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不需要遗嘱公证细则 废止了,梅州市废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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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赠与房产自7月5日起不需要再进行公证?
  重庆晚报讯 近来,一则“7月5日起,继承、遗赠房产已无须办理遗嘱公证”的消息在朋友圈盛传。昨日,重庆晚报记者走访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公证处等相关部门获悉,继承房产过户流程没变。
  “7月5日,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啦。”日前,由一家公众号发布的这条消息在朋友圈流传开来。据称,消息来源依据是司法部7月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消息还称,根据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之规定,如果产权登记部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今后老百姓继承房产,有两种方法4种路径,其中多种途径不需要公证。
  昨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重庆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重庆市,赠与房产不需要办理公证,但继承房产需要办理公证没有改变。
  “我们也没有接到相关通知。”登记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重庆晚报记者。该负责人分析称,司法部废止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相关通知,主要是因为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已经划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而在过去,有些地方的房屋交易登记中心还挂在建设部门。“这并不说明,继承房产不需要公证。”
  重庆嘉凯律师事务所李科林表示,市民继承房产可以选择遗嘱继承,也可以选择法定继承。其中,遗嘱继承需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目前考虑到遗嘱可能存在瑕疵,登记部门一般要求进行公证。
  据了解,法定继承包括3种途径:一是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二是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三是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长远看,遗嘱继承和协商继承都有取消公证的可能,但目前可行性较小。
  重庆晚报记者 陈富勇
  继承赠与过户哪样划算?
  亲人之间最划算的是继承。如果是父母子女之间过户,继承成本最低,只需交纳80元登记费加公证费(60万元房子约6200元),没有增值税、个税和契税。
  赠与仅限于转让方在世时,转让方费用全免,虽然避免一些费用,但受让方下次交易可能增加费用。以60万元房屋为例,赠与过户至少需要80元登记费、6000元契税、180元转让手续费和零星测量费、土地登记费。还可能存在增值税。下次交易时,个人所得税按差价20%征收。
  过户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首次购房的,根据购买面积不同享有优惠。买房不足5年,卖房要上缴增值税。与赠与相比,买卖方式过户要多出部分费用,包括转让方手续费(2元/平方米)以及个人所得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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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邵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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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全市政务中心“向身边人身边事学习”主题报告会材料之五
把别人的事装在心里
市司法局窗口
更新时间: 点击:83 字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是市司法局窗口的工作人员叶小青。接受单位派遣,我于2011年11月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工作。三年多来,我认真遵守执行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满腔的工作热情和高度的敬业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一、加强自身素质、提升服务形象
入驻之初我便清楚地认识,作为单位派驻的窗口人员,一言一行不仅直观地反映着我个人的综合素质,自己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道德法律修养等等,而且代表着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我给企业和群众留下的印象就代表政府在企业和群众心目中的印象。为此,我不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精心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虚心向上级领导和身边的同事讨教。我公证办证窗口积极推行“微笑服务”,不断深化实行一系列与之相匹配的便民、利民措施:为老、弱、病、残的公证证件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仔细的服务;节假日照常为需要办理公证证件的当事人提供服务等。为企业和办事者提供了只进一个门、只找一个人、只缴一次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对上门办证的当事人,热情接待,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加大便民务实,提高办事效率
在窗口工作中我始终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中心工作近4年时间里,我从没有因私事影响过工作。凡事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啧啧称赞。
