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一个coser的签约公司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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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介公司参与交易买卖双方应注意的问题
1 .房屋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中起什么作用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的要求,房屋中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这种业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是一种居间的业务。房屋中介公司是居间人,购房人或售房人是委托人。中介公司的工作分两种:一种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交易的信息,另一种是提供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努力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成功。买房人或售房人与中介公司之间应签订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谓媒介服务,是指居间人不仅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且斡旋于交易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按照合同法居间合同的规定,中介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当明确,但相当一部分中介公司并不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而是利用委托人对法律知识及房屋交易知识的不了解,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由居间合同变成的代理合同,则中介公司与买方或卖方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地们则完全不同,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买房人或卖房人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签订的是居间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
二手房交易不一定有中介参与,买卖双方完全可以自己交易。
2 .房屋中介公司中介服务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在实践当中,中介公司的服务内容并不是按照合同法居间合同的规定的内容即仅仅提供信息并促成交易的成功,而是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提供信息,促成交易,居间中保,代理买方或卖方购房或销售房屋、代收代付转交定金、房款、合同见证、代为办理过户手续、代为办理银行按揭、代为领取房产证、代办抵押登记、垫资融资等,几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介入。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上述行为到底是居间行为、代理行为还是行纪行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居间、居间中保、委托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居间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是一种商业形式,是传递信息、牵线搭桥、促使交易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居间中保是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二手房中介市场为保证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证房屋交易正常进行的中间担保业务。该业务的
体步骤是: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合同的履行提供转付房款,房款首先交给中介,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中介公司将买方的资金如数如期划给卖方,将卖
方的房屋产权如期办理过户手续和房屋交付手续,避免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导致交易不成。
行纪 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 421
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纪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关。例如,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了商品或者以低干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了商品,这种差额利益均归委托人所有,但委托人有义务支付行纪人为其买卖而支出的费用。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是指当行纪人与第三人开展交易时,行纪人无须告诉该第三人自己的委托人是谁,也无须告诉第三人自己与委托人签订了行纪合同,只要告诉第三人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即可。第三人也无权过问行纪人的委托人是谁,亦不得以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行纪合同成立与否,而决定其与行纪入的交易行为的效力。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
“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在实践当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有些代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局面形式,如诉讼代理等,应采用书面形式。
3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第一、服务范围不同。居间合同的服务范围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
第二、与第三人关系不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与第三人无关;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人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第三、报酬不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能从委托人单方收取报酬。
