采取诸如突破公司章程限制、进一步全面戬除公司的骨干力量等“非常”措施,才能成功地霸占、控制公司。
为此,在经过近十天的密谋、策划后,7月25日恼羞成怒的赵明阳以董事长的名义又给阿中公司全体员工发来了一份类似“最后通牒”的《通知》。在该《通知》中,他罔顾法律,公然污称“赵元军因犯罪已无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资格”,闭口不提按照章程阿集团根本没有推荐和出任公司总经理的权力,而是诡称“中辰公司没有任命总经理的权力”;最重要的是,尽管此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他并未取得经营权,但是依靠手中握有的公司印章,他现在却要以“公司”名义对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员工行使权利、发号施令了,“对没有履行公司请假手续且又无故不按本通知要求出勤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对“滥用权力”的“相关责任人员”,“公司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面对赵明阳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和饱含恫吓意味的“通知”,阿中与开建的管理团队没有退缩,也更没有被吓倒。他们仍然以理性的方式坚持斗争。7月27日,管理团队给公司同仁们发出了最后一封《公开信》,对赵明阳的《通知》从“赵元军的目前状态及工作资格”和“公司章程规定”两个方面予以正面批驳。在信件的最后,他们动情地说,“同仁们,我们与赵元军总经理相识已久,他的人品有口皆碑,他为了理想而奋斗,他是否犯罪,每个人都心知肚明,他如何被羁押我们也不难想明白。正义必将获得胜利,金钱不能为所欲为……”。公司代总经理吴光烈于7月27日也给赵明阳发去了一封邮件,予以反驳。赵元军在看守所里经律师获悉赵明阳的《通知》内容后,也于7月27日下午四时,通过律师向赵明阳发出了一封义愤填膺的信,敦促赵明阳“依法行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来处理公司重大事务”》)。但是此时,这些“君子动口不动手”式的努力,显然已经无法阻止赵明阳非法行使权力、全面抢占公司的抢夺行动了。
  实际上,赵明阳也正如他所说的那样,开始去“大开杀戒”了。自7月26日开始,他便利用手中骗取的公章非法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开除部分公司高管和中层干部,使得公司内部一时间白色恐怖,风声鹤唳!!如此,在前后约半个月内,赵明阳将两公司全部高管和全体中层干部几乎全都非法开除或逼迫辞职,连同部分骨干员工共辞退了17人!!甚至连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中辰公司派出的2名财务出纳人员也都被开除了,中辰公司按章程推荐的代总经理吴光烈也迅速被排挤到一边。以上所有重要岗位,也迅速被赵明阳以其阿集团的亲信取而代之。
  毕竟,在公司正常的规则已被主要的参与者踩在脚下的情况下,完全在不同语境下的斯文忠诚的公司管理者和颟顸暴戾的公司所有人之间,其力量上的比对就开始变得明显不匹配了,况且阿集团手里还握有他们骗取的公章!!这导致这场围绕公司控制权的斗争,在经过短暂的攻防之后,最终形成一边倒的局面——以阿中和开建两公司原有的治理结构彻底失效,重要管理岗位全部由赵明阳的亲信来替换为标志,赵明阳在赵元军被羁押一个多月之后,即完成了对阿中与开建两公司经营权的非法抢夺,从而也完成了对两公司形式上与实际上的全面霸占!!并且,彻底地剥夺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中辰公司作为股东所具有的管理参与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甚至,纵使中辰公司几经努力,但是由于赵明阳及其在大连法院系统内帮凶的有意阻挠和设置障碍,使得3年半以来,这种状况竟一直没有丝毫的改变!!
瞒天过海:让法院成为侵占行为“开道”的工具!!
  2007年底,赵元军几乎是凭借一己之力,代表阿中公司与大连开建公司的控股股东们完成了复杂的购买股权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并亲自多方努力筹措资金,保证了交易的最终成功。这使得赵元军通过阿中公司间接持有开建公司股份一事,多年来几乎为阿中及开建公司尽人皆知。但2012年1月,中辰方面却突然听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开建公司当时的“总经理”开会说:“开建公司现在和赵元军没有关系了,完全都是赵明阳的了…。”时为赵元军刑事与民事案件代理人的北京龙凯律师事务所陈德惠主任听说此言后,态度坚决地说:“不可能!!他们不敢!!”他当时之所以这么肯定,是因为自赵明阳践踏公司章程、全面非法霸占公司、让中辰公司彻底丧失管理参与权与知情权后,陈德惠律师即接受赵元军的委托,着手开始依法解散阿中和开建公司的工作。而根据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阿中公司持有开建公司78%股权,中辰公司持有阿中公司36%股权,那么中辰公司是间接持有了开建公司28.08%的股权,这也是他历时近半年试图争取直接拆分开建公司的主要法律依据。这明明是在阿中公司名下有78%的开建公司股权,怎么可能会全部变成赵明阳的了呢??
  可是,当春节过后的2012年2月底,中辰方面到工商部门正式查询后,却真的查到了一个令他们瞠目结舌的结果:日,阿中公司持有的开建公司78%股权,已被变更为大连铭洋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而铭洋公司正是赵明阳个人控制的公司!!经过龙凯所律师的进一步调查得知,赵明阳暨阿集团是通过一场神秘的诉讼,取得了一份至关重要的开发区法院开民初字第2711号“判决书”后,以此为依据,将阿中公司四年前以2.49亿元购买的开建公司78%股权以区区400万元的价格,转到了以自己的名字命名的个人控制的铭洋公司名下。
  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大变故,当时曾一度使一直按规则办事的中辰方面感到疑惑:在阿中公司2008年初成功收购开建公司股权后的三年多时间里,在双方历时近3个月的分家谈判中,乃至《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签署后,甚至一直到赵元军被刑事羁押前,赵明阳也从未向赵元军质疑过阿中公司持有开建78%股权,也从未向赵元军流露过对开建股权有所企图的心思。实际上,收购开建公司78%股权后,阿中公司一直将其视为己出,开建公司一直是作为阿中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来管理,后来为节省人力资源才实行的是二个公司牌子、一套管理团队;日,双方为分家而达成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也完全是在这一股权架构的基础上达成的。在这份事关双方分家的关键协议中,阿集团明确同意在向中辰方面转让所持有的开建公司22%股权和阿中公司64%股权后,从开建和阿中两公司中退出;阿集团并无对开建公司的任何其他什么投资权益。也正是在这一工商注册的股比条件下,才有可能出现阿集团所持股权6.5亿元的出让价,以及后来赵明阳口头提出4亿元购买中辰股权的出价;否则,若开建股权全部归阿集团所有的话,则中辰公司持有的阿中公司股权价值估计连2亿元都不到。那么,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赵明阳及阿集团开始觊觎属于阿中公司的78%开建公司股权,并开始付诸行动呢??
