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的主管部门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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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47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起草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 3.电子邮件:。
&&&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条法司三处。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日。
&&&&&&&&&&&&&&&&&&&&&&&&&&&&&&&&&&&&&&&&&&&&&&&&&&&&&& 财政部&&&&&&&&&&&&&&&&&&&&&&&&&&&&&&&&&&&&&&&&&&&&&&&&&& 日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或扩大生产能力等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供应的关系。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三)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资料。(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按规定或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而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其来源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财政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企业或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自筹资金。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等。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财政资金管理。第九条& 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防止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多渠道筹集。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建设资金筹集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具体项目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加强对政府授权举债融资的监管。财政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以及各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等因素。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概算和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筹资成本。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进行财务处理。(一)经营性项目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按规定作为项目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可作为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属于财政贴息的,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财政贴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二)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核算。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捐赠者与受赠者有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协议或要求管理;无协议和要求的,经营性项目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非经营性项目视同财政资金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项目资本金。第十五条 经营性项目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单独反映。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项目资本金的差额,作为项目资本公积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细化项目预算,并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概(预)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情况,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做好项目用款准备工作。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项目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预算。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是财政资金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未按要求执行的,应按规定调减或收回。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的管理,负责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细化预算、预算调整的审核上报;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分析、跟踪项目进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第二十二条 建设成本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第二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第二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投资的实际成本。第二十五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合同公证费、诉讼费等管理性质的费用。(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等债务利息支出及融资费用。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等检验检测类费用。(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等各类损失。(八)系统集成及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负担的支出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二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等。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项目建设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颁布。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其中:非经营性项目发生单项的工程报废,应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报同级审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审批;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权限。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中的财政资金部分,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财政资金用于前期工作经费如有结余,全部上缴国库。第三十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基建收入管理第三十一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及其他收入。(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等。 (二)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三)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第三十二条 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的净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属行政事业类的,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属企业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三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规定,按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工程价款,应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返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和审查,重点审查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及变更、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与项目决算相关的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颁布。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偿、库存设备及材料等的变价处理、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等。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按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价值及待核销基建支出。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大中型项目及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项目由财政部授权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审批。(二)地方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和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程序及标准,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四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加强授权范围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第四十五条& 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按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5%控制。中央级项目尾工工程投资额达到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标准的,尾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本规则规定报财政部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八章& 资产交付和转出投资管理第四十七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产权登记。第四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和使用。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但在3个月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或投入使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第五十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用于家庭或个人的支出,以及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飞播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时审核确认,并在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第五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发生的项目取消和报废、江河清障等不能形成资产的投资支出,以及采购设备和系统集成(软件)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后运行维护等费用,计入生产经营企业当期损益。第五十二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实物资产的部分,产权归集体或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移民所有的,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非经营性项目作转出投资处理时,冲销相应的资金。转出投资应由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在批复时审核确认。第五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在资产移交时按实际建设成本计入生产经营企业当期损益;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第五十四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即竣工项目完成投资总额与批准概算总投资的差额。第五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竣工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资产。(二)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其他工程建设等;70%按项目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其中财政资金缴回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留成的财政资金结余的使用,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五十六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建设所剩余的建设资金,应按项目到位资金来源比例全额归还投资者。第五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将应交回财政部门的结余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章& 绩效评价第五十八条& 绩效评价是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第五十九条& 绩效评价要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对本部门或行业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建设成本核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等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重大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控监督机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第六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项目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六十七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六十八条&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适用本规则的单位,项目建设内容为单纯设备购置的,可不执行本办法;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简化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和审批等内容。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日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号)同时废止。 日期: 15:57:47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资金占用类科目
资金来源类科目
--|---|-------------|--|---|-------------
  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7|301|基建拨款
  2|102|设备投资
|28|302|联营拨款
  3|103|待摊投资
|29|303|企业债券资金
  4|104|其他投资
|30|304|基建投资借款
  5|111|交付使用资产
|31|305|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6|121|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32|306|其他借款
  7|201|固定资产
|33|311|待冲基建支出
  8|202|累计折旧
|34|321|上级拨入资金
  9|203|固定资产清理
|35|331|应付器材款
10|211|器材采购
|36|332|应付工程款
11|212|采购保管费
|37|341|应付工资
12|213|库存设备
|38|342|应付福利费
-----------------------------------------
  续表-----------------------------------------
资金占用类科目
资金来源类科目
--|---|-------------|--|---|-------------
13|214|库存材料
|39|35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14|218|材料成本差异
|40|352|其他应付款
15|219|委托加工器材
|41|353|应付票据
16|231|限额存款
|42|361|应交税金
17|232|银行存款
|43|36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18|233|现金
|44|363|应交基建收入
19|241|预付备料款
|45|364|其他应交款
20|242|预付工程款
|46|401|留成收入
21|251|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2|252|其他应收款
23|253|应收票据
24|261|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25|271|待处理财产损失
26|281|有价证券
-----------------------------------------
  附注:
  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矿井开凿工程,露天矿剥离工程,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不包括生产矿山用生产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限额存款”、“现金”、“应付工资”、“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有预收下年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气锅炉、变压器、各种机泵、机床等。有的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式吊、门式吊、皮带运输机等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汽车、机车、飞机、船舶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试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机械厂翻砂用的模型、锻模、热处理箱、工具台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帐。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上述两项业务,如用基建投资借款完成的,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设备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试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费用和应在间接费用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以及应由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费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的项目(费用)。
  (5)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用。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其他投资”科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6)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7)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建设单位对进口成套设备自行组织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采购保管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8)延期付款利息:核算按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所支付的利息。
  (9)负荷联合试车费:核算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即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后的差额)。单机试运或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0)包干节余:核算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包干节余。
  (11)坏帐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12)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使用部门统借统还基建基金借款发生的资金占用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建设期的借款利息,应按规定全部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而应直接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接到生产单位偿还借款通知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和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留成收入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实现的贷转存利息收入,应冲减待摊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3)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监测费。
  (14)企业债券利息:核算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债券利息。
  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企业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建设单位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5)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6)汇兑损益: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种汇兑损益。
  建设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所有外币帐户,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
  年度终了或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本科目。如为汇兑损失即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如果是汇兑收益,作相反分录。
  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交付时,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17)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国外借款手续费和承诺费等。
  (18)施工机构转移费:核算按规定应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19)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20)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1)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22)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23)固定资产损失: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帐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帐时,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4)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25)设备盘亏及毁损: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和设备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6)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核算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建设单位,同时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溢价,借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
  (27)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核算筹措债券资金而发生的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建设单位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如果发行手续费是由银行或企业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的,按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扣收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按发行债券的实际数额,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在直接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付的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帐单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28)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编外人员生产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和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现金”、“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上述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还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待摊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4号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役畜、新建单位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以及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屋和为生产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农林建设单位的基本畜禽购置,是指新建农场外购的大牲畜(如种畜等)、各种禽类(如鸡群、鸭群等)。老农场自繁自养或外购补充的基本畜禽支出应按进行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畜禽支出一般包括:
  (1)基本畜禽购置费用;
  (2)基本畜禽在移交生产单位前所发生的各种饲养费用。
  农林建设单位的林木支出,是指各种经济林木的造林费用。一般包括:整地、种植和幼林抚育等支出。
  无形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单位购买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
  递延资产是指建设单位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工程成本而应单独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房屋、基本畜禽、林木等各种财产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并再按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其他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11号科目
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
  建设单位用基本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帐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帐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5.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经验收交付使用时,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扣减财政贴息数后的差额,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即结转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不应包括计入资产成本的财政贴息数,但转给生产单位的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为工程的全部成本,即包括银行计收的应由财政贴息的借款利息数)。
  6.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全数冲转。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使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联营拨款”科目;使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实行财政贴息办法的建设单位,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还应扣减财政贴息数),冲转“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使用企业债券资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企业债券资金”科目。使用多种投资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能分清投资来源的,分别按上述方法进行冲转;分不清投资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结转。
  第121号科目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本科目是实行投资借款建设单位的专用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2.建设单位将购建完成的资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同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收到生产单位归还的基建投资借款通知,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用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节余偿还基建投资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应交基建收入”、“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第201号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公楼、汽车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建设单位用留成收入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无偿调拨给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值),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帐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帐面原值)。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转帐时,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2号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自用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第203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211号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器材及其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器材的采购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进口成套设备为进口加成费用);
  (2)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进口成套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手续费、关税、增值税等支出);
  (3)采购保管费。
  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帐务处理: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器材价款和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等科目。
  (2)器材到达并已验收入库而发票帐单尚未收到时,在月份内可暂不记帐,待发票帐单到达时,再按发票帐单金额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等科目,月份终了,对于已经验收入库而发票帐单尚未收到的器材,应按合同价格或预算价格暂估入帐,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下月发票帐单到达,支付价款时,按正常程序记帐,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基建拨款――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科目。
  (3)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预付的大型设备款,借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设备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转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器材款”科目。
  (4)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取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根据有关索赔凭证,借记“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采购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月份终了,分配应记入器材采购成本的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6)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帐。
  验收入库的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设备”、“设备投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器具)科目,贷记本科目。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7)经过上述帐务处理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货款已经支付但器材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器材。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帐进行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帐单、付款凭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器材款”等科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进行核算。
  第212号科目
采购保管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以及检验试验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
  2.发生各项采购保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基建投资借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上述各项费用,能分清由购入设备或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或“材料”明细科目,分不清的,月终按照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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