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大瑞鑫保险瑞鑫12000重大疾病赔付300%

中国人寿瑞鑫70岁过后重疾赔付吗_百度知道
中国人寿瑞鑫70岁过后重疾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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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岁新版的期满都赔,期满没事也会返保额的3.5倍进入鑫帐户。
赔付,80岁满期前都赔付。
你好!会赔的。
你好,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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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寿大瑞鑫如果重疾理赔,合同终止了,那么鑫帐户里的钱还可以取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10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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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领合同终止前的生存金
你好,感谢你对中国人寿的信任。大瑞鑫的鑫帐户,是将生存金和分红放进万能鑫帐户,按照不低于2.5%利率复利增值。重疾理赔,合同终止,鑫帐户里的钱与理赔款无关,鑫帐户有多少钱都可以拿出来。康宁和大瑞鑫都很好,关键看是否适合。一般来说,保障型保费控制在年收入的20%以内,这6000的预算是按这个得出的吗?如有疑问,欢迎点击我头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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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前在线
您好!未领取的生存金和红利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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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毫不怀疑,坚决选择国寿大瑞鑫。大瑞鑫及时理赔了,合同继续有效,因为他有豁免功能。不需要取出鑫帐户的钱。如果需要,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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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理赔完了,不影响鑫账户,那是单独的万能账户。至于买哪一款,看你的需求,如果单纯追求重疾保障和意外保障等可以买康宁终身,或者康宁加防癌险,保费低保障高。大瑞鑫的综合的,包含养老、重疾、意外等方方面面,不过预算6000的话,在收益性上可能看起来不是很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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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寿险都差不多随便一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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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鑫账户里面的钱当然可以取出& 想什么时候取就什么时候取& 大瑞鑫不错的产品& 保障很全面 但是低缴费的话保障可能不够& 这只是个人建议 最重要的是看你自己是否还有其它保险
你好,理赔时可以把保额加帐户中未领取的钱一起领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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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买中国人寿保险(瑞鑫)的十大疾病(包括那十种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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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种重大疾病范围:恶性肿瘤、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主动脉手术、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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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心脏病(心肌梗塞)
1、 心脏病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A. 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B. 血液内心脏霉素含量异常增加
C. 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二、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堵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部包括在内。
三、 脑中风后遗症: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留下下列残障之一者:
A、植物人状态
B、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C、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D、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丧失言语机能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因为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置状态
四、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是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 癌症
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且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A、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B、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C、 原位癌
D、 恶性黑色素以外的皮肤癌
六、 瘫痪
瘫痪是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或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 严重烧伤
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爆发性肝炎
爆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肝脏急剧缩小。
B、肝细胞严重损坏。
C、肝功能急剧退化。
D、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的主动脉分支除外。


买商业保险只是买个保障,最好社保和商业保险一起买。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三、脑中风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五、癌症 六、瘫痪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八、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 十、主动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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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列表

●从容应对35类重大疾病,保障周全,面面俱到,180天观察期。
●一经确诊,立即全额赔付。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突显人性化。
三十五种类重大疾病:
疾病名称
⑹
恶性肿瘤(癌症)	⑹
急性心肌梗塞
⑹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⑹
脑中风后遗症
⑹
冠状动脉搭桥术(开胸)	⑹
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靠近躯干端)	
急性或亚急性重病肝炎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持续使用仪器96小时)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疾	
心脏瓣膜手术(开胸)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脑损伤(意外)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III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开胸)	
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原发性心肌病
持续植物人状态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坏死性筋膜炎	
终末期肺病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肌营养不良症
严重多发性硬化	
严重克隆病




重大疾病列表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表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原位癌.皮肤癌)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轻徽脑中风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心脏辩膜介入手术	
视力严重受损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主动脉内手术

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是十二大重疾而不是仅十大重疾,十二重疾: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血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幔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9瘫痪10严重帕金森病11严重3度烧伤12主动脉手术。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二、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中国人寿的保障范围太窄了
才保十种,
我就碰到这样的事 得了病去报
结果报不了,原因是的得病不在十种之内!

买保险不要只听一家之言,现在这个行业忽悠现象很严重!
同意一楼的!!
比康宁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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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
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
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
金;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和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至85周岁年
与保险公司约定年
与保险公司约定年
至85周岁年
豁免保险费
一、若身体高度残疾,我们豁免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余期保险费,并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保险费。
二、若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的余期保险费,并向受益人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保险费。
一、若身体高度残疾,我们豁免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余期保险费,并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保险费。
二、若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的余期保险费,并向受益人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金。,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金。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
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
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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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我们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
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
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
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
金;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意外身价保障
18周岁以后,发生一般意外可以获得身价金550000元,如果发生自然灾害身故,可以获得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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