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出生直肠闭锁申请国家泰康人寿理赔申请书能报多少

重庆市卫生局
信息分类名称:
卫生/其他公文/全社会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开展住院分娩孕产妇和婴儿保险工作的通知
卫生、妇女、儿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解放军324医院:
为进一步促进住院分娩,降低我市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促进出生缺陷儿的康复治疗,经研究,今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住院孕产妇和婴儿保险工作,由保险公司对2012年4月1日后(包括4月1日)住院分娩孕产妇及其所生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治疗予以赔偿。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助产机构、出生缺陷治疗机构及其它相关医疗保健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保险合同&规定,熟悉赔偿时限、内容、程序等内容(详见附件1)和保险公司联系方式(见附件2),做好赔偿的宣传、动员和协调工作,帮助赔付对象及时报案,索取赔付,维护广大群众权益。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宣传栏,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杜绝因不知情的漏赔事件发生。
附件:1.保险合同
&&&&& 2.保险公司联系方式
&&&&&&&&&&&&&&&&&&&&&&&&&&&&&&& 重庆市卫生局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住院分娩孕产妇和婴幼儿保险合同
甲方:重庆市卫生局&&&&&&
乙方:&&&&&& 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重庆市住院分娩孕产妇和婴幼儿保险事宜,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 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区县。
第二条&被保险人的确定
凡户籍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区县内并在具有助产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012年4月1日后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所生产的婴幼儿,为本保险的附属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孕产妇)住院分娩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孕产妇)住院分娩当日至产后42日24时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身故赔付标准赔付被保险人。
2、附属被保险人(新生儿)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在出生当日起至28日24时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规定的新生儿身故赔付标准赔付被保险人。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以新生儿为单位,如为双胎或多胎,每人保险金额均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3、附属被保险人(婴幼儿)出生缺陷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 孕产妇住院分娩生产的婴幼儿(其出生后3年内)经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肢体短缩、食道闭锁或狭窄、小耳畸形、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需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确诊为患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任何一项出生缺陷,并在3周岁以前在甲方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如小耳畸形确需大于3周岁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出据的治疗方案证明),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婴幼儿出生缺陷赔付标准支付出生缺陷保险金(多项出生缺陷的,按项目叠加支付保险金),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婴幼儿出生缺陷保险金额以婴幼儿为单位,如为双胎或多胎,每人保险金额均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时限
孕产妇死亡责任保险时限:自被保险人办理住院分娩手续时起至分娩后42日24时止。
新生儿死亡责任保险时限:自新生儿出生时起至出生后28日24时止。
婴幼儿出生缺陷责任保险时限:自婴幼儿出生之日起至届满3周岁时止。
第五条&保险项目及赔付标准
农村孕产妇和婴幼儿理赔标准表
 单位:元/人
一、孕产妇身故
二、新生儿身故
三、婴幼儿出生缺陷
神经管畸形
并多指(趾)
先天性心脏病
马蹄内外翻足
直肠肛门闭锁或狭窄
食道闭锁或狭窄
第六条&责任免除范围
因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婴儿出生缺陷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受益人、被保险人对附属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3、被保险人斗殴、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5、婴幼儿缺陷在3年以后确诊及治疗的;
6、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情形。
第七条&保险理赔程序
1、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
(1)申报资料:
a、住院分娩出院证明或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证明;
b、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家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村委会开具死亡证明;
c、法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d、银行转账资料授权书及用于赔款支付的银行账号及开户人名称
