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的公共产品如何进行招投标?即公共产品的招投标能够实实在在民间借贷的表现出公平性、战略性、政策性和全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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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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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采购招标有多少“不和谐”之处 ?――思考与困惑 25 gzztitc 最近,看了人民网上的热贴:曹建华《写给胡锦涛总书记的公开信――影响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十大问题》,再一次学习思考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主张,觉得有了更进一步体会。 我觉得,我们要建立和谐社会,其中,保护国家以及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是重要的一环。而这件事情,不能空喊口号,必须实实在在的反对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和谐的种种错误的东西,从而真正促进解决问题。 那么,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有那些“不和谐”之处呢?这是真是一个大问题。笔者学疏才浅,很难做出全面的分析。先把想到的十个问题作个“抛砖引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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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和谐: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同存,立法机关的本意是“相互补充、依存”;但是,这样理解和实行的人们是少数。更多时候,人们看到的是“解释”两法的区别。 各地方、各部门“政出多门”。据余杭教授文章透露,目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有900多种。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部委的政令,正确的内容,容易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而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出台五花八门的规定,从信息发布,到专家库管理,到对投标人“登记、注册、年检等等”,往往强调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阻止其他人投标。2、政府各个“有关部门”之间的不和谐。许多时候,人们看到的有关的主管部门,不是从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而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处理问题:遇到审批“资质”这样的代表权力的事情,好像“打橄榄球”,恨不得抱着球跑;遇到需要和其他有关部门协调的事情,好像“打排球”,人人争当“二传手”,把球传给其他人;遇到问题或者错误,则好像是“打高尔夫球”,使劲把球打的远远的。……3、对于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不合理,造成的不和谐。对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评委;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等等“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责、权、利”的规范规定。所以,我们常常看到,不是采购人(招标人)的“一把手”有着无比大的权力(没有任何制约),一切招标代理,评委,投标人都得围绕他的意志来“团团转”;反过来,有些地方,以“反腐败”为名,限制采购人(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委会,不许发言,说的是怕影响了公正的结果。实际上是干扰、限制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出了问题,竟找不到应该负责的人。4、理论与实际脱节造成的不和谐。虽然,许多法律法规政令(显规则)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潜规则”流行,使得“显规则”成为纸面上的东西,真正起作用的还是那些“潜规则”。理论上,投标上要靠“质量和价格”的优势取胜;实际上,很多人说到是要“事先搞好关系,争取内定。”新华社12月15日的电讯报道,说到,【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等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以至经常出现用“一级企业的牌子,二级企业来投标,三级企业进现场,包工头来施工。”的现象。】一些网友已经表现出忧虑和担心。他们说到,这样下去,中国的招投标事业“必死无疑”;但是,现在条件下,如果不按照某些“潜规则”去做,也许你“马上就死”无疑。5、因为“单位所有制”的多轨而引起成的不和谐。虽然,法律法规虽然有着保护“国产”,保护“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条款,但是,由于在“优惠政策”以及“税收政策”上的双轨制、多轨制,使得上述潜在的投标单位,很难在“同一起点”上竞争。2005年我看到曾经有文章说,光是对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给予的优惠,就可能导致其产品成本比别人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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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缺乏科学的社会评估体系和诚信体系造成的不和谐。由于缺乏全面的科学的评估体系(包括诚信体系),在招标人,招标代理和投标商之间,鱼目混珠,良莠不分,有时,“规范”的竞争不过“不规范”的。7、由于缺乏科学的对从业人员个人的资格认证制度和评估标准,造成人们“价值取向”方面的不和谐。由于缺乏有关从业人员个人“资质认证”等制度,从业人员道德水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往往以涉及的“金额”为唯一指标,完成任务“钱多”的成为“优秀”。本来,无论政府采购招投标,还是其他招投标,多是属于“公共采购”,应该更体现“公共利益”的含义。现在,往往突出的是小集体的、个人的收益。这就导致人们价值观念、行为取向的偏差。8、“官”与“民”之间想法、做法的不一致又缺乏对话,造成的不和谐。往往领导部门、监管人员想到的是“程序如何如何规范”,“如何排除人为的干扰”;而基层从业人员关心的是“招投标的实际内容、水平”以及评标是否公平、公正。