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基本情况天冶劳务责任有限公司地点工伤问题望漠劳动局没有解况,请求

劳务派遣发生管理工伤 劳务公司赔16.5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劳务派遣发生管理工伤 劳务公司赔16.5万
上传于||文档简介
&&劳​务​派​遣​发​生​管​理​工​伤​ ​劳​务​公​司​赔6​.万
大小:16.90K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无讼阅读|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无讼阅读|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文/唐慧&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究其本质,都是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领域,用人单位义务当然包括工伤赔偿义务。故,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当中,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关系,那么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的关系是什么呢?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连带责任是指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还是人损赔偿的连带责任?在实践中无论是法条适用还是工伤人损责任的适用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日公布,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日公布,日起施行)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观点一:—,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之后,用工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但须承担人损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做了一次大的修改,其中第92条由“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为“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次修改对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影响。在修改之前,用工单位当然承担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但在修改之后就截然相反了。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工伤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是修改后的92条规定的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其表述明显是“过错责任”,故修改后的92条规定的并非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而是人损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2条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用工单位在因其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供岗前培训,未提供劳动防护等)致使劳动者受工伤情形下虽然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还是需要对劳动者的伤害承担人损赔偿责任的。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92条规定,其立法原意并非将用工单位拉入工伤赔偿责任体系中来,而是对派遣单位在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之后增加其与用人单位一起承担人损赔偿的责任。但是笔者不禁产生疑惑,照此观点,相比较实力较硬的用工单位,派遣公司的赔偿能力本来就有限,立法还强加之如此重的赔偿责任,强压之下必然产生派遣公司跑路的结果。极端恶果下,被派遣劳动者又只能寻求用工单位担负比工伤赔偿力度要小的人损赔偿,如此理解立法是否有失公平公正,是否过分遵循法理教条?
(二)观点二:—,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之后,用工单位采取过错原则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观点二的前半句与观点一一致,笔者就不再赘述,关键就在于以后,《劳动合同法》第92条该如何理解。
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工伤赔偿采取无过错原则的认定,但采取该原则认定的主体应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单位。实践过程中,多得是“用工单位不实际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责任”的问题,故针对“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方式,立法特别增加了用工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连带承担工伤责任的规定,而这里的“一定条件”指的就是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事故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时。这样一来,既兼顾到了法理的客观性,又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故在日《劳动合同法》修改实施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用工单位采取过错原则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方显合理公平。
另外,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看似是排除了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实则不然。该规定仅仅是为解决有关工伤认定主体问题的行政案件所做出的规定,也并非绝对排除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三)笔者观点
笔者综合各地相关判例、法理基础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公平价值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考量,偏向于认同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对用工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进行综合评价。当用工单位因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岗前培训、未能提供劳动防护等),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事故存在过错时,用人单位才需承担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而当被派遣劳动者是因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非因用工单位过错而发生的工伤,用工单位无需承担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
【案例支持一:被派遣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用工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11号
基本案情:王代英于2012年2月由宜昌森安达公司派遣到宜昌海上皇宫公司工作。日,王代英在上班途中乘坐其丈夫驾驶的摩托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日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宜人社工认(2013)第0938号文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宜劳鉴字(号文评定申请人工伤致残程度为八级。宜昌海上皇宫公司与宜昌森安达公司均未为王代英缴纳社会保险费,宜昌海上皇宫公司与宜昌森安达公司没有为王代英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一审判决:被告宜昌海上皇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上诉称:宜昌海上皇宫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宜昌森安达公司作为王代英的劳务派遣单位才是依法应当承担其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由宜昌森安达公司向王代英继续履行工伤保险关系并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判决:王代英与宜昌森安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宜昌森安达公司是用人单位,王代英被宜昌森安达公司派遣到宜昌海上皇宫公司工作,宜昌海上皇宫公司是用工单位。王代英所受工伤,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应该由宜昌森安达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王代英的工伤待遇应由宜昌森安达公司承担。宜昌海上皇宫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判决撤销(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原告宜昌海上皇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森安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笔者评述】在这起案件中,一审判决的要旨在于让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产生最终定论的二审判决则免除了用工单位在此次工伤事故中的连带赔偿责任,与笔者观点不谋而合。二审判决中虽只是简单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强调派遣单位是实际用人单位。但若深入至法理层次,即如上文中笔者提到的,由于用工单位在此次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事故中并无过错,故用工单位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案例支持二:用工单位因为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豫01民终553号