去年10月,我处受理了当事人叶某申办的一份继承公证。叶某的父亲已早逝,留下一幢房屋由妻子及5个子女继承。由于叶某的母亲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前往公证、房管、国土部门申办继承其丈夫财产的一切法律手续;在提供齐全所有资料后要求我处上门为其办理公证。整理好手头工作,我立马随同叶某驱车赶到其住处,那时其合法继承人已全部到齐,经过一番询问及告知后,所有手续已办妥。热情周到的服务感动了其家人,赞扬了服务中心“便民利民”的举措,表扬了我“一心为民”的情怀。
前年11月的一天下午,病危在梅州市人民医院留医的陈先生托亲友向我窗口咨询,想立个遗嘱公证,并询问能不能于当晚办好。此时已临近下班时间,看着前来咨询的人火急火燎的样子,考虑到立遗嘱的当事人已是病危,如不马上办理,有可能误了当事人的夙愿。于是我二话没说,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立即叫上另一公证员,火速驱车赶到陈先生病榻。依照法律程序,有条不紊地办理公证手续,一直忙碌到当晚8时,连晚饭都没顾着吃,赶紧将遗嘱公证书送达当事人手中……。没想到第二天早上,陈先生的亲属专程到窗口找到了我说,“陈先生在领到公证书的当晚已含笑离开了人间!”既是不幸也是万幸,正因为我们窗口公证员的优质高效服务,让陈先生在最后一刻不留遗憾。“感谢司法局窗口为人民群众着想,感谢政府组建了一个那么好的办事一路通大厅!”。这些群众赞扬的话语,道出了我们工作的本质,也鞭策我更热爱自己的岗位,更努力地前行。
三、高标准、严要求,充分体现司法公正
一直以来,我始终遵循便民利民原则,以一丝不苟的精神为上门群众提供标准的公证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公证需求。我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年多来,共办结各类公证1300多件,为当事人代写和修改法律文书1000多份,接待群众咨询近万人次,做到了“零失误、零差错、零投诉”,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促进了相关民事、经济关系依法有序流转,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把别人的事装在心里?”也许说的时候很简单,但要真正的做到,需要我们用一生去实践和努力。我们老百姓要求的不多,也许只是平常的一点点改变就可以让大家满足。但要做到这一点点改变,我们却需要用坚持去努力、用责任去担当,用爱去默默付出。只有我们心里怀揣他人的时候,才能真正做到这种改变。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毕。#关注#梅州“小产权房”买卖公证处不受理_兴宁发布-爱微帮
&& &&& 【关注】梅州“小产权房”买卖公证处不受理
21日上午,梅州市司法局局长温勇登做客“梅州发布”微访谈,围绕有关司法方面的话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1“小产权房”买卖公证处不予受理  网友“嘉嘉1988 ”问道:他亲戚购买了小产权房,请问做房产“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上线嘉宾回答,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通常小产权房包括两种:1、是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一般这类房屋是属于该集体所有,除内部人员外,任何人都不能购买。2、是建设在集体企业用地或非法占用耕地上。“小产权房”买卖公证处是不予受理的,除此外的合法房产办理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2刑释人员自主创业有政策扶持  网友“欧阳文凯2013”问: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有无优惠政策?  上线嘉宾回复,鼓励刑释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部门在办证照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人民银行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合条件的刑释人员创业、就业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对合条件的刑释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小额的担保贷款;税务部门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照每户8000元为限额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发生医疗纠纷后可选择四种途径解决  网友“徐秋英 ”问:“我去年到某医院男科看病,该医院把我的病情诊断为前列腺,并做了手术,但没好。后来又去梅县人民医院看,查出是皮肤炎转皮肤癌,现在医好了。我怀疑某医院误诊延误病情,请问我该如何处理这起医疗纠纷,要回赔偿?”  上线嘉宾答复,根据《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日起实施)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是赔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向卫生局申请行政处理;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信息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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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因一方去世、继承公证是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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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岁月流转 于
11:04 编辑
本人的岳父七十岁因病去世,但岳母健在,家有三姊妹。因岳父母家原有的唯一一套房改房的《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丢失而需要补办,但冷水江房产局却因岳父的过世为由,据此只办理房屋的继承转移登记手续。按照房产局官方的说法,配偶一方死亡,其房屋所有权有一半是属于其全体子女所共有,配偶只能继承其中的另一半。但我们三姊妹目前是愿意放弃对这一半产权的继承,情理之中应由健在的老妈全权继承。另从以前的房改房的历史渊源来看,这套房子本来也是属于他们俩老唯一的房改房,且为夫妻双方所共有,在原来的房产证档案资料中,经冷水江房产局档案室查实,亦为夫妻双方所共有。但岳母现在补办房产证的挂失补证手续之时,冷水江房产局却只能作房产继承的转移登记,并且还一定要进行继承的法定公证。
请问各位大侠:我家岳母补办老夫妇俩唯一共有房改房的房产证“挂失补证”这种情况,可否由我健在的岳母直接申请补办挂失的原件(即不作产权转移登记、也不更改户名的房产证原件)?如果是夫妻共有的房改房,且因夫妇一方已离世、而由另一方进行法定继承,房产局一定要以“继承公证”作为“法定要件”吗?夫妻共有的唯一房产,因一方的去世,另一方可否直接申请房产证的加名?