(2)死者家属或医疗卫生机构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公司在接到申报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审核,在完善手续,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理赔手续。
2、婴幼儿出生缺陷
(1)缺陷婴幼儿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后,其监护人向保险公司申报,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材料:
a、监护人身份证明
b、住院分娩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复印件;
c、出生缺陷诊断证明
(2)保险公司接到监护人的申报后,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审核,认定是否符合赔付条件。如符合赔付条件,则向监护人出具《重庆市出生缺陷政府补助确认书》(以下称《确认书》,并督促到医院治疗。
(3)监护人凭《确认书》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将《确认书》交到定点医院,医院免收《确认书》确认的补助金额。
(4)治疗结束后,定点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a、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证明复印件;
b、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结算表(复印件)
c、《重庆市出生缺陷政府补助确认书》;。
d、银行转账资料授权书、医院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开户单位名称。
(5)享受赔付的患者出院时由医院直接减免应赔金额。保险公司在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应赔金额直接划拨给医疗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及以上可以开展出生缺陷诊疗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保险费,超过时限按每天万分之一对乙方给予赔付。
2、合法申请人或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后,乙方在30天内未及时赔付符合赔付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照每例10万元的标准扣减投保金。
3、甲方收到群众对保险公司未履行本合同职责的投诉,经核查属实后,扣减保金1万元/例。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有效时间: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的
区县和联系方式
所管辖范围
永川,大足,双桥,荣昌,铜梁,潼南,璧山
彭水,秀山,黔江,酉阳
注:在联系不上区域联系人时,可直接与重庆市分公司联系。联系人:张军,联系电话:&。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的区县和联系方式
所管辖范围
渝北区、北部新区
重庆市分公司联系人:陈野,联系电话: 。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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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中国出生缺陷率高发的问题不容忽视
统计数据表明,全国目前农村出生缺陷儿仍居首位,而出生于白领家庭的缺陷儿却占城市中较大比例。35岁以后生育,出生缺陷儿明显上升。世界卫生组织官员称,出生缺陷已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婴儿和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数据显示,中国是世界上出生缺陷的高发国家之一,每年大约有80万至120万出生缺陷儿。照此数据,平均每半分钟就有一个缺陷儿降临。因此,专家们大声疾呼,人人增强防范意识势在必行。
9月12日为“预防出生缺陷日”。我国每年大约有20到30万肉眼可见的先天畸形儿出生,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到120万,大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到6%。我们有必要了解优生优育知识,最大程度降低和预防出生缺陷。
“婚检率下降导致出生缺陷上升”该如何看待?
有人认为婚检率下降导致出生缺陷上升,恢复强制婚检有必要; 但有人觉得婚检很多项目跟普通体检无异,针对性不强,无法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到底孰是孰非?该如何客观看待?
出生缺陷及常见原因
我国每年约有80万至120万出生缺陷儿出生,其中约有22万例先天性心脏病,10万例神经管畸形,5万例唇腭裂及3万例先天愚型。要做好出生缺陷的预防工作,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出生缺陷以及咋造成出生缺陷的常见原因。
中国重点推广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
据人口计生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每年2000万新生儿中,先天残疾儿童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3%至5%。山西省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居全国之首,被称为“珠穆朗玛峰”的“峰顶”。其他地区亦有相同趋势,广东、浙江、江西、湖南等地都有同样的问题。这其中固然与监测水平提升有关,但报告的出生缺陷率不断攀升亦不容忽视。可以肯定的是,出生缺陷率的提升,与遗传、环境污染、辐射和高龄生育等有关。中国重点推广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可预防大多数缺陷儿的出生或减轻症状。
唐氏筛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有效孕期检查方式
胎儿在妈妈子宫内的旅程并非一帆风顺,也会充满各种风险,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出生缺陷,医学的进步可以让出生缺陷的风险指数降到最低,做好出生缺陷的预防对家庭和社会都至关重要。唐氏筛查就是预防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最重要的一种方式。
婚检为什么对预防出生缺陷起重要作用?
孕检曾经是每一对夫妻结婚以前必须经历的常规检查。很多其实并不知道婚检的重要意义,因此对婚检也一直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观点。如今强制性婚检已经取消,婚检成为自觉自愿的行为,那么对于一个新家庭来说,婚检是不是如此可有可无呢?
