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劳动局工资多发了要求退还还失业金的问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各行业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1999]7号)重新修正并发布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细则。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也适用本细则。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凡属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建立新单位的批文,以及法人代码证书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单位(包括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月按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缴费手续由社区就业服务载体代办。
  企业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后,中心应当每月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不建个人帐户。
  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次月起,可以缓缴失业保险费;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第一清偿程序。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终结裁定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或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
  (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促进就业费用。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后,应出具《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以下简称退工单),并告知被退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之日起15日内携带被退职工档案、退工单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等材料,按本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第十条被单位退工的人员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3周后,携带退工单、身份证、户口簿、1寸报名照片2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劳动手册”后,凭“劳动手册”和身份证到所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歇业后,业主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工商税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有效证明材料。
  1992年11月1日以后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并报入本市城镇户口、档案退到地区后,按上述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就业服务机构应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劳动手册”中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
  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保留的缴费年限与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计满12个月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满一年;累计满24个月,认定为缴费年限满2年,依此类推。缴费月份累加后,不足一年的月份不予保留。
  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可以与1998年10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但在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时,应扣除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以前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对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但年龄达到或超过45岁的失业人员,除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以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作为对失业人员第1?12个月的实际支付标准,第13?24个月按此标准的80%支付,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予以公布。
  1999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见下表:
& ┌───────┬─────┬──────────┬──────────┐&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 │&& 第1-12个月&& │&& 第13-24个月 │& │&&&&&&&&&&&&& │& 年& 龄& │&&&& 支付标准&&&&&& │&&&&&& 支付标准&&&& │& ├───────┼─────┼──────────┼──────────┤& │& 满1年&&&&& │〈35岁& │&&&& 259元&&&&&& │&&&&&& 215元&&&& │& │&&&&&&&&&&&&& ├─────┼──────────┼──────────┤& │不满10年&&& │≥35岁& │&&&&&&&&&&&&&&&&&&& │&&&&&&&&&&&&&&&&&&& │& ├───────┼─────┤&&&&& 296元&&&&& │&&&&&& 237元&&&& │& │ 满10年&&&& │〈35岁& │&&&&&&&&&&&&&&&&&&& │&&&&&&&&&&&&&&&&&&& │& │&&&&&&&&&&&&& ├─────┼──────────┼──────────┤& │不满15年&&& │≥35岁& │&&&&&&&&&&&&&&&&&&& │&&&&&&&&&&&&&&&&&&& │& ├───────┼─────┤&&&&& 333元&&&&& │&&&&&& 267元&&&& │& │ 满15年&&&& │ 〈40岁 │&&&&&&&&&&&&&&&&&&& │&&&&&&&&&&&&&&&&&&& │& │&&&&&&&&&&&&& ├─────┼──────────┼──────────┤& │不满20年&&& │ ≥40岁 │&&&&&&&&&&&&&&&&&&& │&&&&&&&&&&&&&&&&&&& │& ├───────┼─────┤&&&&& 370元&&&&& │&&&&&& 296元&&&& │& │ 满20年&&&& │ 〈45岁 │&&&&&&&&&&&&&&&&&&& │&&&&&&&&&&&&&&&&&&& │& │&&&&&&&&&&&&& ├─────┼──────────┼──────────┤& │不满25年&&& │ ≥45岁 │&&&&&&&&&&&&&&&&&&& │&&&&&&&&&&&&&&&&&&& │& ├───────┼─────┤&&&&& 389元&&&&& │&&&&&& 312元&&&& │& │ 满25年&&&& │ 〈50岁 │&&&&&&&&&&&&&&&&&&& │&&&&&&&&&&&&&&&&&&& │& │&&&&&&&&&&&&& ├─────┼──────────┼──────────┤& │不满30年&&& │ ≥50岁 │&&&&&&&&&&&&&&&&&&& │&&&&&&&&&&&&&&&&&&& │& ├───────┼─────┤&&&&& 407元&&&&& │&&&&&& 326元&&&& │& │30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 │&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年龄增长而符合增发条件的,可以调整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
  失业人员年龄按自然年份减去出生年份计算。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实行申领制度。每一次申领,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3个月。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告知有关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当签订“承诺书”。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并努力求职。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机会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本次申领期限中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作自动放弃处理。
  失业人员一次申领期满后仍然没有就业的或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如果要求继续领取,必须再次申领。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其求职努力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后一个申领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除就业服务机构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应当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不按规定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需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该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二)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在上述原因消失后,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放宽的,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其本人第13?24个月计发标准的80%,如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计发。
  第十九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申领生育补助金时,应出示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生育补助金在批准的次月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或生育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所发生医疗费用70%的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和家庭承担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金。但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而致伤致病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补助。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两倍一次性发给。
  失业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失业人员死亡时仍符合被供养条件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下办法一次性给付抚恤金: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给付12个月。申领抚恤金时,须提供被供养人符合被供养条件的证明。
  失业人员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死亡的,其家属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经审核批准后,按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但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二)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村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上述三类人员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申领生育补助金或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本人领取的失业补助金标准相同。
  第二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就业服务工作,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年度支出大于收入时,应当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缴、少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作出责令其限期缴纳的决定。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单位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而实际未参加的,自规定纳入范围之月起补缴失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个人或者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失业人员认为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受到侵害时,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擅自动用和挪用。对违反规定者,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失业人员在此之前已按有关规定申领过失业保险金的,原则上仍按原规定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前发布的失业保险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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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上解除原因写的协商解决,但员工要领失业金必须写辞退。怎么能改。前提劳动局和社保都已
wl0589qhdp
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上解除原因写的协商解决,但员工要领失业金必须写辞退。怎么能改。前提劳动局和社保都已解除了。
黑龙江 哈尔滨 南岗区发表时间: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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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
你好,如果是你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金。如果是单位单方辞退你的,找单位更改 ,如果单位不给更改的,申请劳动仲裁。
律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 回复时间: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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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能不能退失业金??
