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农民出资的房改房 集资房 产权,出售了40平米,以后的产权怎么算?是属于买

单位集资建房是个人产权吗?_百度知道
单位集资建房是个人产权吗?
  单位集资建房不是个人产权。原因如下:  首先,集资房买卖或无法办理房产证。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其次,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特别限制条款等。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综上所述,集资房是否能够出卖的关键是买房是否取得了全部产权。如果集资房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而如果产权未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那么需要该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让其职工完全拥有此产权否则不得过户。  备注: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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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全额集资建房才是个人全部产权。
其他4条回答
房产证的相关手续办理,不是你个人全资买房不是的、土地的购置费用和土地的有偿使用权都暂时归单位所有、房屋再次上市交易等都要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1:银行贷款、房产证的性质是属于公房产权证!对外是属于公房性质!2!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部分使用才是个人的。所有的手续办理比如、单位对个人应该有相应的补助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也就是说个人没有独立的产权,而是全部产权中拥有部分的产权。
能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才是个人产权。如果不能办,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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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吗?如何判断两者?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单位集资房买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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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购公房和个人部分出资的集资房上市出售超面积款的征收
发布时间: 11:32:02&&浏览次数:&&来源:&&字体设置:【大 中 小】
填报单位: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报单位: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已购公房和个人部分出资的集资房上市出售超面积款的征收
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
第四条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第69号)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征收对象及条件
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职权运行流程
公告&申报&审核&决定
1.公告责任:公示公告对已购公房和个人部分出资的集资房上市出售超面积款的征收条件、标准及计算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在办理合法产权证书时提交申报。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决定书,载明征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监管责任:已购公房和个人部分出资的集资房上市出售超面积款征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征收对象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
第四条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3.《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5.《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
第七条(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一、责任分工1.县级:本行政区二、相关依据
第七条(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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