有请我们娄底各界熟悉相关房地产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各位大侠,以及相关的房地产职能管理部门的专家行家们,能否对本人上面所咨询的问题或内容,给予相应的解答或帮助。
本人真诚的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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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岁月流转 于
09:17 编辑
本人陪着我岳母到冷水江房产局咨询或办事相关事宜,冷水江房产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待与解答咨询等方面,也是挺热心与很热情的,在他们的职责工作中也能让人看到,处处体现出一种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及“以人为本”的工作精神,本人要在这里首先对他们表示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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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请我们娄底的网友们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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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我们娄底各界熟悉相关房地产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各位大侠,以及相关的房地产职能管理部门的专家行家们,能否对本人上面所咨询的问题或内容,给予相应的解答或帮助。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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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不是继承、赠与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从网络中转载)
日09:56    张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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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上传
2012年第12期《人民司法》刊登赣州中院认为继承转移登记无需公证的案例(撤销了赣州市章贡区法院认为必须公证的错误判决)
话题缘起:
日深圳晚报《继承房产公证要收1.5万? 竟达房产评估价的2%》(报道了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在办理继承房产转移登记时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而公证处必须收取评估价2%的巨额公证费方予公证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民众对继承、赠与转移登记是否必须要公证的探讨,本律师因持否定观点,引发微博上浙江公证员的强烈反对,于是认为有必要系统阐述一下不必公证的论据所在,同时期望以此呼吁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纠正长期存在的错误执法,减轻市民负担。
继承、赠与房产必须公证的依据:司公通字[号《通知》
继承、赠与房地产转移登记必须提供公证书的根源在于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号),该《通知》第1条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第3条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通知》因没有上位法支持,且明显违反《公证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物权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而无效,具体而言:
1、违反《立法法》,缺乏上位法依据,越权通知
《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即便是正式的部门规章也必须有上位法依据,并以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内容。《通知》尚未达到部门规章层次,内容却违反了法律规定,限制了公民的接受继承、赠与的权利。该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通知》违反《公证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违法给公民设定义务,显属无效通知。
2、违反《公证法》公证自愿原则
日实施的《公证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公证必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自愿公证原则,当事人必须公证的事项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是否公证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不公证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通知》顶多只能算是规范性文件,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无权违反《公证法》规定强制当事人做继承、赠与房产转移登记公证。
3、违反《继承法》和《合同法》,侵犯继承人继承权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权利
日实施的《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无论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权的实现都不以公证为前提。房产转移登记是继承人继承房产的物权行政确认程序,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继承必须公证,没有公证不予登记侵犯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同理,《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11章关于赠与合同部分,也没有必须公证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的规定。
不公证不给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等于对继承人、受赠人合法的继承权、受赠权不予物权登记确认并保护。
4、违反《房屋登记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人为改变申请资料范围
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规定申请继承、赠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递交的材料为赠与合同、继承证明,并没有《继承权公证书》;《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37条同样规定只需要提供赠与书、继承证明文件。
5、违反《物权法》,将权属证明限定于公证书
《物权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并没有要求公证,第13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6、违反《全面推进依法实施行政纲要》合法行政原则,违法增加公民义务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的合法行政原则!《通知》不是法律、法规、规章,不能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执法依据。
《通知》本身合理合法性存在疑问
1、并没有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的负累
《通知》认为经过公证能够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效果,事实是公证前置只是将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转移到了公证处,房屋过户只是转移了风险,并没有减轻,不能起到减低风险的作用(根据《公证法》44条规定,对于公证过程中的损失,有过错的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治安甚至刑事责任,《物权法》第21条同样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益额2% 、动辄数万元的巨额公证费,无疑给继承人、受赠人造成沉重的压力!