各级主管部门常常发“政令”,管理“资质”认证,却很少有人进行解释或者讲解。缺乏“对话”机制和对话平台。我只看到过商务部有一个公众留言栏目,看到负责招投标的机电司司长李铭林和现在的“产业司”司长王琴华曾经先后与公众进行了对话。也许本人“孤陋寡闻”,很少听说其他领导这么做过。许多招投标人员,有了问题或者疑问,不知何处去请教。虽然,有的网站、论坛上,有唐广庆老师那样的专家,帮助解答很多问题;但是,毕竟不能替代“主管官员”的作用。9、在司法方面的不和谐问题。招标投标这种方式,往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激烈竞争方式,对于招标人来说是更加主动的方式。但是,招标方和投标方在法律地位上应该还是平等的。由于一些具体的规定细节不完善,同时缺乏“国家救济、赔偿制度”,使得广大的投标商全体便成了“弱势群体”。他们即使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也往往不敢“得罪”招标人或者某个上级单位。即使上告、投诉甚至“打官司”,也是困难重重。如果官司胜诉,也许只落得“一张白纸”,人家的合同早已执行完毕。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由于缺乏科学的、有力的打击违法违规现象的措施,反击腐败的行动不很有力,包括打击商业贿赂问题。许多时候,惩治的是“单位”,而不是“犯法的个人”,等于让“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让大家来给犯法的人“买单”。因为,我们对于违法的案例,往往是“暂停资质”。对于违法的个人,招投标法的第50条规定: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如果“招标的金额”很大,25万的罚款能够“制约”住他们吗?如果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 ,也就是2万元,能够起到多大的警示作用?而相对而言,如果该单位被停止资格,导致人员被“遣散”或者下岗,那样的经济损失又会有多少?!10、与真正的“国际惯例”有很大区别,造成的中外一定程度的“不和谐”。在清华大学教授王纂正“高层论坛的论文”中,讲述了世界银行招标工作和中国现行招标的若干区别。其中,他特别讲到了咨询服务采购方面的区别:【与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相比,由于咨询服务选聘与货物和工程采购的显著区别,使得两法中的规定对相当多的咨询服务项目是不适用的。因此,制定一个有别于两法所规定的咨询服务选聘办法,是完善我国项目采购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举措。】另外,我国目前大量采用的《综合评标法》实际上相当于世界银行的“打分法”,王教授说道:【资格预审采用“通过/不通过”的评定方法。即预先设定一个精确的、必需满足的最低标准,达到这个起码标准,资格预审就通过,达不到就是不合格。世行不赞成采用“打分法”评定,认为它存在若干弊病。通过资格预审公司的数目没有要求,所有达到标准的投标人均应准许参加投标。而且,世行认为,缺乏竞争性不应仅仅以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如果广告刊登满意,报价合理,即使只有一份投标书,招标过程也为有效。】王教授的论文,笔者已经转发,不再赘述。唐广庆老师也曾经在BBS上面总结中国招标和国际惯例(主要是指世界银行)的8大区别。(日)。所以,单单说“招标”就是国际惯例,那是不科学的,不准确的。也许,涉及的采购招标中的“不和谐”问题还很多,迫切希望大家都来补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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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工作,都不可能是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一个“系统”。所以,社会上的和谐与“不和谐”的问题,都不可避免的反映到采购招标工作中来。如果,在我们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上,就写明:只要原装进口,拒绝国产品牌参与;如果我们财政资金大量的用于建设高档办公楼或者公车的采购,能够认为是促进和谐吗?有的网友总结说:那叫做“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官。”问题提得很尖锐。还有所谓“教育、医疗、房屋三座大山“问题。如果,你帮助若干中小学采购了崭新的课桌椅,配备了最新的电脑,组成了多媒体教室;然而,你自己的孩子,却因为“不够分数”,需要缴纳巨额的“赞助费”才能进到这些学校……;如果,通过国际招标,你帮助医院招标引进了国际最新的CT、MR等,但是,当你自己或者陪同老爸去看病,医生动不动就说,先照个CT吧……;如果,你是一位年轻的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你亲手绘制了大量的房屋建筑图纸,或者建筑施工了许多民宅,然而,面对节节升高的房价,您只能望洋兴叹,只能当“房奴”……,你会是什么感觉?我们工作成绩的背后,竟还会有这许多矛盾 ?!然而,最令人感到不公的,可能还是建筑行业大量使用“农民工”的问题。虽然,我们的农民兄弟姐妹,是共和国旗帜上的“一颗星”,但是,由于他们生在农村,长在农村,这就注定了他们永远是“农业户口”的身份。即使他们在大城市的建筑工地上奋斗了十几年,也不可能成为“建筑工人”,而是“农民”到城市临时打工的“工”。即使,他们亲手盖了数以千百计的房屋民宅,最后买到了属于自己的住房,也仍然属于“暂住”的范畴。“农民工”的称呼,本身就是一种歧视性的语言!“和谐社会”会是这样的吗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自由、平等、公正、仁爱的社会,是一个既有激烈竞争,又有团结、友爱、协助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在法律的意义上是平等的。我们的老祖宗,早就向往着人类的和谐、大同世界。当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这只能是一个善良的愿望而已。如今,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发出号召,建设新型的和谐社会。号召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响应!!和谐社会,不能只是一个口号,不能是一个“海市蜃楼”,更不能是麻痹人们让人当阿Q式的“精神鸦片”。建设和谐社会,要靠实际工作,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步一步向之迈进。让更多的人们行动起来,找出现存的种种弊端,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政策”,真正促进我国的和谐社会早日到来 !欢迎大家讨论!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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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所述的十个不和谐都是gzztitc 网友自己的原创吗?对于gzztitc 网友对于招投标涉及范围内各专业的知识的熟知程度感到惊叹!建议斑竹加分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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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虫虫版主的关注 !特此献花一朵!但更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关注,指正和讨论。和谐社会,也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党中央一再明确了的。如果对随意“废标”的道德、心理作用来分析,是对别人尊重吗?如果从“权力”的角度分析,是不是乱用权力呢?这些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否相反着呢?我还是补充上唐广庆老师讲中国招标和国际招标的8大区别的文章内容吧,请见:题目:浅谈国内与国际招标的区别
