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鞍山旅行社强制购物签自愿购物协议是否属于强制购物合同

旅行社强迫购物可退 安排购物需告知旅客或合同提及-闽南网
旅行社强迫购物可退 安排购物需告知旅客或合同提及
来源:新京报
  出境游可安排购物但要在合同中写明;严重不文明行为游客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
  旅行社组团出游,不但可以有购物环节,还可以有多次购物。昨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对于安排购物场所或付费旅游项目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列,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做出准确详细说明,游客要签字确认,如果诱骗旅游者参加购物,旅行社将面临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国家旅游局表示,为了适应旅游形势的变化,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合并修订,形成《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征求意见。所以在《条例》中可以看到此前由两部法规分别规定的内容。
  安排购物需与游客协商并确认
  中国公民跟团在境外旅游还能否安排购物环节,一直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关注的焦点。根据新的《条例》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向游客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在合同中也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有另付费项目则需要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以及价格。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如何安排,也要在合同中体现。
  同时,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购物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
  国内某旅行社市场部负责人介绍,从旅游法实施起,他们就将自费项目以及购物环节写入旅游合同中。《条例》只是将这个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没什么区别了现在,有购物需求的线路,旅行社不指定购物环节游客也不答应,无需求的线路,大部分旅行社就走品质团了。&他说。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明码标价
  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违法所得超30万将处五倍以下罚款
  旅行社有强迫消费,强迫购物,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的,旅行社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此外,违法的旅行社还将面临行业内通报,记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罚,去年,国家旅游局建立了旅行社不良行为名单,有强迫游客购物,辱骂、恐吓游客变相强迫购物行为旅行社将直接被记入黑名单。
  严重不文明行为游客将被限制乘航班
  根据《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
  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和惩戒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新京报记者 郭超)
48小时点击排行榜出境游又见购物团 是否违规要看是否在合同外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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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艳介绍,按照新解释,游客可以选择购物,但也完全有权利不选择,这就给旅行社组织安排游程带来困难。“最方便的模式还是得按照‘购物’、‘纯玩’来分别设计产品,并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童丹峰说,目前这个季节,去日本、韩国、东南亚、中国台湾的线路都比较热。“我们也按照不同人群的需求设计了不同价位的旅行线路,这就相当于我们做好了各式各样的菜,游客想要什么样的都能自由选择。”
上周,读者陈小姐通过悠游微信咨询,“3月想去泰国玩,同是5晚6天的产品,价格相差2000元,一个是团一个是纯玩团,问了很多家情况都是这样,不是说《法》禁止购物和自费吗,怎么现在购物团又出现了呢?”针对她的困惑,我们咨询了杭城一些旅行社的负责人。不购物无论旅行社还是游客均觉得“做不到”回望去年9月,各种热卖的低价出境团打的都是“新法实施后再也不会有这么便宜的线了”的旗号,为何短短半年后,又见低价团呢?“旅游法刚实施时,都说是给整个旅游行业来了一次‘大洗牌’。”省中旅出境中心副总经理章艳说,“当时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就是这一条,当时被广泛解读为给带团购物、另行安排自费项目“判了死刑”。“当时,从价格上就可以明显看出来,泰国产品直接涨到6000元,新马泰则是上了万元。”章艳说。“几乎所有人都在观望,迟迟不下单,我们去年10月之后报名人数环比下降了60%~80%。”浙江分社的一位负责人说。另外一个影响则是在许多业内人士意料之外,“我们收到了很多投诉,说导游不安排购物。”国际旅行社市场部负责人童丹峰说,“有去欧洲的游客告诉我们,他们去巴黎就是奔着购物去的,当时《旅游法》出台后,所有的导游都不敢带游客进购物店,结果一些英文不好的游客自己连讨价还价都搞不定,对旅行社非常不满。另外一种情况则是产品行程排得非常满,也没有预留出购物时间。”童丹峰说,在许多国人的心中,购物是旅游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到欧美等国际大牌比中国便宜很多的地方,没有购物项目直接造成了游客投诉。事实上无论旅行社还是游客,很难适应“一刀切”的无购物行程,套用“甄嬛体”,“旅游不购物,臣妾做不到啊。”另一方面,无自费项目也招致投诉。“的游,游客如果不做功课,很可能一些经典的水上项目就被错过了,还有些游客则是想要体验浮潜,但往往交流有问题,这时候导游如果不出面,也会被指责服务不到位。”签补充协议规避风险旅行社“观望”半年后购物团重出江湖“就在去年底,国家旅游局又下发通知,对第三十五条作出了新解释,意思是允许有购物和自费项目,但前提是要让游客知道,并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章艳介绍,按照新解释,游客可以选择购物,但也完全有权利不选择,这就给旅行社组织安排游程带来困难。“最方便的模式还是得按照‘购物’、‘纯玩’来分别设计产品,并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童丹峰说,目前这个季节,去日本、韩国、东南亚、中国台湾的线路都比较热。“我们也按照不同人群的需求设计了不同价位的旅行线路,这就相当于我们做好了各式各样的菜,游客想要什么样的都能自由选择。”