2、确定公证机关的法律服务对象是房地产管理机关,而公证费却由继承人、受赠人支付
《通知》确认“公证机关应当积极为房地产管理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证房产公证质量;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公证机关的联系和协作,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办证程序工作,以完善房产行政管理秩序”,本律师认为,该规定再次证明了继承、赠与公证是公证机关代替房地产管理机关履行的审核义务,受益人是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及受房地产管理机关指定、当事人被迫公证的事实,即便支付公证费也应当由房地产管理机关支付,而不应由当事人支付。
3、收费标准质疑
《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既然公证处属于非盈利国家证明机关,《通知》是公证机关与房地产管理机关达成的审查义务转移协议,公证机关代替房地产管理机关履行审查义务,公证收费应当视为物权转移登记费用的一部分,应当按件收费,而不是按受益额2%收取巨额费用!同样的公证成本,只因房产价格高,普通公证几百元,继承、赠与房产公证数万元,盈利性不言而喻,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实践案例:江西赣州中院终审判决确认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
本文探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并曾屡屡被媒体质疑(日中国青年报就报道过《继承房产强制公证,高收费是否合理》),2012年第12期《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刊登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赣行终字第13号案例《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撤销了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1)章行初字第22号依据《通知》做出的错误判决,确认了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不必需要《继承权公证书》的事实,以个案判决彻底否定了《通知》的效力!
解决之道:司法部、建设部尽快自行废止《通知》,以免再度面临被个案否决的尴尬
《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他山之石:强制房屋公证,应当依法确定(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副研究员冯家亮)
在房价持续走高的背景下,住房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因此,对于房屋继承所产生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既要保证其交易安全,又要以不加重相对人负担为原则。是否将房屋继承列入强制公证事项,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进行调研,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确定。如果确实需要公证,鉴于其带有行政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应该通过听证等程序。
附:继承、赠与公证收费标准及依据(计价费〔号号《通知》)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继承、赠与公证收费依据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号),该《通知》第一(三)条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 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争鸣是一种传统美德,只有一种声音绝不代表公正”,欢迎业内专家提出不同意见商榷辩论,但屁股决定脑袋的人身攻击不辨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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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强制公证 高收费是否合理(从人民网转载)
日06:55&&来源:《中国青年报》
父亲的遗产最近成了沈阳市民李光的闹心事。今年7月,依照母亲的意愿,李光欲将父亲留下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可当他拿着派出所等单位出具的材料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时,却被工作人员要求先去公证。据李光了解,按当地的公证收费标准,他这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要花5000元的公证费。
  “爷爷奶奶已经去世,母亲也同意由我继承,在房产无争议的情况下还有必要进行公证吗?此外,按房价2%的比例收取公证费,这个收费标准是怎么定的?一套价值50万元和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对公证机构来说,公证的程序和成本应该一样,工作量能有多大区别,为何会跟房产的价值挂钩?”李光说。
  公证处要求他提供的材料与提交给房产局的材料基本一致,收费却如此高,李光认为这笔钱花得很冤枉,“很多独生子女将来都要面临继承父母遗产的问题。公证机构既然是市场化的服务性机构,就应该公开公证成本。”
  公证处已成为遗产继承者绕不过去的槛儿。大连理工大学法学教授栾春娟介绍说,公证机构原来属行政机关,现在很多已改制为事业单位,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她认为,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费应按成本定价的原则,采取政府定价项目的定价机制,严格按成本加以审核,在此基础上合理制定价格。
  “师出有名”的公证费
  对于房产公证的必要性,沈阳市第一公证处主任郝树韫给出的解释是,遗产公证是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时的一个重要审查项目。要继承房屋只有两个办法,一是走法院的裁决程序,二是进行公证。
