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有土地出让评估上房屋拆迁评估配套系数表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我市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配套标准
http://www.  杭州市住保房管网
【  】    【】    【】
  日前,由我局与市物价局联合拟定上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配套标准经市政府审议通过。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居住条件、建筑工艺等方面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特别是原有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相关政策的调整,我市执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配套标准已无法满足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需求。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评估配套政策,规范征收评估行为,减少评估纠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联合市物价局广泛征集各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部分评估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各相关单位关于各结构房屋的条件是否准确、重置价格是否合理、各类差价系数是否适当等方面内容,拟定了《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房屋成新率标准》、《层次差价率标准》、《朝向差价率标准》等四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配套标准。
  据悉,该四项房屋征收评估标准将于近期公布实施,将为推动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提供有力保障。
(张锦源)
· · · · ·
· · · · ·
· · · · ·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版权所有◎
本站英文域名: 
本站中文域名:杭州市房产信息网.政务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
杭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建设管理 房管热线:967111 网站管理科:您的位置:&&&&&&&>&正文
广西南宁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15:12 来源:广西新闻网&     |
  2月28日,记者从广西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实施。《办法》明确,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由原来的开发商或用地单位,改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新的条例强调了应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进行征收,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基于新条例的变化,南宁市原有的拆迁管理规定已不适应今后的房屋征收。为顺利推进城镇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南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   &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这一点尤为凸显&。该负责人说,根据原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办法》的规定,征收法律关系产生于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直接进行征收,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同时,《办法》中删去了原来令人敏感的&拆迁&字样,代之以&征收&字样。   该负责人说,《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责任编辑:郭志彤
编辑推荐:
&&上一篇:&&&&下一篇:&&
相关资讯:
&&&&&&&&&&
热点专题:
网站导航:
  对刚踏入社会的应届生来说,面试是陌生的,也是相当重要的。在不知道将要面临什么问题的情况下……
我们同事都是在网校听课学习,很自然的我就选择了网校……
  1、凡本网注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华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电话:010-0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1】
&&&&【提要】法律知识管理 :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1】
&&&&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日南>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3]78号公布)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具备国家或省一级注册的土地评估资质。拆迁当事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估价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转让评估业务。第四条 拆迁评估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第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并出具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方才有效。第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拆迁当事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评估失实或其他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拆迁当事人要求的,估价机构应向其解释评估方法等技术问题。第七条 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应按委托方要求,对其提供的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八条 南>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称拆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行业管理协会成立南>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争议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技术委员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任评估专家设立技术委员备选库。受聘技术委员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3年以上;(二)主持完成房地产估价项目10宗以上或评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三)在评估机构执业;(四)无违法或违反估价人员职业道德等不良记录。第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评估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市场价值。估价时点与批准拆迁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根据区位、结构、房屋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综合考虑成新、楼层、朝向、装修等因素确定评估结果。房屋产权状况包括房屋产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屋产权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性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性质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土地使用权证未标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2、3、4)适用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第十一条 拆迁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分户评估,以及对被拆迁房屋装修部分的评估。第十二条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等因素,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分类并采取适当方法,参照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区位修正系数计算出的分类评估指导价,评估出各类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分类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分类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分类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十三条 分户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每户的区位、结构、用途、产权状况、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参照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结合相关系数计算出的分户评估指导价,评估出每户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分户评估指导价的计算公式(不包括未上市或半产权的房改房)分户评估指导价=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1+区位修正系数(表6)}×楼层修正系数(表8)×朝向修正系数(表9)×铺面临街进深修正系数(表10)-建>安装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表5)×{1-成新率(表7)}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平均分摊。第十四条 装修评估是指由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装修标准,结合装修市场行情和使用年限,评估出每户房屋的装修评估价值。装修评估价格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屋装修评估指导价=房屋装修重置价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各类房屋装修的标准使用年限:①住宅10年;②办公用房7年;③铺面、旅馆、饭店等营业性用房5年。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由估价机构参照房屋装修补偿指导价格(表13)进行评估。房屋装修补偿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20%。装修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应扣减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房屋的拆迁评估价格,由估价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定,按市场状况并结合土地已使用年限等
特别声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