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商品房彩虹嘉园的房子是保障性住房还是商品房

唐山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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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保障性安居安全现场观摩会9月4日于正在建设中的学警路旭安园保障性住房项目现场召开。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我市将全面落实省住建厅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十项制度”,对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十项制度”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质量承诺制、材料统一招标采购制、项目监理制、第三方检测制、制、工程开放日制、责任追究问责制、专家评估制和工程质量保修制。我市将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参建各方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监理企业现场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监理职责和监理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做到监理内容标准化、监理资料标准化,切实落实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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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住建部拟出台政策 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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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是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一面是地方日渐高企的库存压力;一面是地方政府捉襟见肘的财政,一面是中小房企的资金回款需求。在各种矛盾交织
中,被认为是“一箭多雕”的地方政府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政策有望落地。从权威渠道获悉,针对地方政府收购商品房具体操作问题,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下称“住建部”)拟出台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指导意见,具体对地方政府回购或回租普遍商品房分类做出具体要求。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指导意见出台将使地方政府回购商品房更具操作性,并加速推进这一过程。与此同时,此举打通市场库存房源与的安置需求后,将有超过一千万棚改安置需求被释放。据权威人士透露,地方已有部分较为成功的商品房回购先例,有较大推广意义。因此,指导意见根据具体分类,对地方政府回购或回租普通商品房做出具体要求。其中涉及数量最多的棚改项目可以以回购方式补充,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长期集中租赁存量待售商品房。对此,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路兴表示,“十二五”期间,3600万套建设已接近尾声,而大规模棚户区改造才刚刚开始,地方面临的建设任务较重,而与此同时,现在一些城市商品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甚至高达五六年。因此,这类区域地方政府不必再新建保障类住房用于安置,可采取回购或回租成熟的存量商品房项目,不仅可有效降低配套投资压力,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安置,也将进一步减小地方房地产库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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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保障房和商品房是什么意思?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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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称是保障性住房,此用词自去年国六条之后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新闻媒体与社会人群之中。但什么是保障性住房却各自有不同的理解,让更多的人在认识上产生混乱,以至于对市场中的现状产生不同的争论。 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公共住房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无偿提供土地和建设性费用,也包括无偿提供土地补贴费用等方式,包括人头补贴或砖头补贴,补贴中包括减免税费或贴息,当然也包括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提供的是居住权利的保障。 而私屋则为。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成本与成本的财产权利。 住房的保障性恰恰不是要取消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反之正是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挽救市场危机,刺激经济发展,弥补市场住房商品性缺陷的有力支持。这也恰恰是恩格斯与凯恩斯和类似经济学家的政府在住房问题上参与干预的理由和原因。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一条划分保障与非保障性住房的分水岭就是土地的使用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出让土地中的商品房不管有什么样的差别与限制都是私有财产的部分。是个财产权利与实体财产的结合,是一种财富的概念。中国物权法中所保护的这种用益物权,就是对私人或法人财产权的一种保护。 只有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只拥有房屋的实体财产,但并不拥有土地的财产权利。而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政府的买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性质的最基本特征。
许多人错误的理解70%的新建商品房限制在方米以下的房型是一种保障性住房。也有人错误的理解:“双限”商品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这都是从根本上忽略了政府已从商品房的中获取了应得的或最大的利益。政府不但没有承担买单的责任,反而要求市场去提供社会保障,岂不是荒谬吗? “住房权”的保护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人权范畴的政府责任,目前中国的宪法中并没有将“住房权”列入人权的部分,而这恰恰是政府应承担保障的责任。在联合国的《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尤其是《第四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也对此做了明确的解释。 另一类“住房权”则与人权的保护非直接关联(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但并非直接部分)。而主要针对于财产权、用益物权的保护,两者之间既有关联但又分为两个不同意义的部分。 保障性住房权是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就像中国有城市对流浪者救济的制度一样,是人权的保护,也包括提供政府买单的免费食宿。但财产权则是非政府买单的另一类法律保护。由政府买单所提供的居住权利,并不直接或与完整的财产权相关。 社会保障性住房,政府当然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建设,但并不等于凡是市场化的住房都成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尤其凡是交纳了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畴,更不能认为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削弱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
当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自认为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为了平抑市场中的房价,这就更错误了。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是针对于买不起商品房和无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包括无能力租市场价的住房)的贫困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的人群。正因为自身无能力解决,才用政府买单的方式保障。而市场中的商品房则是针对于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与人群的。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收入、有严格限制差别的不同消费群体。 商品是针对于有购买能力的人群,而保障则是针对于无消费能力却又从人权的角度必须由政府来承担责任的部分。 因此房价的高低与保障性住房的多少无关,也与保障性质无关。试图用市场化商品住宅来提供社会保障,不但在恩格斯的文章中,也在凯恩斯的文章中早就已有明确的说明了。这不但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错误的。也恰恰是政府不应和无能力限制市场中的价格变化时,才必须用保障性住房解决社会矛盾和保护人权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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