  随着双方诉讼的升级,一些重要的相关资料浮出水面之后,经过进一步分析,中辰方面不但找到了答案,也更是发现了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密谋图财害命的惊天秘密:阿集团对赵元军不遗余力的举报、陷害,乃至上下其手使其定罪,其实际上正是肇始于赵明阳对阿中公司所持开建股权的图谋,或者说是肇始于分家协议签署后,被明确量化显现出来的开建公司中属于中辰公司的2亿多元利益的觊觎!!因为他们很了解赵元军的执着与顽强,有他在,阿集团的图谋无法得逞,更谈不上把握!!所以赵明阳从未敢在赵元军面前提什么对开建股权的“争议”,一切关键的步骤必须要等到这个最大的障碍被清除之后才能开始。因此,赵明阳及阿集团真正想改变已有的法律事实,产生将属于阿中公司的开建公司股权变为赵明阳禁脔的图谋,应是形成于阿集团对赵元军实施刑事举报之前不久的某个阴谋落定的日子。而日,赵明阳安排他的律师徐强去大连公安局经侦部门实名“举报”赵元军,则正是实施这一罪恶计划的正式开始!!
  如此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阿集团为窃取属于阿中公司的开建股权而进一步依次采取的重要步骤:
  6月16、17日,即赵元军被刑事羁押前的4、5天,阿集团未知会赵元军,就主动代阿中公司缴纳了因购买开建公司股权而应为股权出让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月21日,赵元军被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刑事羁押。
  6月29日,赵明阳以帮助赵元军办理取保为名,骗取了阿中及开建公司的所有印章、证照。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完成了对两公司管理机构的全面控制。
  8月22日,即赵元军被刑事羁押两个月后,赵明阳及阿集团为实施窃取开建公司股权的计划,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即在阿中公司法人代表赵元军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明阳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利用其手中骗取的阿中公司、开建公司公章,一手托三家,以阿集团的名义向大连开发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悄悄地导演了一场阿集团起诉阿中公司和开建公司的闹剧——阿集团以其完全编造的证据,声称阿中公司持有的78%开建股权是四年前由阿集团委托阿中公司收购的。并以此为由,请求开发区法院确认该78%股权归原告阿集团所有;请求被告开建公司和第三人阿中公司协助原告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出乎意料的是,开发区法院后来竟也不惜冒程序违法的危险,对此案进行了悄悄的审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几乎与此同时,因为中辰方面对阿集团的关于开建股权归属之诉毫不知情,于日以间接持有开建公司股权为事由,也向开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解散阿中公司和开建公司!!在11月14日收到开发区法院关于“不予受理中辰公司提起解散开建公司诉讼”的裁定后,中辰公司随即又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了解散开建公司的上诉!!
  日,大连开发区法院对这项当时价值已超过5亿元的开建公司78%股权,下达了开民初字第2711号判决书:判决阿中公司持有的78%股权归阿集团所有。正是大连开发区法院这一漏洞百出、臭名昭著的一纸判决,帮助赵明阳实现了为侵占阿中公司合法财产成功“开道”的目标。日,赵明阳经工商变更,以区区四百万元的代价,将阿中公司四年前以2.49亿元购买的开建公司78%股权,变更为自己名下的大连铭洋投资公司所有。赵明阳就是以这种瞒天过海的方式,在中辰公司毫不知情、阿中公司无合法代表出庭质证,由赵明阳委派亲信冒充阿中公司代表出庭的情况下,实现了对阿中公司持有股权的偷梁换柱!!而大连开发区法院,也正是在完全清楚阿中公司法人代表遭羁押、中辰公司对拆分开建有要求的情况下,不惜程序违法,强行开庭,实现了与赵明阳之间“周瑜打黄盖”般的默契,以及巨大公司利益的“私相授受”!!
  一个四年前并不存在的、甚至阿集团自己在半年前还通过多边合同完全否认其存在的所谓“委托购买股权”行为,四年后的今天怎么可能会伪造出完整、有效的委托以及购买出资全过程的系列证据呢??而没有翔实、完整的证据链,开发区法院又凭什么会胆敢对阿中公司价值数亿元的合法财产妄下判决呢??但是,这种看似不可能发生的事,却真的实实在在地在大连开发区法院发生了!!这是一个令共和国法律蒙羞的判决!!也是一个丑恶的连顽石也要长叹的裁判!!可悲的中辰方面,此时却耳后不知惊雷响,一直到2012年1月,仍处在为拆分阿中、开建两公司上诉、上访的徒劳忙碌之中。竟然完全不知道,此时的开建公司,从法律上讲已经与他们没什么关系了。
  在了解清楚开民初字第2711号“判决书”的来龙去脉之后,中辰方面决定由赵元军以阿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委托律师,于2012年4月向大连市中院就开建公司股权归属案提出再审申请。在同年7月进行的中院庭审中,由于赵元军的代表律师当庭提供了大量内容丰富、切中要害的证据,使得代表阿集团出庭的代理人当庭目瞪口呆,完全没有招架之力。可能是他们在开庭之前没有想到,自以为得计的偷梁换柱之举会有这么多的漏洞,也使他们因此没有提前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做好与法院背后的“疏通”。结果,日,大连中院下达了大民申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开发区法院再审此案;并且再审期间停止原判决的执行。这是一个让中辰方面看到了久违了的公平、正义,颇感安慰的判决!!但是,当我们在两年之后的今天再看这一判决,又显然会认为这是一个让中辰公司高兴得过早的判决。
  因为,时至今日,赵明阳以其控制的铭洋投资公司的名义,仍继续窃据、把持着开建公司78%的股权,没有任何改变。后来的事实充分证明,“有理”、“守法”的中辰却并未得到法律的眷顾,而“无理”、“违法”的阿尔滨集团却仍然大行其道。中辰方面的维权之路充满困难险阻,是艰辛而漫长的。
艰难维权:让希望在漫长的等待中逐个死去??
