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政策

矿业用地管理问题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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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管理问题及策略
矿产资源开采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目的不是为了占有土地进行永久性建设,而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或措施获取地下的矿产资源,但对土地资源的利用造成影响。矿产资源开采具有各自相应的生产周期,无论开采期限多长,采矿结束后,均不需继续占用土地,生产结束即意味用地行为随之结束。因此,采矿用地在时间上具有阶段性,占用土地的年限由矿产资源开采年限决定。用地影响取决于矿产开采方式,具有复杂性。矿产资源的开采主要采取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对于埋藏深度浅的矿种,主要采取对表土逐层剥离的方式进行露天开采;对于矿体埋藏较深的矿种,主要采取打(钻)井的方式进行地下开采;同时,有的矿种在采矿过程中需要建造尾矿库,用于堆放因洗选矿石产生的大量矿渣、废渣等。以上几种生产方式都会不同程度地造成土地的挖损、塌陷或压占。
用地位置取决于矿产赋存区位,具有唯一性。矿产资源开采由矿产资源的赋存区位决定,地下决定地上。采矿用地的位置和布局安排,局限于地下矿产资源的赋存条件,可调整余地小。采矿区位确定后,用地位置随之确定。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用地的规定散见于《物权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等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中,主要包括:一是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实行重要矿床不得压覆和重要地区限制采矿制度;二是采矿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采矿前必须办理用地手续;三是采矿破坏的土地应进行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采矿权审批与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脱节,造成相互争地。一方面,一些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时,没有充分考虑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否设置了采矿权,导致建设项目立项后,取得用地困难或需要变更项目位置;另一方面,办理采矿权审批时,没有考虑矿区范围内是否已有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容易产生既允许采矿又允许项目建设的矛盾。许多地方矿业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且用地规模往往较大,地方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由于受建设用地发展规模约束等原因,未将矿业用地需要充分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矿业发展规划经常出现矛盾,矿业用地难以保障。
采矿权与其土地使用权设置不统一,造成采矿权权益难以实现。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既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又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目前两证按照各自的规定要求分别办理。但实际工作中,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取得不同步,取得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并不当然地取得采矿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对一些非划拨矿山用地项目,还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就可能会造成通过两个招拍挂取得的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难以实现统一。同时,一些矿业用地可能属于限制或禁止供地的范围,在办理采矿权审批时缺乏对土地供应方面的审查,容易导致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不衔接,使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缺乏退出机制,不利于土地复垦与利用。采矿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年限没有限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但采矿用地的实际用地年限由矿种的开采周期决定,露天开采的一般为4~6年,地下开采的一般为50~60年甚至更长时间。由此可见,对露天开采而言,采矿年限远远低于土地使用年限,采矿结束后,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土地,土地如何处置就成为问题。
由于征收的土地缺乏退出机制,不能及时交还,一方面导致滞留在企业中的土地越来越多,有的甚至成为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农民手中的土地越来越少,甚至无地可种。同时,由于滞留在企业中的土地,没有激励退出的政策,企业缺乏复垦土地的积极性,导致许多土地荒芜浪费。塌陷地恢复治理难度大,破坏耕地严重。在我国东部的一些平原地区,有多年煤炭开采历史,一般采取井工开采的方式。由于采出量大、开采深等原因,难以实现采空区回填。如淮北煤矿,年产量在3000万吨以上,回填土方需要难以满足;有的开采深度在地表以下500米甚至更深,技术上回填难度大,造成了采空区地表塌陷。目前,塌陷地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采矿企业对塌陷土地,一般根据损失情况给予农民补偿,有的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这些土地大都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容易产生土地权属纠纷;二是许多塌陷的土地实际已无法进行耕种,在土地调查上仍作为耕地进行,对耕地保护带来影响;三是由于受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限制,一些塌陷区村庄搬迁用地,无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事实上造成违法用地。临时用地补偿经常出现纠纷,影响矿业开采。勘查用地以及一些采矿用地以临时用地方式取得,按要求省级以下政府要对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作出规定。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定不够,通常是企业与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商补偿费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由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一些采矿企业往往能够获取采矿的巨额利润,当地农民存在“心理落差”,对土地补偿的期望值往往过高,造成双方难以就临时用地补偿达成一致,或者勘查、开采中阻挠,发生纠纷。
矿业用地可采取临时租用方式。针对矿业用地阶段性特点,对矿业用地可不采取征收,而采取临时租用的方式,这样有利于更好地解决采矿周期与土地供应年限不统一的问题,控制征地规模,减少征地纠纷,同时鼓励企业及时复垦、还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一些矿业开采土地破坏程度低、用地周期短、生产结束后能恢复为可耕种土地的采矿用地、尾矿库用地等,可允许以租用方式使用土地,土地租用期限不超过5年。临时租用土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但必须进行合理补偿,与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一致;生产结束后不能恢复为可耕种土地的,仍按建设用地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协调配置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为了解决采矿权审批与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脱节问题,一方面,在矿业权审批中,除目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外,还应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供应政策、是否存在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纳入审查内容。另一方面,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应考虑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为鼓励企业复垦已征收破坏废弃的土地,各地应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本着置换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原则,积极开展复垦耕地与拟新占耕地置换工作;复垦耕地不能置换的,可由矿山企业主动交还当地市县人府管理。属于出让土地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出让期限和实际使用期限给予合理补偿。矿业企业将已征收的历史遗留土地复垦成耕地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规范塌陷地管理。对因采矿造成的塌陷土地,采矿企业应在沉降稳定后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塌陷土地能够恢复成用途的,复垦后及时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原为耕地恢复成其他农用地的,应由企业负责耕地占补平衡;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应办理土地转征手续,采矿企业承担有关费用,土地交政府按规划统一安排使用。在土地交还或征收前,采矿企业应逐年对农民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对于村庄搬迁用地,在原村庄用地复垦成耕地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提供用地保障。
