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保缴纳比例 招收工人 只缴纳工伤保险 哪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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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一、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就业促进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城乡劳动力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七、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落实和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审;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负责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管理和相关信息统计;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对外人才交流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创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报国外引进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来青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培训人员审核备案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伸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信访处)
香港中路11号369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督查督办、文电、档案、保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信息统计、信访、宣传、安全保卫、对口联系和机关事务、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
香港中路11号357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市公务员局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香港中路11号571室
  负责指导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调研和理论建设;拟订年度调研计划;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及综合性内部刊物编撰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香港中路11号357室
  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咨询工作;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规划与人员计划处
香港中路11号361室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保障事业重大项目、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协调实施;编制、管理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流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人员计划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的管理和发放;承办权限内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负责信息规划、统计、体系建设工作。
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心)
香港中路11号325、327室
  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和有关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社会保障经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引进资金及有关援助、贷款等项目资金;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参与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就业促进处(农民工工作处)
闽江路7号室
  拟订促进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指导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城乡劳动力市场化就业机制;指导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及就业统计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就业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泰山路35号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
  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
职业能力建设处
闽江路7号1613室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军官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闽江路7号室
  负责拟定全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的政策、办法、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转业军官上岗前专业培训规划,并负责培训的业务指导工作;承办转业军官建房补助、培训等各种经费的划拨和转业军官经济适用房、周转房的筹建、管理工作;负责转业军官自谋职业政策、办法的拟订和落实,并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
香港中路11号359室
  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负责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拟订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驻青部队军官配偶随军的调动、落户手续;承办为市级机关、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招聘工勤人员工作;负责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贵州路69号4楼
  贯彻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政策、规定;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综合管理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院士工作相关政策;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承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遴选、申报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闽江路7号室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及人员奖惩工作;按权限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承担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养老失业保险处
闽江路7号室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个人账户金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提前退休、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收缴、调节和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企业职工参保视同缴费年限及工龄;按权限负责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工作;指导监督养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医疗保险处
闽江路7号室
  拟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规划、政策、标准;拟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拟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和医疗服务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标准;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工伤保险处
闽江路7号1615室
  拟定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管理工伤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和医疗服务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完善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定工伤待遇政策和工伤、职业疾病伤残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工作。
农村社会保险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闽江路7号室
  拟定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劳动关系处
闽江路7号室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指导协调劳动维权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提前退休工种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政策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工资福利处
香港中路11号349室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市本级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资统发处
香港中路11号347室
  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工作;负责与工资统发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及数据应用;拟订工资统一发放工作承办银行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负责工资统一发放相关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局内部办公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内部审计处)
闽江路7号1623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资金)监督审计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资金)的审计监督制度;指导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社保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并监督执行;依法监督社保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参与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并审计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的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外国专家局(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办公室、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
闽江路7号室
  研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对外人才交流、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编制智力引进、出国(境)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智力引进项目立项审核及成果的评估、表彰奖励和推广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培训人员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来青有关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国拨、省拨和市智力引进专项经费的编报和分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贵州路69号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闽江路7号1707室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按有关规定考察审批局属单位党组织的建立、调整和人员组成,负责发展新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指导工、青、妇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全市人社系统窗口建设。负责全市系统行风和党风廉政建设。牵头组织全局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承办市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交办事项。
市公务员局综合管理处
闽江路7号2415室
