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内退企业员工内退是否可以不上班

    爆光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违法克扣  内退职工工资的情况  各位领导及正义人士:  10年前,我们30人原是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下称天涯水业公司)的职工,2003年天涯水业公司与中法水务投资(三亚)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共同成立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下称三亚中法供水公司),我们30人被划进入三亚中法供水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职工。  之后,从2004年开始,三亚中法供水公司陆续要求我们内退并签订内退的《劳动合同书》,根据内退劳动合同的约定:我们内退后,仍按原用人单位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的规定享受生活待遇,即按工龄享受基础工资(30年以上的85%,20-29年享受80%,20年以下的享受75%)且同时随合作公司在岗职工工资调整和本人工龄的增加而调整,其余各项补贴除职务和交通外与在职职工待遇相同,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内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除职务和交通补贴外,我们的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可三亚中法供水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我们内退工资。不仅如此,在2008年3月,公司还有意识有目的的操控制定出台了一份免除自己法律责任,排除我们的权利,违背我们真实意思(如协议内容:在同意(1)全体内退人员对日前的内退政策及相关做法不再做任何要求,(2)不增加工资总额的前提下,);还有特定的强制性条文(如协议内容:1、关于奖金问题,只有在岗人员可以享受,不在岗人员一律不享受。2、......以后每年随着公司在岗员工工资的增加、内退员工的生活费也适当调升。);而且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即:公司未经内退员工选举而自定内退代表开会讨论);且潦草随意(即:协议文本1-8页之间不加盖连接印章);且签署人数不足(如协议内容:4、必须公司、工会、所有内退员工共同签署,本集体协议才生效。),本应所有154名内退员工签署,但实际签署人数未达协议文本中规定的145人以上的要求,由于公司没有派人监签,且有20多人的签署由他人代签,其中两人由仲裁委从20多人当中抽送省级有关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单位鉴定后证实不是本人签署的《关于内退人员相关待遇集体协议》来变更我们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将原来我们本应享有的奖金、调资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等项目扣除至今不予发放,由此可见,该《集体协议》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我们悉知三亚中法供水公司的违法行为后,于2014年4月向三亚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三亚中法供水公司支付克扣我们的奖金、调资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三亚市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我们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的主张。由于三亚中法供水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三亚市中法供水公司不予向我们支付奖金、调资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因我们对一审判决不服,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目前在二审阶段。  我们认为,内退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除职务和交通补贴外,我们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待遇的权利。而且,同是一个单位的内退人员,我们与2008年之后内退的人员所享有的待遇却不同等,2008年之后内退人员享有的待遇也比我们还高。因此,三亚中法供水公司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而且对我们是不公平的。一审期间,我们申请法院向三亚中法供水公司调取相关材料证据以证明三亚中法供水公司克扣我们工资的事实,但一审法院非但不向三亚中法供水公司调取,还违法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我们,并判我们败诉。我们觉得一审法官如此的枉法判决,是任意突破依法公正裁决的法律底线,已经使对保障公正司法,增加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失去了依法裁决具有的重要意义。而且也不符合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精神。我们有理由怀疑三亚中法供水公司与三亚法院几个豪无人类良知的法官勾结己形成地方利益团伙,这是习主席在十八届五次中纪委全会指出的“团团伙伙,拉邦结派”的人为因素。目前案件在二审阶段,我们从来都相信人间有道,法律有公正,政府有威信。在此,请求领导在百忙之中能够监督案件的审理并要求三亚中法供水公司纠正其克扣我们内退工资的违法行为,以此维护生效法律合同的尊严和权威以及维护我们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敬请各位正义人士关注我们。不胜感激!  顺祝  联名反映人:陈 泰 昌、
扬 东 成、
陈 鸿 金、  孙 帝 安、
林 书 政、
梁 亚 路、  周 达 强、
温 玉 雄、
黄 平 孝、
梁 符 喜、  许 声 武、
袁 海 震、
周 春 明、  周 景 辉、
周 善 学、
全 志 平、
潘 家 洪、  潘
李 冠 雄、
李 加 才、
李 光 辉、  蓝 德 良、
黄 少 波、
符 良 练、
符 日 明、  冯 均 海、
郭 永 填、
朱 业 雄。  联系电话:、  日  如下是10年前我们在体制改革光环下与公司签订的合法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书》        如下是2008年公司为了否定原《劳动合同书》,有组织、有目的的操控制作具有解除自己责任,违背我们内退员工意愿,无法律程序,违法诱迫签订的《关于内退人员相关待遇的集体协议》                  如下是三亚市仲载委具有维护弱势员工公平合理的《载决书》                    如下是一审法院不调查事实,袒护三亚中法供水公司且使我们这些弱势员工无法感觉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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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势的职工,唉。顶上让大家关注
  可怜的孩子  
  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合同某个条款订的有问题,内退的人员怎么能和在岗上班的人员相差无几!  
