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人员没拿处方药药店能买到吗导致死亡需不需要负责人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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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6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二○○四年二月四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病人药店买药吃一个月后死亡 药店否认违规售药&&& 病人服用“别嘌醇片”致死?&&& “别嘌醇片”,一种治疗痛风的药品名称。&&& 半年前,病人黄某在江北某药店购买该药服用后,身体每况愈下,一个月后,黄某离世。黄某家属认为,黄某死亡和 “别嘌醇片”有关联。药店工作人员在明知该药是处方药,并且患者没有处方单情形下擅自违规出售药品,失职……&&& 黄某的死因是不是因为服用了“别嘌醇片”?药店在卖药过程中有没有违规?昨天,在江北法院法庭上,这些问题成双方争议焦点。&&& 通讯员 王翔 记者 周一 郑振国 文/摄&&& 事件 病人服用“别嘌醇片”致死?&&& 去年10月15日,黄某身患痛风,前往宁波江北某药店买药。得知“别嘌醇片”治疗痛风有奇效,在工作人员推荐下购买该药。&&& 服用药物几天后,黄某出现发烧、发热症状,先后在宁波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就诊,但症状未消除。11月10日,黄某因发烧不退到宁波市第一医院挂急诊,被医生告知,肝功能急剧衰竭,必须马上住院。次日,经医院专家会诊,给出的意见是“服用‘别嘌醇片’导致药物性急性肝功能衰竭”。随即,黄某被转往浙江省第一医院,住进重症监护病房。4天后,因抢救无望,医生建议终止治疗,当日晚,黄某回到宁波市第二医院后死亡。&&& 黄某家属认为,黄某的死亡已经由医院会诊为“别嘌醇片”中毒造成肝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死亡;另外,该药属处方药,药店工作人员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仍然出售该药,也未告知该药的药性及副作用、注意事项,这才酿成悲剧。所以黄某家属认为,药店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 4个月前,黄某家属向江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元。&&& 昨天下午,此案在江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 焦点一:是否因服用“别嘌醇片”致死?&&& 黄某的死因,究竟是不是因为服用“别嘌醇片”?成为原、被告律师争论的焦点。&&& 原告:出示宁波市第一医院病历资料及检验报告单,证明黄某因服用“别嘌醇片”导致药物性急性肝功能衰竭而住院的事实。&&& 被告:入院诊断的病历与出院的诊断,只是证明黄某服用“别嘌醇片”导致多功能脏器衰竭的可能,但不是确诊。病历也记录了黄某曾经的病史,以及用药的一些记载。“第一医院所作的治疗和用药,均是会造成黄某身体损害的。”被告代理律师说。&&& 原告:病人总不会拿自己的命去开玩笑吧,药又不是爆米花,想吃多少就吃多少。何况,买来的药瓶里还剩大部分,这说明药有问题。&&& 焦点二:药店是否违规出售药品?&&& 要弄清楚药店是否违规卖药,就得说明白一个问题,“别嘌醇片”究竟是“单轨制处方药”还是“双轨制处方药”?&&& 所谓的“单轨制处方药”和“双轨制处方药”,通俗一点就是前者“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后者“不凭处方即可销售的处方药,但须登记在册”。&&& 原告:“别嘌醇片”不属于双轨制处方药,药店工作人员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仍然出售该药,明显违规;&&& 被告:出示一份国家公布的“单轨制”药品名单,证明“别嘌醇片”不在该范围之内,属“双轨制”。药店工作人员有医药行业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以在无处方下销售此药不违反规定,故不存在过错。&&& 原告:出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药监局的文件。国家日起取消双轨制,处方药必须要凭处方。这点已到浙江省药监局询问,已经取消了双轨制。依照这些文件,被告药店出示的单轨制凭处方销售药品名单,显然已经失效。&&& 焦点三:双方责任应该怎么分?&&&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律师也承认黄某在此事中有责任,但药店责任更大。&&& 原告:黄某服用的“别嘌醇片”是药店人员推销的,黄某的确没有凭处方买药,不否认他有责任,但被告应该要求黄某开具处方,而被告没有要求,所以被告的责任不可推卸。我们认定的责任划分是三七分,依据是,被告作为有资质的药店,应该能够预见到药品使用后的一个症状,从而对黄某尽到说明和提示义务。&&& 被告:死因应该通过医学鉴定,但原告并没有这么做;药店作为零售行业,不能等同于医院,过度苛求药店像医院一样行使职责,对药店不公平;黄某有没有吃药,吃了多少,在此期间有无服用其他药品,原告未举证;作为药店,按照规定合法出售了药品,至于顾客是怎么服用,服用多少,药店是不能控制的。药店理解原告的心情,如果真的有责任,被告应该赔偿或补偿,但是苛求责任,是不认可的。&&& 庭审法官认为,是否取消双轨制,原、被告双方各自出示证据,至于哪一方正确,需庭审结束后询问相关机构,目前暂不能认定。&&& 此案并没有当庭审判。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再审。
