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规操作喝茶导致钙流失客户资金流失起 诉银行时效

银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操作,诈骗民间资金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海盐县农业银行信贷员违规操作银行客户展贷业务,并利用银行信贷员的身份对外诈骗钱款用于展贷业务,说银行调头称,风险控制很好,不会出事,他们银行内部是联手操作的、从贷款审批到放贷全都是可控的。但日,信贷员**离奇失踪,到期的本金未作偿还,利息未付。
7月6日 ,在当地老火葬场边的一条臭水河边找到了他的汽车,打捞了3天,只找到了他的一件上衣,有人说说尸体可能被冲进了大海里(那条河那天晚上是放过闸门的),也有说他根本没死,反正是死不见尸,活不见人,死活不明。
本案的家属与受害人(债权人)已经报案,当地派出所与公安介入调查,但无任何进展,对外宣称人可能没死,也无任何依据,案情被搁浅。失踪人借调的巨额款项(约计万元)去向不明。希望有关部门督办此案,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并且以其他数人的名义前后借贷100万左右,同时放贷人是自己。这种情况会有什么处罚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银行起述贷款人后发现自己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可拆述吗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在三户互不认识的情况下组成了三户连保,现在除了自己指证,是否还有其他办法证明他是违规操作?
利用职权违法操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处罚条例。如国土工作人.
我接到了电信诈骗的电话,当时一紧张就告诉他们手机号,姓名和身份证号,这对银行卡资金安全造成威胁吗
我接到了一通电话,说我欠了银行60多万,他是北京的公安,帮我受理,我害怕''我就告诉他我的身份证号和真实姓名和自己的手机电话,因为还是学生,所以需要学校绑定的那张银行卡。我担心资金的安全。能告诉我怎么作才是最安全的呢?
婚前女方一直说在银行工作专门在银行帮客户做信贷业务,婚前与我全家没有任何债务,结婚后,女方以银行客户贷款审批唯由,向我全家大笔借款并用于给客户664万元,最后逃跑,逃跑后又突然冒出三位债主,并用黑社会手段进行威胁我,说我跟她是夫妻,要有义务承担债务,后经律师发现,她本人并不在银行工作,所有的东西全部都是虚构出来的,外面没有欠款,而且她本人没有任何财产,所有她说属于她自己的财产全部是虚构出来的,所有银行客户也是虚构的,所有骗取我们全家的钱已经非法转...
各位律师你们好:因银行工作人员冒用我的身份贷款未还,耽误了我的买房贷款,浪费了我的工作时间,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呢?
张律师你好:我今天年办理买房贷款的时候,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我用贷款未还不能给予贷款,,经落实是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冒用我的身份在2006年贷元未还上,,张律师我现在应该怎款5万元,,至今还有28000么办?
我家人今天到银行给我汇款2200元,结果银行工作人员不知道怎么回事竟然给我的卡里打了22000元。家里人汇完款之后也没看单子就回去了,哪知道下午再看到单子时发现是22000元,虽然我已将款项退给了银行工作人员,但是我要不退会承担法律责任吗?银行卡莫名在网上消费5万元&眉山一男子起诉银行
作者:&&&&&来源:&&&&
2015年4月,东坡区的文林强(化名)前往银行取钱,一查余额发现银行卡里无故少了近5万元。文林强报案后,银行启动追查机制,发现该银行卡在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25笔资金交易,共计近5万元。文林强以银行系统不安全为由将银行诉至东坡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8日,市法院宣判了此案的终审结果。
事件回顾:卡在身上 钱没了
文林强2014年在银行申办借记卡,工作人员帮其开通了网银和短信通知功能。文林强40多岁,他表示自己没有网上消费的习惯,平时卡就随身带着,要用就是在柜台或ATM机上存取款、转账。
事发当天,当发现卡里的钱少了5万,文林强简直不能接受,“卡就在身上,从没告诉过别人密码,钱交给银行保管,怎么会不见了呢?银行当然要负这个责。”文林强认为,他一直保管银行借记卡,没有丢失,更没有对任何人透露密码信息,没有过错。而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网上无卡交易 资金流失谁之过
经依法审理查明,文林强在日卡上共支出的25笔款项均为网上无卡消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银联授权相关银行支付钱款。
文林强表示,他对这25笔交易毫不知情,而且他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就只能发送短信而无法接收短信,取款也未收到动账短信。
银行称,该行已向文林强发送了动账短信,并出具了上级银行电子银行部网关系统生成的明细。在其账户进行网上无卡交易时,银行方面按相关规定对预留的姓名、手机号等进行了验证,已尽到了安全保护的义务。
通讯公司提供的文林强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出,涉案交易发生时,文林强的手机持续同一个陌生外地手机发送上百条短信,平均每分钟1-2条。
文林强坚称自己从未进行过这些操作,而银行的系统未能发现这样的异常交易,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
