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俢安署房漏水,物管费和国土局都不管怎么办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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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集团、各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指导和监督  1、加强规范装修行为的宣传和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条例、《暂行规定》的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履行对业主装修住宅的管理职责,并制订《住宅装修须知》,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加强对业主装修住宅的宣传、指导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住宅装修须知》与本《通知》在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并公告。同时,把《住宅装修须知》送达物业管理区域内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并签收。  2、加强住宅装修前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或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及时告知《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以及不得擅自随意安置空调室外机和安装防盗设施等注意事项。  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的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中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住宅装修施工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3、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当有业主或使用人已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物业管理公司对进入小区的施工人员和建筑材料及装修施工阶段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的,每天应当加强现场巡视和检查(包括节假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规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  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章搭建等违法装修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业主或使用人及住宅装修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违规装修的施工人员停止施工。  4、加强知法、守法和履约意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条例》等相关规定、遵守《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  物业管理公司与住宅装修单位签订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协议》。在住宅装修施工完成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收回小区临时出 入证。对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责成责任人及时进行修赔。  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装修单位的违约行为,可依据《协议》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装修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房产开发商或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依据《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住宅使用公约》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管理作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常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状况,督促住宅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遵守有关的法规和约定,及时调解装修不当 引起的相邻纠纷,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其整改。  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劝阻无效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加强对违法装修的行政执法  区县房地局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对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法定管理服务和义务等行为,应当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可处相应的罚款。对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条例》情节严重的,区县房地局可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区县房地局接到对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装修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立案并到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相应的罚款。
  附件:1、小区住宅装修须知   2、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小区住宅装修须知(示范文本)
  一、为加强住宅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等,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须知。  二、业主或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符合防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建筑功能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三、房屋装修和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倒垃圾、杂物;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约定,本居住小区不得擅自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  (二)  (三)  (四)  五、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施工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 为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六、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告知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有关《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及相应的注意事项。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装修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七、业主或使用人应督促房屋装修的施工单位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装修内容施工,做好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若需调整装修项目,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二)严格执行本市住宅装修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晚间 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钻、锯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活动;  (三)搬运装修建材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通行,不得造成公共部位的损坏和污染,住宅装修施工废弃物,应装袋清运到指定的地点堆放,确保沿途清洁;   (四)装修施工时,应做到文明规范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设备,不得造成下水道堵塞和损坏、墙面、楼面等渗漏水;  (五)施工人员在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期间应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完毕后,应当将小区临时出入证交还物业管理公司。对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日常的巡视、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十、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规劝无效的,提请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使用人按《住宅使用公约》、《业主公约》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业管理公司对规劝无效的装修施工单位,可根据《住宅装修管理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房屋装修违反房管、规划、环保、绿化、城建、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消防管理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二○○  年  月  日
  业主或使用人签收:__________二○○  年  月  日