你提的这个问题比较大,很难用三言两语说情楚。原则上讲国内招标完全是借鉴国际招标来的,特别是通过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国际招标引进来的。如果谈区别,依据本人的工作体会,仅把国内与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的区别,作以下比较: 1、资格审查。国内的资格审查即有资质条件也有资格条件,而且资质条件比资格条件重要。而国际资格审查只有资格条件,无资质条件。 2、编制招标文件。国际招标专用条件是结合招标项目所在国、所在地和项目本身的情况,对通用条件(标准合同条件)某款进行说明、修正、补充和删减。通用和专用条件合在一起,即为特定国家、地区和具体项目的完整的合同条件;虽然我国合同条件也是这样构成的,但是,各部委标准的通用条件只有在专用条件有条目的才允许说明、修正、补充和删减。以防止把合同条件修改为不平等的合同条件,也即把应由招标人承担风险推给中标人承担。 3、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一般情况下国际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有一天的时间间隔;而国内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的时间就是开标的时间,以防止竞争对手剽窃投标的标底。 4、投标人人数的规定。国际招标投标人数不限,只有一家投标人投标也是有效的,只要投标报价合理,是不能重新招标的;国内招标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开标,投标文件不能开启,原封退回,重新招标。 5、评标机构。国际招标有业主组织评标机构,是由业主和业主聘请各类专家组成。不强调必须组织评标委员会;国内招标必须由招标人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选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并对评标委员有资质和资格的要求。 6、评标。国际招标,投标人超过三家,在评标过程中只有一家或两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只要投标价格合理,应从中选择中标人。不能按废标处理;国内招标评标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按废标处理,重新招标。 7、授予合同的条件。无论是工程或货物的国际招标授予合同的条件是: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能力和资源标准的投标人,而且其投标已被确定为(1)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2)提供了最低评标价。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作责任或修改其原提交的投标书,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而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以上可以看出国际和国内授予合同的条件的最大区别是国际只有一个条件而国内有两个授予合同的条件,以及国际上无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限制。共同的是只有一个符合授予合同条件的投标人,也就是唯一性。 8、确定中标人。国际招标的中标人只由业主确定;国内招标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招标项目选定中标人后向贷款单位备案;国内招标项目选定中标人后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本人认为以上是主要的区别,可能也未列全。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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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有那些“不和谐”的角度思考的;而许多网友则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应该如何体现和谐的角度去分析。请看参考文章【转载】:如何营造和谐政府采购环境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 蔡涌啸
营造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首先必须清醒地认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改善才有明确的方向。笔者试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采购人、供应商角度,分别分析各方当事人目前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进而探索如何营造一个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监管部门:核心   监管部门为核心,可以从《政府采购法》赋予它们的职责中发现。在从政府采购范围和目录制定、采购方式审批到对集采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直至对供应商的投诉处理等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监管部门都起了主导作用。而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涉及部门、机构较多,关系复杂,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等。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蔡涌啸  当前的不和谐主要来自以下方面: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有许多具体操作规范没有建立,导致工作中无据可依或依据不足;目前履行监管的,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其他部门仍未把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列入主要工作范围;监管对象仅仅局限于集采机构,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监管较弱;监管方法、手段比较单一等。 