4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第一,服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而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并非行纪合同办理业务的范围。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第二,合同的标的不同。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由上述本质区别必须引申出二类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两种关系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合同法第
421 条规定 “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尽管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应充分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委托人对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权干涉,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第三人不履行与行纪人的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该义务的不履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行纪人承受,如行纪人不能对此不利后果及时弥补而最终给委托人带来损害的,委托人有权依据与行纪人之间的合同向行纪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二手房交易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买卖合同才能发生不动产权利的转移,而第三人不参与直接交易是无法完成不动产交易的。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向委托人汇报所为行为的始末经过的义务。但合同法第
425 条规定了 “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
,居间人违反该义务,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取得报酬的时间及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合同法第 422 条、第 426
条分别规定了行纪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行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即行纪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得到履行且履行的标的物交付给委托人时。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
合同法第 415 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与此相反,合同法第 427 条规定 “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居间、代理与行纪的区别,那么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的行为到底是属于哪一类?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中应定将其定位于居间人。实际上中介机构在具体操作程序中,混淆了居间和代理的概念,居间与行纪的概念。中介公司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强行与买方或卖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实际上将中介服务的范围扩大,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不应包括授权代理签订合同等代理行为。房产中介公司把代理行为强加在居间合同中,违背了合同自愿的原则,实质上是强制授权行为。中介提供代理服务项目应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中介公司的做法实质上是“捆绑式服务”,是强迫消费。这种强制代理行为,一方面消费者被剥夺了参与合同谈判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得中介可以借机强行建立房屋买卖关系,确保自己获取中介报酬,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运作不当,容易造成双方代理,可能会导致行为的无效,给中介自己或者给买卖双方都带来损失。因此,在类似的二手房交易中,中介的居间行为应与代理行为严格分离,如果消费者要求房产中介公司代理其买卖房屋行为,应签订单独的代理合同,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介公司将居间与代理的概念混淆外,还同时混淆了居间与行纪的概念。中介公司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的差价收房、不让买卖双方见面、中介公司自称全权代理卖方售房都是将居间与行纪的法律关系相混淆。实际上因房地产交易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必须直接发生交易的关系,否则合同不能成立,中介公司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无权销售属于别人的房屋。
在中介公司的实践操作中,由于房地产交易的特殊性,中介公司在对买卖双方服务的过程中包含了居间中介服务和代办房地产交易手续两部分,中介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及掌握的专业知识误导或分割买方或卖方的利益,因此应严格区分中介服务的法律关系和买卖双方的房地产转让关系。由于中介的特殊性,在中介服务的经纪合同中,中介机构不应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卖方或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应是买方双方签署,中介公司应与买卖双方分别签署居间合同或签订三方合同。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主要是约定中介服务的内容以及涉及中介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买卖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是涉及买卖双方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维护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应当将中介公司定位于居间人的角色,提供买卖信息,促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目前的二手房中介市场情况比较混乱,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从合同法的角度,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买卖当中的代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买方或卖方同意代理,则中介公司在买卖当中的代理行为也是合法的。如果想限制中介公司的代理行为,必须从立法的层面来解决,即禁止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买卖中的代理行为,但这种简单化的禁止的思路未必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5 .中介公司能否代理买卖双方
