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精神病患者向贷款公司借钱投资自己获利朋友借钱要不要打借条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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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tyle="size:12px"; color="#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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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属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实施犯罪时未犯病 应负刑责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经鉴定,行为人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的,实施犯罪行为时未犯病,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对照以上刑法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经鉴定,行为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对于第一种鉴定结论,涉及民事赔偿方面,行为人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与标准也应按照有关法律进行赔付。对于第二种与第三种鉴定结论,涉及民事赔偿方面,行为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这里还涉及一个细节问题,如果说行为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其监护人故意利用行为人的病理特征,教唆其实施犯罪行为,监护人是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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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技术支持精神病患者行凶不负刑责 被送精神病院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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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刘婧案情回顾:62岁的杨成和72岁的李顺同住邻水县某敬老院,今年3月24日下午,杨成来到李顺宿舍,用铁钎将熟睡中的李顺打伤,致使李顺死亡。随后,杨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李顺系钝器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杨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间,无刑事责任能力。该中心建议杨成入住精神病院进行治疗。5月27日,邻水县检察院向邻水县法院申请对杨成进行强制医疗。杨成的哥哥杨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杨甲称自己年纪大了,坐车晕车,也不识字,对邻水县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没有异议,并向邻水县法院请求不开庭审理。6月15日,邻水县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为杨成指定了诉讼代理人。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将杨成送入邻水县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医疗。法官说法:邻水县法院法官游文惠称,自日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来,本案是邻水县首例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案。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责,但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通常情况下,为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本案中,邻水县法院审查同意了法定代理人杨甲的不开庭审理请求,并到精神病院会见了杨成,听取了法定代理人杨甲、诉讼代理人以及杨成主治医生的意见,作出了对杨成强制医疗的决定,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目前,杨成已在邻水县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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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杀人不负刑责 法院判定对其强制医疗
  近日,宝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件,依法对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案件回放:
  精神病患者发病杀人、伤人
  日晚,宝兴县五龙乡精神病患者徐某因疾病发作,在家中用菜刀将其哥砍成轻微伤,而后持刀在路上猛砍被害人陈某头部十余刀,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后又在该村村民余某家门外将受害人杨某咬成轻微伤,最终被宝兴县公安局抓获。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了解到,徐某因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常出现无故外出乱跑、兴奋话多、无故伤人毁物等症状。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确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受到疾病的影响,其实施杀人、伤害他人的行为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于是,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由检察院依法向法院申请将徐某进行强制医疗。
  案件判决:
  依法进行
  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徐某实施了杀人、伤人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杀人、伤人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因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官说法:
  强制医疗措施纳入法治轨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使之尽快得到治疗康复回归社会,有必要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并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创建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四种特别程序之一,使强制医疗措施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任松 李春蓉 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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