该如何营造和谐?   制度建设 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大环境,首先要有健全的制度,通过制度来定义和谐、倡导和谐、创建和谐、保证和谐。当前,应当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理顺集采机构体制,明晰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程序,合理界定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营造和谐的大环境夯实基础。   全程监督 监管部门应改变目前只到开评标现场监督或出现投诉才关注采购项目的现状,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督。同时,加强对采购人采购需求、采购计划的监督;重视对集采机构采购项目方案的监督;做到既不介入和干涉具体操作,又能抓住监管要点。   支持理解 监管部门与被监管者尤其是采购人和集采机构,虽然本身目标是一致的,但监管和被监管毕竟是一对矛盾,要使二者和谐相处,主要还取决于主动的一方即监管部门。监管者要更多地理解和支持:对采购人提出的特殊采购需求要认真调研,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办法;对集采机构要多沟通,共同探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对待供应商提出的投诉,投诉不成立的,做好解释工作;投诉成立的,更要主动责令改正,要求相关被质疑人或被投诉人认真总结。 集采机构:关键   作为政府采购的专业操作机构,一方面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具体采购事宜,要充分体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另一方面,又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供应商的监督甚至质疑和投诉。当前,集采机构不和谐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内部规范不健全,没有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味迁就采购人需求,导致倾向性指标或技术壁垒充斥采购文件;敌对地对待供应商,特别是遭到质疑或投诉后,更可能把责任全部归咎于供应商。   内部规范化 集采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只有不断加强内部规范化建设,才能保证所有员工严格按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充分强调公开 “三公一诚”中,公开是首要,只有充分公开才能有效保证公平,也才能体现公正和诚信。信息对称是公开的标志。集采机构要充分披露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预告、采购公告、招标文件中要求详细列出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和打分细则以及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及其处理意见等,尽量做到让应当知道信息的供应商全都知道、能够完成项目的供应商都能参加、认为遇到不公正待遇的供应商都能了解相关信息和事实,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满足采购人需求 必须在规范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一方面,面对采购人的需求特别是特殊需求,集采机构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共同拟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制作采购文件,必要时共同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另一方面,集采机构不能一味地迁就采购人。强调规范化操作不仅是集采机构的职责,也是对采购人负责的一种表现。   认真对待质疑投诉 集采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是很正常的,此时,集采机构要以平常心对待。质疑或投诉确实是一种“不和谐之音”,但集采机构要化不和谐为和谐:主动自查被质疑和投诉点,诚恳地与相关供应商沟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采购人:起点   作为政府采购需求的发起者,面对当前的买方市场,采购人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始终处于强势。许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更有甚者仍从心里抵制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中的许多“不和谐之音”,起点可能就在采购人。如以项目的特殊性,甚至领导指示为由,要求指定品牌或确定采购方式等。   针对上述环节,采购人要:   熟悉、理解和支持 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机关,理应带头支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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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到的有关议论采购招标与“和谐”问题的文章还不多;中国国际招标网总舵主钱忠宝先生准备写一篇。下面,转发有关的一篇文章,供大家参考: 如何营造和谐政府采购环境 国匙网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 蔡涌啸
营造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首先必须清醒地认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改善才有明确的方向。笔者试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采购人、供应商角度,分别分析各方当事人目前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进而探索如何营造一个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监管部门:核心   监管部门为核心,可以从《政府采购法》赋予它们的职责中发现。在从政府采购范围和目录制定、采购方式审批到对集采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直至对供应商的投诉处理等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监管部门都起了主导作用。