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于:文林强的银行账户支出了25笔资金近5万元,银行是否尽到了合同义务,对于文林强借记卡账户资金流失是否因存在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银行无过错
东坡区法院一审认为,在网上无卡交易中,交易通过电脑、手机等媒介,输入卡号、密码、验证码等方面实现自动转账,这些都由储户本人掌握,不存在银行系统不安全的问题。文林强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在案涉网上无卡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驳回文林强的诉讼请求。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25笔银行卡支出方式是网上无卡交易,根据文林强与银行签定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村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行已按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了安全验证,并无过错。而文林强在发现自己持有的手机存在异常时,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其关于银行未及时发现交易异常的主张,既无法律依据无合同依据,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余林峰提醒市民,以前银行卡和帐户密码是取款消费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大家也认为只要卡和密码是安全的,银行账户上的钱就是安全的。但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目前的银行服务可以依托互联网和便携式电脑、手机等个人移动终端设备完成。业务办理由持实物卡、输入帐户密码的方式变成了通过无形无质的互联网进行,交易数据化、电子化和网络化。取款支付只需要在网上输入相关账户信息,进行手机短信或密码验证。一旦在网上通过上述验证,银行系统就自动识别为客户授权操作。无须持有银行卡,也不需要知道卡的密码。因此,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移动终端的安全才能保护自己的账户安全。不善使用网络的中老人尤其要注意,不要随意用手机扫不可靠的二维码,点击可以短信上的链接等,以免手机中病毒,资金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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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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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亿元银行资金流失之谜
2006年第8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群众举报:银行损失资金上亿元! 中国论文网 /1/view-157433.htm     日,广西防城港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分行年间因违规拆借给国家造成了上亿元的资金流失,当时任该行行长的吴谋林和任计划资金科副科长的李荣儒有重大渎职嫌疑。   上亿元的资金流失,案发时间已有十余年之久,涉案的很多当事人已离开了防城港市,承办该案的干警们只有从银行账目上着手,希望能从中找出吴、李两人涉嫌渎职犯罪的蛛丝马迹。   通过走访银行,检察官们得知,吴谋林和李荣儒因违规拆借受到过人行广西区分行的处分,如今两人早已先后调离了防城港分行。吴、李二人违规拆借的数额究竟有多大?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还需要从账目中寻找进一步的证据。办案人员经过几个月的突击,初步掌握了吴、李两人违规拆借资金给防城港几家非金融机构,造成6000余万元至今无法收回的证据。   案情打开了缺口!2005年7月底,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对吴谋林涉嫌玩忽职守案直接进行立案侦查。   两只无形的法网同时向吴、李二人撒下。      百般抵赖:这字不是我签的!      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后,正面接触吴谋林的时机成熟了。   吴谋林1989年9月至1993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分行行长,兼任防城港金融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正处级),1998年3月因违规同意拆借资金受到撤销职务的处分,调回区分行工作,同年6月退休。   看见找上门来的检察官,吴谋林先是一愣,脸上现出一丝慌乱的神情,但很快又恢复了平静,他摆出一副委屈的样子,对前来问话的检察官大嚷:“在那件事情上我是犯了错误,但广西区分行不是已经处分过我了吗?更何况违规拆借的具体操作人是李荣儒,你们找我干什么!”   检察官不愠不火地出示了证据:“这些融资申请表上都有你的签名,你要为这些资金的流失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   吴谋林扫了一眼他的签名后咆哮了起来:“这些名字不是我签的,是别人假冒的!”   为了彻底打消吴谋林的侥幸心理让他心服口服,检察官对融资申请表上吴谋林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证明确是其本人所写!   