  组织起草有关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办法;组织实施职位分类实施办法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拟订公务员申诉控告实施办法;依法监督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负责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和信访等工作。
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
闽江路7号2413室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管理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
闽江路7号2409室
  拟订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项;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市公务员局培训教育处
闽江路7号2407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务员出国培训计划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市直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经费使用和管理;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推动职业道德能力建设;指导协调市行政学院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制度和规程;参与实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标准化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负责统筹范围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编制、下达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指导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算、账户管理;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运行情况分析预测、预警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政策、规定,起草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市民)卡功能、技术设计和制作、发放工作。负责办理参保单位和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变动和关系转移;负责参保人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受理、组织实施和鉴定结论送达等工作。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协议管理工作;负责异地医疗管理工作;负责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保健对象等特殊人员的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和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五市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贵州路69号3楼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海尔路178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研究拟定我市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培育人才市场,管理指导人才市场活动;负责全市性人才交流大会的核准;负责人才引进工作和《青岛市居住证》的办理;负责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核、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派遣管理等工作。
市就业服务中心(市职业介绍中心)
延吉路38号
  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主要承担统筹城乡就业,城乡劳动力资源管理、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失业保险经办、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促进就业资金预算及拨付、政策扶持性企业认定及创业指导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管理、困难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及保障费的预算安排拨付、职业介绍、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
  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及我市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考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考试的考务工作;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执)业资格考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青岛考区的考务工作及证书审核、发放等工作;负责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青岛考区的考务、合格证书办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青岛考区的考务、合格证书办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负责有关考试的理论研究、信息交流和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贵州路69号
  转业干部培训服务;转业干部中转接待服务;食宿接待服务;会议接待服务;人力资源培训服务;人事系统培训服务;人事考试服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服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人事争议仲裁服务;留学生创业洽谈服务;停车场;复印打印传真;广告设计及发布;内部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山东路15号院内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负责对青岛市辖区内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证书管理;指导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单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的业务管理与指导,负责鉴定所(基地)鉴定能力和鉴定质量的考核与年度评估;负责鉴定考评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监考员、质量督导员的聘用、考核与管理工作;指导区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及试题(卷)的开发、修订和管理;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建设工作。
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市技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贵州路69号
  围绕我市职业教育培训任务,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的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提出规划发展和政策制度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统筹专业设置、推进教学改革、组织教研活动、督导教学质量、开展经验交流;负责贯彻落实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政策,办理招生学籍注册、毕业证书审核验印等业务,对招生、就业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备案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规定,做好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技术培训教材建设,规范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征订、使用和开发工作;负责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拟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教师岗位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开展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年检评估工作;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下达的职业培训研究工作任务;组织技工学校各项文体及素质教育活动;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福州南路9号
  负责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维护、培训和推广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网络和资源数据库的运行、管理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市劳动保障技工学校)
山东路15号
  青岛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建于1983年,是青岛市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主要承担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进城务工人员技能培训、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大中专院校学生技能实训、&小老板&创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退伍军人转业技能训练、出国劳务人员出境前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积极联系国内外名校开办高等学历教育。
外企服务中心
福州南路9号(社会保险大厦4楼)
  负责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服务以及全市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工作,内设人才配置、用工登记、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信访、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档案管理、派遣代理等业务,把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集中到一个窗口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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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报名地址:山东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中信银行(黄金广场)北楼818室(五四广场东侧150米、青岛市市政府斜对面)
青岛卓博乘车路线:市政府站:25; 26; 31; 104专; 110;224; 225; 231;232; 304专; 311专; 312; 312专; 314; 318; 501; 502; 802专
浮山所站:12; 26; 31; 33; 104专; 110; 125专; 224; 225; 231; 232; 304专; 311专; 312; 314; 501; 802专 五四广场站:317; 601
青岛卓博联系电话:6
(24小时) 联系人: 刘老师 王老师
在线咨询QQ:
Email:(把#改为@)
山东省公务员500人群:
山东选调生交流群:山东公务员考试1群: 公务员考试面试交流2群:2016青岛建筑工伤保险缴费最新消息
2016青岛建筑工伤保险缴费最新消息
  建筑工伤保险按工程造价1.5%计缴
  从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我市昨天下发了《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中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期限与施工合同工期一致
  我市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根据规定,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1.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和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其中,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由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
  15天内须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我市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关于工伤待遇标准,我市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或已按项目参保,但在保险有效期之外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农民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待遇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我市明确,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须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将工伤保险费拨付总承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建设行业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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