而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涉及部门、机构较多,关系复杂,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等。 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蔡涌啸  当前的不和谐主要来自以下方面: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有许多具体操作规范没有建立,导致工作中无据可依或依据不足;目前履行监管的,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其他部门仍未把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列入主要工作范围;监管对象仅仅局限于集采机构,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监管较弱;监管方法、手段比较单一等。 该如何营造和谐?   制度建设 构建和谐的政府采购大环境,首先要有健全的制度,通过制度来定义和谐、倡导和谐、创建和谐、保证和谐。当前,应当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理顺集采机构体制,明晰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采购程序,合理界定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营造和谐的大环境夯实基础。   全程监督 监管部门应改变目前只到开评标现场监督或出现投诉才关注采购项目的现状,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督。同时,加强对采购人采购需求、采购计划的监督;重视对集采机构采购项目方案的监督;做到既不介入和干涉具体操作,又能抓住监管要点。   支持理解 监管部门与被监管者尤其是采购人和集采机构,虽然本身目标是一致的,但监管和被监管毕竟是一对矛盾,要使二者和谐相处,主要还取决于主动的一方即监管部门。监管者要更多地理解和支持:对采购人提出的特殊采购需求要认真调研,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办法;对集采机构要多沟通,共同探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对待供应商提出的投诉,投诉不成立的,做好解释工作;投诉成立的,更要主动责令改正,要求相关被质疑人或被投诉人认真总结。 集采机构:关键   作为政府采购的专业操作机构,一方面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具体采购事宜,要充分体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另一方面,又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供应商的监督甚至质疑和投诉。当前,集采机构不和谐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内部规范不健全,没有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味迁就采购人需求,导致倾向性指标或技术壁垒充斥采购文件;敌对地对待供应商,特别是遭到质疑或投诉后,更可能把责任全部归咎于供应商。   内部规范化 集采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只有不断加强内部规范化建设,才能保证所有员工严格按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充分强调公开 “三公一诚”中,公开是首要,只有充分公开才能有效保证公平,也才能体现公正和诚信。信息对称是公开的标志。集采机构要充分披露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预告、采购公告、招标文件中要求详细列出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和打分细则以及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及其处理意见等,尽量做到让应当知道信息的供应商全都知道、能够完成项目的供应商都能参加、认为遇到不公正待遇的供应商都能了解相关信息和事实,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满足采购人需求 必须在规范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一方面,面对采购人的需求特别是特殊需求,集采机构要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共同拟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制作采购文件,必要时共同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另一方面,集采机构不能一味地迁就采购人。强调规范化操作不仅是集采机构的职责,也是对采购人负责的一种表现。   认真对待质疑投诉 集采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是很正常的,此时,集采机构要以平常心对待。质疑或投诉确实是一种“不和谐之音”,但集采机构要化不和谐为和谐:主动自查被质疑和投诉点,诚恳地与相关供应商沟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采购人:起点   作为政府采购需求的发起者,面对当前的买方市场,采购人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始终处于强势。许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更有甚者仍从心里抵制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中的许多“不和谐之音”,起点可能就在采购人。如以项目的特殊性,甚至领导指示为由,要求指定品牌或确定采购方式等。   针对上述环节,采购人要:   熟悉、理解和支持 作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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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就是下面有60多家公司,从拆迁开始,施工,材料,监理,测绘,评估样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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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同道合的盆友,快来
和大家一起讨论吧~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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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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