在铁的证据面前,吴谋林呆坐了半晌,不得不承认申请表上的签名是其所写,但又辩解说那是李荣儒填好后送他审批的,他只是做了个顺水人情签字同意而已,责任应该由李荣儒担负。   李荣儒时任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分行计划资金科副科长,兼任防城港金融市场资金拆借中心经理,1998年12月因违规拆借资金被撤销副科长职务,2003年12月调防城港银监分局任办事员。   金融市场设立时明确规定它只是银行、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防城港金融市场除了开展正常的同业拆借业务外,还把资金直接拆借给非金融机构。在没有办理任何有效抵押的情况下,该市场违规向防城港东港电子有限公司和防城港天隆公司拆借资金19笔共1.25亿元,这些资金拆借申请表上几乎都有李荣儒的签名,吴谋林同时签字同意发放的也有11笔共6500万元,后由于东港公司和天隆公司相继破产,造成国家财产本息共计近1.2亿元损失的严重后果。      各执一词,双双取保候审      李荣儒的认罪态度倒是不错,但到底谁是违规拆借资金的始作俑者?在这个问题上李荣儒和吴谋林各执一词,互相推托责任。   不管谁是始作俑者,两人的所作所为都让人产生了个大大的疑问:在旧债没还,甚至是在没有办理任何有效抵押的情况下,吴谋林、李荣儒为什么会一次次将巨额资金拆借出去?这仅仅是因为银行有钱可赚吗?   吴谋林的解释是,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后,全国掀起了创新潮,为了在工作中体现出一股子闯劲,这个大背景下他同意向企业拆借资金,至于他个人,吴说从未得过企业任何好处。李荣儒则承认东港公司的老板郑某曾请他去香港旅游了一趟,并为他报销了2000元的旅费,如此而已。时过境迁,此事背后是否另有蹊跷已难以考证,但二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确是不争的事实。日,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吴谋林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对犯罪嫌疑人李荣儒取保候审。      文字游戏:“同意”和“批准”有何区别?      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对吴谋林玩忽职守案进行审理。吴谋林在法庭上大玩文字游戏,一再强调“同意”和“批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吴谋林辩解说他在审批表上的签字,仅表明他对拆借该笔资金所持一种“同意”态度,并非包含“审批”的涵义,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公诉人反驳道:吴谋林明知金融市场下属的几个部门违规把资金直接拆借给非金融机构且未设定任何担保,应当预见此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但不严加管理、制止,还签字同意向非金融机构拆借资金,造成了金融市场混乱。其行为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因此造成国家财产特别巨大的损失,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苏某证实,有一笔2800万元的拆借资金是李荣儒交代他去办的,但李荣儒肯定是经过吴谋林同意才交办的,没有吴谋林和李荣儒的盖章签字,钱是划不出去的。   另一证人证实吴谋林曾指示他办过三笔资金拆借业务,这三笔业务都是吴谋林谈好后指示他办的……   该行一位当时的行领导也证实行里将资金拆借给企业的事大家都知道,但吴谋林从没召开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过此事,吴谋林平时为人处事独断专行,别人连提意见的机会都没有……      罪与非罪:追诉时效已经过期?      法庭上另一个辩论的焦点是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法庭上,吴谋林和李荣儒的辩护律师都提出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发生在年间,已超过了10年的追诉时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年间,但他们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最后确定时间是2005年东港公司最后一笔欠款归还时,本案的追诉时效应从那时起算。至于拆借资金给天隆公司造成的损失,因为人行防城港分行下属的防城港市外汇调剂中心本已取得天隆公司6500吨角钢,在到福建马尾港销售时,由于福建马尾港方面违规办案,对该批钢材重复查封并拍卖,因此责任不由吴、李二人承担。据此,法院认定吴谋林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亿元,李荣儒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86440元,检察机关指控的玩忽职守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吴谋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荣儒因有自首情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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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第五十二条规定,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在公司设立不成的情况下,银行如违反上述规定,从验资账户中划出资金,导致资金流失,其他发起人由此遭受损失,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03 年5 月,甲公司与案外人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三家公司共同组建一家基金公司;乙公司出资4,000
