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社厅函323号按有关规定招用的劳务派遣是临时工吗

“临时工”能计算连续工龄吗-贺彩霞律师-法邦网
“临时工”能计算连续工龄吗时间: 15:26:56&&&&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仲裁初定同在一个企业奉献了青春、干了一辈子工作,难道不应该得到同等对待吗?如果不是因为劳动仲裁,陈拾止也许就被打入“另类职工”的名册了。陈拾止1955年生于福建省厦门市。1973年,她年仅18岁时,由当时厦门市杏林人民公社组织进入厦门市第二化纤厂工作。从此陈拾止便与厂共进退,以厂为家,勤勉劳作,先后做过包缝工、车边工、裁剪工等。岁月轮回,她已由一个花季少女,一变而为临近退休的老职工,到2001年,她无间断地在本厂(1990年更名为厦门华铃经编有限公司,简称华铃公司)连续工作了28年。如果不是企业裁员,再过4年,她就可以退休颐养天年了。然而现实毕竟是现实,2001年8月,华铃公司实行“资产出售、全员分流”整体改制方案,决定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就员工经济补偿事宜制定出相关方案:经济补偿金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98元X企业连续工龄支付;需要分流的原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工龄按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职工的工龄每年支付给200元的鼓励金。但在具体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只对陈拾止1986转为合同制以后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鼓励金,而对其年这13年所谓“临时工”的工龄则不予补偿。做同样的活,付出同样的辛苦,挥洒同样的汗水,因为“临时工”的身份,13年的工作就算白干拉?这13年的工龄就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陈拾止不能接受。她说:“(上世纪)70年代初到80年代末是我厂的鼎盛时期,产品供不应求,我们经常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拿比别人低的工资,作为女职工也没有产假待遇。因工作紧张,几个月大的孩子生病,请半天假抱去看病也得不到批准。为企业付出了自己一生中的黄金年龄。”厂里的有关报告也曾提到:“这些临时工在多年的生产实践中,都已熟练地掌握了各自工种的操作技术,也能熟练地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故障,成为我厂的技术骨干,多数人已经成为先后进厂学徒的师傅。”经与公司协商未果,陈拾止等人申诉至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为,华铃公司提前解除与陈拾止等人的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拾止等人在1986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转为合同制职工,华铃公司应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要求华铃公司补发自工作之日起至转为合同制职工前这段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符合规定,予以支持。裁决应补发陈拾止经济补偿金和鼓励金共15576元。陈拾止赢得了这第一仗。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一同申诉的杨顺治却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杨顺治1976年进入该厂工作,也是“临时工”,1995年2月转为合同制职工,且其招工登记表上注明工龄从1995年2月起算,仲裁委因此认为其经济补偿只能从1995年起算。为了要个明确说法,杨顺治又将华铃公司告至厦门市杏林区法院法院复认“临时工”工作到底能不能计算连续工龄?杏林区法院认为,由于杨顺治自1976年7月连续在华铃公司工作至2001年6月,1976年7月至1995年1 月,虽然双方因客观情况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杨顺治接受了公司的管理,遵守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受到了公司的劳动保护,获得了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以上的临时工,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在职职工一视同仁,属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故华铃公司应将杨顺治在其处当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与其经劳动部门审批后被录用为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华铃公司招工登记表“录用单位意见”一栏确定的工龄系企业单方面行为,于法相悖,只能约束企业内部行为,因此,华铃公司应支付杨顺治当临时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相对于仲裁不太明确的判定,法院从理论上分析了“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应该与转为合同制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进而依照公司制定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与国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招用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判定企业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即连续工龄)支付补偿金,无疑更具说服力和正确性。当华铃公司不复判决,提起上诉时,厦门市中级法院于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在意料之中了。再生纠葛既然终审法院已经判决,按理,“当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与转为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这一命题不应再成为问题了。然而真所谓世事难以预料,当这一问题牵涉到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时,又再生异数。陈、杨等人取得了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但她们还面临办理退休的问题。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人员现在一般称为“中人”,“中人”养老待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过渡性养老金,而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本依据就是连续工龄。国发〔1995〕6号文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对“中人”来说,连续工龄就是养老待遇。如果陈、杨等人的“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她们的养老待遇将有很大影响。