&叶酸在预防出生缺陷中起重要作用
怀孕期间,宝宝身体各器官不断地发育,需要充足的营养供给,所以妈妈本身要增加各种不同食物的摄取,使宝宝获得正常发育,并且贮存养分供日后哺乳之用。不过怀孕每个月都有必需补充的营养元素,准妈妈未准妈妈先来参考下吧。
&有助预防出生缺陷宝宝的10个建议
研究发现,如果妈妈能够提早采取预防措施,许多胎儿的出生缺陷问题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如果要宝宝健康地成长发育并顺利出生,妈妈就应该在受孕之前就做好准备。这里就给大家盘点一下有助于预防宝宝出生缺陷的10个建议。
关于预防出生缺陷的25个常见问题与解答
孕育宝宝的过程也是爸爸妈妈倾注希望和爱的过程,从营养到胎教都为宝宝设想的面面俱到。然而,并不是每一个胎宝宝都可以健康正常地成长和出生的。对于很多出生缺陷宝宝来说,带给家庭和自己的都是巨大的痛苦。面对“大力预防出生缺陷”的国家号召,很多家庭开始关注出生缺陷这一命题。我们一起来看看大家所关心的关于出生缺陷的常见问题与解答:
1、我的邻居生了个“怪胎”,这是怎么回事?
2、孩子最容易得的出生缺陷有哪些?
3、出生缺陷对孩子会有哪些危害呢?
4、我的一位朋友的孩子是“先天愚型”,为了这个孩子她舍弃了自己的工作,这样的不幸我们能避免吗?
5、我曾经生过一个脊柱裂孩子,现在想再怀孕应该怎么办?
6、我想要一个健康的宝宝,怀孕前要做哪些准备?......
&观点大调查
你怎么看婚检?
婚检应该强制还是秉持自愿原则大家说法不一,你怎么看呢?
科学助孕的身心调节方法指导
很多妈妈想通过助孕来让自己怀上宝宝,只有科学助孕才能成功的孕育健康宝宝。
高龄产妇孕前及孕期注意事项
高龄产妇孕前孕期都需要格外注意,高龄产妇在孕前和孕期都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如何做孕前准备及心理调节
怀孕生子是一件需要学习的事情。深思熟虑计划要宝宝,比意外而至要好得多。针对老年人的互联网直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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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坐着78岁爷爷站着 公交一个急刹老人摔骨折
中原网讯(记者 石闯)昨日上午8点多,78岁的杜先生带孙女上辅导班,在花园路黄河路附近上了71路公交,他让孙女坐在了车厢后门旁边的座位上,自己站立一旁。车没走多远,在黄河路经七路口附近,一个急刹车,站立不稳的杜先生摔倒在地上,浑身疼痛难忍。
事后,公交司机按照老人的要求先把他送到了就近的郑州人民医院,其后又进行了转院。记者从杜先生家属黎先生提供的诊断书上看到,老人椎体出现了压缩性骨折等,已住院治疗。
交警部门随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公交司机雷师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昨日下午,雷师傅告诉记者,当时车上还有座位,而杜先生一直站着。事发时,他驾车由东向西行驶,左侧有一辆公交超车,他就急忙踩了刹车。
事发后,雷师傅个人先垫付了1000元钱。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处理后续问题。
公交公司提醒,老人带着孩子乘坐公交,即使只有一个座位或者有人给让座,最好抱着孩子一起坐在座位上,避免摔倒。
春节久坐打麻将 老人“闪腰”致骨折
三湘都市报讯& 78岁的程奶奶打完麻将,收场时不慎闪了下腰,连续数日剧痛,贴膏药也不见好转,到医院检查,考虑为第一节腰椎压缩性骨折。长沙市中心医院脊柱外科主治医师何友智表示,60岁以上老年人多数有骨质疏松症,建议平时不要久坐或突然做剧烈的动作,以免因腰肌紧张、僵硬或动作姿势不好而导致骨折。
久坐打麻将 闪腰致骨折