如今,对于一部分有明确购物需求的人,在报团签订合同时会多签一份补充协议,“这是杭州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协议,其中会明确告知购物点,以及在每个购物点停留不超过多少时间这样的字眼。”童丹峰说。但这也带来一个核心问题,既然分购物和纯玩,那么会不会像《旅游法》实施之前那样,存在价格上的明显差别、甚至带来“零负团”的回潮?“零负团的产品,大多数旅行社是不会是碰这个地雷的,但是价格特别低的也要特别小心,”业内人士说,“虽然《旅游法》补充通知要求旅行社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回扣拿没拿,只有旅行社心里清楚。”6成以上游客选购物团购物团是否违法主要看三点不过,眼下纯玩团与非纯玩团的价格差确实大了点。比如某旅行社的泰国游5晚6天产品,同样的航空公司和酒店,几乎同样的线路行程安排,纯玩的价格是5800元,但是另一款购物团,却只要3800元。“现在对价格敏感的游客还是比较多,他们会想,本身就是出去玩要购物,这便宜的2000元就可以进店带回不少东西,何乐而不为?”业内人士坦言,目前超过6成以上的游客还是会选择购物团。那这样的团到底有没有违法呢,记者采访了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章垠。他告诉记者,现在的购物和以前的购物相比,最明显的区别是导游不允许拿回扣,也不能在合同以外增加购物和自费项目。“从去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到现在,我们并没有接到有关强制购物的投诉,明目张胆强制安排购物消费的做法已近绝迹。”章垠说。至于目前市场上的购物游是否违法,则要看具体情况。“国家旅游局在条款中明确表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并且要与旅游者签订协议书。另外,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获取回扣,不得诱骗消费者进行消费。”因此,判断其是否违法,主要看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这几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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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是否变相强制消费 首个旅行社自制合同预制购物协议引争议
来源:青海法制报
作者:何 可
发布时间: 22:46
新合同站在谁的立场
“一是自费购物预制协议,导游小费列入合同;二是细化游客不文明行为;三是不可抗力双方共同担责;四是业务损失费强化旅行社利益。”这是被业内人士所总结出来的自制合同与旧版合同相比较的4大变化。
“感觉这4点都是在强调消费者的义务,既要求注意言谈举止,又要单独支付多项服务费用,遇到问题还要分担旅行社业务损失费。”退休工人尚仲恺看到这份自制合同后,只有一个印象——这份合同更多的是在维护旅行社的利益。
高林是一所大学旅游学院的学生,对于这份自制合同,她觉得由于是企业单方面制定,即便是有法律方面的专家给出意见,但总归带着一些倾向性,“带有企业自己的立场”。
“这份自制合同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和旅游行为,其中的一些新内容也都能在《旅游法》中找到依据。”面对外界的诸多质疑,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副团长李川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作出了回应。
神舟国际旅行社的法律顾问张芳律师认为,随着《旅游法》的出台,旧版国家示范合同文本有很多内容需要更改,所以旅行社自己制定旅游合同本身是一件好事,只要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就可以。
会不会受到差异化对待
强制购物是旅游行业最受诟病的地方,《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旨在直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条。
虽然自制合同将自愿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协议单独列出,不列入合同主体,但是却另有一份预制的购物协议。这处先前被寄予厚望的“亮点”,现在却成了最受非议的部分,尚仲恺就对此项设置提出了3点忧虑:一是签了协议是不是必须要买东西,二是不签协议会不会受到差异化对待,三是同团旅游者有签有不签会不会相互影响安排。
“那份预制的购物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对购物时间、地点的一些安排,比如什么时间去,会到哪些购物场所,预计花费多长时间,以及双方如果意见不同的补充协议。”据张芳介绍,从《旅游法》的规定角度来说,原则上旅行社是不得安排购物的,但是考虑到很多旅游者都有购物的需求,所以旅行社在合同文本的主体之外补充预制了这份协议,它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完全根据旅游者的个人意愿。
张芳说,是否购物是旅游者的自由,即便是签署了协议,消费者仍然有权不买东西,旅行社也不得强制购物。与此同时,协议本身还有一个附带条件,即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
当然也有学者对此种说法并不苟同,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思敏就公开表态,体现消费者自己意愿的购物行为是不应该在出团之前的合同中事先草拟的,而应该在旅游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该不该“谈购物色变”
据此前报道,今年9月30日出发去柬埔寨的一个旅游团,由于游客想参加荔枝山自费项目,但是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领队和导游都不敢答应,最后在游客们全体一再要求下,经过现场录音、录视频、签协议后,领队和导游才最终放行。
不可否认,购物、自费等历来都是旅游投诉的重灾区,而且《旅游法》也提倡“一价全包”,还明文规定“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但是旅行社也不能因此“谈购物色变”。
海洋国旅区域经理华红洋就有这样一种观点:旅游参团中,很多游客都是带有购物任务的,而且现在是信息对称的时代,游客们自己也会提前做攻略,避免购物时上当受骗。《旅游法》实施后,在购物方面应该操作起来更加人性化,不能“谈购物色变”。
李川表示,与其在现场与消费者草率签订协议,带来各种隐患,不如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张芳也有类似观点,预制购物协议本身既是对旅行社的一个保障,也是对旅行者的保障。
从游客的角度看,即便合同文本千般合理,但还是希望这些合同在执行的时候,别变了味道。
新《旅游法》已“满月”了,但“国”字号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却迟迟未能落地。“等米下锅”不行,各旅行社开始“穷则思变”,对照《旅游法》各条款要求,增订相关内容,自行升级合同版本。
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公司,北京神舟国际旅行社日前已经出台了新的自制合同,将自愿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协议拿出合同主体,单独预制协议。不过,这处被寄予厚望的“亮点”却招来了不少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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