合同法中并没有禁止代理人不得代理买卖双方的规定,但是实际上买卖双方存在利益冲突,代理人代理买卖双方可能会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有些行业是禁止代理利害冲突双方的。有些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作用不是居间介绍,而是双方代理。也就是说,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即代理买方、又代理卖方。在买卖双方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既代理买方又代理卖方,可能导致签订的合同无效,损害一方的利益,因此应严格禁止中介公司同时代理买方双方进行房地产买卖。
6 .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性质
前面的问题已经提到,中介公司是从事居间业务的,要与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如果从事委托代理业务需征得买方或卖方的同意。一般中介公司并不向业主告知居间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即要求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代理人身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代理的后果应该由委托人即买方或卖方承担,因此后果应该由买方或卖方承担。本来购房人找中介公司的目的是享受其中介服务,提供信息或促成房屋买卖的交易,而非寻求代理服务,但很多中介公司在买方或卖不知不觉中将居间服务关系变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经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 甲方委托乙方 ” 做某某事,既然合同约定委托了中介公司,那么委托人就要对中介公司与买方或卖方洽谈的买卖事宜承担责任。
7 .中介公司赚差价是否合法
有相当一部分中介公司在从事二手房交易业务中,不让买卖双方见面,价格不透明,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的代理售房合同的价格低于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的代理买房合同的价格,这样中介公司赚取买卖双方房屋交易的差价。中介公司是从事居间业务的,可以获得居间服务的报酬,但是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在居间业务中必须如实向买方或卖方报告交易的实际情况,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最重要的价格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价格情况,中介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赚取差价是不合法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居间费用。
8 .中介公司收购房屋并出售是否合法
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为了赚取房屋差价的利润,不让买卖双方见面,对买方说他们已将房主的房屋收购,现在的房屋是他们自己的,他们有权出卖房屋。中介公司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从房主那里购买了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了中介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然后再将该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这是合法的行为。但是没有任何一家中介公司会这么做,因为这样做就会产生交易过户的两次税费,中介公司是绝不会做这种事情的。中介公司所谓的收购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实际上在办理过户手续是就一目了然了:中介公司仍以卖房人的名义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因为中介公司不是所售房屋合法的产权人,按照规定,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是不能买卖的,中介公司自己没有产权证,当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买卖,权利的主体不一致,中介公司也不能处分别人的财产,中介公司对所出售的房屋没有处分权,因此中介公司只能持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户手续,只不过中介公司办理了公证委托书,由卖方委托中介公司卖房。因此事实上中介公司所述的收购房屋卖自己的房子是不可信的,这时买方仍重点审查卖方人的自然情况及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否则可能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或买卖合同无效,买方受损。按照《合同法》第
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如果中介公司无权处分,则买卖合同无效,买方或卖方因中介的行为都可能受到重大损失。
9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参与到底有哪些 “ 陷阱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参与所设 “ 陷阱 ”
颇多,这些陷阱不仅仅是针对买方的,对卖方也同样存在售房陷阱。中介公司常用的“陷阱”如下:
:全包价。中介公司对买方或卖方承诺买房款或售房款是一个定数,全包价,别的不用管了,但在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会突然说出某某费用应该由买方或卖方出,否则不给办过户或不履行合同,以此要挟买方或卖方就范。
、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不到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可能会导致买方因卖方所欠物业费、供暖费等未结清而造成损失,一切拖欠费用只能购房者自己个人承担。
、将房屋交付作为履行完合同的标志,中介公司不再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很多购房者认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只要自己拿到房屋的钥匙入住了,房子就是自己的了。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移应该以变更登记为准,在房屋正式过户之前,产权仍然归属原房主,而且存在无法完成过户的可能性,比如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法院查封的房屋等。
:个人现金收房或中介公司收购。中介公司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压低售房价格,然后在高价出手。他们所说的现金收购并非房屋买卖,而是将房款付给售房人后由售房人委托中介公司的职工并办理公证,由中介公司的职工代表房主办理与买方的交易手续。
陷阱五: 代理合同陷阱。