  自赵元军被刑事羁押后,由于赵明阳公然践踏公司章程和法律,很快使中辰公司对阿中公司和开建公司的运营,被迫陷入了没参与、不知情的状态,为了维护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中辰公司曾于2011年8月起,就致力于解散阿中、开建两公司的努力。但几经努力,在同时起诉解散两公司面临法律困境的情况下,自2012年1月中旬起,中辰公司就开始向大连金州区法院提交了单独解散阿中公司的起诉状。可是,由于金州区法院个别人的故意推脱和刁难,本应在七日内完成的立案,阿中公司的解散之诉竟历时一个半月,直到2月底也未能立上案。在经过上访、反映情况,到了三月初金州区法院通知可立案时,因为此时中辰公司已刚刚获悉本属于阿中公司的开建股权已被赵明阳窃取、转移,而不得已改变自己的维权重点,暂停了解散阿中公司的立案申请。
  自2012年9月起,为了维权,中辰公司在大连金州区法院向赵明阳、阿集团及阿中公司发起了两项民事诉讼:一是要求落实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要求查阅阿中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帐簿等,并允许复制其中有关资料;二是要求阿集团及赵明阳返还从赵元军家人处骗取的阿中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等公司印章。尽管说,半年前为解散阿中公司,身上因金州区法院个别人多方刁难立不上案而留下的记忆之痛尚未消除,但是仍然令中辰方面没有想到的是,金州区法院个别人对阿集团这一衙门门口的“土豪”的偏袒,竟会如此的旷日持久、明目张胆。这种偏袒主要是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配合中辰的对手不顾审限的规定,尽可能拖延审判时间;二是在审判的过程中,不顾事实,公开偏袒阿集团。
  由阿中公司法人代表赵元军提起的“返还阿中、公司公章之诉”,在事过近一年之后,金州区法院才下达判决,竟然不顾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者只能由中辰公司派出的明确规定,公然支持了阿集团及赵明阳对当年骗取的阿中公司公章的继续占用;而赵元军于2013年8月提起上诉之后,大连市中院迟迟不开庭,经多次催促开庭后,大连市中院于2014年10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元军的起诉,也就是说,大连市中院竟然否定了阿中公司法人代表赵元军的起诉权利!!而中辰公司的“知情权之诉”则更是离奇:2012年9月中辰公司起诉之后,至11月底也未开庭审理的金州区法院,竟以年终要完成结案率为由,要求中辰公司先撤案,等明年再立案。在遭到中辰公司的拒绝后,金州区法院就很快于12月7日草草下达了金民初字第4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竟以被告未出庭参与质证为由,否定了原告提供的“向被告书面请求知情权”的证据,从而连中辰方面“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起码请求,也被予以断然拒绝。中辰公司决定提起上诉后,金州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徐晓惠竟提出了必须由代理此案的北京律师亲自去金州区法院递交上诉材料和上诉费的无理要求。对此,中辰方面为了尽快上诉,只能忍气吞声。对中辰公司的上诉,直到2013年9月大连市中院才下达了大民三终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虽迫于法律规定,肯定了中辰公司查阅阿中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竟也还是维持了一审原判!!整整一年之后,中辰公司关于对阿中公司的知情权之诉又回到了原点,只能另行起诉。
  日,在中辰公司再次发起“知情权之诉”约半年后,金州区法院下达了金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虽然支持了中辰公司“查阅阿中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但却驳回了其“查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复制会计账簿”的合理诉求。无奈之下,中辰公司只能选择再次上诉。直至日,中辰公司终于盼来了大民三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定书”,这份中辰方面再次等待了八个月的二审裁定,竟不顾手持阿中公司公章的赵明阳代理人,故意逃避、拒收法院传票和判决的事实,以原审法院在向被上诉人送达传票和判决时的地址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金民初第474号判决,发回重审!!这显然是让一直与法院上演“躲猫猫”游戏的赵明阳、阿集团们高兴的判决!!这样他们就又可以躲过一劫,拖延下去了!!一个手持公司36%股权的股东的知情权“皮球”,就这样被金州区法院和大连市中院相互默契地踢进了第三个年头!!这使得中辰方面在经过了近3年的努力之后,仍然徘徊在阿中公司的门外,仍未取得《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公司知情权,其它股东权利也都处于被完全非法剥夺的状态!!甚至,连2013年8月金州区法院初审知情权案时,所给予中辰公司的“查阅复制会计报告”这一最低限度的知情权,赵明阳也断然拒绝配合,对已然生效的法院判决,有恃无恐,不予理会!!
  一个只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其中股东的一方明显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强行霸占公司所有重要管理岗位的极端措施,彻底破坏了公司架构中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并且,完全非法剥夺了合作伙伴的知情权。对于这种明显丧失起码的股东合作道德、公然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受理受害者的求助诉求之后,迅速、坚决地给予其基于法律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理应是法院为遏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控制侵权事态的恣意扩大,体现法律对公平正义的支持所应秉持的必然选择。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彰显法律为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所应发挥的导向与维护作用。三年的时间,可以发生多少个公司的生生死死,对存续中的公司可以产生多少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一个极为简单的股东知情权,中辰公司苦求三年而不得,这些参与案件审判的法官们,对现实中邪恶与违法漠然置之,满足于对法律程序的操弄,在拖延了宝贵时间的同时,也推脱了他们对司法正义应有的责任与担当!!如果说这么多参与经办此案的法官有谁还真正的信奉法律,想用法律去真心维护公司良好运营的秩序,想用公司法律的精神去维护公司正义,那可真是活见了鬼!!
  但是诸位,这应该还不算是最坏的。
  自日大连市中院下达了大民申字第45号关于开建公司股权归属案再审的裁定后,开发区法院即指定由法官刘彩凤任审判长,组成了合议庭。但是刘彩凤却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开庭时间,这一拖,竟是两年整!!其间,中辰公司及赵元军的家人虽多次上访、申诉,但是大连开发区法院却一直稳坐钓鱼船,放任赵明阳非法占有开建公司价值数亿元股权的行为已持续了近三年!!直到2014年8月,她终于通知将于9月12日开庭再审开建股权案。但是到了9月10日,她却又突然电话通知赵元军的代理律师开庭取消,理由竟是“阿中公司要先解决公司内部问题,解决后再开庭审理……”。按照几年来的经验,照此逻辑,中辰公司又将会因此迎来一个遥遥无期的等待。虽然按照通常的理解,一个重大的民事再审案件拖了两年都开不了庭,不大可能是一个审判长完全可以左右的,背后必然有重要隐情,必然有不可告人的理由,刘彩凤也可能确有进退维谷的“苦衷”,但中辰已经没有退路了。无奈之下,赵元军的代理人只能向开发区法院和大连市中院发出了《尽快开庭审理案件的紧急函》和要求刘彩凤法官回避的《回避申请书》。
肆意鲸吞:得手之后的乾坤大挪移!! 转载▼
  标签: 财经 房产 时评
  赵元军被刑事羁押后,随着霸占阿中及开建公司计划的一步步得手,赵明阳的胃口开始变得越来越大,逐渐的,已是不完全满足于对阿中公司所持有的78%开建公司股权的窃取了。
  从2011年8月起,位于金州区、由阿中公司历时3年精心打造、已具雏形的“瀛海金洲”项目的销售广告上,开发商阿中公司的名字就开始销声匿迹了,取而代之的是“阿尔滨集团”。与此同时,在赵明阳的一手指挥下,在完成对阿中及开建公司人员的“去中辰化”,即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应由中辰公司派出的代总经理人选排挤离开、财务出纳人员开除之后,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信息实行了严密封锁。甚至连金州区法院因偏袒赵明阳而下达的金民初字第4049号判决中,所给予中辰公司最低限度的“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判决,也完全拒绝执行。自此以后直至今日,中辰公司就再也没有看到阿中公司和开建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并且,从阿集团内部传出的消息说,从2011年下半年起,赵明阳就已经安排财务人员开始篡改公司财务账目了。赵明阳及阿集团如此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肆意妄为,又是想要达到怎样的目的呢??