基本案情:人力资源公司是赵建全的用人单位,中粮公司是赵建全的用工单位。日,赵建全在生产部挂面车间回收设备时,面擀突然从链条上掉落,砸住赵建全。日,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申请人为其职工赵建全申请工伤认定。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豫(郑)工伤认字(3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赵建全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日,赵建全申请评残,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赵建全的伤情鉴定为八级伤残。日,由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仍为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中粮(郑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对河南理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赵建全的工伤赔偿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用工单位上诉称:上诉人中粮公司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提供了安全生产设施,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对赵建全进行了安全教育与培训等,上诉人不应当对赵建全的工伤事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上诉人中粮公司上诉称对赵建全进行了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作为用工单位未提交有力证据予以证明,且赵建全不予认可,其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评述】同样是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类似的案件,不同的判决。在这起案件中,二审法院最终以用工单位未尽安全教育与培训义务判定用工单位需与派遣单位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郑州中院的裁判观点对笔者关于用工单位按过错原则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的观点再次起到了印证的作用。
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三方两地”用工方式中,派遣单位处于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然而劳动条件、劳动地点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等都由用工单位负责。故,当我们在讨论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的赔偿主体问题时,既要考虑到派遣单位的实际雇主责任,又要考虑到用工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实际过错。目前劳动法、工伤保险法及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地进行修改,法律条文之间出现差异化甚至矛盾化的情况在本文所探讨的问题中也出现了。仅根据单个法条从而简单得出的“用工单位负工伤赔偿连带责任或者用工单位不负工伤赔偿责任”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越来越经不起推敲。
纵观大量判例,笔者发现法院在面对此问题时,裁判方向与笔者观点不谋而合,故从法理、实践操作价值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加之案例支持,最终得出结论: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派遣单位必然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则应当考虑用工单位义务及工伤情形进行综合考虑,最终根据过错与否来判定是否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
谨写此文,以陈个论,欢迎各位法律同行一起探讨。
实习编辑/王林
发表评论:
TA的最新馆藏劳动 纠纷 工伤_百度知道
劳动 纠纷 工伤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误工费,程序繁琐,比如受伤后是不是老板送你去单位的、走法律程序先去劳动局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赔偿项目。二。其中任何一个阶段一方不服都可以去法院诉讼,工友证言、首先、你可以了解下、营养费等费用。三。
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能够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要看单位什么态度,你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私了对你有利,如果赔偿合适的话,你首先要有证据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单位同意私了解决,工服等,你可以私了、交通费。因此。
劳动纠纷走法律程序时间比较长一。如果单位一分不出或者陪的钱不够你的实际损失,再仲裁工伤赔偿,是不是单位垫付医疗费,再认定工伤
医药费是公司送来的工伤这点是肯定的,因为肠子破裂做了几个小时的手术伤者又是一个60多岁的老人!可能会影响今后的生活,如果要求私了赔偿,要求赔偿的项目有哪些?赔偿的金额又该在哪个范围内才算合适(地点在广州)?
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项目。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得9级左右吧
像大肠修补算几级伤残呢?我不太懂这些你能不能把我的问题回答的详细点啊?谢谢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标准》2006,应该是9级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帮助
来自团队: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工伤的相关知识
其他7条回答
属于雇佣纠纷,协商不成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
如果后果严重,就要按工伤处理划算。如果后果一般,就私了得了。
您要妥善处理这个问题有两个选择,一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工伤待遇,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为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所以请求工伤待遇就比较麻烦,可能还要经过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等程序。如果如您所说“经过抢救后人没有事”,还是选择由雇佣方染织厂承担您“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详见解释第十七条)的方式,即您所说的“私了”比较好。
走法律程序比较划算,1、公司没有和你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2、公司没有给你买保险,要付你的医疗费。3、要经过工伤鉴定,
你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按工伤索赔。依据的法律文件是《工伤保险条例》。但现实中,工伤索赔的确程序繁琐,很多工伤职工拖不起也耗不起。所以,我个人认为,你可以先不走工伤处理程序,试着按工伤赔偿的标准和单位协商赔偿。
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根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其中,十二指肠修补术;小肠修补术后; 结肠修补术后这几种情形(不知道你是哪种)是九级。
九级工伤待遇: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每天10元)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
你好!非常感谢你的回答,问题是没有签劳动合同,而起是普通的临时工,就几天的活,依你高见第四条《解除劳动关系》还成立吗?(计算:本人工资X(2+8)=本人工资X10=)这个是一个硬的条件吗? 非常的感谢。。。。。。
不用客气。没有签劳动合同,做了几天临时工,你有证据能证明伤者是在那个单位上班、受伤,哪怕是上班一天,认定工伤后也享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待遇。我注意到你上面有一个追问中说,“伤者又是一个60多岁的老人”,这是本案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性条件,如果超过60周岁(男性退休的法定年龄),就是你有证据证明伤者在那个单位工作,那与单位也不再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以雇佣关系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参考第十七条及后面相关条款。人身损害赔偿比工伤赔偿程序上相对简单一些,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直接告到法院,但是,构成伤残的,人身损害评定的等级是低于工伤评定的等级的,工伤能评上级,有的人身损害评不上级。如果伤者超过60周岁,我个人认为,先与单位协商赔偿,就是你说的“私了”,按工伤赔偿标准计算,可适当再多要求一些,比如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之类的,然后再让步。我给你计算的1、2、3、4项中,前3项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4项(计算:本人工资X(2+8)=本人工资X10=)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法定的。协商不成,就告到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自己难于处理的话,可以委托当地律师代理,可找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代理。
建议先去工伤鉴定,有结果了再看如何处理对你比较有利。可以看下工伤等级鉴定标准,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来推算赔偿标准。
不论是走法律程序还是私了,关键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你是在上班时间因工作的原因受伤的,按程序是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享受工伤待遇.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按工伤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相关的费用,那就不要去走其他程序了.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应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辞职了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以了解下《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规定。 若与单位协商不了的,可以看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劳动纠纷仲裁的程序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sorry,你可能访问的太快了,歇歇吧,也可以联系:40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黔西南州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