许多中介在与卖方签订《房屋销售代理协议》时,故意在协议中只说明代理出售房产,但并未限定代理出售的时间限制,但约定了房主不出售此房的违约责任。几个月之后,中介公司称有客户想买房,而此时房主认为中介公司这么长时间都没有卖掉这套房屋,于是自己卖掉或不想再通过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了。如果这样,中介公司就会拿出当初签订的代理协议以违约相要挟,要求卖方承担违约金。
陷阱六: 买卖合同条款简单化陷阱。不法中介利用简单的买卖合同条款控制业主。业主与客户签订的 “
房屋买卖合同 ”
只简单说明了双方约定的房款数额、所交易房屋的地址等基本情况,但没有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的相应条款,房屋的过户及时间,也没有入住交验、税费负担、费用明细的相应条款。等到合同实际履行时,因买卖双方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纠纷。
陷阱七:不让买卖双方见面赚差价。
中介先与房主签订代理出售委托协议,上面写明真实的售价,从房主处取得 钥匙,带客户看房。业主同意购买后
与买方再签订一个代理购买委托协议,将房价抬高,收取购房人定金并交纳首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不同时签订,中介公司不让买卖双方见面,产权过户时也不让见面。即使买卖双方同时到交易现场,也被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控制住,比如买方安排在一楼,卖方安排在二楼,或者买方安排在
A 处,卖方安排在 B
处,由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持合同先让买卖当中的一方签订,然后再持合同到另一方处让另一方签。一般双方的怯场买卖都是空白的,或者关键的价格条款是空白,双方都签订合同后由中介公司根据需要再填写双方房屋交易的价格。房屋过户前买方将房款交给中介,过完户后中介将房款交给卖方。
陷阱八:独家代理出售。
中介公司的这种方式可以将房主套牢。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独家代理出售协议,约定房主只能委托一家中介代售房屋,如果房主再委托其它中介售房那么属于房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介先交给业主几千元或几万元不等的定金,一般约定三个月内将房屋售出。房屋的价格由房主与中介公司确定。一般中介公司对房屋的最终成交价高于房主声明价格的,中介公司有两种方式对付房主:一种是无论房屋卖多高价,高于房主声明部分的价格全归中介公司,具体卖多少钱中介公司不告诉房主,全都放入中介公司自己的腰包。这在业内被称为暗差。另一种是明差。中介公司从房主那里将房价杀到最低后,然后再与房主结成统一战线,对高于房主声明的底价部分即溢价部分与房主按一定比例分成。比如按五五比例或者四六比例,或者将溢价的部分分段,超过一万元的按五五分,超过一万不足两万的按照四六分成,房主分四成,中介公司分六成,超过两万不足三万的按照三七分成,房主分三成、中介成七成,依此类推,中介公司寻求利益的最大化。
陷阱九:制作阴阳合同,伪造合同吃差价。
有些中介公司与卖方或卖方签订的是固定价格的合同,中介费、贷款的手续费、向国家交纳的税费等都含在房价款中,如果能压低向国家交纳的税费,中介公司的利润就变多,而向国家交纳的税费一般都是以房价款的百分比收缴的,因此房屋的成交价格越高,所交税费就多,成交价格越低所交的税费就少。中介公司为了增加利润,采取“大小合同”或“黑白合同”的形式,签订两份买卖合同,一份是实际成交价的合同,另一份是压低了房屋的价格,准备过户时交给交易中心的,用以存档及计税的依据。有时中介公司做不通买卖双方的工作,买方或卖方不愿意配合,因为此事违法,买方或卖方担心自己的权益在将来受到损害,因此不同意这种做法。在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有的中介公司就伪造业主签订的合同,将双方的房屋成交价压低,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陷阱十:收低价信息费但让客户无功而返。
一般中介公司为客户提供房源信息、看房都收信息费,有些中介公司的收费标准比较低,比如收 20
块钱,但这套房屋肯定不会成交,因为这套房屋不是用来卖的,而是中介公司用来让客户看的,中介公司将所有的客户都带到这套房,然后向所有人收信息费,虽然信息费不高,但对客户来说肯定让你白跑。因为收的信息费比较低,一般客户都不会为几十元钱计较,有些明知上当吃亏,因为钱少,也就算了,因此这类中介公司往往得逞。这样做的一般都是非常小的中介公司,正规的中介公司对此行为非常不屑。
陷阱十一: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冒充房东办理过户。
有些出售的房屋因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出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方便办理过户,这样就会导致交易不能成功。很多情况交易都不能成功,比如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出售房屋,其配偶或近亲属非要出售该房,近亲属委托中介公司想办法,要求一定将房屋卖出去,这样中介公司就会想办法,让自己的工作人员冒充房屋所有权人。还有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正确表达,比如限制行为能力,老年中风,不能说话等疾病,但其子女想出售该房,这种情况肯定无法办理过户,也无法办理公证,因此中介公司为了成交也可能冒充房东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对买方来说风险较大,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出卖人无权处分则买方取得的房产证可能被撤销,房屋要返还真正的所有权人,而且所交购房款也未必能顺利追回。
陷阱十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收款后逃跑。
有的中介公司管理比较混乱,由业务员代收客户的定金、房款或中介费等,有些中介公司管理虽然正规,但不排除个别业务员违法。绝大多数中介公司都是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收受各种款项,收款后至少给出具一个公司盖章的收据,证明收到了客户将来的款项。有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代收款项,收取款项后并不交给公司,而是携款潜逃。业务员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应该向公司机关报案。基于上述风险,客户在与中介公司打交道时,交款后一定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发票,至少是收据,以证明公司收到此款,切不可让业务员打收条,签订个人的名字。
陷阱十三:中介参与诈骗。
中介公司参与诈骗的手法比较多,第一种是中介公司自己单独诈骗,比如收取购房人的房款后逃跑,或者在一段时间内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快速大量成交,然后将购房人的房款迟延转付,积累一定的成交量取得巨额房款后迅速消失;第二种是中介公司与买方共同参与诈骗,骗取卖方的房屋。比如中介公司与买方商定在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房款并不转付给房主,或者买方并不支付购房款,而是由中介公司担保,而买方很快却将已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再次上市销售,取得购房款后玩起了失踪,再也找不到买方了。第三种是卖方与中介公司串通诈骗购房人。这种情况一般售房人并不想真正的卖房,而真正意图是诈骗,房屋只是他们诈骗的一个工具而已,而且他们所提供的房屋一般都不是他们自己所有,而是租赁的或者借来的。中介与售房人通过各种方式骗取购房人的房款然后消失,等购房人发现人为时已晚。
陷阱十四:中介公司为成交故意隐瞒事实。
