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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索引号:4-108196 发布时间: 17:06:46
作者:州统计局 来源:金州网 点击: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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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  号:
统计执法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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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的问题。
程序合法,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只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才能保证对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公正、合法、有效,促进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
(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简称为:一立、二处、三告、四罚、五复、六送、七结)
  1、立案。
立案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和统计执法人员对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对确有违法事实,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⑴.立案的依据和材料来源:①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②群众检举揭发的;③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④要求复查或复议的案件;⑤其他案件材料。
⑵立案的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②有违法事实,情节较重,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对所有的举报材料一收到就立案,只有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才予立案调查;③按职责分工规定,属本级管辖范围。
(3)决定立案的,应当由本机关法规机构办理立案手续,填写《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呈报分管领导审批。立案时间从分管领导审批之日起计算。目前,在办理立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多案一立。即三、五个违法单位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填写一份《立案审批表》。
(2)立案时即决定处罚措施。有的在《立案审批表》上承办人意见及领导意见栏上已签署处以罚款等意见,这种先入为主的作法,容易给人以先处罚、后立案的印象。
(3)未办理立案。有的案件已经定性处理,并作出处罚决定,但没有正式的《立案审批表》,也没有办理立案手续。
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检查机构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它的工作过程包括:
1.审议案件材料。首先由检查办案人员审议所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过程情节、责任关系、工作程序是否合法,而后确认违法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法规机构负责人审议(重大案件应交执法机关领导审阅或集体审议),其审议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审议检查办案人员确认的违法性质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2.处理决定。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或已立案即行销案;
②虽证据不足,但在违法性质上、程度上、情节上、影响上依然嫌疑很大的案件应进行补充调查取证,待证据充分确凿或无法继续取证时再行审议;
③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对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需做出较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时,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同时,应向上一级统计部门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3、决定处理的,应当由本机关法规机构办理立案手续,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统计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告知义务是统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统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凡是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和之后履行告知义务,都属非法的行政行为。因此,在统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制作《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统计行政机关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2千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听取了当事人申辩的材料,这个环节很重要,一定要有证明行政机关履行了告知程序并听取了当事人申辩的书面材料,口头听取的要记录下来让当事人把字签上,履行这个程序是保证统计部门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一个重要条件。
统计行政机关在履行了接受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义务后,经分管领导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载明的事项,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权利,复议六十日内,行政诉讼三个月内提出,并依法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受理复议的政府、上级统计局要用全称,接受诉讼请求的法院要明确。处以罚款的,要写明自收到罚款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统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做二种选择: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不经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是一级复议原则,即一事不再理原则,诉讼是二审终审制),如果被处罚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统计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统计违法行为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经过复议的或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由最初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经复议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责令原办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重新审理。经审理后,确认必须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发现下级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应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级统计行政机关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5、复议、申诉
当事人收到统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后,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具体要求如上所述。
现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决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第80条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采取留置送达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如果没有见证人的,在实践中可以考虑通过摄像、拍照及配合录音等方式,证明留置送达的事实。拍摄中应考虑有关的景物特征,如单位名称、门牌号及文书名称等。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并在邮寄底单上记明文书名称及文号。或者邮寄时附上送达回证,由相对人签署后寄回。实践中还可以考虑在邮寄信封上印上有关的文书名称与文号,并加注有关说明。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应当制作《授权委托书》,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这里要强调五点:
(1)、统计违法案件中,应当送达当事人的统计法律文书,由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承办案件的机构送达,并且要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
(2)、采取直接送达的需要注意的有三点:一是送达时,送达人员要出示执法证件;二是送达人员不要少于两人;三是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对于被调查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统计检查员应当邀请见证人(社区人员、公证人员等)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事由、日期,由统计检查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留置受送达人住处或收发机构。
(4)、采取特快专传递方式送达的,一定要注意将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文号等写在特快专传递的相应位置,减少纠纷。
(5)、检查人员(普查人员)送达年定报制度、指标解释、统计报表以及开展各项普查、专项调查的文件、制度、报表等,应按照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进行。
统计行政机关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决定得到执行后,进行总结、归档、整理案卷的活动过程,就是结案。结案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统计违法案件得到依法处理后,由调查组写出结案报告,经统计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签章后,即可结案。结案报告应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备案。
统计违法案件经过上述立案、处理和执行后,即可结案。注意三点:
(1)、一般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需经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输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2)、由负责办案的机构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经分管领导同意,予以结案。
(3)、备案。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将调查报告、处理决定,以及上级要求上报备案的其他材料,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①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②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③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④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⑤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⑥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市县统计局处理的前款所列(1)、(3)、(4)项案件,应当同时报省统计局备案。
办案中在程序上应避免以下几种情况:&&&
1、先处罚,后立案;
2、调查人员只有1人,或调查人员作为见证人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
3、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时,未进行事先告知;
4、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从立案到作出处理决定超过规定期限的;
6、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或告知其错误的享有权利的期间。如有的地方将申请复议期间限定为15日,有的写成2个月也不准确;有的仅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未告知当事人也可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关于证据搜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事实存在与否的的根据。证据广泛地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科学研究和社会活动中,但它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则体现在法律事务中。凡是能证明统计违法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统计案件的证据。证据充分是指对某一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取得足够、翔实、全面的证据材料。
&&& (一)证据的类型&&&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间的关系,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又可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在统计执法实践中,统计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二)证据调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取证内容应尽量贴近统计法律条款及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如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将没有原始记录、统计台帐,靠估计上报统计数据的作为伪造统计资料论处。由于国家统计局对伪造统计资料的解释是:行为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并报送的行为。对于没有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是否构成伪造统计资料,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取证时不能仅取得有关当事人没有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证据,证据内容应尽量贴近有关行为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规定。
2、取证内容应贴近有关统计指标的计算范围、口径。如要取得有关行为人虚报工业总产值的完整证据,应根据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口径,除取得有关行为人虚报有关产成品数量及价值的证据外,还要取得有关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性作业价值的有关材料,即使行为人没有这两部分产值,也要在证据材料上予以体现、排除,以堵住退路,防止翻哄。
3、取证内容应贴近统计原始资料。因为统计指标的复杂性,对于行为人某一统计指标全年的数据难以准确核实时,应选择某一月甚至某一天的数据进行准确认定。特别是对于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仅有其承认的瞒报数据,而没有准确的原始记录、原始凭证证明时,不宜进行定性处理。否则证据认定的事实同客观事实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对此,按照宁少不多的原则,不宜根据行为人承认的全年数据进行认定。可选择某几天的数据进行调查确认,并取得原始资料作为证据。
4、取证时,应认真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对于某些统计违法行为,如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上报统计报表,并造成违法后果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则不能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使有关报表没有负责人签名,也没有加盖公章,仅有填表人签名,也可以认定为是职务行为,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1)是统计人员所从事的行为;
(2)是经单位同意或授权从事的行为;
(3)所从事的是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行为;
(4)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并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的行为。
(三)搜集证据要注意三点:
一是齐全,该复制的就要复制不要怕多怕麻烦,图省事,能复印则复印,不能复印可用空白表重新填制,当地不能复制的,可打条或封存调到上面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复制。统计法规检查常用的证据有书证(法律、法规、制度方法,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各种文件、文书)、物证(如报表、台帐、原始凭证、收表记录)、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或听证记录)、勘验笔录(检查登记表);
二合法,在这些证据中,凡是从当事人处取得的物证和笔录,都要在物证上或另制登记表让当事人注明物证的出处,笔录经过当事人认读签字;
三全面,谓全面,是指凡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证据都应搜集,不仅应搜集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也要搜集派生证据、间接证据,取得各种相关的证据材料,堵住所有退路,排除各种可能情况。如要认定某企业拒报统计资料,完整的证据应包括:
1、有关的专业统计制度,以及上报报表的有关规定是否已告知相对人;
2、当事人领取统计报表的证明;
3、统计机关的催报证明;
4、当事人在催报期限内没有上报统计报表的证据,包括调查笔录等。
如要认定某企业瞒报工资总额,应取得以下证据材料:
(1)当事人上报统计机关的原劳工统计报表,如原报表丢失,则应通过上级统计机关或计算机汇总数据来证明;
(2)少报工资奖金等部分的原始凭证;
(3)相应的财务报表及财务帐簿;