  原来,赵明阳是要在窃取开建公司的股权之后,更要在事实上全面鲸吞中辰公司在阿中公司的全部利益,他要通过对阿中公司的密不透风地强行控制,让中辰公司对阿中公司的36%股权变成水中花,镜中月,最终变得一文不值!!对此,赵元军曾对他的律师苦笑道:“虽然我完全不看好他的结局,但是大概也只有我的那位‘老弟’,才有这种一等的‘胆气’和‘智慧’!!”
  赵元军被刑事羁押的2011年6月,正是阿中公司“瀛海金洲”项目一期和开建公司“瑞仕尚城”项目二期两个开发项目的主体工程收尾阶段,也正是这两个项目销售收获期的开始。现在这两期项目均已清盘,并且开建公司“瑞仕尚城”项目三期的销售,也已接近尾声。以上两个项目已实现的销售面积近35万㎡,总销售收入近30亿元,利润丰厚。对资本势力并不很强,其他地产业务乏善可陈的阿集团来说,这实际上,已是赵明阳近年来斗胆染指足球最重要的资本来源。也就是说,阿尔滨几年来在足球上烧钱,其很重要的一部分是慷了赵元军中辰公司的慨!!
  因此,为了无度的烧钱与挥霍,对开建公司,虽然2012年8月大连市中院已裁定开发区法院重审股权归属案,同时再审期间原法院判决中止执行。但是,赵明阳却拒不执行中院的裁定,同时利用开发区法院迟迟不予重审的庇护,继续以其个人控制的铭洋公司窃据着开建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并将该公司纳入其新组建的所谓“铭洋集团”,恬不知耻地将开建公司的合法财产视为自己的禁脔,不断随意地挪用、挥霍!!对阿中公司,他也更不会有什么为股东分红的念头。因为可能在他看来,尽管没有建立起一个符合公司章程的内部架构来合法管控公司,但阿中公司的一切已经都属于他自己的了,可以随意予取予求,毋须顾忌。也正是凭着这等无法无天的“霸气”,赵明阳在实际霸占阿中、开建两公司的三年多里,在没有经过任何公司合法治理架构准许的情况下,就毫不手软地对阿中、开建两公司近10亿元的资产进行了乾坤大挪移!!
  据阿集团内部人士透露,以建筑业为主业的阿集团,近年来在建筑市场上的表现如其在中超球场上的表现一样,一直处于颓势。特别是2012年在大连旅顺蓝湾项目建设中发生了一次性死亡12人、失踪1人的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以后,尽管阿集团费尽心力“摆平”此事,捂住了“盖子”,赵明阳本人也因为找到了替罪羊而被免于刑事处罚,但最后仍使阿集团因管理混乱、日渐萎缩的土建施工业务雪上加霜。正因为阿集团内部资金使用混乱无度,阿尔滨足球俱乐部入不敷出,阿中公司与开建公司的销售回款中已有近10亿元被赵明阳挪用一空!!正是资产质量优异的阿中公司和开建公司,支撑了依靠建筑业并且业已内部空虚的阿集团。也正因此,现在的阿集团已完全不可能吐出其侵吞的赵元军在阿中、开建两公司4亿元以上的资产,如若如此,阿集团将会面临灭顶之灾!!现在赵明阳为了阿集团自身的生存,也使得其必须保证对赵元军财产的剥夺不可逆转,用不了多久,阿中公司的“瀛海金洲”项目二期和开建公司的“瑞仕尚城”项目三期都结束后,两公司就将面临被彻底掏空和清算!!届时,等待中辰公司的只能是法人代表被投监入狱、数亿元的投资权益化为无形的人财两空的悲惨结局!!
赵明阳向来有着与赵元军截然不同的智慧。在双方合作的初期,他曾向赵元军提出了一个与他熟悉的某北京高校国企合作成立公司,把贷款弄到手后,再让公司破产以逃避债务的融资想法,被赵元军断然地否定了。现在看来,当年热衷于“金蝉脱壳”之计的他,现在仍有尝试其昔日未竟之“脱壳”夙愿之冲动。只是他此番想要尝试脱掉的,竟是他的父辈留下的“阿尔滨”这个“壳”而已。这位挥霍无度、常把“公司项目上的钱再紧,自己玩的钱不能紧”作为口头禅的富二代,其对父辈苦心经营二十余年留给他的这份产业是并不珍惜的。在近年来负面资讯频频,债台不断高筑,足球俱乐部球员的欠薪也常常成为报纸、网络资讯的情况下,可能又是在身边那些心手术不正的“高参”的鼓噪之后,日前,他一方面在悄悄着手组建了一个所谓的“铭洋集团”的同时,又似乎正在想脱掉“阿尔滨集团”这个“壳”。因为,日,阿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已由赵明阳变更为了王顺。曾持有阿集团97%股份的赵明阳,竟主动放弃他一直看重的法人代表的身份,换上一个公司管理层来替他顶雷,这让人不能不产生联想;特别是在2014年底传来在金州区法院有三十余个起诉阿集团的案子,几乎同时向大连市中院上诉时,这不能不让那些与阿集团有债权关系的人产生联想。几乎与此同时,当年朝气蓬勃、人才济济、秩序井然的阿中公司,现在已是人去屋空,面目全非,让人痛惜。据介绍,现在公司里已没有一个技手术人员,管理人员也已寥寥无几,新的办公地点也已处于几乎不为外人所知的隐秘状态,甚至连法院送达传票、判决,也到了难以确定地址、无法正常签收的状态大民三终字第709号“民事裁定书”)。这大概正是赵明阳上演2015版“金蝉脱壳”之计的序幕吧??他这一很快将路人皆知的伎俩,能真的最终得逞吗??