“这次是痛怕了,以后再也不打麻将了……”躺在长沙市中心医院脊柱外科的病床上,程奶奶颇有感触地说道。据了解,78岁的程奶奶家住井湾子北,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打麻将。“儿子说打打麻将可以预防老年痴呆,所以我基本上每天都要打一会儿,但有时一坐就是5、6个小时。”除夕当天,程奶奶吃完晚饭,子女陪着她一起打了2个多小时的麻将。“当时腰有点酸,就没打了,起身时没注意就闪了一下腰。”程奶奶没想到,这轻微的一下“闪腰”竟让她连续疼痛数日,贴了许久的膏药都不见好转,春节期间,她不愿意上医院看病,强行一忍再忍。初五早晨7时许,程奶奶洗澡、洗头后,突然疼痛加剧,躺在床上完全不能动弹,子女担心她的身体,赶紧将其送到长沙市中心医院脊柱外科看病。
“老人入院时,我们给她完善了核磁共振等相关检查,考虑为第一节腰椎压缩性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据脊柱外科主治医师何友智介绍,科室及时给老人做了椎体后凸成形术,简称PKP,也就是在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的引导下,通过骨折椎体的单侧或双侧的椎弓根进行穿刺,到达骨折的椎体,在这个工作通道的支持下将特制的球囊送进椎体并撑开,往椎体内注入“骨水泥”,“骨水泥”凝固后,硬度比原来的骨质要强,受损的椎体一般不会再度压缩,手术耗时也比较短。程奶奶的手术进行得很顺利,现在疼痛明显缓解,能下床自由活动,明日将康复出院。
骨质疏松症 需早发现早治疗
“老人原本就有骨质疏松症和腰椎间盘突出症,喜欢久坐打麻将,冬春天穿着厚重,加之长期处在坐立位时,容易出现腰肌僵硬、紧张,改变体位时如果动作姿势不当、重心不稳就很容易发生骨折。”何友智医生告诉记者,春节期间,科室连续收治了11例骨质疏松症的患者,大多都是60、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以女性居多。
所谓骨质疏松,是一种以低骨量、骨组织微结构退变、骨脆性增加及易致骨折为特征的代谢性骨病。“人自出生到20岁,骨矿物质不断增加,骨组织形成快于吸收,骨骼逐渐坚硬,20-30岁,骨吸收与形成趋于平衡骨量增加变缓,30-40岁,骨量达到一生中的峰值,40-50岁骨量开始缓慢减少,50岁以后,特别是绝经女性,骨量急剧流失,男性则流失相对缓慢些,骨质变得越来越脆弱,就容易发生骨折。”骨质疏松病患早期可能无明显症状或轻微症状,如乏力、腰痛或四肢酸痛不适等,随着病情的发展,上述症状会明显加重。若不及时控制病情恶化,在弯腰、负重、下楼梯、打喷嚏、跌倒、挤压等情况下,都可能引起骨质疏松性骨折,常见部位为脊椎、髋部、股骨、肱骨近端、桡骨下端、肋骨等。
“骨质疏松性骨折致病率、致残率极高,严重影响市民生活质量。”何友智医生提醒,中老年人需每年定期到医院进行骨密度监测,了解自身骨骼健康状况,以提前干预治疗。对于骨质疏松症的患者可从以下方面调整:1、日常摄取足够的钙质和维生素D,进食富含钙、低盐、适量蛋白质的均衡膳食;每日适量补充钙剂;若缺乏阳光照射,补充生理需要量的维生素D。2、适当增加户外健身运动:应为适量运动,例如太极拳和缓步跑,每星期保持至少3次运动,每次20—30分钟,并注意防止跌倒。3、在医生指导下坚持药物治疗,比如雌激素、降钙素、二磷酸盐等。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有腰、背、颈部等疼痛症状,不能简单买点膏药一贴了事,及时到医院拍片检查,若有骨质疏松,请及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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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怎么赔?
您好,非常抱歉,该产品不包含疾病身故责任,其承保的保险责任是意外骨折,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必须身体健康才可以投保吗
您好,该产品要求凡年龄在60-80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你好,如果之前骨折过,现在又因为意外导致之前的部分复发,怎么赔付
您好,如果之前发生过骨折,我们不建议该客户进行投保,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19处骨折能说详细点吗?