(4)经该单位有关负责人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等材料;
(5) 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
(四)对认定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需要搜集的证据:
1、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给其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报表,要求有统计调查对象的盖章、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签字;
2、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检查数据笔录的签字、盖章材料;
3、在检查中,检查人员收集的统计调查对象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
4、被检查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材料;
5、检查中,对有关统计负责人、会统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
6、专业部门对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有关人员签字。
(五)对迟报统计资料需要搜集的证据:
1、《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存根;
2、《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的送达证明,如邮局对《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寄送签收查询反馈单;
3、统计单位补报的统计调查表(复印件)或传真件、电子邮件等;
4、专业部门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有关人员签字;
5、统计单位补报的统计调查表的信封等相关材料。
三、关于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法律责任的问题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定义&&&
&&&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及统计制度,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定的行为。
2、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3、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即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又称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已的行为会引起违反统计法的不良后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违反统计法的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4、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组织。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性质&
1、虚(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具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虚(瞒)报统计资料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虚(瞒)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过失;三是必须有高于(低于)实际统计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认定虚(瞒)报行为,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①统计资料必须是已经上报的;②明知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而违反规定统计的;③当事人虽然不是故意,但过失导致也认定为虚报;④高(低于)于实际数据。
案例:某工业企业2005年实际工业总产值为242、5万元,而上报该市统计局的数字为2425万元,行为人认为并非其故意虚报统计资料,而是小数点错位所致,不应追究法律责任。但该市统计局最终认定该企业构成虚报统计资料,并处以罚款。
此案的行为人是否构成虚报行为?判定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构成虚报,不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为标准,而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标准。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此案中,行为人是典型的过失行为,符合虚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基本特征,所以构成虚报。
2、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捏造虚假的统计资料并上报的行为。如:
(1)伪造一个并不存在的企业的数字上报;
(2)没有任何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主观地编造统计数据;
(3)按计划数分解上报,如福州市鼓山镇案件;
(4)编造已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数据上报;
3、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依仗某种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与篡改统计资料的区别:
(1)篡改是利用职务及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指一切可以有权审查、确认统计数据的人员,如有关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机关的统计人员等。
(2)篡改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真实的统计数字。没有或尚未计算出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则不存在篡改的行为,那是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如修改的是一个错误的统计数字,那不是篡改,是改正。因此,在调查综合机关修改基层的统计数字时,应取得有关证据,认定其是没有任何依据地修改。
(3)必须有修改真实的统计数字的故意,一般不存在过失。
(4)必须有修改后上报或使用的法律行为。如综合机关修改某一企业统计数字后没有将此数字上报或使用,不宜定为篡改统计资料。
5、拒报统计资料
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号的解释,拒报统计资料共包括下列四种情况:①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并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②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③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④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6、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违法行为。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主要统计违法行为有:
1、统计人员无证上岗的;
2、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或者擅自销毁、篡改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的;
3、未按规定进行统计登记和年检的。
(三)在违法行为定性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行为的定性容易混淆;
2、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认定不易掌握,尤其要注意对两年以上的迟报行为不能追究法律责任;
&&& 3、有的定性错误,将屡次迟报作为迟报,或对迟报行为进行定性处理;《统计法》第三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因此迟报也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但情节还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
4、定性不准;如有的将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定性为“虚报或瞒报统计数据”,也有的定性虚报或瞒报为统计数字、统计报表,都不准确。应严格对照统计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定性。
(四)统计法律责任的主要类型&&&
1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其特点是:
①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统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③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
④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一般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2.统计行政处罚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7种: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结合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警告:
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统计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诫,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这是《统计法》关于警告这种统计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作为统计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警告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只能适用于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二是只能针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三是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均无权行使。
(2)通报批评:
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通报批评,是一种影响被处罚者声誉的统计行政处罚形式,但由于它是采取公开公布的方式,从而使被处罚者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达到既制裁、教育本人,又旨在广泛的教育他人目的。它虽然不对被处罚人实体权利予以限制或剥夺,但对其制裁的作用不可低估,特别是对国家机关而言,对其名誉造成影响更大。《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几种情况,根据这些规定,通报批评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实施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调查对对象,又包括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国家机关;既包括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也包括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二是适用于多种统计违法行为:一是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二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数据、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三是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四是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五是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拒不接受统计执法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六是统计检查机构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三是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均无权行使。
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和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这种处罚形式,既具有经济内容,又具有强制性,从而与不具有经济内容的其他处罚种类相区别。以下几种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罚款:
一是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是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三是违反规定从事涉外社会调查的;
四是统计人员无证上岗,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或者擅自销毁、篡改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的;
五是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陷匿、销毁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工作有关的其资料的;
六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是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罚款是对违法相对人财产权的损害,罚款处罚及其罚款数额幅度等,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相适应。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企业事业组织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外,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三条据此加以了细化,即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应视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比例和情节轻重确定罚款:
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元罚款;10%到30%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30%到50%的,处以20000元至35000元的罚款;50%以上的,处以3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4)收违法所得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
四、关于统计法律文书制作及使用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统计法律文书是政府统计部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统计行政权力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件。
(一)统计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的一般性规定。
1、法律文书的制作要使用对方的全称。法律文书在使用对方单位名称时,必须用全称,而且要与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单位公章的全称相一致。
2、法律文书正确的制作方法应该是标明法律文书的类型和行政机关名称,如:某某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市统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有的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的落款和日期,或有落款但没有加盖处罚机关的公章,显得很不规范。所有法律文书必须有行政机关的落款和日期,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公章,否则法律文书无效。
3、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定要简洁清楚。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问题较多,要注意纠正。对这一类的法律文书,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违法事实的阐述要准确,工作过程性的描述不必要;二是引用对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要充分,但不是引用的法律条款越多越好,能适用上位法的应尽量引用上位法,引用的法律条款要有针对性,与违法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项目无关的法律条款不必引用;三是处罚的种类要与统计法律法规上列举项目相一致,并注意完整性,如罚款前要警告、罚款额度要符合《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规定等;四是要告知处罚对象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权利。
(二)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要合法。
统计法律文书是政府统计部门履行依法行政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在行使统计行政权力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件。
1、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表述时必须准确、完整,要与给予的行政处罚相衔接。举几个实例:
例1、经查,你单位在上报工业统计报表时使用固定价格代替现价计算工业总产值,导致2003年3月份总工业产值虚报率达1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构成虚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例1中,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均不准确、完整,没有上报数、核实数、虚(瞒)报多少、虚(瞒)报的违法数额占实际总额的比例为多少等……
例2、经查,你单位在上报的2002年和月份工业统计主要数据中,特别是工业销售收入水分较大,平均都在50%以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给警告。例2中含糊地说水分较大,平均都在50%以上,显得很不规范、清晰;……
例3、经查,你单位收到我局日发出的《统计催报通知书》后,到日我局对其监审之日仍未上报统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在第3例中,一是没有标明你催报的是什么种类的统计报表,二是没有标明你在《统计催报通知书》中要求被处罚单位的上报期限,造成事实不清;……