中介公司作为提供专业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对二手房交易的各个方面应该是了解的,但有些中介公司为了签订中介合同,取得中介费,不将房屋买卖能否履行的真实情况告诉买卖双方,待双方签订合同真正履行时发现合同根本无法履行,但此时为时已晚,中介公司中介费已收,要求退时又不给退。比如购房人购买的是
年建成的房屋,而购房人只能办理八成按揭,如首付款高于两成因没有再多余的房款无法再增加首付的成数,但中介公司故意不将各贷款银行的政策说清楚,一再承诺贷款没问题,结果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没有批准八成贷款,导致买卖双方的交易无法再继续进行。
再比如中介公司说房屋实际面积 168 平方米 ,当时的房主为了少交税登记成 88 平方米
,中介公司的这种说法千万别信,而要以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及平面图为准。目前北京市房地产测绘及交易中心的管理应当说还是相当严格的,基本不会存在有关系想少交点税费就能少登记面积的情况。
陷阱十五:吃定金。
有些中介公司无论客户提出什么样的要求都承诺,说都能办到,让客户先交纳定金。如果客户交纳了定金,当中介的承诺不兑现时找一个理由定金便不退,而且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故意设置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使购房人无法索要定金。
陷阱十六:答应退费但收走协议书及收款收据的原件后拒不承认。
当客户与中介公司发生争议时,中介公司假意同意退费,要求客户将合同、收款收据全都拿到中介公司退费后准备收回,到中介公司后,中介公司以核实一下收款收据的真伪突然将收据原件及合同撕毁,然后矢口否认中介公司与客户存在合同关系,否认中介公司收取客户的任何款项。如果客户报警,即使警察到了案发现场,如果没有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警察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也只能告知客户到法院起诉。但这种事情因没有证据即使是起诉到法院客户也不会胜诉,因为法院是按证据判案的。因此在中介公司没有退款前客户切不可将收据或发票的原件交给中介公司,只有拿到退款后才能将合同或发票、收据的原件退给中介公司,以保证安全。
陷阱十七:态度蛮横,与类似黑社会组织勾结欺压客户。
有些中介公司在与客户发生纠纷时或者客户不按中介公司的意愿作,中介公司立即翻脸,采用软磨硬泡或者强硬态度,迫使客户就范。如果客户不同意他们的意见,他们就采取威胁的手段,比如给客户打电话威胁客户或客户家人的安全,或者亲自到客户的家里,在门上贴上威胁性的语言,以此威慑客户,暗示我知道你们家在哪里,或者直接说我们是什么地方的人,我知道你们家在哪里,我们在暗处,你们在明处,要求客户小心,否则就如何等词语。
10 .房屋刑事诈骗的常见方法
一般来说,房屋诈骗案件诈骗金额大,案值都在几十万元以上,个别的是诈骗定金,这不仅给购房、租房的消费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受骗后受害人因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一般房屋涉及到刑事诈骗的,很难将赃款追回,即便能将诈骗犯绳之以法,一般案款都被犯罪分子挥霍一空,因此对消费者来说可谓损失惨重。房屋刑事诈骗与民事上的房屋买卖欺诈不一致,存在程度上的不同,民事欺诈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不能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前面实际上在房屋防欺诈、诈骗当中已经提到一些,笔者认为有必要再将房屋刑事诈骗的方法集中介绍一下,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1) 以办理买卖回迁房的方式诈骗。一般来说,回迁房的价格比较低,
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虚拟房产的方式,谎称能搞到低价回迁安置房。为让被害人信以为真,犯罪嫌疑人一般是结伙分工作案,有的冒充警察,有的冒充房管局工作人员,有的冒充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有的冒充拆迁公司的人员,有的甚至还以拆迁办领导的名义直接单独和被害人联系。他们不仅伪造盖有公章的政府文书,而且各式各样的合同也一应俱全,一般都要求先交房款,拿到房款后便逃之夭夭。
利用承租的房屋骗定金或房款。这类案件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先租一套房屋,然后通过中介公司或其它方式发布出售房屋的信息,与来看房的人谈判买卖事宜,收取多人定金或房款,然后逃走。这类案件有将房主的真产权证调包的事件。
(3) 假冒中介公司诈骗。一些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短时间内连续诈骗,租办公场所设立假的没有任何执照的 “ 房产经纪公司 ”
,对消费者进行诈骗。在骗足巨额钱财后,就关店门逃之夭夭。有些消费者对对房产经纪公司比较信任,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核手续,导致被骗巨款。
真中介公司诈骗。有些中介公司刚开始成立时是合法经营,但由于经营亏本或想一夜暴富,就采用不择手段的诈骗方法骗钱,比如收取卖房人的房款不转交,在一定时间内积累大量的未转交房款后逃跑。
一房多售诈骗。有的犯罪嫌疑人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作为诱饵,签订数个房屋买卖合同,一房多卖,骗取购房人的首付款或定金,然后卷款潜逃。在一房多售案件中,也有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这样做。
制作假证件诈骗。犯罪嫌疑人制作假证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假房产证、假土地证、假共有权证、假他项权利证、假身份证、假结婚证、假户口本、假公证书、假委托书、假共有权人声明、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假发票、假完税凭证等。
11 .房屋买卖诈骗的刑事责任问题
中介公司或者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中介活动中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在受蒙蔽的情况下自愿将财产交与犯罪人。
按照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北京市的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不久前在北京发生的、影响面颇广的某放心中介诈骗案的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12 .如何避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陷阱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陷阱很多,可谓防不胜防,但也是可以防范的。针对上面提到的一些问题的陷阱,笔者简单地说明一下防范措施,但在具体的交易过程当中,陷阱是随时变化的,陷阱是数量远不止上面提到的种类,卖方或买方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购房人或卖房人在买卖二手房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精心挑选诚信中介。如果买卖双方的交易通过中介公司完成,必须选一家资信可靠的中介公司是保证交易安全及顺利的前提。目前可靠的中介公司在某一个城市中并不多,一般只有几家,所选的中介公司须是有品牌的大公司,但有品牌的大公司也未必就是完全规范操作的,有些大公司如果采用的是加盟店形式,大公司对每一个店的管理未必都是到位的,因此不排除大公司个别加盟店违规操作的情况,但至少发生这种情况可以找公司总部协调。