您好,19处骨折包括:1 鼻骨、眶骨
2 掌骨、指骨3 跖骨、趾骨4 下颌骨 (齿槽医疗除外)5 肋骨
6 锁骨 7 桡骨或尺骨 8 髌骨 9
肩胛 10 椎骨:颈椎
-腰椎及其它椎骨 -尾骨 11 骨盘(包括髂骨、耻骨、坐骨) 12 颅骨 13 肱骨 14 桡骨及尺骨 15 腕骨(一手或双手) 16 胫骨或腓骨 17 踝骨(一足或双足) 18 股骨干 19 胫骨及腓骨 ;建议您在该产品详细说明处查看条款,在《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条款》中查看具体的骨折部位以及对应的赔付比例,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我母亲72.身体非常健康,可以买这个险种吗
您好,可以的,60-80周岁的被保险人均可投保,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有过股骨头坏死置换,现在可自行步行的人可以买吗。
您好,非常抱歉,该产品要求被保险人为健康个体,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如果出现意外,骨折,必须有被保险人本人报案吗?对报案电话号码又要求吗?
您好,这个没有严格的要求,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出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可以进行报案,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问一下如果理赔是在全国任何一家太平保险公司都可以受理吗?
您好,如果需要理赔,您可拨打大特保热线电话400-663-6600,我们会协助您办理相关事宜,您也可以直接拨打该产品所售公司客服电话进行理赔报案,其专业的理赔人员会告知您具体需要提供的理赔资料以及到您所在城市的保险公司柜面或以快递的形式将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大特保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也祝您及家人身体康健!
骨折赔偿金3万是一次性赔偿吗?
您好,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该事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附《骨折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类别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详细条款及保障责任建议您登陆大特保官网详细查询,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购买了多长时间生效?
您好,该产品一般会在您购买成功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感谢您对大特保的关注!
您好 请问路上摔倒骨折可保吗
您好,只要是由于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导致被保人发生该保险合同保障的内容,您可以拨打大特保客服电话400-663-6600,我们会协助您办理相关事宜,您也可以直接拨打该产品所售公司客服电话进行理赔报案,大特保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也祝您及家人身体康健!
你好!以前骨折过的老人痊愈后,还能购买该产品吗?
您好!骨折后已经痊愈的老人可以购买该产品。且在保单生效后因发生意外导致再次骨折可以获得赔偿。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该产品赔付的骨折包含哪些?
您好!该产品保险责任覆盖的骨折包括人体19处部位的骨折。具体说明请点击“详细说明”页面的“保险条款”查看。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意外身故保障保险金额是一次性赔付吗?还是分阶段赔付?
您好!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是一次性赔付的。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如发生意外导致伤残,伤残情况的评定由什么机构作出?
您好!根据该产品保险条款的约定,伤残评定需要由“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相关医生的定义在条款中亦有明确。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产品中120救护车费用是无论我通过什么渠道叫救护车都能赔吗?
您好!根据这款产品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通过如下方式使用救护车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人民币1000元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
(一) 被保险人直接拨打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热线电话要求协助呼叫救护车;
(二) 被保险人自行呼叫救护车,并在救护车到达出险现场前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救援机构提出救护车服务需求;
(三) 被保险人自行呼叫救护车,并在用车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或救援机构报案。
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该产品介绍中提到的赠送医疗健康咨询服务具体是什么?
