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葡萄园地被征用怎么可以要求合同到期止的产量赔偿吗

土地被政府征收了,然后政府转租,合同到期之后荒了四年,农民有权复耕吗?_百度知道
土地被政府征收了,然后政府转租,合同到期之后荒了四年,农民有权复耕吗?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自治区,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应当按照省;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但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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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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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李某在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于日又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今年1月25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李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称:合同是正常到期终止,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所以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补偿金额是多少?本期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注意:《劳动合同法》自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期满以后用人单位不再录用员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始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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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满足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条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 具体地说,首先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
& & 除上述特殊情形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情况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用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况中,用人单位主观上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 &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 最近有网友咨询到在07年11月28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续签,公司只承认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 &依据劳动部309号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硬性规定不给,同时在劳动部劳部社发[2005]12号文件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该规定正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只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应当从员工进公司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到合同终止时为止,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是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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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很多HR都糊涂的地方
& & 1.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 &&&&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
& &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 & 经济补偿金以职工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 &4.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后,还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参加了失业保险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会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
& &5.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须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吗?
& &2001年10月国务院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后,劳动保障部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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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计算经济补偿金好像也是从日,但是之前去面试一个外企说我说的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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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2月底我们公司对不续签合同的人员,陪的是09年月平均工资的两倍!
关于计算赔偿金的起始时间,那里有明文规定吗? 各位可否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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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习下,对自己今后非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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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下 学习下学下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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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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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个都是要恢复可见,不是增加灌水的风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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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也有很多这样情况,借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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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没有降低原待遇,劳动者不愿续签的,不支付.否则,从08年起应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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