万元,甲、丙两公司各出资3,000
万元;由主发起人乙公司牵头组建筹备组,筹备组由各发起人委派人员组成,全权办理基金公司的筹备事宜。同年10
月,丁银行应基金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一个35验资账户,甲、乙、丙三家公司将出资款汇入了该账户。2004 年3
月,丁银行应基金公司筹备组的申请,为其另开立一个临时账户,同日又根据其指令,将3,000 万元从验资账户转至该临时账户。同年4
月,基金公司筹备组向丁银行出具一份《说明》称:“虽然公司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正式对外开业,但已经以基金公司的名义开展各项工作……这些事项都需要资金支持,由于三家股东均已投入资本金,不再给公司垫付相关款项,因此公司需要使用存放贵行的资金。”上述3,000
万元资金被陆续用于公司筹备。之后,因乙公司涉嫌股票操纵案,证监会明确表示对基金公司的开业申请不予受理,基金公司的股东据此认为基金公司已无设立可能。2004
年4 月25 日,基金公司筹备组向丁银行申请撤销验资账户,并将账户内的所有款项本金7,000 万元及利息转到临时账户。当日及同年5
月8 日,丁银行分两次将临时账户中的款项转到乙公司账户,随后该临时账户予以销户。2006 年4
月,甲公司因出资纠纷向本案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乙公司等返还其出资。2008 年8
月,一审法院作出出资纠纷案判决,判令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全部投资款3,000
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另查明,上述案件审理期间,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2009 年9
月,甲公司因前述判决债权返还未能实现,遂对丁银行提起诉讼,以丁银行违规划账,造成其出资损失为由,请求判令丁银行返还存款3,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 年7 月6 日作出(2011)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2 号终审民事判决:丁银行在2,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就出资纠纷案判决所确定的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中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丁银行为基金公司开立临时账户,并将3,000
万元从验资账户划入该临时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但上述开户和划款行为是根据基金公司筹备组的指令进行,且在2004
月即已发生,此后所划3,000万元被陆续用于公司筹备。而基金公司筹备组本身由各发起人委派人员组成,甲公司作为公司发起人,应当知晓上述情况,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亦未提出过异议,故丁银行有理由相信甲公司对上述行为并无异议,且此部分资金系用于公司筹备事宜,并未被乙公司挪作他用,故甲公司要求丁银行对此部分资金承担赔偿责任,不应予以支持。丁银行在基金公司设立不能的情况下,将验资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入临时账户,再划入乙公司账户的行为,亦违反了《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基金公司设立不能而撤销验资账户的情况下,丁银行应当依照规定将验资账户内的资金退还至原汇款人账户,而不是划到临时账户继而又划到乙公司的账户。丁银行虽主张甲公司有划37款指令,但其举证不足以证明。一方面,丁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未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金融业务,违规操作给甲公司的资金造成损失,具有明显过错,且客观上使乙公司得以挪用验资账户内的款项,给甲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乙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同时,甲公司作为基金公司的发起人,又派员参加了筹备组办理基金公司的筹备事宜,其理应及时了解、参与和监督公司筹备的各项工作,但却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验资账户撤销时划出的7,000
万元投资款中,甲公司所占的份额为30%即2,100 万元,该2,100