  赵元军作为阿中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仅仅因为一次典型的公司与股东间的内部资金往来,这一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的公司商业行为,竟然数年后在赵明阳等人的策划下,被大连的市、区两级法院在个别人操纵下稀里糊涂地判处了十余年的重刑。善良的人们难以理解的是,赵明阳何以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未经公司股东及公司合法管理架构的准许,赵明阳竟敢单方面明谋张胆地挪用阿中及开建公司数亿元之巨的资金,这是多么严重、令人发指的罪行!!在明知会触犯刑法的情况下却故意而为之,这需要何等的底气和勇气呵!!我们可以想象出的是,他的底气应该来自于他的黑保护伞的严密保护;而他的勇气则来自于他本身的无知以及如意算盘逐渐得逞之后的狂妄与放肆!!在大连,这样不良的金主,难道总会得到法律的姑息和怂恿??这种蔑视法律、仍然只相信丛林法则的“野蛮人”,难道还真的总能大行其道??我们相信,在每个人心底都有的正义的光亮,不会永远被遮蔽;每个人对公正的盼望与守候,终将汇聚成让腐败和邪恶颤抖的力量!!
  在历尽三年多的努力仍无法取得最低限度的公司知情权之后,中辰公司在永不言弃、继续致力于通过合法诉讼争取知情权的同时,为了在阿中公司被彻底掏空变为现实之前依法取得正当的投资利益,不得不在依法夺回开建公司股权之前,于2014年9月,向大连金州区法院重新提起了依法解散阿中公司的诉讼。在12月16日金州区法院的开庭审理中,赵明阳派出的阿中公司及阿地产公司代表竟厚颜无耻地大放厥词:中辰公司与阿地产公司及赵明阳之间一直不存在分歧与矛盾,并且赵明阳在赵元军被羁押后还为其取保求过情;多年来阿中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是因为没有股东、董事提议开会,所以没有开会的必要;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云云,所以不同意“正常经营”的阿中公司解散。目前,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共有四项,现实中的阿中公司已经几乎同时具备了其中的三项。法院难道还会支持赵明阳及阿集团的屡屡颠倒黑白、强词夺理,甚至不乏自作聪明的愚蠢的狡辩,驳回中辰公司的解散阿中公司之诉吗??在阿集团代理人的幕后强力干预之下,这种情况之前不久在开发区法院再审开建公司股权归属案的过程中,就曾在众目睽睽之下刚刚发生过!!即便是实现了公司解散和清算,在经过历时数年、花费不菲的诉讼缠斗之后,等待中辰公司的将会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吗??若是那样的话,将意味着赵明阳梦寐以求的结果的出现,他的“金蝉脱壳”之计的最终成功!!让我们都拭目以待吧!!
  但是,无论最终结果怎样,公司两个股东分别采用依法与非法、讲道义与非道义的两种手段进行的充满血腥味的较量,必将在终结一个曾经生机盎然的公司的生命的同时,折射出刻下中国法院对公司正义的真实态度以及法律在公司秩序建立中的真实价值。这是对当今中国创建现代公司秩序的时代大潮中,司法机关真实的法治信念和法治能力的一次无法回避的检验和挑战!!这将给那些关注中国公司成长、中国公司命运以及当下想努力办好自己公司的人们以深刻的启迪和鲜活的借鉴。
  让我们都共同期待着赵元军被平反昭雪那一天的早日到来!!
  让我们都共同期待着中纪委及上级司法监查机关对制造冤假错案者法律责任的追究!!
  让我们都关注下列这些经办赵元军系列冤案、错案的重要承办人、责任人,在他们的身后就隐藏着操控大连司法机关枉法办案的重量级腐败分子。同时让我们寄希望于这些人良心发现,迷途知返,将功折罪,提供线索,协助上级机关揪出他们背后一直干预操纵此案判决的主要黑手!!
  刑事:大连市经侦支队警官:董恩江
  大连市金州区检察院检察官:鞠晓黎
  大连市金州区法院法官:韩学科
  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国梁
  民事:大连市开发区法院法官:刘彩凤, 李欣欣,杨岭
  大连市金州区法院法官:徐小惠、段希勇,于彬
  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于长浩
  谢谢大家对此案的关注!!
  若有相关媒体人关注此案详情,想了解更多一手资料,欢迎联系:
  2015年4月
附件1:赵明阳《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
  吴立之、郑建南、徐长健、陈猛、刘世媚:
  因公司总经理赵元军涉嫌触犯刑律,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另外不法之徒趁我公司总经理赵元军出事之际,偷盗我公司印章。因此为维护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公司董事长赵明阳郑重通知以上高管及公司员工:在公司总经理赵元军不能履行职务期间,由公司董事长赵明阳代行赵元军总经理职务,所有对外业务活动非经董事长赵明阳批准均为无效。同时公司决定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人员,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勤勉尽责履行职务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赵明阳董事长要求各位高管,认清我公司目前面临的艰难状况,带头团结在以赵明阳为首的公司领导集团周围,充分做好员工的稳定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公司的保卫工作,将公司的重要资料等物品,交付给赵明阳董事长保管。
  赵明阳董事长深信:只要我们团结一心, 一定会克服公司目前的困难。望以上高管自接到本通知后,督促员工遵守公司作息制度,履行对公司的义务。
  董事长:赵明阳
  附件2:开建公司《求情函》
  求情函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对我公司总经理赵元军涉嫌犯罪一案,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明阳均认为:赵元军虽有犯罪行为,但贵院可否念及其子女患病需要照料的情形,不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先对其取保候审,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明阳均可向贵院为其担保,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以上意见望贵局满足为盼。
  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阳
  附件3:赵元军《致公司同仁的一封信》
  致公司同仁的一封信
  各位同仁:
  此时此地,我格外怀念与大家一起共事的日子。当前,因为股东之间的纠纷,使公司收到冲击,虽然这一直是我不希望看到并力图避免的,但我仍然为未能给大家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而由衷地感到内疚和遗憾。
  对于本人此次涉讼事件,我坚信自己是无罪的,我也相信时间会还我一个清白,并对法庭最后的判决结果充满信心,同时我也希望大家继续对我抱有信心。当然,大家也可能知道,此次事件又绝非一个普通的所谓“挪用资金案”,而是有些人试图通过司法机构对我的控制,以达到非法控制公司、侵吞公司利益的目的。
  根据阿中公司及开建公司的章程,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大连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委派,董事会聘任。因此,除财务负责人外,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阿集团无权单方面委派总经理或其他任何人接管公司营销、工程技手术、招投标等相关工作事项。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下,只有总经理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号施令,公司目前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有权拒绝无关人员对生产、经营工作的干预行为。
  鉴于我目前已无法正常履行总经理的职责与权力,经中辰置业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解除我对阿中公司,开建地产公司的总经理委派,重新委派吴光烈同志担任阿中公司及开建地产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并在两董事会正式批准之前,以代总经理的身份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全面履行总经理的职责。我希望大家能理解中辰置业公司的安排,并全力支持新的总经理的工作。
  各位同仁,回顾我们共同走过的过去,我曾以与你们共事的经历而感到欣慰和自豪,而今天在公司的困难时刻,你们的团结与坚守则更有助于公司赢得美好的明天。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希望你们紧密团结在新的总经理周围,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发扬你们的正义感和职业精神,大家一起共进退,同荣辱,以实际行动与干扰公司正常秩序的行为做坚决的斗争。并以此促进公司相关问题的最后解决。
  我与你们大家的距离并不遥远。我想我会在不远的地方关注着你们,并感谢大家对公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谢谢大家!!