例4、经查明,当事人在2002年度没有建立统计报表上报制度,没有专兼职统计人员,没有按时参加统计业务部门的统计年报会并领取统计报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例4中,没建制度、没配统计人员,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没有参加统计年报会的事实,没有标明会议日期、哪个专业的年报会,没有领取什么统计报表、有没有造成拒报或影响统计部门汇总的法律后果等。
因此,在统计法律文书中对违法事实的表述必须准确、完整、规范、清晰。必须要明确地标明被处罚单位违法行为的具体日期,即统计报表的报告期,所检查的统计指标种类、上报的具体数据、核实数据、虚(瞒)报数额、虚(瞒)的报违法数额占实际总额的比例率等,因为《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额是根据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比例进行的。
2、对统计违法事实要给予定性,定性要准确。在统计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对统计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一定要给予定性。如在例2中,在没有对统计违法事实定性的情况下,就直接引用法律条文进行处罚是不妥当的。还有的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定性为“虚报(瞒报)统计数据”,也有的定性虚报(瞒报)为统计数字、统计报表,都不准确,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条款的规定进行定性。建议大家在列举了被处罚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后,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对其统计违法行为给予定性,如“构成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等。对于其他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准确的引用相关的统计法律法规条文,给予定性,但在定性时引用的条文不必过多。
3、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注意使用法言、法语。这个事项在各地的法律文书中存在不少的问题,举几个实例:
例5、经查,你单位2002年上报的劳动工资总额为360万元,经核实为400万元,相差(误差、少报、漏报、错报)了40万元,差错(误差)率为10%,……
例6、经查,你单位月上报工业产值154万元,核实为109万元,过失多报产值45万元,差异率达41.3%;上报商品销售收入为167万元,为开票数,而统计监审中自报销售收入为680万元,少报513万元,……
在这两例中,大量使用了非标准的法言、法语,什么多报、少报、漏报、错报、误差率、差错率、差异率等等,十分地不规范,会产生很多麻烦,若用上述词语来定性统计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依据统计法律法规是无法进行处罚的。因此,必须规范地使用统计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法言、法语来制作法律文书,对违法行为直接引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等,不要自作主张地将日常用语、口语等制作在法律文书中。
4、关于告知。有的市县在处罚决定中没有告知法律救济的内容,而且是在有罚款处罚的决定上,如果被处罚对象熟知行政处罚法,申请复议或诉讼,你必败无疑;其次,有的市县在告知内容上基本正确,但时间上出错,还在引作过去复议15天的期限,有的笼统的告知对方在60天内提出复议、诉讼;第三,有的地方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在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力时,居然没有限定期限,一方面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难道说你要让当事人永久保留陈述、申辩权吗?虽然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陈述、申辩权的期限,但仍然要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期限,如3~5天等;第四,有的地方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结束后,长期不送达,待送达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再明确一下,在正式进行处罚前,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陈述、申辩权要有一个合理的期限;有较大罚款的,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力,听证申请3天内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的权力,复议六十日内、诉讼三个月内提出;行政处罚决定要在7天内送达当事人;受理复议的政府、上级统计局要用全称、接受诉讼请求的法院要明确(或写明“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5、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举1个实例:
例7、经查你单位2002年上报职工工资总额66.7万元,实际为85.1万元,瞒报18.4万元,瞒报率2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给警告并罚款500元整。……
从上例可以看出,一些地方对罚款额处置的随意性。例7中根据瞒报的违法数额占实际总额的比例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罚款额应在元,最少也要1000元,罚款500元从哪来的?这里有人会说,在统计上位法中规定罚款在5万元以下,并无下限的规定,但从法理上和法院的解释,凡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冲突且有明文规定的,应当按法规和规章执行,上述罚款完全不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引起复议和诉讼,必败无疑。因此,若要进行罚款,就必须严格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不要做所谓的“好人”,要做“好人”,就不要罚款。另外,建议大家在制作有罚款事项的处罚决定书时,可将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及收款单位等告知被处罚单位,并将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及不履行接受行政处罚义务的法律后果,如3%的滞纳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一并告知,就不一定另发罚款通知书了。
(三)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要合理。
1、查询、催报的期限要合理。各地在制作和使用《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和《统计检查查询书》时,给予当事人的回复期限要合理。特别是《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的答复期限,最好不要设置的太紧,为难当事人。例如有的《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上午9点送达,却要求企业在12点前上报报表,对当事人来说,按期上报就太难了。一般说来,在年报和普查及一次性调查工作中,制发《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时,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限,如1~2 天,是能收到较好效果的;而在定报和快报的工作中,当事人迟报统计报表的违法行为,基本上已经造成影响统计部门汇总的法律后果,制发《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已不能达到要求当事人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效果,但可以作为违法当事人迟报、拒报的重要证据,因此在时限上可适当放宽一些。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在执法检查时,其限期可规定的紧一些,如隔天或检查结束前要求当事人回复,在日常工作中,应适当放宽,如外省市的地方法规中规定在15天内要求当事人回复查询内容。
2、行政处罚决定要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一致。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律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特别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的定性、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等要件不要擅自变动;如果经过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律程序,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其调整内容必须要与对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的最终鉴定结论相一致。否则会在以后的复议、诉讼阶段中,给你带来许多麻烦,甚至败诉。
3、《统计监审结论书》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各地制作的《统计监审结论书》,关于存在问题的叙述基本可行,但对肯定成绩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结论太“满”了,如笼统的肯定当事人“统计数据准确或无差错”、“统计工作好”、“统计基础建设完善”等。在《统计监审结论书》中,如要肯定成绩的,应遵循一对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你查到什么统计报表没问题的,就肯定什么报表,你查到什么统计指标没问题的,就肯定什么指标,你查到什么时间段没问题的,就肯定什么时间段,你查到基础建设哪方面没问题的,就肯定哪方面工作,要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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