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签劳务合请'同用工的处理,请问用工单无和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动合同,发生死亡事故如何处理?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实际用工应承担什么责任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实际用工应承担什么责任
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与员工经常会在实际用工之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在员工上岗之前企业又反悔不愿再录用劳动者,这样就使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下面本文就双方可能产生的纠纷简以分析:
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现实实践中会出现“同时用工和签约”、“先用工再签约”、“先签约再用工”三种情况。“用工”一词在实践中一直被广泛使用,但被纳入我国劳动立法并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而使用,《劳动合同法》尚属首例。何谓“用工”,本文认为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的行为。“用工之日”即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到用人单位报道,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8条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同时用工和签约”,《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同时成立。第二种情况“先用工再签约”,《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中所指“1个月”被称为签约的宽限期。举例来说,双方与日开始用工,7月20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于日成立,7月2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也就是说,双方在日至7月19日是事实劳动关系。第三种情况“先签约再用工”,《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即已生效,双方即应受到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对对方分别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劳动者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并未实际开始用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举例来说,双方与日开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7月20日开始用工(实际上也是7月20日用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于7月1日生效,劳动关系应于7月20日建立。
二,如果用人单位反悔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吗
经济补偿金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和目的。经济补偿金是建立在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上的,在“先签约再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实际上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如果用人单位反悔双方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也有界定。对于“先签约再用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实际上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应直接起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吗
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亦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根据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情形,合同一经订立即刻生效,除非存在合同瑕疵情形或是合同约定了生效期间或生效条件。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用人单位在未实际用工之前即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劳动者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笔者认为这里的违约金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应不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除培训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的限制。
如果双方没有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但是前提是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一般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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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企业在临时用工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现在出现劳动者意外死亡,请问怎样赔偿?_百度知道
企业在临时用工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现在出现劳动者意外死亡,请问怎样赔偿?
提问者采纳
参照工伤保险有关条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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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已不存在临时工这种说法 实行的是全员合同制不知道你指的意外死亡 事故经过是怎样的?如果符合工亡范畴 可以走工伤认定程序首先确认企业是否具备用工资格 然后确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然后无论参加与否都走工伤认定程序单位申请期限为一个月 个人申请期限为一年 认定下来后 就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参保情况索赔了最基本的为 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2011年度为21810 其次为丧葬费和需要供养亲属认定 6个月省社平工资基本就这些 首先几个需要确认的和申请期限需要注意
应该按照合同工一样的赔偿
1)认定劳动关系为索赔的关键
虽然没有合同,但是若可以认定为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的,则亦可以认定为工伤。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可部分提供):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具体可查阅《工伤保险条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条】【总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基金支出】
2、丧葬补助金【39条】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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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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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终止,故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也同时终止。。
我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合作于终止,故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同时终止。在与单位就经济补偿问题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未到期),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以下条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不属于,能否以单位违法解约去仲裁单位?谢谢各位
 问题来自:广东 - 广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17 咨询人:wl1749mj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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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双方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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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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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有些规模较大的还比较重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利,为此不仅挑选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而且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工履行有关工资待遇的告知义务,并对同工同酬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但绩效工资是基本相同的。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正式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一些国有企业强调国家对工资总额的控制,加上历史包袱比较重,难以一下子做到同工同酬。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其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是无法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的。不论何种理由,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职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上海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仅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业中,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最多要差一半。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工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多数意见提出,劳动合同法必须规定同工同酬,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保证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适用同样的工资标准,不能人为的搞身份歧有的认为,如果做到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将没有生存的空间。
  因此,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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