住宅装修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住宅装修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住宅装修施工方):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修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居住物业的装修管理,规范物业装修行为,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住宅装修期间的管理事项,达成如下约定,以共问遵守。  第一条、住宅装修的基本情况  1、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结构类型:___________。  2、装修施工期________天,预计自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甲方按照有关法规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乙方装修住宅的行为实施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公共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相邻业主的正当利益。   1、应当将装修的相关法规、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注意事项和《住宅装修须知》等告知乙方,为进入住宅区的乙方人员进行住宅装修须知的宣传,办理装修施工人员的小区临时出入证,指定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等。  2、应当不定期检查乙方人员进入小区的出入证,如发现证件过期,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 对无证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活动。  3、应按乙方装修施工的进展情况,对涉及水、电、气和结构等隐蔽工程,每天不少于二次现场巡视和检查。其它装修项目每天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视和检查。对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劝阻、警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等。  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4、对乙方整改不及时,为保障相邻业主利益不受到侵害,应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小区临时出入证、责成相关施工人员退出小区等,直至乙方改正、再办理确认手续为止。对施工不当造成公共部位或设备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责任人及时修赔。  对阻止无效的,可直接按本协议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市有关法规、《住宅装修须知》,接受甲方组织的宣传,与甲方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办理住宅小区临时出入证、住宅装修施工告示牌等方可开始施工。  1、乙方有权从甲方获取装修物业的结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等基本情况。对甲方提出超越政策法规和本《协议》的不合理要求,乙方可以拒绝。  2、施工人员进入小区,自觉佩带出入证,人员有变动,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施工人员须文明规范施工,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3、维护房屋外观统一,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安装外仲晒衣架、遮阳棚、花架和随意安装空调室外机。防盗栅栏等。不得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因装修不当造成相邻业主房屋或公共部位损坏的,应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4、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0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 施工。   5、施工期间应关闭分户门,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不在公共部位乱写、乱划、乱画,保持环境整洁。建筑垃圾应袋装化,并按规定时间运送垃圾,集中在指定地点堆放,搬运材料或垃圾后应负责及时打扫,保持公共部位清洁。   6、施工人员须住宿的,应确保相邻业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碍,并按规定到当地警署办理暂住证。  7、施工期间,必须挂牌施工,接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甲方的监督,对公共区域(包括门厅、电梯厅、电梯、楼梯、廊道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8、施工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供住宅装修管线布置图等资料、退还小区临时出入证。  9、  10、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办理相关装修手续的,应承担延误工时的责任。   甲方不履行管理职责,故意刁难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2、乙方擅自调换装修施工人员不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甲方可拒绝其进入小区从事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3、  4、  5、  第五条、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补充条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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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四区房产管理处、各自管房单位、各维修基金承办银行:
&&&&&&& 为完善解决灭失已购公房维修基金返还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办理意见通知如下:
&&&&&&& 对因拆迁而灭失的已购公房,房屋灭失前未发生所有权转让的,由其业主持身份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注销证明&到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房屋灭失前发生所有权转让的,房屋受让人应当持该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身份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注销证明&到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
&&&&&&& 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与交存银行对按缴交比例分列的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核对无误后,由维修基金存款银行提供按缴交比例分列的维修基金账面余额对账单。
&&&&&&& 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持业主的上述资料、对账单及&售房款使用审批表&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持上述全部资料到维修基金存款银行办理提取和转存手续(属&两证不全&的已购公房,原售房单位或维修基金代管单位需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票据更换后,再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和转存手续),其中个人交存部分退给个人,单位交存部分转交至单位住房基金账户。
&&&&&&& 已购直管公房灭失的,应到其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返还手续。
                       
                       
                       
                       &&&&&&&&&&&&&&&&&&&&&&&&&&&&&&&&&&&&&&&&&&&& 日
                       &我村有人占用集体土地修房,我向县国土局投诉了两次,他们都不管,怎么办?请高人指点。_百度知道
我村有人占用集体土地修房,我向县国土局投诉了两次,他们都不管,怎么办?请高人指点。
那不是引发社会矛盾了,农村是普遍存在的,会责令违法占地者自行拆除,一般都会下达《责令停止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你自问一下,你自家住的房子办理宅基地手续了没、如果该修房者占用到你的承包地,如果拒不停止的,且农民没有了住房,且审批时间长,如果修建自个住不是用于经营的,如果没办的话。这得面多广,都很少严格查处,但你不知道,国土部门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一般来说,修建房子是申请,批准后才建,不拆除的、占集体土地修房,所以都是没有去申请即使用,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就叫他不得侵占你的土地。3。2、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允许有一个宅基地(且面积是有规定的),查起来所有人都要查?按程序那是有多种原因的,那可得全面查,再进一步的,但在农村,你可以到法院告其侵害你的权益(土地),你可以告他有两个或以上。1,如果真的要查,若是其已经有了宅基地还去新建宅基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4、已经过来处理
向省国土资源局投诉可以吧,我那里没有房子,随便他们查。这个土地不是他家的,我已经给媒体约好了,下去曝光一下那里的贪官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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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
&&纯文字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沪房地资物(号
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日起纳入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一)。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二)。
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其中,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予以约定。
五、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区、县中心确认后,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详见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银行交款。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中的房屋交接书或出售合同时,应按交接书或出售合同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购房人应交纳的维修基金金额,并按规定代房地产管理部门向购房人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购房人专用)》(详见附件五),购房人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银行交款。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提交经专户银行盖章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或房地产变更登记。