在陈、杨等人向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将转为合同制职工之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时,恰恰遭到了否定。厦门市劳动局曾于日出台了一个意见,其第二条称:“……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但退休时计发退休待遇应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该意见回避“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而用“工作年限”来取代,进而否定其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厦门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领导说:“我们很同情。她们在一个单位干了一辈子,但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待遇,这对她们本身来讲是不公平的。但由社保机构来承担这种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对法院作出的上述有关判决,他们未做正面评价,但指出:“我们欢迎劳动者去起诉,如果法院判我们错了,我们肯定执行”。陈拾止今年48岁,还有2年才能退休,所以虽然现在厦门市劳动保障局不同意将其临时工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还没有真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未对其权益产生现实影响,故其还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要个说法。但如果分歧不能解决,2年之后,在陈拾止和厦门市劳动保障局之间,肯定要产生一场“民告官”的官司。明辨是非如果我们能明了一些关键概念,如果我们能切实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果我们能够转变某些传统的错误观念,如果我们能够把人民的利益真正放在首位,这场官司未必一定要打。临时工有没有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简称《草案》)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由此,如果是以在单位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临时工当然应该有工龄。临时工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吗?有关解释称,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它包括两个涵义,首先,如果是在一个单位连续无间断的工作,则工作时间自然就是连续工龄,毋需再“计算”;其次,如果有间断或调动等情况,则需要“计算”才能得到连续工龄。从法规的规定来看,1958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中首次使用了“连续工龄”的概念,并规定连续工龄按“《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所谓“本企业工龄”,《草案》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此后,有关这些概念再无新的规定或解释。由此可见,以陈拾止为例,因其年间在华铃公司连续工作,从未中断,因此这段工作时间应该都是连续工龄。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厦门市劳动局日出台的意见中也称:“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转为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这些规定而否定“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其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理由充分吗?一方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41号)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因此陈、杨等人实际就是长期工,虽然没有给她们这个“名分”;另一方面,正如日《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的:“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他们应该与原来所谓“固定工”平等地享受权利(厦门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中也指出了这一点)。如果我们不再坚持“临时工”、“合同制职工”低人一等的错误观念,“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其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是能够得到理解和支持的。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错误做法,日劳动保障部通过《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文)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的主管领导认为,既然有了文件,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该可以解决了。然而,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则称,“有关规定”是指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即计划内临时工)。抛开字面含义不谈,果真如此,何不直接规定为“对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按照法律解释的原则,只有发文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才能作出缩小解释。据查,从上世纪50-90年代,从未有过计算临时工连续工龄要区分计划内与计划外临时工的文件规定。既然厦门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决确认:当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与被录用为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根据判决的既判力效力,厦门市法院能在以后再裁决这一问题时出尔反尔吗?不管将来这样或类似的问题会不会诉诸法律,不管陈、杨等人将来能不能如愿以偿,对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我们期望能够实现公平。公平首先意味着平等,如果因为人为的因素,刻意坚守某种差别待遇,使一些职工奉献了最美好的年华却得不到承认,也许这才是最大的不公平。&
原文链接:
执业机构: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8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工商查询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咨询贺彩霞律师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咨询内容:无须注册,点击立即提交!