  建议楼主继续上诉。
  看了楼主案件的材料有以下几点看法:  1.国有企业改革在法治环境下应该严格遵守法律;  2.切实保护老职工的利益;  3.就以上材料而言,一审判决有诸多疑点,较为典型的是职工签字已经被鉴定为部分伪造,在不达到约定生效人数的前提下,合同实际上不生效,一审法院为何不采纳?  4.权大于法,司法不独立等因素在当下依然随处可见  持续关注中...
  关注进展。
  政府仲裁部门和一审法院都有部分乱作为,前者支持了奖金,后者则?定了白纸黑字的合同有关调资补贴等条款
  内退说白了,就是被炒鱿鱼了,那点所谓内退工资无非象征给点救济而已。 不在岗还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要确立劳动关系才有效。
  感谢各位正义之士关注我们这些从10年前的三亚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内退至今已经付出了极大代价,且一直坚持着维护权益的老职工。谢谢!谢谢!!  有你们正能量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将继续上诉至中纪委。
  本案二审于本月17日开庭,敬请正义人士关注、正能量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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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个人企业上班已经8年多了,由于现在体检有慢性病,工作的环境又不好,不适合继续工作(已经购买了养老和医疗保险);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单位申请内退吗?内退后单位能发放多少工资?
我是一名中外合资企业职工,在今年年初被公司派往外方在中国的另一家独资企业工作至今,工资由合资公司按现合资薪酬标准发放。今年9月份我接到独资企业的offer(薪酬比合资公司高一倍),但由于公司流程问题还没有办理手续。请问:我能按照劳动法的"同工同酬”之规定,要求按照独资企业offer薪资标准补偿我在独资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吗?我是应该向合资企业还是向独资企业提出诉求。
各位老师您们好:
咨询一个问题,我们企业给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有员工生育小孩了,企业从社保局报销了相关的费用,共计8896元,这钱一分没少给了员工。但现在企业是否还要给在给员工发放基本工资。谢谢!
我们公司女员工产假规定三个月,公司按基本工资发放产假薪水,同时公司给女员工购买了生育保险,社保局发放了5个月的津贴。现在公司要求女员工交回社保局津贴,请问这合法吗?
企业职工因违法被公安立案调查,其被立案调查之前的工资该不该发给他
杭州私人企业内退工资标准是多少
我岳父是企业退休人员于去世丧葬费标准是什么?当月工资是否发放?没有进行身份验证能否领取丧葬费?
企业待岗人员的工资发放是按照城镇低保标准520元发放,还是按照最低工资1260的70%发放。按520发是否可以?
由于天津远望科技公司(河西区解放南路新海大厦351号12A)涉嫌河北沧州事件老板被河北警方抓走(具体事件不详),其家人有一女跳楼。其他负责人逃跑,这是个家族企业 老板和负责人都是一家人。导致我们二三十人的工资未发放,估计总计5万左右。望律师指点我们该怎么做才能要回我们的工资。谢谢
由于天津远望科技公司(河西区解放南路新海大厦351号12A)涉嫌河北沧州事件老板被河北警方抓走(具体事件不详),其家人有一女跳楼。其他负责人逃跑,这是个家族企业 老板和负责人都是一家人。导致我们二三十人的工资未发放,估计总计5万左右。望吴律师指点我们该怎么做才能要回我们的工资。谢谢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挤伤手指、碰破头等轻伤(不构成工伤)发生,公司应该支付工资。考虑今后若再有比较严重的伤势出现,不能无章可循。想咨询一下,怎样确定上述这种工伤(企业内部算作工伤)的工资标准?是支付100%的岗位工资(不包括奖金等)?还是只支付岗位工资的70%或百分之多少?这种情况有无法律依据?[转载]全体山东网通内退员工的心声【转载】
规范企业行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申请书
我们是山东网通公司(现联通公司)内退员工,公司在年及至20年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了所谓的减员增效的大内退运动。内退期间他们采用了欺骗,恐吓,利诱等手段,无视国家法律,欺上瞒下,违规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强制员工办理内退。
山东网通公司在劳动部严令禁止扩大范围办理内退,并责令执行内退政策有偏差的企业及时纠正的情况下,明知故犯、顶风而上、暗箱操作、强行出台违反国家政策的职工内退办法,肆无忌惮地扩大内退年龄(全省内退职工不到岁的近多人,有的只有岁),相继在年、年年、年给职工办理了内退手续,剥夺了职工的合法劳动权力,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鉴于各省这几年在员工内退政策上存在的违规现象,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在
年月日下发了50号秘密特级文件:【关于开展内退复查工作的通知】,然而山东网通分公司抗令不遵、知错不改、一意孤行、欺上瞒下,对内退职工的诉求置之不理。
此问题我们己向网通集团公司、省分公司、市分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反映历经年之久,至今未得到解决,万般无奈我们来到这里,希望领导能主持公道为我们解决多年没解决的难题。
一、各地市县网通分公司,在省公司的授意下,从年开始办理职工内部退养,为了达到内退数量指标的目的,搞内退动员时,故意隐瞒国家内退的相关政策(内退年龄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能竞争上岗无法进行转岗培训的老职工),只强调男满岁、女满岁均属内退范围,如果不内退将面临待岗、下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断章取义地传达上级文件精神,以欺诈、威逼、利诱的手段,迫使包括任期未满的纪检书记、中层干部、技术骨干、先进生产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省、市级技术能手等年富力强的距法定退休年龄差年以内的上千名职工,在我们不了解国家内退政策、不明确内退不利后果的情况下,违心的签订了退养协议。公司宣称内退是为了安置富余职工、减员增效、实现人员负增长,可是公司竟然一边大批办理内退,一边大批招用远远超过内退职工几倍数量的新员工,来补充、充实内退职工的空缺岗位。