  赵元军
  附件4:阿中及开建公司员工《致大连阿尔滨集团的一封公开信》
  致大连阿尔滨集团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阿尔滨集团及有关领导:
  在经历了一段没有公司总经理的不正常状态之后,我们于日前正式获悉,根据公司章程,大连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已委派吴光烈担任公司代总经理,对此我们表示坚决拥护。基于我们对于阿中公司及开建公司章程的全面理解,赵明阳董事长自任总经理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也是不成立的。我们认为维护总经理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权威性至关重要,这也是按计划推进瀛海金洲及瑞仕尚城项目的重要前提。因此,值此公司特殊时期,我们全体同仁明确表态:坚决拥护并维护公司章程的严肃性;坚决拥护吴光烈代总经理的统一领导;同时坚决拒绝接受任何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无理干涉行为。
  我们相信,在集团的统一指导下,在吴光烈代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我们公司的各项工作一定会稳步推进。
  吴光烈 吴立之 徐长建 郑建南 陈 猛 赵源江 王迎颖 魏大军 孙刚 王涛 吕淑华 赵晔 李永斌 高美华 吉福东 黎正彧 姜英俊 张昱 王 成 葛文超 倪 弼 张学中 赵 杰 刘世媚 高 云 孙宏威 李东芳 关晓明 孙晶晶 苏 越 王敏 迟维亮 李明春 孙守琳 袁学科 李国林 康 健 鞠建玲 安淑琴 孙士焱 于 滨 陈瑞刚
  附件5:赵明阳《通知》
  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各位公司员工的公开信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转交我本人审阅,我本人对各位员工的上述行为深表痛心,痛心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本人没有想到作为一个对法律素养要求极高的房地产企业的本公司员工却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素养。
  第二、 本公司全体员工对公司章程的理解是如此的没有法律常识。虽然公司高层的产生与免职与各位员工无任何法律关系,谈不上公司员工拥护与不拥护,但既然公司各位员工的公开信涉及此事,我本人也就和各位员工简单说说:根据法律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规定,以赵元军目前所涉犯罪,赵元军已无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的资格,同时依据公司章程大连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也根本没有资格任命公司总经理的权利。基于上述事实,我不知道各位员工对我本人的不满和对所谓的吴光烈的支持又从何而来。
  既然各位员工均已表明了各自的观点,我本人在此以公司董事长的名义郑重通知你们:自日起公司全体员工正常上班,各位员工应遵守公司及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的作息制度,对没有履行公司请假手续且无故不按本通知要求出勤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对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经营权的股东及相关责任人员,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董事长:赵明阳
附件6:管理团队《公开信》
  亲爱的公司全体兄弟姐妹们:
  几天来由于公司股东纠纷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回想着大家昔日灿烂的笑容,对比着现在同仁们忧怨的神情,公司管理团队感到非常沉重。但是表面上的分散并不能隔断大家几年共同工作中建立的亲情般的友谊。事不讲不清,理不辨不明,前日拜读董事长所著《通知》,有不同想法特在此与各位同仁一同分享,以资探讨:
  一、赵元军总经理目前的状态及工作资格
  《通知》中提出由于“赵元军总经理涉及犯罪,赵元军总经理已无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的资格”。赵元军总经理是否犯罪是董事长能定的吗??按法律规定,只有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并且是终审判决后才能认定犯罪事实,在此之前,赵元军总经理只是嫌疑人,嫌疑人的各项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除了自己暂时受限。
  二、关于公司章程
  《通知》中提到“依据公司章程大连中辰置业公司也根本没有资格任命公司总经理的权利”。下面是公司章程截选:
  第十二章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乙方委派,董事会聘任,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连选连任。
  由以上章程可见,只能由大连中辰置业公司提出总经理候选人,董事会审议决定任命。吴光烈代总经理是赵元军总经理具备总经理资格状态下的全权委托人,集团委派总经理没有任何法律和章程依据,是非法的,是违背公司章程。
  三、关于阿尔滨集团公司人员非法行为的说明
  各位同仁也许都已了解到,在公司经营团队不在的情况下阿集团的部分工作人员不仅强行打开了公司各个部门的门、柜,并于今日擅自打开员工电脑备份文件,这不仅扰乱了公司合法经营团队的工作秩序,也严重的侵害了员工的个人权益。类似的事情还有占领公司正常运营的办公楼、私自派驻管理人员、擅自“辞退”公司员工等等这些都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将在近期作出反应。
  同仁们,我们与赵元军总经理相识很久,他的人品有口皆碑,他为了理想而奋斗,他是否会犯罪,每个人都心知肚明,他如何被羁押我们也都不难想明白。正义必将获得胜利,金钱不能为所欲为。没有人会坐以待毙,相信我们在不远的将来还会为了共同的理想而一起奋斗。
  代赵元军总经理拥抱所有兄弟姐妹!!