  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财产继承和遗赠必须有公证书”是相关部门早在1991年就做出的规定。近年来,房价大涨,房子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投机取巧者大有人在。单凭一纸遗嘱,很难判断真假,所以继承公证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现实中确实发生过过户时假冒身份、伪造文书甚至遗嘱的现象,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房屋继承时出示公证书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避免继承纠纷。房屋登记部门力量有限,难以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纠纷出现时会陷入被动。
  这位工作人员所说的依据是1991年司法部、原建设部出台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通知》明确,继承房产时,继承人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这样的规定可以减轻房管部门审查产权变化的责任,也可以使公证机构得到固定的业务来源和收入,但却加重了需要办理物权登记的老百姓的负担。”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李菁钧认为,按照《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遗嘱继承形式,其实只有公证一种形式,其他的遗嘱形式都已经变相被作废。
  “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房屋登记机构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应当尽到审核、辨别真伪的职责,而不是简单地推向公证处。”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告诉记者,对继承、遗赠的证明方式是当事人可选择的私权之一,并不一定要公证机构介入,律师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见证服务取代公证,法院也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来对继承或遗赠确权。
  在辽宁求证律师事务所成方兴律师看来,按现行法律规定,继承公证有两种,一是法定公证,二是遗嘱公证,只要是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全部被划归为法定公证,遗嘱公证可通过法院进行,但多数人不愿意通过法院来继承遗产。
  “到法院有3到6个月的程序,当事人还要支付诉讼和律师费用,公证渠道则更为快捷。”辽宁省司法厅的一名工作人员认为,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公证的介入很有必要,能减少日后的纠纷和争议。
  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多部法律相抵触
  采访中多名律师表示,房产过户中的强制公证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相抵触。
  王金海律师告诉记者,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自愿的原则,其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这意味着,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必须公证才具真实合法性,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相关行为公证的就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因此,继承活动当事人并无义务必须申请公证。
  此外,《继承法》也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非只有一个公证遗嘱。
  李菁钧认为,这份1991年由司法部和原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只算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立即作废或者修改。理由是,首先,原建设部和司法部对公民设立房产继承、赠与强制公证的义务性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取得过任何合法的授权。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才有权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设定这样的义务。
  其次,该文件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改变了法律所确立的对继承、赠与等事项,采取公证自愿的原则,该文件规定了多项“应当”或者“必须”办理、持有公证书的事项,是原建设部、司法部对公民设立了多项强制公证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该文件与正在生效和执行的上述有关法律发生矛盾,明显已经与上位法相冲突。
  李菁钧说,这份《通知》等于把房产部门的审查义务交给公证机构,而老百姓本来可以不必花这笔公证费。
  风险是否该转嫁给老百姓
  对李光来说,他更关心的是,房产过户公证费的成本是如何计算出来的。1998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第3条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沈阳市和平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受益额”指从继承、遗赠中获得的财产增加部分,比如李光的父亲过世,如果他和李光共有一套房产,那李光要按房屋价值的50%作为公证费计算,如果是老人独有产权,那李光就得按房屋的全价交2%的公证费。
  “一套50万元的房子和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对公证机构而言,程序和成本应该一样,房子总价高,就要多交钱,房屋转让时契税才1%,但公证一下,就收2%,难怪现在很多人都不敢继承房产,只能选择生前买卖。”沈阳市民张丽军质疑说,1998年到2010年这12年间房价暴涨,12年前沈阳市的房价每平方米也就在1000元左右,而且没有面积太大的房子,公证费就几百块钱。12年后房价翻了几倍,仍然沿用12年前收取2%的标准,是否合理?