在区、县房地局核准业主委员会登记的同时,区、县中心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尚未出售商品住宅中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银行盖章的交款凭证向区、县中心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交纳的,由区、县房地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按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交纳维修基金的规定程序办理交款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六、第八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检查和公布
区、县中心每月应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每年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公布维修基金交存情况。
区、县中心应当定期按规定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市中心。
七、第十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本条所称的开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与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并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七)。
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帐户开立后,应将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县中心备案。
八、第十一条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本条所指的开户申请书,是指由开户银行提供的《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详见附件八)。
本条所指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是指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批复(详见附件九)和业主委员会证书(详见附件十)。
本条所指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委托书,其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十一。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未出售房屋分户清册,专户银行应持交款业主清册,分别报区、县中心核对;区、县中心在核对后将业主分户清册提供给业主委员会。
九、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划转
区、县中心经与专户银行对维修基金交存情况及本息数额核对无误后,区、县房地局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维修基金移交协议(详见附件十二),并持支付凭证、维修基金移交协议和业主分户清册,通知专户银行将维修基金专户下的相应资金本息划入该业主委员会帐户。
业主委员会帐户开立后的帐务管理,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负责。
十、第十三条纳入维修基金的收益
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收取的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发生的管理成本可以在该费用中列支,但具体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十一、第十五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本条所称的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房屋急修项目。
十二、第十八条维修基金的支取和分摊
物业管理企业从维修基金中暂借备用金的,应当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费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支付凭证;
2.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盖章的费用分摊汇总表;
3.按幢立帐、按户分摊的电脑数据。
其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活动经费备用金的,另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和正、副主任印鉴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支付住宅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预付款的,另需提交施工承包合同;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另需提交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的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汇总表。
本条所称的维修基金支付凭证是指银行贷记凭证。
十三、第十九条维修基金帐目的核对和公布
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情况的,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和帐号。
业主向开户银行柜面查询其分户帐情况的,需提供业主代码和地址。
开户银行应当免费提供电话或柜面等形式的帐户查询服务业务。
开户银行应当定期按规定将维修基金存取情况报市和区、县中心。
十四、第二十条维修基金再次筹集
维修基金再次筹集的标准,应在业主公约中作出约定。
维修基金再次筹集时,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应向再次筹集的对象发出书面交款通知(详见附件十三)。业主应当依据交款通知的要求,向开户银行交款。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首期维修基金是指购房人所交的维修基金金额。
十五、第二十一条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的处理
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证明,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六、第二十二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变更
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基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时,除按开户银行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须提交区、县房地局核准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十四)。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还须提交相应的电脑数据。
2.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须提交经区、县房地局备案的新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十七、第二十三条维修基金帐户的注销
因拆迁等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其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可以证明房屋灭失的文件。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灭失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商品住宅灭失退款申请书”(详见附件十五)向区、县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区、县房地局的支付凭证及上述资料向专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人持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区、县中心备案。
十八、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维修基金
本条所称的公共建筑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公共建筑设施产权或使用权接收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共建筑设施移交前已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公共建筑设施接收单位办理设施移交手续时,可按规定与设施接收单位办理维修基金结算手续。
凡单独确权的车库等物业所有人应按《办法》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十九、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和执行事项
本《办法》施行前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筹集,按下列规定执行:
1.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商品住宅出售合同的约定或房屋买卖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2.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沪价房(号《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3.日前出售的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有限产权房、使用权房转为产权房的维修基金筹集,按当时有关规定、协议执行。
4.《办法》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未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将已销售商品住宅中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和其应交纳的维修基金以及未销售房屋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帐户,并报区、县中心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将已销售商品住宅中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和其应交纳的维修基金划至区、县房地局指定的专户银行帐户。
本《办法》施行前,业主委员会已在非市房地资源局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帐户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将帐户转移开至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在此期间,若定期存款未到期的,可以在到期后再转移至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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