  吴光烈 吴立之 徐长建 陈 猛 郑建南 魏大军 赵 晔 李永斌
  康 健 赵源江 王迎颖 赵 杰
  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团队
  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团队
  附件7:赵元军《致赵明阳的信》
  致赵明阳董事长:
  律师会见,转述了公司高管对公司近况的汇报,并转阅了你给开建及阿中公司全体员工的《通知》。得知这些消息后,我作为开建公司和阿中公司的总经理和阿中公司,开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你郑重声明:
  第一,本人是否真的涉嫌犯罪可以说你知我知;公司在分家问题上利益纷争的焦点,也可以说是你知我知。但请你要清楚,你不是司法机关,你要左右司法机关是要付出相当的代价,不仅会毁了你祖辈的产业,也是把司法腐败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因此,希望你不要过度自信。至于我本人,我现在非常有信心把我的案子坚定地走下去,我相信我们会有自由见面的那一天。
  第二,关于你在《通知》中写的那些法律知识才真的证明你连基本的法律素养都没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你没有任何资格说我犯罪,也没有资格说我无担任公司总经理和懂事的资格,我的案子目前仅仅是在侦查阶段,你为达到非法侵吞公司财产之目的而违法造谣,是无知而又狂妄的表现。
  第三,阿中公司和开建公司在我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依法生效之前,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还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总经理。我有权管理公司,处理公司事务。如果我的管理会因为人身自由的影响受到一些限制,我有权力利委托人员代为行使职务,轮不到你赵明阳越权指手画脚。本人明确地告诉你,必须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同时我现在就委托律师追究你侵犯公司权益的违法行为,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在你的诱骗下,你将公司的所有印章非法收走,我现在就要求你立即返还公司,否则你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以上意见,我除将向办案机关反映外,还特别授权律师依法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
  另:致你的信本人将要求律师同一时间复印转发给相关员工。
  赵元军
  下午4时
  附件8:阿中公司《尽快开庭审理案件的紧急函》
  关于提请贵院监督大连开发区法院落实
  贵院大民申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
  尽快开庭审理案件的紧急函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大连经济技手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开民初字第2711号判决书。申请人于2012年4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经审查,日,贵院作出了大民申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开发区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但是,开发区法院迟至今日没有落实贵院的裁定,没有依法推进再审程序:申请人为推动开庭遭遇种种困难,承办人刘彩凤法官在迟至两年后的今年8月,才订下开庭日期为9月12日;但是,刘法官于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的代理人开庭取消。取消开庭根本没有任何依据,申请人已向开发区法院提交《关于本案取消开庭没有任何依据、要求本案尽快开庭并公平公正审理的函》和《回避申请书》。
  总之,申请人认为,开发区法院没有遵守和落实贵院的生效裁定,严重拖延本案开庭,取消开庭的理由明显不成立,事实上偏袒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明显不公,恳请贵院行使监督权,督促开发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并尽快确定开庭日期依法审理本案。
  特此申请,请予监督为盼。
  申请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赵久光
  赵元军的家属:赵燕、康健
  附件:
  1、大连中院大民申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
  2、《关于本案取消开庭没有任何依据、要求本案尽快开庭并公平公正审理的函》
  3、《回避申请书》
附件9: 阿中公司《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案号:开审民初再字第1号
  申请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元军
  被申请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阳
  被申请人: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阳
  申请事项:申请本案承办法官刘彩凤回避,由贵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尽快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长时间不能开庭、订下开庭日期又被取消是因为刘彩凤法官不积极推进,有意为难,刘法官所作出的解释不符合事实
  针对大连经济技手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开民初字第2711号判决书,申请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经审查,日大连中院作出了大民申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开发区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是,迟至两年后的今年8月,才订下开庭日期为9月12日;但令人诧异的是,刘法官又告知申请人开庭取消。同时,刘法官所做出的解释不符合事实。为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和如期开庭审理,申请人认为,刘法官应予回避。
  1、本案拖延两年没有开庭,当事人和律师都找不到刘法官,刘法官竟然说是找不到原代理律师、联系不上家属,明显不符合事实
  从大连中院裁定本案再审、开发区法院指定刘法官作为本案承办人开始,申请人所聘请的焦律师多次电话联系刘法官催促开庭事宜,也多次来到开发区法院,但是,刘法官要么不在,要么有事或是称有病,要么就开会,没有见到过刘法官,而且,刘法官从来没主动给焦律师打过电话。同时,赵燕等家属也多次来到开发区法院,刘法官始终避而不见,打“游击战”。
  但是,在日刘法官去见赵元军核实授权手续时,她告诉赵元军“不能尽早开庭审理是因为无法联系焦智律师,他因在北京不能及时来大连”。在赵燕和申请人新的代理人赵律师于日下午共同见刘法官时,她竟然解释是无法联系到原代理律师和赵燕。刘法官的解释明显不符合事实,本案长时间不能开庭就是因为刘彩凤法官故意不推进,拖延时间。
  2、本案订下开庭日期又突然取消,很不正常,刘法官给出的理由明显没有依据,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问题
  2014年8月,经申请人新的代理人反复催促,刘法官签发了本案的开庭传票,订于9月12日开庭。但是,9月10日刘法官突然通知开庭取消。9月11日下午,赵燕及申请人代理人赵律师到开发区法院了解开庭取消原因,刘法官给出的理由明显没有依据,具体阐释如下:
  程序上明显有问题。9月11日下午做了一份笔录,但只有两名审判员参加,合议庭不完整。
  实体上,刘法官给出的取消开庭的理由是“先解决公司内部问题,解决后再开庭审理”也不成立,没有任何依据:
  ①刘法官收到一份盖有“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公章的《参加诉讼申请》,该文件上的公章印迹模糊、边缘不全,有伪造的嫌疑,法院没有尽到核查义务。
  ②即使该文件——《参加诉讼申请》是真实的,其要求是参加诉讼,并未要求取消开庭,刘法官决定取消开庭没有道理。
  ③申请人的手续完全合法,大连中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裁定本案再审就是申请人主体适格的最合法和有力的证明,刘法官仅凭一纸很可能是假的文件就取消开庭没有任何依据。
  ④退一万步来说,即使由谁来代表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有争议,也要通过开庭予以审查和判断,取消开庭没有道理。
  ⑤“先解决公司内部问题,解决后再开庭审理”的理由是因果倒置,什么是内部问题,为什么要先解决,刘法官没有说清楚,另外,即使有问题也要通过开庭来解决,而不是取消开庭。
  综上所述,本案长时间不能开庭、订下开庭日期又被取消主要是因为刘彩凤法官有意为难和拖延,她所作出的解释不符合事实,很苍白。为什么一个正常的再审案件过了两年多连开庭都开不成??背后必然有隐情,必然有不可告人的原因。因此,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和认为刘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强烈要求刘彩凤回避,由贵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尽快审理本案。
  二、此前在另案中,刘彩凤作为承办法官多次“刁难”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此前在贵院立案和审理的另外一个案件——大连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散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和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中,当时赵元军委托的代理律师陈律师到开发区法院立案时,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就是刘彩凤法官;当时陈律师面临同样的问题——也是找不到刘法官,她不是有事,就是出差,要么就有病,总也找不到,律师坐等也等不到人,刘法官明显在拖延时间,在陈律师提交的材料符合立案要求的情况下竟然两个多月不给正常立案。最终好不容易立案以后,刘法官又找出不支持申请人诉求的理由,判决败诉。该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当事人基本相同,一方是赵元军的公司,另一方是赵明阳的公司。因此,申请人怀疑刘法官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种种迹象显示刘彩凤法官与本案有明显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特申请本案承办法官刘彩凤回避,由贵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尽快审理本案。
  申请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赵久光
  赵元军的家属:赵燕、康健等
