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 月15日离婚判决书是送达生效生效。不上诉,送达日26号,哪天保险公司赔钱到账

被告保险公司能否以申诉为由拒绝赔偿,一审判决已经生效3个月,未上诉_百度知道
被告保险公司能否以申诉为由拒绝赔偿,一审判决已经生效3个月,未上诉
你就算不服也得先执行了判决再去申诉,判决既已生效,也不能妨碍判决执行。也就是说。即使被告要求申诉,就具备既判力,除非是刑事判决,必须马上执行不能
感谢您的回答,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正在申诉,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庭先把赔偿金给我吗?(法院执行庭说申诉后赔偿金还要返还比较麻烦)
执行程序就比较复杂了,不好说,但你绝对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向你支付赔偿金,至于申诉的事情得赔偿了以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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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本院受理原告朱陈诉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和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7080元(按照合同约定1.7%的利率,从2015年4月17日暂计至2016年3月25日),合计167080元;二、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铭:本院在执行张伟与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161.8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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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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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学欢、张冲,张志能、董慧玲,汪翠、谢永红,徐世炯、邓芝兰,孙立霞、胡应召,吴万峰、王建颍、董瑞喜、陈远芳、王建峰、王永芳、朱国新、吴家兰,周国庆、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7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85、424、560、561、564、1102、2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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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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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人民法院
含山县洁源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李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洁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进、周安清、莫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温红卫、周安清、莫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含山县洁源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李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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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图闻商贸有限公司、霍山贡林食品科技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霍山贡林食品科技研究所名下坐落于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综合楼401室(合产110138247号)、501室(合产110138246号)房产,已公开拍卖三次,均流拍。现依法公开拍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综合楼401室(合产110138247号)、501室(合产110138246号)房产。二、变卖底价:变卖标的物底价为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即401室465万元、501室465万元。三、保证金:401室80万元、501室80万元,标的物已经出租,如需了解资产详细情况,可与本院联系。四、联系电话: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136,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535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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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静、孙明鸾、陈义川、杨如化、刘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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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玉龙、范德凤、范如意、吴贤圣、张传标、郑章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代为偿还的借款利息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5737.41元,承担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7500元。(合计:元)2、判令被告二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三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四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六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被告七范玉龙、被告八范德凤、被告九范如意、被告十吴贤圣、被告十一张传标、被告十二郑章宏对被告一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十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0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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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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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翠霞、唐永员: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叶翠霞、唐永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翠霞、唐永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1066.73元,并自2015年3月8日起以41066.7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翠霞、唐永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843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72元,原告夏靖负担432元,被告叶翠霞、唐永员共同负担194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秀萍: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秀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元,并自2015年3月8日起以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秀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9488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00元,原告夏靖负担594元,被告李秀萍负担4006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庆: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622.15元,并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9622.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2元,原告夏靖负担182元,被告王庆负担9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珂珂:原告陆添天诉被告黄珂珂、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领先一脉养生会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剑:原告张兴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剑:原告张道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贺丰:原告李萍诉你及被告陈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屠新杰:原告郑世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贤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安苏诉被告贾贤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家明: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362号、136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任良艳:本院在执行胡旭宗、李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00353号、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760900元),以及公告送达拍卖你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园阿奎利亚小区亚米兰堡26幢506室房产(产权证号:1290012210)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00125-2号、第00498-2号执行裁定书和《选定拍卖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二下午3时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抽取拍卖机构对你名下的上述房屋予以拍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军、李凤娇,李本胜、赵莉丽,陈其森,韩荣、张维,童红梅、朱德生,袁传全、沈妹,张玉建、焦怀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军、李凤娇,李本胜、赵莉丽,陈其森,韩荣、张维,童红梅、朱德生,袁传全、沈妹,张玉建、焦怀梅信用卡纠纷执行七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064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2274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教师新村(南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合肥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教师新村(南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一万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宏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34号一案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俊松、曾杰、刘咏梅、洪跃武:本院在执行张克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杜俊松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可苑新村1幢102室房屋(产权证号:中005507)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为40.4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建英估423[2016]3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祥、陈赟: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厚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联航电器有限公司、合肥路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凌芝、刘祥、陈赟、王帮琼、舒友春、欧阳启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刘祥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风景苑19幢A407室(产权证号:合产055169),评估总价为103.16万元;对陈赟名下位于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16幢605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14151),评估价为130.3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刘祥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第1593号估价报告;向陈赟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第1592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邵阳市鑫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7014,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月1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鸿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由款人安徽万朗磁塑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邵阳市鑫福源金属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过家群、蔡必霞: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彭江:本院受理原告柏丽诉被告彭江、刘佳、詹正素、彭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明寿、欧阳晶晶:本院受理原告俞显红诉韩明寿、欧阳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耿康利:本院受理原告高艳诉被告耿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雯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树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安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准予原告张树海与被告张雯君离婚;二、婚生子张磊由原告张树海抚养。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翔:本院受理原告魏如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石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如兰5995.80元;二、驳回原告魏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启示: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大治、付春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付春燕名字书写有误,现将付春燕更正为何春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向翀: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殿锋诉被告张向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殿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42400元,并支付利息508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日暂计算至日,款清息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原告梁晓燕与被告完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和7月27日两次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公告宣判,公告的判决内容文字有遗漏,判决内容现更正如下:一、被告完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晓燕借款本金48.5万元及利息187210元(自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完爱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晓燕律师费3万元;三、驳回原告梁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德昌、刘敏、杜斌、刘惠娟、合肥小五叶贸易有限公司、黄凤林、文继胜、蒯振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2.判令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依法确认原告对各被告以其所有的抵押物就上述第一项诉请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及第二项诉请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4.每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1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傅真江、陈来全、付文平、杨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2.判令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依法确认原告对各被告以其所有的抵押物就上述第一项诉请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及第二项诉请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4.每案的诉讼费等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27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卜伟: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言鸿、陈秋羽:原告丁文枝与被告张言鸿、陈秋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张言鸿、陈秋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文枝借款本金9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2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640元由被告张言鸿、陈秋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明胜:原告朱红岩与被告朱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红岩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红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朱红岩负担45元,由被告朱明胜负担5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明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善寨与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云、郑近、陈宗山、钱坤、王美玲、程叶菊、陈德华、汪本平、许根宝、施昌霞、陶晓宝、康友梅、王大虎、邵军韩、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诉被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4、205、207、209、210、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俊、孙其桂、王文斌、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百业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178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完爱林、钟家琳、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跃武、刘红梅: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2512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2016)皖0121民初251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中兆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梦白、彭纲、王跃武、刘红梅: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251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2016)皖0121民初2513-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鸿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纲、张萌媛、王跃武、刘红梅:本院受理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251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2016)皖0121民初2510-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鸿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纲、张萌媛、王跃武、刘红梅:本院受理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皖0121民初第24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胡焕东:本院受理了原告合肥世纪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事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皖0291民初1136号安徽三联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渊良、李先凤、李先泉、陶荷英诉你及赵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瑶海区东方商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持有的皖财通字(2005)票号为NO,金额为30590元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遗失。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戴伟遗失执行公务证(证件号:),特此公告!
▲季睿遗失250520号身份证,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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