购房者在签订二手房购买合同或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中介公司收取哪些费用,这些费用是做什么用的,了解清楚办理各类房屋交易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交纳方式,相关费用该谁交,如何交,向谁交,何时交,都应该弄清楚。弄清楚之后最好在合同后附上《费用清单》。
与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弄清楚原房主是否欠费、欠费多少,由谁来承担原业主所欠费用。最好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以交接时间为准,在交接之前产生的一切费用原房主或中介公司承担,交接之后的由买方承担。另外,最好在房款的支付方式上约定先支付部分房款,在双方完成物业交割没有纠纷后再支付剩余房款。
不能过户的房屋不要购买。有些房屋是不能过户的,这就要求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将房屋的产权状况了解清楚,千万不要为图省事急于一手交钱一手拿钥匙。拿到房屋钥匙并不能代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证明购房人暂时占有了该房屋,只有产权过户后,房屋才能真正属于购房人。
(5) 售房人最好不要选择 “ 现金收购 ”
的卖房方式。不管是中介公司收购还是个人收购,中介公司都是利用不透明交易来赚取差价。而且现金收购的方式售房人需公证委托中介公司或中介公司的某人全权办理售房事宜,包括签订合同、办理产权过户,如果中介公司一旦签订对售房人不利的合同,在买房人与中介公司存在纠纷的情况下,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售房人,而不是中介公司,因此售房人可能承受比较大的损失,售房人不要以为拿到房款就没有自己的事情了,有可能一大堆麻烦事情就在后面。因此笔者建议交易时买卖双方一定要见面,谈好价格后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切记不要图省事把房产证给了中介公司做了委托公证然后拿钱了事,仅仅做公证并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房产买卖,这只是一个授权行为。
明确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协议》或《委托购房代理协议》中中介公司的权利义务。比如规定中介公司委托出售房屋的时限,中介公司超时限出售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内容要细化。一个完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除标明房屋自然情况、价款之外的一些基本情况之外,还应标明房款支付的时间、方式,税费交纳及承担、入住时间、房屋交接、产权状况、过户程序、相关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一系列内容。但有些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只有房屋的基本情况、房款,其它的内容没有或约定不明,这样简单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对买方或卖方都相当不利,有利的只是中介公司。
除了上述应防范的问题之外,还有其它应注意的问题,笔者在本书当中对其它的问题再作详细的说明。
13 .二手房买卖如何避免受骗
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当中,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买卖双方的弱点进行诈骗,使买卖双方受到巨大损失。利用二手房进行诈骗常见的方式前面已经提及,在此律师提醒:
首先在卖房时卖方不要轻易将房屋所有权证或身份证轻易地交给中介公司或其他人,尤其是原件不能轻易交出,要时刻将原件控制在自己的可控制范围之内。另外买方在买房时一定要核对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并与出卖人相核对,准确无误后再考虑房屋买卖的事情。在交易过程中,买方要坚持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再付全部房款,这样可以减少交易的风险。有些不法分子目的只骗定金,因此购房人应慎交定金,最好不交定金。
其次弄清楚房子是不是属于可交易范围,验证房产证是否存在问题。二手商品房存在着产权风险,如不具备产权证即出售,或产权证已被抵押、或产权证根本就是伪造的。
再次是上下家当面谈合同。即使是通过品牌中介公司交易,也不能完全排除个别素质不高的业务员从中做手脚。因此,在达成交易意向后,上下家要对交易中应发生的税费有所了解,具体可查阅相关文章或到房产交易部门咨询,这样做,可以防止极少数业务员或中介公司借各种名目乱收费。在交易过程中,上下家不要擅自与业务员签订买卖协议,避免业务员将公司业务转化为个人业务,使得上下家无法享受中介公司的担保。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上下家一定要坐下来当面谈好房价、过后时间等条款,不能由中介公司越俎代庖,如此才可以杜绝被赚差价的情况发生。
最后对交易过程当中的人进行辨认。一般来说,诈骗的人在诈骗时都会留下破绽,没有破绽的诈骗是不存在的,从交易对方的行为方式、言谈举止来判断是否可信,是否能自圆其说,是否与常识相违背,对方是否急于成交或很慌张。
14 .中介公司未找合适的房屋所收定金能否退还
中介公司是从事居间服务的,所收定金不能作为居间服务的报酬,也不能自动转为居间服务的费用,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必要的费用包括中介公司办理居间事务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等。
15 .在居间合同上确定房屋的价格对购房人的影响
中介公司的格式合同上一般都写明买方以多少价格购买某某套房屋,买方一旦写上了房价其实就已经承诺按此价格购房,而实际上卖房人在中介公司所报价与中介公司向买方所报价格之间有一个差值,买方人一旦在合同中签字,那么中介公司就有可能将这之间的差价据为已有。在此笔者提醒:买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不要事先约定房屋的价格,而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成交价由买方和卖方最终协商确认,否则中介公司可能会轻松赚取差价。
16 .买方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付款方式应如何约定
买方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一般会有下面的条款: (1) 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定金 2 万元; (2) 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3
日内支付总房价的 40%
;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这样的条款,就说明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按此要求付款,否则属于违约。建议买方在与中介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付款方式,以免买方在和卖方谈判时卖方提出不利于买方的支付方式,这样如果合同最终不能达成,保证中介费用的能如数退还。
17 .中介公司的居间费用如何支付