贺彩霞律师文集
您的位置:&&&&&&&&&&&&贺彩霞律师文集查看
|||||||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76号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874|回复: 3
急!!!益阳市劳动社保局处理临时工转正后退休工龄计算时的问题
在线时间 小时
&&益阳湘运集团公司桃江分公司有个叫伍菊香的,从1986年进入该公司做临时工后在2005年正式签署劳动合同转正后连续工作到今年已经27年了,并且档案记录也是从86年进入该公司,社保从1996年交至2012年9月已有17年了,并且是按比例的28%交足了的,今年9月份已经到了退休年龄,集团公司人事部多次到益阳市劳动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时,益阳市劳动社保局1721室的一名主管科长百般刁难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理由很多,主要是说正式合同年限没有到达15年,不能退休,说要到55岁才能退休,要不就一次性再交大概3万多元的社保费就可以退休了,百般无奈,在他本人到社保局走了两趟无果之后,她自己上访到省劳动社保厅,得到的答复是只要到了退休年龄,社保交足了就可以退休,伍菊香得到省里的答复后到益阳市劳动社保局很顺利的答应办理退休手续,她本以为在一切办理妥当后正在黯自高兴的时候,就在前几天拿到存折的时候傻眼了,竟然每个月只有466元钱的退休工资,这466元是什么分量?只有益阳市平均工资一半还不到吧!肯怕比低保高不了多少吧!
& && &无奈!他只好于27号冒着大雪又一次赶到益阳劳动社保局的17层2017室找到了那位不知姓什么的科长,当场要他解释清楚,得到的答复是按照《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汇》2004第15号办理,说是1996年以前的工龄不能算在里面,那就是说只算了17年的工龄,少算了10年工龄,工龄还在其次,主要是那过渡性养老金就没有了,算来算去就只有466.63元一月了。问他为什么要这么算?他说以前的事情只能按以前的老政策办事,这就是当时的么么科长的回答了!
& && &我现在不禁要问了,你一个科长干什么吃的,干这行难道法律法规你都不懂吗?为什么要上访到省厅你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为什么有新的政策你要按老政策办事,我们老百姓是没有读书,不懂得你那些法律,你也不要唬任咋们老百姓啊!并且《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汇编》2004第15号我也没有看明白,上面根本就没有写1996前的不能算工龄啊?我现在只有靠广大人民群众关注这件事,希望有人能为我们老百姓做主!毕竟466元一个月的退休工资我是不知道能干些什么了!
& && &有懂这方面法律的希望多多留言,我在这里跪谢了!您好,您暂时不能浏览帖子的全部内容,请
| 没有账号? 请
在线时间 小时
& && && && && && && && && && && && && && && && && && &&&[2006]10号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 &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 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 &&&2、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 &&&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计算到月。
& &&&二、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 &&&其中:
& &&&(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办法是: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日-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实施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 &&&本办法所称原办法,是指我省自1998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底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的所有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 &&&四、日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 &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 &&&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建立个人账户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的,按改革后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本实施意见自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附件: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
&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 &&&附件1
&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
& &&&日后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公式如下:
& &&&1、P基本=P基础+P帐户+P过渡(中人)
& & P基本—基本养老金
& &&&P基础—基础养老金
& &&&P帐户—个人账户养老金
& &&&P过渡—过渡性养老金
& &&&2、P基础 =(W在岗+Y指数)/2×N缴费×1%
& &&&W在岗—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 N缴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累计12个月为1年)
& &&&Y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即:
& &&&(1)Y指数=W在岗× n平均指数
& & n平均指数—参保人员本人截至退休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
& &&&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以其退休当年至参保建立个人账户时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退休前一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2004年至参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一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0(视同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也取一个指数)。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即:
& &&&(2)n平均指数=(a0/A1+a1/A2+…a+a+…+a+∑)/Z
& &&&a0、a1、a2…a1995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前一年、前二年至1995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当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若在当年1-3月份退休的,为职工1-3月份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若在当年4-12月份退休的,为职工4-12月份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 &&&A1、A2…A2005为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前二年至2005年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A2004…A1994为 2004年至1994年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和;
& &&&Z为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个数。
& &&&3、P帐户=Q/计发月数
& &&&Q—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 &&&4、P过渡(中人)= Y指数×N视同×X系数
&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上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 &&&N视同—视同缴费年限
& &&&X系数—计发系数,按1.3%取值
& &&&附件2:
&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40
69 6570 56
颁布时间:
在线时间 小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在线时间 小时
劳动法没有临时工之说,只要是为公司提供劳务了,就应该视为正式的员工,单位局应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统筹前事业单位临时工应该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 && &&&上面是网上转载魏国鹏律师的回答!网址从百度法邦网《统筹前事业单位临时工为什么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查看!