作者:夏鹏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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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临时用地政策?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中对临时用地的认定、审批、年限、合同签订等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使用土地者使用,不再办理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014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4类用地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无临时用地合同或者有临时用地合同、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时效期内的;临时用地位置与批准的位置不一致的;改编批准的临时用地用途,兴建永久性建(构)物等设施的。
  同时,15号文件还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等方式改革试点临时用地等4大类。其中,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项下又细分为交通(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项目)、水利(含水电,指水库、河渠等项目)、能源(指火力发电、核电、石油天然气等项目)、管线(指输油、输气干线项目)、采矿(指除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之外的采矿项目)临时用地等5个子项。
  综上,我们理解,对临时用地的认定应重点把握两点:一是是否依法得到批准,二是是否依法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凡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时效期内的,以及超出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规定范围的用地,一律不应认定为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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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浏览次数:字号:[
镇土资发〔2013〕54号各科(室)、国土资源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规范临时用地行为,妥善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范围和申请条件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临时办公用房、临时搭建的工棚、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以及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临时使用的土地,因探矿、采矿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探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申请需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地质勘查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需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列入区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二、临时用地使用原则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项目竣工或者地质勘查结束后,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一个月前,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应依法报批、合理使用,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不能恢复原标准的,还应当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承担。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用)临时用地的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缴销《临时用地批准书》。
  三、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临时用地由区国土分局负责审批。临时用地按以下步骤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一)确定临时用地红线。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需经当地镇、街道同意,并在临时用地红线图上盖章确认。
  (二)委托用地勘测定界。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委托测绘单位对临时用地进行勘测定界,并取得勘测定界成果报告,明确土地权属和地类。
  (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区国土分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土地使用者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四)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向区国土分局临时用地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表(原件);
  2、临时用地合同(原件);
  3、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CAD电子图(原件);
  5、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需提供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由镇、街道在临时用地红线图上盖章确认(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持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和耕地占用税缴纳凭据,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
  四、临时用地费用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按每年30元/平方米收取,集体土地可参照收取,也可自行协商。临时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复垦费用按我区委托造地(耕地开垦费)标准减半收取。耕地占用税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7号)文件规定由地税部门收取。
  五、临时用地复垦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复垦。土地复垦竣工后,区国土分局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复垦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复垦费用和耕地占用地税;不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组织其他单位实施复垦。土地使用者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以满足土地复垦所需费用的,应补缴不足部分。临时用地使用已农转用的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可根据当地镇、街道或管委会意见,决定是否复垦。
  六、临时用地责任追究
  临时用地未经批准而占用土地、使用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又不办理延期手续、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土地使用者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等情形,按违法用地处理,具体按《中共镇海区委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网格化快速反应机制全面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实施意见》(镇区委〔2013〕8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土地执法快速反应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49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临时用地申请表
  &&&&&&2、临时用地合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
  &&&&&&&&&&&&&&&&&&&&&&&&2013年12月30日
文件原文:&
咨询电话:8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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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临时用地政策?
