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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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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 10:04:36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浏览:次
上海市教委、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局、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本市中小学、幼儿园自备校车统一标志和规范管理工作已作为市人民政府2007年实事项目之一。为把此项实事做实、做好,构建本市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等4单位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令),现就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托园所自有或租用运载学生上学、放学车辆(以下简称校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车条件
  校车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使用车辆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且一年内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二)车辆具有全市统一的颜色或标志。学校自有或租用校车应在车辆前窗和后窗悬挂或粘贴具有&校车&字样的标志;学校自有校车应在车身上喷涂统一的颜色(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三)应租用具有营运资格的专业客运单位车辆,不得租用个人车辆。租用车辆应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证。
  (四)承运幼儿及中小学生的校车必须确保相应座位,禁止站立。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五)车辆每年增加一次安全技术临时检验。
  第三条 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驾驶经验丰富;
  (三)身心健康;
  (四)具有五年以上驾驶准驾车型车辆的经验。有连续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
  (五)按照规定,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第四条 申领校车证所需材料
  申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校车证,应提交申领报告书、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租赁合同、交强险保险单等材料。申领报告书应载明车主名称、车辆牌号、行驶路线、停靠站点、乘坐学生数、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条 校车证的申领和发放
  学校或客运营运企业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学校或客运营运企业提交的申领材料后,受理并确认材料齐全、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发放校车证的决定,不予发放校车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证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一车一证,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第六条 备案制度
  学校和客运营运企业在申领校车证前,应先向上海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七条 限制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本市中心城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学校不得使用校车。特殊教育学校或因学校布局调整等原因,确需使用或临时使用校车的,由学校向主管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道路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时,按规定路线,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在确定的停靠点接送学生。
  第九条 管理职责
  学校应在每辆校车上至少安排一位管理人员随车管理,负责车内秩序和学生上下车时的安全。
  学校自有校车停放应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26号)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安全管理和校长考核的范畴。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营运企业校车的营运管理,督促、检查企业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校车证核发工作,加强校车运行的管理。发生超载等严重危及学生安全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要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配合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城市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发挥学校周边环境监督员作用,加强对校车管理工作的监督。
  公安交通、城市交通、教育行政、综治部门之间要建立校车管理的信息通报和工作协商制度。
  第十条 承运企业及租赁合同
  校车承运企业或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学校应与承运企业或单位签订校车租用协议,明确服务要求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乘座人申请及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学生及家长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予以制止,有权拒乘并向公安交通管理、城市交通管理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参照执行
  本市高等院校校车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日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本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校综治办〔2005〕2号)同时废止。
关键字:上海市教委、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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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德育中心2015年度租赁用车项目招标公告
市教委德育中心2015年度租赁用车项目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
招标编号:加入日期:截止日期:招标代理: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 区:上海市关键词: 用车 租赁
&招标公告正文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学生德育发展中心委托,对其上海市学生德育发展中心2015年度租赁用车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一、项目概况:
1.为解决德育工作项目用车,本次招标须投标单位为我单位提供状态良好的别克商务车辆(七座,沪牌,微型车除外)及随车驾驶员,服务于德育工作会议接送、德育工作调研等,每车每日行驶约150公里,费用含车辆行驶一切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保险费、停车费、违章处理等车辆费用,驾驶员人员工资、各种险金和意外事故等费用。
车辆状况和驾驶人员始终保持良好状态。提供有效车辆行驶证、车辆年度保险证明及车辆年度安全检验合格证明。
2、招标限价:40万元人民币;
3、项目时限: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日。
二、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3、投标人应具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单位在报名时需携带下列资料(在有效期内):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
4、招标文件工本费:500 元/本,售后不退。
注:以上资料一律采用A4规格纸张,所有证件复印件均需加盖相应公章,招标方留存。原件审阅后退回。如有缺漏,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报名。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投标文件为准。
四、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验证的同时提交以上资料。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开标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222弄51号;
本次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开标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持网上投标回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以及装订完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上海市学生德育发展中心
地址:中山西路1245弄1号
联系人:张志伟
电话:021-;
2、招标代理: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番禺路222弄51号;
联系人:叶添丞;
电 话:021-
传 真:021- 叶添丞收;
E-mail:;
七、投标截止期:
投标文件应于2015年 9月 17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以前递交到下述开标地址,迟到的投
标文件将被拒绝。
八、开标时间及地址:
兹定于2015 年 9月17 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在下述开标地址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单
位的授权代表准时出席开标仪式。
九、接收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222弄51号。
十、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人:上海市学生德育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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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制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沪府办发〔2012〕5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第七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校(园)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违规处置
  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二条过渡期
  自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开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
  2.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流程图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正面)
校车标牌编号: & & & & & &&
中学 & & & 小学 & & & 幼托园 & & & &所其他学校&
自有 & & & &租用&
校车所有单位&
公交 & & & & 省际客运 & & & &学校&
车牌号码(注1)&
学校盖章:
区县教育局主管部门盖章并签署受理意见:(注2)
市或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注3)&&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区县教育局盖章并签署终审意见:(注4)&&
区县政府许可意见:&&&
注:1.未上牌新车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2.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台商子女学校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盖章并签署受理意见。
3.学校自有校车无需盖此章。
4.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台商子女学校由市教委盖章并签署终审意见。
5.此表一式三份。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使用申请表(反面)
校车驾驶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随车照管人员&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行驶路线(停靠站点):&
开行时间:
上午: & & & & & & & & & & & & & & & & &下午:&
运行方案中行驶路线跨区县的,需先由非本区交警支(大)队签署意见。&
运行方案涉及区县:&
运行方案涉及区县:&
运行方案涉及区县:&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区县交警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流程图
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处
联系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咨询电话:021-
电子邮箱:xxgky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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