对于购房人及售房人来说,中介费用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完成后支付最为有利,但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均予以认可。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之前,买方或卖方应与中介公司约定清楚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费的支付与合同履行进度相结合,比如合同签订后交付一部分中介费,办理完过户手续交付一部分,房屋交接完毕再支付一部分。
如果中介费用不能在居间事务完成后支付,那么至少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居间事务不能完成或中介公司违约中介费用应如数退还。
18 .卖方过错交给中介的定金能否双倍返还
卖方不想卖房,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因此无权收取报酬。中介公司收取的定金应当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执行,即中介公司应该返还定金,除此之外,卖方应承担返还一倍定金的责任。如果是中介公司直接向购房人收取的定金,买卖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则中介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卖方没有参与的情况下,购房人交给中介
的定金是房屋买卖订约定金,该定金是保证中介公司保证购房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或购房人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中保合同》。如果事实情况是因为中介公司或售房人的原因《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中保合同》都没有签订,中介公司没有将约定的房屋销售给购房人,中介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按照《合同法》、《担保法》及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执行。《合同法》第
11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
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非常明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第 115 条、第 122
条明确对购房人向中介公司交付定金的法律适用做了很好的说明。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 11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房人交纳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订立主合同,是作为订立主合同而提供的担保,因此才交纳了定金,现在中介公司或售房人拒绝订立主合同,因此应按司法解释第
115 条的规定处理。即使中介公司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是售房人的过错,因为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并未有合同关系,因此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
条的规定,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这类纠纷的正确解决办法是中介公司应先行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然后再向第三人售房人追偿。
19 . 如何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
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一是中介公司的服务范围及性质,确定服务范围之后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的内容比较多,根据具体的服务范围而定,如提供信息、代办过户、代收房款,交付房屋等。下面重点介绍一下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就约定的主要内容。
(1) 如何约定定金。
如果中介公司的交易方式是不让买卖双方见面,只与买方或卖方分别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那么买方或卖方应明确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性质。目前定金纠纷占二手房交易纠纷的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定金的性质不明。在中介公司的操作下,买卖双方不见面,定金只能交给中介公司,那么这个定金的性质就非常关键了。中介公司的说法是买方交纳的定金给了卖方,他们是代收,然后转交房主。如果是代交,则中介公司收取定金时应当出具上家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中介公司有权代收买方的定金。如果是代交,那么应明确中介公司的责任,比如几天内转交,未能按时转交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有时中介公司并没有把定金交给房主,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收到定金合同才生效,因此如果中介公司没将定金交给房主,则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约束卖方,这样买卖双方便没有法律关系,买方很难让卖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而中介公司又说自己是代收转付,因此也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这样买方只能吃亏。因此在中介公司收定金时,无论是代收还是转付,都应在合同中注明,因房主或中介公司的原因导致交易不成,中介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或者约定定金的性质是中介能保证买卖双方交易合法并能来签订合同且促成交易成功,或者将定金的性质确定为中介公司提供信息真实、可靠,否则将承担定金责任,这样无论如何,中介公司不履行合同想不双倍返还定金就没有空子可钻了。另外,为了防止卖方或中介收了定金之后提高房屋总价,在定金协议中要书面约定将来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价格、交易时间等,这样买房人就会有保障。总之,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定金,也无论该定金是约束中介公司的还是约束买卖双方的,买方或卖方都在与中介公司的合同中约定:无论任何原因,只要买卖双方交易不成则中介公司应退还定金或者双倍退还定金,然后中介公司再向责任方追偿,中介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这样就能避免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或中介公司违约的情形下逃避自己的责任。
如何约定差价的问题。中介公司如果不允许买卖双方直接见面,则买方或卖方应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中介公司利用买卖双方不见面或见面不允许说话的方式进行交易赚取买方或卖方的差价,则中介公司除应将差价款退还外还应承担相当于总成交价格一定