<font color=#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时间: 09:48:49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政策中对临时用地的认定、审批、年限、合同签订等有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使用土地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014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规定4类用地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无临时用地合同或者有临时用地合同、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时效期内的;临时用地位置与批准的位置不一致的;改编批准的临时用地用途,兴建永久性建(构)物等设施的。  同时,15号文件还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等方式改革试点临时用地等4大类。其中,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项下又细分为交通(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项目)、水利(含水电,指水库、河渠等项目)、能源(指火力发电、核电、石油天然气等项目)、管线(指输油、输气干线项目)、采矿(指除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之外的采矿项目)临时用地等5个子项。  综上,我们理解,对临时用地的认定应重点把握两点:一是是否依法得到批准,二是是否依法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凡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时效期内的,以及超出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规定范围的用地,一律不应认定为临时用地。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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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网 版权所有线性工程临时用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_加强农村土地管理_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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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性工程临时用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 09:50文章来源:中国土地学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勘测规划院 骆虹莅 牛德利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为了切实有效保护耕地,我国确立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铁路、公路、油气管道等线性基础设施建设。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决定了占用地类的复杂性以及占用耕地的不可避免性,因此开展线性工程临时用地复垦研究对于保护耕地显得尤为必要。
  一、线性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特征概述
  相国寺储气库工程属于管道建设项目,一般由线路、站场、阀室、施工与维修道路(伴行路)等主要工程组成,占用临时用地有其自身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呈线性分布。管道建设项目属于线性工程,临时用地作为配合其建设的施工辅助用地沿线性分布,并且以管道为中心轴向两侧展开,区域表现为条带状。
  2、待复垦单元多。管道选线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因素,管线多处需要穿越隧道、跨越河流,增加了施工生产生活场地、弃渣场、施工便道的数量。
  3、土壤污染相对较小。就生化性质而言,临时用地的土地破坏一般仅限于土层物理结构的变化,较少带来土地生产能力不可逆性的丧失,在妥善处理后其生产能力可得以恢复。
  二、研究项目概况
  相国寺储气库项目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渝北区境内,属国家天然气环形管网宁夏中卫―贵阳联络线的重点配套工程。相国寺储气库工程北碚段地面工程管道总长约40千米,临时用地平均占地宽度约16米,总占地面积61.6002公顷(占用地类情况见表1)。管道埋深根据管道经过的地类,以及结合地形地貌进行设定,一般坡地沟槽开挖深度1.8米、旱地坡地沟槽开挖深度2米、水田坡地沟槽开挖深度2.2米、水域坡地沟槽开挖深度2.4米,慢车道坡地沟槽开挖深度2.2米、行车道和横穿公路坡地沟槽开挖深度2.4米。管道焊接检测完毕后进行覆土回填。
  表1 相国寺储气库项目占用地类明细表