请问职工有必要内退吗?企业有富余人员吗?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年、年、年各地、市、县网通分公司,无视《劳动法》又继续用欺诈、威逼、劝诱等恶劣手段办理内退,并订出了十几种疾病标准,误导申请人按照疾病的标准,去医院开虚假病历,其中年龄最小的岁,被动员开精神分裂症和偏执病历办理内退手续,这是严重侵害职工尊严的行为,并剥夺了这些员工的合法劳动权力,更侵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国发()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劳动部()通知文件指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对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文件第四条规定: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关严肃处理。劳动部()劳部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执行国发()号令职工退养的规定。
根据上述《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部退养规定条件,申请人认为各地市网通分公司:
、不是关闭、破产、贫困企业。
、采取欺诈、强行、诱导等违法手段。
、超出国务院规定的内退年龄。
、申请人并非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省、市级技术能手、生产岗位骨干能说不胜任吗?是公司剥夺了我们竞争上岗的权力。
、申请人并非年老体弱,岁的职工能算年老吗?按照网通公司制订的规定开假病历,算有病吗?
根据国家《立法法》相关规定,山东省网通公司(原电信公司)是企业,不是国家行政部门,无权修改国家政策,因此申请人认为,山东网通公司搞的内退办法是违反省邮电管理局)号文件,随意扩大内退年龄。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网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根据国务院,国发()号第五章第五条规定,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已满三十年工龄,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是对破产、关闭企业,符合退养条件的老职工的一项保障措施,网通公司不是关、停、并、转、破产企业,并且这些职工在内退时,正是通信事业发达兴旺时期,效益如日中天,由此可见给员工办理内退手续是违法侵权行为。
四、根据上述国家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山东网通搞的年、年、年、年职工退养办法签订的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不仅剥夺了万余名申请人合法的劳动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同时由于申请人内部退养时间不同,每人月平均收入相应降低了元左右,“五险一金”的交纳额及退休后的养老金都受到极大的影响,与在职人员的差距很大,而且差距在逐年递增,公司违背了当初“内退人员正式退休后生活质量不会受到影响”的承诺。
五、根据19年月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申请人年签订退养协议后,年又与网通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养协议在前,劳动合同在后,申请人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添加的与国家法规相悖的内退协议部分无效,但不能影响其他有效部分的履行,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终生合同条件未出现,应视为在岗人员同工、同酬。离开岗位并非所愿,是网通公司剥夺了申请人的工作权利,不能让没有任何过错的职工承担企业过错的责任。
六、《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文件规定,申请人除请求与网通公司赔偿与在岗职工各项待遇差额及“五险一金”的缺失部分外,还应给目前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员工,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退养前同职务、同岗位、同级别的待遇。
七、据我们所知,原网通集团公司下属的部分省、市、自治区早在年就开始解决落实内退职工的返岗安置问题,年网通集团公司下发号文《关于开展内退复查工作的通知》后到年月止,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山西、河北等网通内退职工的问题都已经妥善解决,唯独只剩山东大部分没有解决,山东青岛分公司在年内退职工也已全部返岗。
同为中国网通公司,为什么别的省能够解决而山东省大部分地区不解决,而青岛已解决了,同一省内为什么不一样呢?为什么内退职工的待遇有天壤之别。家和万事兴,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强烈要求省网通分公司(现联通公司)以大局为重,以内退职工的切身利益为重,尽早解决避免事态发展。必要时申请人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及随时采取法律途径,责令山东网通分公司(现联通公司)早日妥善解决。
&&&八:我们内退员工经过酝酿讨论后,向公司领导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要求
1.落实中国网通人事【2006】50号文件精神,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政策依据,纳入内部退养范围的人员要认真彻底整改,恢复其劳动权利。
2.对于因单位违规操作,造成内退员工这几年与在岗员工的各项待遇差别进行补偿;对于少缴或者未缴的五险一金必须尽快补缴。
3.这几年在岗人员工资在增长,同时国家也在不断提高退休人员工资,唯独内退人员工资不变,希望增加内退人员工资,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物价需求。
&&&&&&&&&&&&&&&&&&&&&&&&&山东网通公司各地市全体内退员工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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