比例的违约金,这样在签订合同前即可制止中介公司赚取差价的行为,即使中介公司胆敢冒险继续赚差价,那么买方或卖方可以在房屋交易完成之后依据合同起诉中介公司要回差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约定交易不成或解除合同后的中介费问题。一般中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都约定无论哪一方违约中介费都不退由违约方承担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一半归中介公司,另一半归守约方。这种规定对中介公司非常有利,无论任何原因中介公司都能保证只赚不赔。在签订合同时,买方或卖方应与中介公司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如果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签成则中介公司应退还中介费。如果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后解除了买卖合同,则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但中介公司应先行退费,然后再向违约方追偿。如果双方都没有违约或不能确定哪一方违约责中介费也应无条件退回。
如何约定办理各项事项的时间。中介公司的服务范围如果包括交易手续或贷款手续,则应明确约定办理该时限的时间,比如约定办理贷款手续的时间不能超过
10 天,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不能超过 15 天,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不能超过 5
天等,超过具体的期限即按日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与中介签订的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如何约定转付房款的时间。有些中介公司代收代付房款,但一些中介将资金占用,因此对于代收代付的房款应明确约定代收代付的条件,符合条件后即转付,否则按日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转付。超过一定时间仍未转付,可让中介公司承担比较重的违约责任,比如不超过总房款
20% 以下的违约责任。
(6) 如何约定中介公司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按照 《合同法》第 425
条的规定,房产中介公司的法律地位属于居间人,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中介公司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核,其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约定清楚如果因为中介公司产权没有查询清楚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无法成交或被诈骗、查封、抵押无法办理过户等原因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则中介公司应先行赔付。赔付的数额至少应相当于一方的损失。
20 .如何与中介公司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买方或卖方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关系中,应明确中介公司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方或卖方与中介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应明确下面的内容:
买方或卖方的权利义务及应履行的内容:
买方或卖方在委托中介方代理房地产交易事项后,不得再委托他人重复代理,若发生多头委托的情况,视为违约处理,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买方或卖方可以自行完成交易事项,买方或卖方自行交易成功的,应在签订交易合同之前将此情况及时告知中介方,并向中介方支付低于佣金额的适量酬劳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
凡是中介方提供的房源或客户,买方或卖方应充分尊重中介方的代理权及劳动成果,恪守本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将中介方提供的房源推荐给第三人,或未经中介方许可,私自与中介方提供的客户联系,并进行交易,若发生此种情况,视为违约处理,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 经过中介方代理成功的交易,买方或卖方应将签订交易合同的准确时间及地点告知中介方,由中介方协助买方或卖方办理。
(5) 买方或卖方应向中介方提供的代理交易的房地产权属真实、合法、无纠纷,并且房地产交易手续完备。
中介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及履行合同的内容:
(1) 将买方或卖方的委托信息通过多种媒体及渠道进行广泛传播,并运用其客户网络为甲方寻找房源或促销。
(2) 及时向买方或卖方通报其委托事项的真实进展情况及市场供求情况。
(3) 陪同买方及客户看房,如实介绍房地产基本情况,协助买方洽谈并签订交易合同,在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房屋
交割、交易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方面为买方提供咨询服务。
(4) 不得向客户或第三人作虚假承诺或广告宣传,因此而给买方或卖方造成损害的,视为违约处理,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 为买方或卖方保守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根据市场及客户要求需变更委托事项或转委托的,中介公司应征得买方或卖方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中介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或范围开展工作。超越授权或擅自变更委托的,视为违约处理,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中介方因客观情况需要转委托第三方的,必须征得买方或卖方书面同意,并不得另外增加额外经费。
(7) 中介方同时接受交易双方委托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如实说明情况,在双方同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办理委托事项。
(8) 中介公司应在买方或卖方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9) 中介公司应如实向买方介绍房地产交易登记及产权过户的程序、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
(10) 将买方提供的登记要件移送登记机关,协助甲方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11) 将登记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告知买方。
(12)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买方委托事项,领取有关证件或登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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