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田独镇月租房三亚能做饭的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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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电视,宽带免费。家具齐全,独立卫生间太阳能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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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房东共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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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的邮政编码是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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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 5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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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_亚龙湾翡翠谷三亚市田独镇落笔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诉三亚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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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田独镇落笔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诉三亚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5)琼行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田独镇落笔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育辉,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志远,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天雷,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员。  原审第三人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三亚房地产管理处,住三亚市大东海鹿岭路。  法定代表人黄建松,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袁仁凯,该处助理员。  上诉人三亚市田独镇落笔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八村民小组)因其诉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三亚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三亚地产管理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亚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日通过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20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第八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李育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少平,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天雷及原审第三人三亚地产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袁仁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日,原崖县人民政府给第八村民小组核发022735号《林权证》,确认位于黑石岭,东至部队营区、南至黑石岭脚、西至第七队营区、北至黑石岭脊的150亩土地及林木属第八村民小组所有。日,三亚市荔枝沟镇落笔洞村委会、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榆林办事处、三亚市荔枝沟镇人民政府、三亚市国土局就部队营区及土地四至界限,经实地核定,达成《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明确界线范围内土地、林木归部队所有。日三亚市政府依据核定书,未经公告程序,给三亚地产管理处颁发了军广国用(1992)字第 0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16号土地证),该证载明的四至为:东至运河沟上,南至进入营区公路鱼塘水坝上,西至地方开彩石场,北至109高地东北面山腰,面积427.1亩。  2004年7月,三亚地产管理处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认为第八村民小组未经许可擅自将其016号土地证项下的100亩土地承包给他人经营,属于侵权行为。诉讼中,第八村民小组得知三亚市政府颁发016号土地证的事实,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黑石岭150亩土地解放以来一直由第八村民小组使用,1982年原崖县人民政府已经给第八村民小组颁发《林权证》,确认该块土地属于第八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三亚市政府颁发016号土地证侵犯其土地所有权,请求撤销016号土地证。  原审判决认为:第八村民小组以林权证主张其使用权的证据不充分。林权证上的林木虽然在1982年所有权归其所有,但是日双方在核定地界中,已经明确该地上的林木归部队所有。单从林木所有权而言,89年核定地界行为实为对82年林木确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至于林木处分后,是否进行补偿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再者,该林权证并不能作为主张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其证明的只是林木的归属。三亚市政府在颁证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其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维持016号土地证。  第八村民小组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以该林权证主张其使用权的证据不充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林权证》明确"划给你队自留山造林面积壹佰伍拾亩,土地权属集体",由此,《林权证》已经确认上述土地属于第八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核定地界的单位只是"三亚市荔枝沟镇落笔村民委员会"和"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榆林办事处"两家单位,作为林木和土地的权利人的第八村民小组根本就没有参与核定地界,更未在《核定书》上署名和盖章,原审判决认定"89年核定地界行为实为对82年林木确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背离客观实际。三亚市政府颁发016号土地证未通知第八村民小组到现场指界,也未对核定的地界和颁证的土地依法公告,原审判决认定其颁证行为程序合法,完全与实际相悖。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016号土地证颁证行为。  三亚市人民政府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林权证不包括土地所有权;颁发016号土地证程序合法;落笔村民委员会的签字可以代表第八村民小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亚房地产管理处答辩称:《林权证》只能说明其拥有该土地上的林木经营权和收益权,并非土地使用权的确权证书。第八村民小组是落笔村民委员会的一个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落笔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在《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上的签字和盖章合法有效。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颁发016号土地证,颁证行为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三亚地产管理处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对原崖县政府给第八村民小组颁发的《林权证》确认的土地是否在016号土地证土地范围提出异议。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对此均不能举证证明。为此,本院对该项事实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日《林业部关于已获得林权证的林地不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复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凡依法取得国有林权证的无需再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更不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详查和申报登记等费用",《林权证》不仅是对地上林木权属的确认,同时也是对林地权属的确认。1982年9月原崖县人民政府给第八村民小组颁发《林权证》,第八村民小组据此已经取得《林权证》项下的林地所有权。一审判决认为《林权证》仅仅是林木所有权的依据,不能作为林地权属的依据,是对《林权证》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日落笔村民委员会和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榆林办事处等单位达成《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其中落笔村民委员会不是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利人,落笔村民委员会在未经第八村民小组授权的情况下,对争议地土地界限所作的签章认可,对第八村民小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三亚市政府颁证前的土地界限核定行为未经真正的权利人核定土地界限,亦未履行公告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此外,016号土地证项下的部分土地颁证时是第八村民小组种植管理的树木,土地由第八村民小组使用,三亚市政府在未查明土地使用状况,土地权属不清的情况下给三亚房地产管理处颁发016号土地证,该颁证行为事实不清;同时,土地使用者并非申请土地颁证者,土地权属明显存在争议,三亚市政府在未经确权的情形下,直接给三亚房地产管理处颁发土地证,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一审判决维持三亚市政府016号土地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亚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三亚市政府给三亚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的016号土地证。  三、三亚市政府应当在查明事实确定土地权属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由三亚市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修江&&   代理审判员 程小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容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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