您好!该款产品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相关服务包括:(一)电话应急咨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可24小时拨打救援机构付费电话得到专业医护人员中、英双语应急咨询。此应急咨询仅属建议性质,并不构成诊断。
(二)电话应急建议
在被保险人告知真实情况并自愿承担风险的前提下,救援机构将通过电话方式提供白金十分钟的“自救”或“互救”应急建议。
(三)急救医院推介
经被保险人请求,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推介实施急救的医疗医院。
(四)住院指导
救援机构将指导被保险人办理住院手续,提供住院注意事项咨询。
(五)联络家属
根据被保险人意愿及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家属或紧急联络人。
感谢您对大特保的支持!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松鹤延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年)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
(四) 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八)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 因病理性骨折(指因疾病导致骨组织变弱的部位发生的任何骨折)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
(十)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十一)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 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五) 被保险人从事雇佣活动或帮工活动期间;
(六)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七)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八)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九) 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十)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一)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按照续保当时保险人执行的条款和费率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续保当时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续保费率或有条件续保。本保险续保前被保险人应将其已知或已患的疾病或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5)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 保险事故:
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5、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6、 醉酒:
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80毫克即为醉酒。
7、 酒后驾车: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 高风险运动: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搏击: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徒手或使用器械进行武术、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摔跤、拳击、泰拳等对抗性运动。
11、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12、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3、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4、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 伤残的评定原则
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①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 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级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8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级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级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级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6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级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10级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 ①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级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级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级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②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③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级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级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1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5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6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7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8级
注:①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 && & &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 & & &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 & & &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 & & &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 & & &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级
注: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级
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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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骨折保险条款(2011版)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该事故经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附《骨折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骨折类别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一》所列一项以上骨折于不同身体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目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骨折属于身体同一部位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骨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骨折,保险人按合并后的骨折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骨折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骨折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骨折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给付表一”所列的骨折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视为以往意外骨折保险金)。
(3)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主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骨折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患骨疏松症期间;
2. 非本附加险条款定义的医生签署的诊断证明等所对应的骨折。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X光片、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 骨折类别
指骨骼完全折断(含多重骨折)、骨骼不完全折断及骨骼龟裂。
2、 认可的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在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险合同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给付表一:骨折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序号 身体部位 骨骼完全折断 骨骼不完全折断 骨骼龟裂
1 鼻骨、眶骨 10% 5% 2.5%
2 掌骨、指骨 10% 5% 2.5%
3 跖骨、趾骨 10% 5% 2.5%
4 下颌骨 (齿槽医疗除外) 20% 10% 5%
5 肋骨 每节5%
6 锁骨 30% 15% 7.5%
7 桡骨或尺骨 15% 7.5% 3.75%
8 髌骨 20% 10% 5%
9 肩胛骨 30% 15% 7.5%
-颈椎 & 每节12% &每节6% &每节3%
-胸椎 & 20% & & &10% & & 5%
-腰椎及其它椎骨 &每节5% &每节2.5% &每节1.25%
5% & & &2.5%
11 骨盘(包括髂骨、耻骨、坐骨) 60% 30% 15%
12 颅骨 80% 40% 20%
13 肱骨 60% 30% 15%
14 桡骨及尺骨 60% 30% 15%
15 腕骨(一手或双手) 每手25% 每手12.5% 每手6.25%
16 胫骨或腓骨 30% 15% 7.5%
17 踝骨(一足或双足) 每足25% 每足12.5% 每足6.25%
18 股骨干 40% 20% 10%
19 胫骨及腓骨 100% 5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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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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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通过如下方式使用救护车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人民币1000元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
(一) 被保险人直接拨打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热线电话要求协助呼叫救护车;
(二) 被保险人自行呼叫救护车,并在救护车到达出险现场前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救援机构提出救护车服务需求;
(三) 被保险人自行呼叫救护车,并在用车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或救援机构报案。
第四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可以通过拨打保险人或救援机构热线电话获得如下协助服务。但被保险人使用如下协助服务所提供信息对应之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保险人对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保险人将承担救援机构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一)电话应急咨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可24小时拨打救援机构付费电话得到专业医护人员中、英双语应急咨询。此应急咨询仅属建议性质,并不构成诊断。
(二)电话应急建议
在被保险人告知真实情况并自愿承担风险的前提下,救援机构将通过电话方式提供白金十分钟的“自救”或“互救”应急建议。
(三)急救医院推介
经被保险人请求,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推介实施急救的医疗医院。
(四)住院指导
救援机构将指导被保险人办理住院手续,提供住院注意事项咨询。
(五)联络家属
根据被保险人意愿及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家属或紧急联络人。
第五条 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自行呼叫救护车,未在用车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或救援机构报案的;
(二)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按照续保当时保险人执行的条款和费率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
保险人有权根据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续保费率或有条件续保。本保险续保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应将其已知或已患的疾病或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第三条第(1)、(2)款约定的方式使用救护车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最高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保险人不再向保险金受益人重复给付保险金。
第八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第三条第(3)款约定的方式使用救护车的,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 急诊病历或诊断证明复印件;
(五) 急救车费用发票(收据)原件;
(六)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救护车:指由120急救中心或999紧急救援中心派出的救护车。
救护车车费:指救护车出车费、抢救药品以及其他必要的施救费用。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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