附件10: 开审民初再字第1号  节选:第12页至第18页  对本院调查笔录质证后,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对申请再审人阿中公司提交的证1-9、被申请人阿尔滨集团提交的证2-5、证7-8、证10、被申请人开建公司提交的证1,因各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明力将结合其他证据在本院说理部分综合评析。对被申请人阿尔滨集团提交的证1,申请再审人阿中公司对真实性持有异议,并当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未在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机构退鉴,视为其放弃鉴定权利。因其未能提供有力的反正,本院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阿尔滨集团提交的证6,因系银行出具,并有缴税明细佐证,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阿尔滨集团提交的证9,因股权转让框架协议附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申请再审人阿中公司不予认可,亦不能对本方提交证9的完整性进行补强。故本院对该二组证据的证明力均不予认定。  根据本院认证结果和各方当事人当庭自认,再审查明下列案件事实:  日,案涉78%股权的股东与阿中公司签订《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总协议》,协议约定,在满足本协议第10条规定的先决条件下,双方同意转受案涉股权,转受价款为249 187 856.64元。同时约定,因有关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协议还就股权转让的实施步骤、转让价款的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第10条载明:本协议约定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应当以下列先决条件已经全部满足为前提:10.1除转让方外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未对转让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该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不影响受让方通过履行本协议取得目标公司67%以上股权的绝对控股地位;10.2 日前经初步审计,未发现目标公司实际资产负债情况与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清单》已载明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有超过1000万元的重在差异,或有差异但在受让方许可的范围内;10.3如上述10.1、10.2条件不能满足,即受让方无法通过履行本协议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股地位,或目标公司的实际资产负债情况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有巨大差异,则受让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且不对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  日,案涉78%股权的股东向开建公司股东唐葆文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对案涉股权拟转让价格、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最后时限、股权转让价款专用账号进行了告知。  日,阿中公司与阿尔滨集团共同向开建公司暨股权转让方出具《关于股权转让的授权证明》,载明:“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是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本次股权转让是在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下,以本公司的名义与贵公司签署的。我公司完全按照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来办理股权转让事宜,有关股份转让的所有收益均归属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特此说明受托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赵元军 委托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 赵明阳日”。  日,唐葆文与阿尔滨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开建公司享有的22%股权转让给阿尔滨集团。  另查明,阿中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大连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和大连阿尔滨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元军,董事长为赵明阳。日,赵元军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赵元军现于大连市南关岭监狱服刑。  日,赵元军的姐姐赵燕将开建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阿中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转交阿尔滨集团使用,由阿中公司董事长赵明阳接受。  再查明,日,案涉78%股权由阿中公司变更登记为大连铭扬投资有限公司。日,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赵明阳变更登记为王顺。  再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事实及理由和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程序是否违法;2、原审认定阿中公司代阿尔滨集团收购开建公司78%的股权有无依据;3、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受理阿尔滨集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后,依法向阿尔滨集团、开建公司、阿中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阿中公司的文书由阿中公司工作人员持该公司介绍信代收,且阿中公司实际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判,程序合法,故阿中公司再审请求的第一项理由不能成立,阿尔滨集团和开建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原审认定阿中公司代阿尔滨集团收购开建公司78%的股权有无依据的问题。围绕该焦点主要体现在对案涉《关于股权转让的授权证明》的效力以及对阿尔滨集团和开建公司向阿中公司支付24920万元款项性质的司法认定。  一、《关于股权转让的授权证明》的效力问题。日,阿尔滨集团与阿中公司共同向开建公司暨股权转让方出具《关于股权转让的授权证明》,其性质为双方以授权委托的方式解决受让股权的权利归属,旨在明确阿中公司的名义持股人地位。该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为合法有效。阿中公司虽对该授权证明在形成时间、内容及表现形式上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力的反证推翻阿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元军在该证明上签字确认的事实。故对阿中公司再审诉称的该证据系阿尔滨集团伪造,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等旨在不受其约束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二、对阿尔滨集团和开建公司向阿中公司支付24920万元款项性质的司法认定。基于前述《关于股权转让的授权证明》、阿尔滨集团与阿中公司存在委托收购法律关系。阿尔滨集团于日至同年6月27日,共向阿中公司支付款项11460万元;开建公司于日至日,共向阿中公司支付款项13460万元;上述款项在阿中公司提交的对账确认单和审计报告中显示为借款和往来款,阿尔滨集团和开建公司陈述系阿尔滨集团自行支付和开建公司代阿尔滨集团支付的股权出资款。日至日,阿中公司共向案涉78%股权的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元,阿中公司陈述,前述转让款中,有7500万元系阿中公司自筹,余款系向阿尔滨集团和开建公司借款。阿尔滨集团陈述,阿中公司所述的7500万元自筹资金系阿中公司受阿尔滨集团委托于日筹集,后由开建公司于同年1月14日代阿尔滨集团偿还,并提交银行付款凭证加以证明。阿中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对法庭询问的阿中公司“以何种方式自筹7500万元、是否已经偿还、以何种方式偿还”的问题,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亦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推翻阿尔滨集团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阿中公司提供的对账确认单和审计报告虽显示阿尔滨集团与开建公司支付的款项为借款与往来款,但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阿中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比如借款合同、记账凭证等对双方存在借款或其他法律关系进行补强,故本院对阿尔滨集团与开建公司支付的款项为阿尔滨集团的股权出资款的事实予以确认。阿中公司关于阿尔滨集团并非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的观点与本案基础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的问题。基于前述分析,阿尔滨集团作为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阿中公司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裁决,并无不当。故阿中公司再审请求的第三项理由不能成立,阿尔滨集团和开建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开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岭  审判员 于妮  代理审判员 田丽爽  大连经济技手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鹏
附件11: 大民三终字第709号“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大民三终字第709号
  上诉人大连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软件园9A号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元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久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云健,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赵元军,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大连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金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对被上诉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的送达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一、送达传票时,虽有法院工作人员留置送达的照片,但未有送达地址的图片,而在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中记载的送达地址为:大连开发鹏运家园16号楼铭洋集团,而该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为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二、送达判决时,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第四联中记载的收件人地址为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五一路80号,该详情单的第一联将上述地址划去,写有“开发区松岚街16号”的字样,该回执联显示有人签收,但不能辨认签收人姓名,不能确认其身份。
  上述地址除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80号为工商登记的地址外,其余均无据确认为大连阿尔滨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地址。
  综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金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不予收取,退回上诉人大连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于长浩
  审 判 员 宁 宁
  代 理 审 判 员 曲 强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秀
使用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辽宁鞍山传销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