  三、复垦工程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政策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临时用地复垦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以及相关政策、通知等,分别就复垦主体、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土地复垦验收等进行了规定。大多数都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的操作以及相关标准则没有进行明确,包括临时用地复垦后土地质量标准、监督情况的反馈等问题,相关规定强调临时用地原貌恢复,但是执行中却没有相关定量标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难统一
  本项目用地量依设计方案放线的施工作业带确定,具体占用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为耕地,被占用的临时用地补偿依据是业主关于拆迁补偿方面的文件、招标人(业主)的要求等。耕地补偿参考了其他项目相关补偿标准,确定第一年一次性给予8千元的综合补偿费以及每亩2300元/年的青苗费。但是,不同农民的耕地地力、设施等情况存在差异,统一的补偿标准使得部分村民存在意见。
  (三)表土剥离操作不规范
  根据复垦方案设计情况,此次复垦项目在沟槽开挖时,首先对表土进行剥离,由于原地表土层较薄,设计剥离土层平均厚度为0.2米,集中堆放在土方开挖堆放带,表土剥离面积为7.2928公顷,待管道铺设完成后,先填生土,再回填剥离的表土。但本项目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由于临时用地总面积的限制,使得临时用地的宽度受到限制,施工中管道开挖区域、机械行走区域以及堆土区的总宽度平均约为15米,从而限制了机械的挖掘工作,另一方面,出于工期和成本的考虑,部分地段未实施表土剥离工作,直接将表土与生土一起挖掘,一起堆放,进而造成覆土后土地质量问题。
  (四)耕地质量不达标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高、施工强度大,土层结构受到干扰,同时项目不可避免的穿过道路,导致各种砖块、石子、砂子等工程碎料的产生。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影响沿线景观环境,还会造成复垦后的土壤肥力下降,农用地质量低下,土地退化严重等问题。由于没有弃土/弃渣场,本项目个别穿越道路地区存在工程碎料过剩的问题,导致碎料难以处理,对路边的耕地造成不良影响,引起农民不满。
  (五)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工程项目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的问题。土地复垦验收比较宏观,技术不成熟,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具体的验收标准作为参考,这就造成土地复垦质量不高,企业复垦积极性不强。不仅如此,由于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其工程量大,临时用地分散,给临时用地复垦监管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法规政策界定,强化可操作性
  针对复垦后的土地质量问题,建议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在具体文件中进一步对复垦完成后耕地质量水平等进行详细规定,设立统一标准,增强法规政策文件的可操作性,确保临时用地复垦后能够得到原貌恢复,尤其是农用地复垦后生产力的恢复。
  (二)规范占地补偿标准,保证社会稳定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按照当地政府下发的有关补偿标准文件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则由双方协商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管线工程一般线路较长,通常需要跨区域施工,补偿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这时则应征求相关政府的意见,拿出一个合适的平衡补偿方案,以不造成相邻地区补偿标准差异过大为宜。
  (三)规范施工,保护表土
  考虑到由于淤泥易滑落不易堆积,因此实际施工中局部会超出设计的宽度,应该适当增加宽度。此外,在堆放过程中,应该将剥离出来的表土与生土严格分开堆放,严格限制土堆的高度,土体应该压实,且要对土壤采取诸如加盖土工编织物、撒草籽等必要的保护措施以维护表土肥力。
  (四)严格耕地保护,切实保证质量
  针对弃渣场问题,建议通过政府部门规划若干弃渣场,比如需要填平的低洼地区进行弃渣填平,为将来留作他用打基础,不仅是管道工程,同时也方便其他工程进行使用。除此之外,切实注意其他影响耕地质量问题的产生,及时处理问题,确保耕地质量。
  (五)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
  为确保临时用地复垦工作顺利实施,应切实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将临时用地复垦的整个工程都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实行领导责任制,将业主单位负责人定为复垦第一责任人。加强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切实加强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
  五、结语
  不同于一般的土地复垦项目,线性工程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加强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细化相关文件规定以及标准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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