&&?&&&&?&&买处方药服后死亡 药店被罚990元 处方药监管难题再引关注,去年井研县境内130多家药店全因此被处罚过
&&市民说&&一般大病上医院,小病到药店,如果药店严格执行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太麻烦了。&&药店说&&到处是药店,一家不卖,群众还可以去别家,这样生意越来越不好,最后只有关门。&&监管说&&药店违规成本不高,执法部门对其的最高处罚仅为1000元。&&一个多月前,乐山市井研县马踏镇的王学枝去镇上的一家药店买药,店主给她开了10种药,包括4种处方药。在服药1个多小时后,王学枝死亡。经尸检,王学枝在患有心脏病的基础上在某种诱因作用下发生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事发后,井研县药监局对该药店作出了罚款990元的处罚。该局负责人表示,处方药问题是普遍现象,因为违规销售处方药,去年该县境内130多家药店全部被处罚过。但是如何对处方药的销售进行有效监管,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一个事件&&44岁妇女服药后死亡 &&日,44岁的王学枝感觉全身酸痛,伴有胃胀。晚上8点左右,丈夫马军陪着妻子王学枝一起到镇上的邮桥药店买药。马军介绍说,在询问了症状后,药店老板段尧明开出了10种药,共计37元。回家服药后1个多小时,王学枝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当地药监、卫生、公安以及镇政府介入此事。经尸检,王学枝符合在罹患慢性风湿性心脏病、扩张性心肌病并已发生慢性左心功能衰竭的基础上,在某种诱因(如药物作用、体力劳动、情绪波动等)作用下发生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邮桥药店售出的10种药均符合规定,不存在质量问题。但这10种药合在一起服用,是否成为王学枝死亡的诱因?尚未有明确说法。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及镇政府正在对双方进行调解。&&一种现象&&违规销售处方药很普遍 &&值得一提的是,王学枝所购的10种药中,包括硝苯地平片、曲克芦丁片、心脑清软胶囊、通脉颗粒等4种处方药。对此,邮桥药店老板段尧明并未否认,“硝苯地平片是王学枝自己提示要买的,另外3种处方药是我推荐给她买的。”&&据了解,为方便患者买药和保障用药安全,我国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段称,当时王学枝的确没有提供处方,“我也知道这样不对,但也是为了她好。”&&1月9日,成都商报记者随机在马踏镇及井研县城选择了两家药店,询问没有处方是否可以购买头孢和阿莫西林胶囊,药店工作人员都直接将药递了过来,并表示,只要和药品里面的说明书写的症状一样,就可以按照上面的剂量吃。&&据井研县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处方药问题是普遍现象,因为违规销售处方药,去年该县境内130多家药店全部被处罚过,或警告,或罚款,无一例外。&&一些原因&&为何处方药销售规定难执行&&既然国家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为何在井研却普遍存在违规现象?记者分别采访了多名患者、药店工作人员及药监主管部门负责人。&&采访中,不少患者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没有任何概念。对于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竟然很多患者都表示理解,“一般大病上医院,小病到药店,如果药店严格执行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太麻烦了。”&&邮桥药店老板段尧明表示,现在群众在购买处方药时,往往不带处方,药店如果拒绝售卖,群众的意见很大,“到处是药店,一家不卖,群众还可以去别家,这样生意越来越不好,最后只有关门。”&&据了解,每年3月、9月,井研县药监局要对全县的药店进行拉网检查,平时还有不定期的抽查。2012年,因为违规销售处方药,该县境内130多家药店全部被处罚过,无一例外。&&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井研县药监局查询到,从2007年至今,邮桥药店共被处罚过8次,都是因为没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中6次是责令立即整改和警告,另两次分别被罚款500元和990元。对此,段尧明认为,并不是他屡教不改,而是实在没有办法。&&该局药品器械股长赵冰介绍说,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店违规成本并不高,“首次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再次查到才是罚款,执法部门对其的最高处罚仅为1000元。”&&提醒&&滥用处方药危害挺大&&乐山市中区人民医院一位副主任医师表示,非处方药是经过多年认证、安全性较高、疗效比较稳定的药品,可以由患者直接在药店购买。处方药则是安全性相对较低、不良反应较多的药品,必须由医师开具处方才能购买,药店直接出售处方药,对患者本身有潜在的危害。&&“未经医生处方指导用药,后果可能会相当严重。”该医生介绍说,如处方药中的“大头”抗生素,种类繁多,就感冒而言,用什么抗生素和不同年龄、过敏反应、感染程度大有关系,乱用滥用处方药会引起药物依赖性、耐药性,不良反应发生率高。 &&成都商报记者 顾爱刚&&乐山新闻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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