& &益阳市劳动局是不是徇私枉法?起码是督办不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的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社会保险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上传于||文档简介
&&社​保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2页未读,继续阅读
你可能喜欢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临时工”能计算连续工龄吗?
[复制网址]
  同在一个企业奉献了青春,干了一辈子工作,难道不应该得到同等对待吗?如果不是因为劳动仲裁,陈拾止也许就被打入“另类职工”的名册了。    陈拾止1955年生于福建省厦门市。1973年,她年仅18岁时,由当时厦门市杏林人民公社组织进入厦门市第二化纤厂工作。从此陈拾止便与厂共进退,以厂为家,勤勉劳作,先后做过包缝工、车边工、裁剪工等。岁月轮回,她已由一个花季少女,一变而为临近退休的老职工,到2001年,她无间断地在本厂(1990年更名为厦门华铃经编有限公司,简称华铃公司)连续工作了28年。如果不是企业裁员,再过4年,她就可以退休颐养天年了。   然而现实毕竟是现实,2001年8月,华铃公司实行“资产出售、全员分流”整体改制方案,决定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就员工经济补偿事宜制定出相关方案:经济补偿金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98元×企业连续工龄支付;需要分流的原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工龄按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职工的工龄每年支付给200元的鼓励金。但在具体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只对陈拾止1986转为合同制以后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鼓励金,而对其年这13年所谓“临时工”的工龄则不予补偿。   做同样的活,付出同样的辛苦,挥洒同样的汗水,因为“临时工”的身份,13年的工作就算白干拉?这13年的工龄就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陈拾止不能接受。她说“(上世纪)70年代初到80年代末是我厂的鼎盛时期,产品供不应求,我们经常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拿比别人低的工资,作为女职工也没有产假待遇。因工作紧张,几个月大的孩子生病,请半天假抱去看病也得不到批准。为企业付出了自己一生中的黄金年龄。”厂里的有关报告也曾提到“这些临时工在多年的生产实践中,都已熟练地掌握了各自工种的操作技术,也能熟练地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故障,成为我厂的技术骨干,多数人已经成为先后进厂学徒的师傅。”经与公司协商末果,陈拾止等人申诉至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华铃公司提前解除与陈拾止等人的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拾止等人在1986年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转为合同制职工,华铃公司应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规定,予以支持。裁决应补发陈拾止经济补偿金和鼓励金共15576元。陈拾止赢得了这第一仗。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一同申诉的杨顺治却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杨顺治1976年进入该厂工作,也是“临时工”,1995年2月转为合同制职工,且其招工登记表上注明工龄从1995年2月起算,仲裁委因此认为其经济补偿只能从1995年起算。为了要个明确说法,杨顺治又将华铃公司告至厦门市杏林区法院。  法院复认   “临时工”工作到底能不能计算计算连续工龄?杏林区法院认为,由于杨顺治自1976年7月连续在华铃公司工作至2001年6月,1976年7月至1995年1月,虽然双方因客观情况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杨顺治接受了公司的管理,遵守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受到了公司的劳动保护,获得了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以上的临时工,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在职职工一视同仁,属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故华铃公司应将杨顺治在其当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与其经劳动部门审批后被录用为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华铃公司招工登记表“录用单位意见”一栏确定的工龄系企业单方面行为。于法相悖,只能约束企业内部行为,因此,华铃公司应支付杨顺治当临时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相对于仲裁不太明确的规定,法院从理论上分析了“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应该与转为合同制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进而依照公司制定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与国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招用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判定企业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即连续工龄)支付补偿金,无疑更具说服力和正确性。当华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时,厦门市中级法院于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再生纠葛   既然终审法院已经判决,按理,“当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与转为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这一命题不应再成为问题了。然而真所谓世事难以预料,当这一问题牵涉到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时,又再生异数。  陈、杨等人取得了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但她们还面临办理退休的问题。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人员现在一般称为“中人”,“中人”养老待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过渡性养老金,而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本依据就是连续工龄。