  10多年前很少有人面临遗产继承的问题,那时拥有自己房产的人并不多。现在,继承房产的案例越来越多,高额公证费必将引发更多争议。
  “其实我们要求继承房产公证,目的只是为了避免房产继承时的纠纷。房价涨到现在这个水平,公证费自然也跟着水涨船高,这是当初制定收费标准时没有想到的。”沈阳市司法局副巡视员李志新说。
  “出具一份公证书,公证员和公证处要承担很大风险。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非法利益,会使用各种手段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达到骗取公证书的目的。这种现象在公证办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每年我们都要按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风险赔偿基金。”郝树韫表示,公证的工作量很大,出具一份公证书需要公证人员完成接待、受理、调查核实、起草、出证和发送公证书这六个环节,并且每一个环节都要求公证人员高度认真审查。
  一名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没有审核出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或是公证登记时发生错误,公证处都要承担责任。而“风险成本”更是公证费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一旦出现问题,公证处要对公证的内容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是全额赔偿,因此公证人员审核时需要更加谨慎严密。
  对于公证费用的风险成本,栾春娟教授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她表示,《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这意味着,风险应由虚假申报人承担。一旦查实,可以撤销他的登记、追加罚款,伪造文书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登记收费标准,栾春娟认为,《物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因此,相关公证收费也应遵循此规定。
  “公证机构既然已从行政单位转制为事业单位,改为市场化的运营方式,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理应由其自身承担,但现在这笔风险费用却转嫁到了老百姓身上。”王金海说,既然是强制性公证,就应该公布成本。所谓的人力成本和风险只是托辞,哪个行业没有人力成本和风险?他认为,将公证的风险强行转嫁到百姓头上,没有任何依据。
  房屋公证每平方米基数由谁说了算
  沈阳市公证处并不是按照房屋市场价的2%在收公证费。郝树韫说,按照南方一些城市的公证价格收费标准,所有的房子在公证前都应该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每平方米的房价有可能上万元,而沈阳市为了降低百姓的负担,把每平方米的基数价格定在了2000元。即便在辽宁省内,这一基数价格也不是最高的。
  不过,对此说法,王金海同样提出质疑。他认为公证权本质上属于国家公权力范畴,一方面通过公证来实现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另一方面也是国家为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公证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双重属性。因此,这种公权力具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其收费的基本原则应遵循法定收费原则和低费原则。法定收费原则指收取公证费用,必须依法收取。低费原则指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公证收费是按照公证活动的基本支出计算的。
  “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公证处要求的每平米2000元的收费基数,已经远远高于正常公证所需的运营成本。此外,这个基数关乎百姓的利益,应该由谁说了算?基数在制定过程中是否征求了公众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每次提升或降低价格时,是否有百姓的参与?”王金海说。
  据介绍,有关部门曾有意调整公证费的收费标准,从原来的2%降低到1%。沈阳房屋每平方米的基数价格由沈阳市公证协会制定,有市民认为,即使国家的收费标准从2%降到1%,如果公证协会将房屋每平方米的基数价格从2000元涨到4000元,最后公证费的价格只能是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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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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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事情,是事关所有人的家庭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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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一下网络资源,有关此类的因房产继承与公证问题的讨论却有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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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锑都老农 于
11:25 编辑
岁版,你们子女三人写一个放弃继承的协议交房产局,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我以前是房产局的民主监督员,要我陪你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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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理解是涉及房产的纠纷过多,扎了篱笆还不够,要高筑墙,深挖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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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是要你们出点银子: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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锑都老农 发表于
岁版,你们子女三人写一个放弃继承的协议交房产局,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我以前是房产局的民主监督员,要 ...
谢谢了,那天一定要你陪我去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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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壹号 发表于
估计是要你们出点银子
是啊,这个所谓的公证,就是要交那个以房价的2%来计算的公证费用。本人感觉这个不能强制,应该由本人家庭成员间自行选择公证与否。如果房子本身没有任何产权争议与借贷纠纷,权属关系也非常明确,子女之间的意见也非常统一,补办证件也不会给房产局带来任何的法外情形、违法事实与非法定义务,我想,我们家庭成员间的继承协议也应成为法定性的继承要件之一,而由公证处因收费服务所提供的继承公证、则不是构成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唯一法定要件。
其实为了这个事情,本人也咨询过冷水江房产局的另一个部门的中层领导,她非常热心与热情的接待了本人,并作了令本人非常满意与十分感动的解释与解答,她说这个补证与继承转移的登记,完全可以由全体子女们自己亲自到场,以家庭成员间的协议内容作为继承协议的形式要件,但需要以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家庭成员身份关系证明与户籍证明作为形式要件。本人当然是希望能按照这种程序去走、去补办遗失的房证为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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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是每一个家庭成员间都会面临到的社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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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中,好像继承权有个先后顺序吧。楼主讲的,房产局官方的说法,我粗看,貌似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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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房产局的人拿出依据,大家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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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红网论坛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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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的回帖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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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士490 发表于
可以请房产局的人拿出依据,大家探讨一下。
现在还是在请求房产局相关部门、寄希望于按家里人的继承协议来办理。可否最后行得通,也看后一步的结果怎样了。谢谢朋友的指点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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