万元即为甲公司的损失本金。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丁银行在2,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就出资纠纷案判决所确定的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确定的操作流程,保护账户内资金的安全,这是确保金融交易安全的重要前提。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临时账户设立、验资账户使用管理等流程,而本案中,虽然造成账户内资金最终流失的直接侵害人并非银行,但与银行的这种严重违规操作有着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银行严格按照规定对公司验资账户进行管理,此类资金流失情况是可以避免的。此例立足于督促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公司账户操作流程,以避免账户资金流失,充分保护金融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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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银行异口同声:保客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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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异口同声:保客户资金安全
  近日,四大下调支付宝快捷支付限额,让与支付宝之间矛盾公开化。继工行率先打破沉默,公开解释下调原因后,农行和中行也纷纷发声。三家均表示,下调快捷支付限额主要是基于客户资金安全的考虑。不过,工行整体收紧快捷支付接口之后,目前其他三大行还没有跟进的迹象,卡仍可绑定快捷支付,没有受到影响。
  京华时报记者马文婷廖丰综合新华社电
  □事件
  三大行均称保安全
  昨天,发声明称,中行设置转账及交易支付限额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客户资金安全。快捷支付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静态支付密码和手机交易码完成交易认证,其安全认证等级相对较低。因此,相应的支付限额设置较低。
  而在前天,农行副行长李振江在出席年报发布会时表示,农行下调快捷支付额度首先是出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考虑,也是落实反洗钱的要求。李振江称,农行发现,在第三方支付开展快捷支付以来,确实发生很多客户资金被盗事件,也接到了大量的客户投诉。对于未来快捷支付限额的变动,他表示取决于今后的安全认证水平状况。
  截至目前,四大行中只有建行还没对此事做出回应。
  快捷支付尚还能用
  工行收紧快捷支付接口,被视为双方拉锯战升级的风向标。不过,目前其他三大行尚未跟进。
  记者昨天致电中行、建行客服和农行相关负责人了解到,目前这三大行的卡仍可绑定快捷支付,没有受到影响。此外,记者使用招行、浦发、卡对快捷支付绑定时也没有受到影响。
  对于昨天有网友发现自己的农行卡不能用支付宝转账的情况,记者昨天以农行借记卡尝试绑定支付宝快捷支付,并没有发现异常,成功实现了转账。
  不过,一些接受采访的第三方支付人士和分析师说,之前的5个接口相当于开了五扇门,门少了,能进出的人自然就相应减少了,可能会出现拥堵,如果碰到“双十一”这样的网购高峰期,可能会影响网购体验,直接导致支付成功率下降。
  □疑问
  之前为何不说?
  从人士的逻辑来看,下调第三方快捷支付限额主要有几大原因:首先从客户的安全性出发,快捷支付的支付过程简便而存在潜在风险;其次是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互联网让资金转移加快也存在风险隐患。除了快捷支付的这些风险点,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还在于,客户在第三方快捷支付出现盗刷等状况,对的利益和声誉都带来影响。
  虽然没有公开回应,支付宝也借员工之口回应其快捷支付的安全性问题:“支付宝从最开始创立就是‘你敢付,我敢赔’,还通过公司对快捷支付一直给予被盗无理由100%赔付的承诺。”
  其实,支付宝与银行的合作并不是昨日才开始的。早在2011年,支付宝就陆续与银行开展快捷支付的合作和签约。如果说存在安全问题,或者违规操作,何以在过去三年时间内,银行只字未提呢?
  □分析
  背后更多是利益博弈
  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端口减少事件不单单是信息技术层面的问题,更多的是金融机构间利益博弈的结果。最初支付是的一个很小的业务,有了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之后,新的资金业务产生了,很多客户习惯使用了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以后,很多业务包括资金转账直接就在第三方账户上进行,可能就不再去登录银行的账户了,这样银行这边账户就容易变成一种通道化,或者是边缘化的角色。
  特别是在余额宝等互
  联网货币基金出现之后,可以看成快捷支付的产业链条上出现了衍生的产品,快捷支付的账户除了转账和支付之外,开始具备资金归集、等功能,而这对商业的挑战堪称是致命的。
  □延伸
  通闷声挣大钱?
  值得玩味的是,本轮调低快捷支付额度中,腾讯旗下的通似乎略显低调。尽管农行、中行、建行等也对微信平台推出的通购买限额作出下调,但和却提升了限额,如招行从单笔单日5000元提高到了单笔单日3万元。
  而3月25日晚间,汇添富基金旗下“全额宝”货币基金登陆微信通。当天,这款“全额宝”的7日年化收益率达到6.405%,挑战“余额宝”的意味颇浓。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客户在通时,资金只能回到绑定的卡,而且对来说,后回到卡的资金量比之前还多,这增加了其和相关机构合作的意愿。但余额宝在时可以跨行,这就增加了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
(责编:杨虞波罗、吴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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