国发[1995]6号文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对“中人”来说,连续工龄就是养老待遇。如果陈、杨等人的“临时工”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她们的养老待遇将有很大影响。在陈、杨等人向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将转为合同制职工之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时,恰恰遭到了否定。   厦门市劳动局曾于日出台了一个意见,其第二条称:“……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但退休时计发退休待遇应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该意见回避“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而用“工作年限”来取代,进而否定其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厦门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领导说:“我们很同情。她们在一个单位干了一辈子,但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待遇,这对她们本身来讲是不公平的。但由社保机构来承担这种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对法院作出的上述有关判决,他们未做正面评价,但指出:“我们欢迎劳动者去起诉,如果法院判我们错了,我们肯定执行。”   陈拾止今年48岁,还有2年才能退休,所以虽然现在厦门市劳动保障局不同意将其临时工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还没有真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未对其权益产生现实影响,故其还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要个说法。但如果分歧不能解决,2年之后,在陈拾止和厦门市劳动保障局之间,肯定要产生一场“民告官”的官司。   明辨是非   如果我们能明了一些关键概念,如果我们能切实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果我们能够转变某些传统的错误观念,如果我们能够把人民的利益真正放在首位,这场官司未必一定要打。    临时工有没有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简称《草案》)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由此,如果是以在单位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临时工当然应该有工龄。   临时工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吗?有关解释称,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它包括两个涵义,首先,如果是在一个单位连续无间断的工作,则工作时间自然就是连续工龄,毋需再“计算”;其次,如果有间断或调动等情况,则需要“计算”才能得到连续工龄。从法规的规定来看,1958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中首次使用了“连续工龄”的概念,并规定连续工龄按“《草案》计算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办理”;所谓“本企业工龄”,《草案》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此后,有关这些概念再无新的规定或解释。由此可见,以陈拾止为例,因其年间在华铃公司连续工作,从未中断,因此这段工作时间应该都是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厦门市劳动局日出台的意见中也称:“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转为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这些规定而否定“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其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理由充分吗?一方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41号)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因此陈、杨等人实际就是长期工,虽然没有给她们这个“名分”;另一方面,正如日《人民日报》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的“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他们应该与原来所谓“固定工”平等地享受权利(厦门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中也指出了这一点)。如果我们不再坚持“临时工”,“合同制职工”低人一等的错误观念,“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其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是能够得到理解和支持的。     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错误做法,日劳动保障部通过《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文)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的主管领导认为,既然有了文件,合同制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该可以解决了。然而,厦门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则称,“有关规定”是指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即计划内临时工)。抛开字面含义不谈,果真如此,何不直接规定为“对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按照法律解释的原则,只有发文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才能作出缩小解释。据查,从上世纪50-90年代,从未有过计算临时工连续工龄要区分计划内与计划外临时工的文件规定。  既然厦门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决确认:当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与被录用为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根据判决的既判力效力,厦门市法院能在以后再裁决这一问题时出尔反尔吗?   不管将来这样或类似的问题会不会诉诸法律,不管陈、杨等人将来能不能如愿以偿,对社会保障制度而言,我们期望实现公平。公平首先意味着平等,如果因为人为的因素,刻意坚守某种差别待遇,使一些职工奉献了最美好的年华却得不到承认,也许这才是最大的不公平。
文章来源:
[辽宁-沈阳]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临时工劳务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