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面前被犯rio在妻子面前向债权人担保,妻子有承担义务吗?

丈夫私借债妻子可不担责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此理所当然应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不承担偿还义务呢?近日,海淀法院通过两个真实对比案例进行解析。案例一:李先生生性懒惰,与王女士结婚后仍终日无所事事,王女士无奈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李先生提出,他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曾向张某借款30万元用于炒股,且证人张先生出庭证明了借款事实。王女士提出,自己对此并不知情,该30万元系李先生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分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30万元借款并非用于正常的家庭开销,且王女士毫不知情,该债务应由李先生一人偿还。法官释法: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通常考虑以下标准:一是夫妻主观上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所共享,该债务应当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二:
2012年7月,张先生向刘某借款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到期未还。同年9月,刘某将张先生和其妻汪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20万元。汪女士提出,当初结婚时就约定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张先生借债不应由她共同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女士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知道夫妻二人实行分别财产制,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人共同偿还。法官释法:在欠款纠纷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晨报记者&彭小菲
(原标题:丈夫私借债妻子可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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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替人提供担保,妻子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给人做担保,稍有不慎就会让自己卷入纠纷。那么,丈夫替人提供担保,妻子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案情】郑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日向李某借款 1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期为一年,月息为1分5厘,洪某提供了担保。到期后,李某多次向借款人郑某、担保人洪某催讨无果,日向 法院起诉,要求郑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洪某及其妻子钱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妻子钱某是否该为丈夫洪某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上,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庭审中,钱某均未举证证明李某与洪某约定的担保之债为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据此,洪某的担保之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钱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洪某的配偶钱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钱某对该担保是否知情、认可等情形来综合分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相关司法解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在郑某出具的借条中,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即借款合同和 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如支付利息),担保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担保人从中受益为例外)。因此,判断担 保人洪某的妻子钱某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是要看钱某是否从中受益,即由李某举证证明洪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否则洪某的担保属个人行为,与妻子钱某无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从法律层面说,夫和妻具有各自独立的人格,可以分别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民事活动,夫或妻一方对外担保不能等同起来,即夫担保妻也一并随同担保,妻担保夫也一并随同担保;夫与妻的信用也各不相同,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能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一种必然的连带关系。再说,现行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必须随同承担担保责任。转载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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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钱,丈夫是否有还款义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以个人名义借款引发争议,那么丈夫有还款义务吗?近日,梅州市平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案
情 &妻子借钱不还夫妻俩同被告 高倩和谢艳是朋友关系,日,高倩向谢艳借钱,借条载明:“本人高倩向谢艳借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以此为据。借款人为高倩。落款日期为日。”
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高倩无力偿还借款,之后谢艳多次催讨,高倩均拒绝还款。 谢艳遂将高倩及其丈夫一起告上了平远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令高倩及其丈夫承担连带责任,偿还谢艳20000元。
法庭上,高倩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丈夫未到庭参加诉讼。高倩辩称,向谢艳借款是其个人行为,其丈夫并不知此借款情况。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审
判 该笔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倩向原告谢艳借款是事实存在,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高倩的丈夫经法院依法传唤并经多次联系,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两被告均不能够证明此项债务为谢艳和高倩之间的个人债务。法院遂判决该笔债务由高倩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法官释法 无法证明为个人债务,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时有发生,但是否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都可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承办该案的平远法院法官黄志兴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此可见,在该案中,在高倩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倩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无论另一方有无在借条上签名。
黄法官进一步解释,如果高倩的丈夫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借款高倩和谢艳已明确约定为高倩的个人债务,才可以免责。因为“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就说明夫妻中的一方,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债务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则该笔债务即为夫妻一方的债务。
同时,若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或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高倩的丈夫经法院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说明其已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只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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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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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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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法援热线*******消息(记者孟丽)昨天上午,市民李女士致电晨报法援热线反映,她丈夫瞒着她给一位朋友的10万元借款当了担保人,现在朋友没有能力还钱,债权人要求李女士和其丈夫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李女士对担保一事并不知情,她想知道自己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李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是公务员,均40多岁,经济条件还不错,二人名下有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和一辆20多万元的轿车,均是结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平时喜欢结交朋友,其中有不少朋友是做生意的。一年半前,陈先生的一个朋友向另外一个陈先生也认识的朋友借了10万元钱。“我丈夫的这个朋友答应借钱,但要对方提供一个担保人,后来借钱的那个朋友就找到了我丈夫,我丈夫为人厚道,见朋友有难需要帮助,就爽快地答应了。”李女士说,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钱打到了借款人银行卡中,借款人出具了借条,借期一年,李女士丈夫在借条上签了名,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丈夫给朋友的借款当担保人一事,丈夫没给李女士说,李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一年的借款期限到了,借款人的生意并没有好转,不能如期归还借款。出借人多次索要无果后,转而要求担保人陈先生承担担保责任。陈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这笔借款,让他全额替朋友还,他认为对他不公平,不愿意还钱。“借款是10万元,我家有一辆20多万元的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人现在要我们夫妻用轿车抵,我们不同意,双方闹得很不愉快。前几天,听说出借人将借款人和我们夫妻共同告到了法院。”李女士表示,她对丈夫当担保人一事不知情,她想知道作为配偶的她,是否要和丈夫一起承担担保责任?就此事,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张孝明律师称,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而陈先生个人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李女士知道陈先生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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