因为06年毕业,公司跟我们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当时刚从学校出来对劳动合同不了解,要么签合同,要么走人,毕业生不好找工作,当时公司只有这种合同没有办法只好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我们每个月还扣失业金,正常离职无固定期限合同能不能退失业金??现在该怎么办?如果改签有限期合同,前面的失业金能退吗??希望有关专业人士解答??再此非常感谢!!!
您的回答过短,请将答案描述得更清楚一些
你的这种情况在《劳动合同法》中尚未做明文规定,其中第37条仅规定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失业金,用人单位不必向你支付,也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 你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那么你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就将终止。但是用人单位必须补足你在工作期间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如果你找到新的工作的话,那么就由新的用人单位延续缴纳这些社会保险费。 此外,还要看你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性质,如果是第一次签订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还涉及一个服务期的问题,在服务期间你辞职的话,还要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你进公司的时候 都提前把情况说明白了
可以的,首先你需要到就业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失业科去办理失业手续(需要带身份证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然后可以在那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手续。失业金最多领取6个月,具体数额是根据当地上一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得出的,当地人保局都知道的。另外,由于是职工自己提出辞职,根据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单位是没有给予经济补偿金的。 若在工作期间有三金未缴纳或者各种劳动纠纷,可以到当地的(若是企业到区的人劳局下的仲裁科申请仲裁,若在机关事业单位则需要到地级市的仲裁部门申请,不过都是需要走司法程序会稍微麻烦些,都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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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接收了 几个失业人员已经超过一年是不是可以领取劳动局的补贴?
你好,请问在上班期间有属工伤,并只隔两天被单位无故解除的,应有哪些赔偿
我们所在部门已经撤销拉,公司给我们两个选择;1更换到其他岗位,工资有所降低。2自行辞退。
这两点我们都不愿意。请问我们违反拉劳动合同啦吗?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啦吗?
劳动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领取失业金吗?我已经交了2年多了!可以拿到失业金吗?
本人八二年上班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零二年单位以减员增效为名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当时补偿四万多元,现在每年的养老保险逐年上涨,一零年将近六千元,现在的物价和几年前已经大不一样,像我这种情况现在是否还可以向单位索要物价上涨的补差。
本人林振,在公司上班有3年时间了,公司前2 年未给办理任何保险,今年才开始给我们发放补贴现金150元,作为社保医保。请问律师先生,用人单位这样做合法吗?我可以仲裁取得保险吗?
我于5月31日与原单位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因为交接6月30日离开公司。我所有申领失业金的手续都齐全,按规定可以领取1年失业金。公司员工档案全部委托给服务公司办理。申请失业金时限为60天,但是,因为中介按照6月30日算日期,8月2日才上报,超过时限,造成我失业金没有办理下来。后来,中介说想办法补救,中介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说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申请失业金。但是,劳动局要公司出具解聘我的理由,例如:不能胜任、违规等等。这些理由都会为我今后找工作造成不好的影响...
我在医院当了5年半的保安,我的合同还没到期,现在医院无故要换掉所有的保安,解除我的合同,并且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我能得到怎样的经济补偿?还有,在我工作一年后医院才帮我买社保,现在才买了4年的社保,我是否能要求医院补偿1年的社保费?得到经济补偿后我的失业救济金有几个月?最后,我曾经因工受伤,当时已经得到工伤补偿,现在,膝盖还有些痛,我是否能额外得到补偿? 我需要的是详细的答案,谢谢
你好:我弟原是征地农转非被一国有企业招收的员工,因这企业已不复存在,现在他所居住的生活区要被征收,征地办说他是农民合同工与正式职工不一样,请问他与该企业其他职工的性质是一样的吗,政治.福利等待遇是相同的吗?谢谢!
我是最早参加工作【开业时期】进入这家企业【游泳馆】到现在三年了,业务能力很强而且有职业救生证。
可是,每到调整最低工资时就是不给调,理由是退休人不给涨。我找了两次【两年】晚涨两个月【每次】现在又要涨最低工资,他们现在要看我的退休证?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在A公司面试,但A公司为了减少劳务纠纷吧,于是就委托了B劳务公司与我签劳动合同,就说是B劳务公司派遣我到A公司的江门市上班。我在A公司的江门分部工作了4年时间,A公司因他公司内部的原因,将我调派到恩平市工作,因我的家在江门市,我不可能去恩平市工作的。A公司这样的行为是变相要我自动离职,请问A公司可以将我随意调派的吗?如果A公司不可以,那么B劳务公司可以随意派遣我到另一城市工作吗?急求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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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工与退工的常见问题解答
  本期服务之窗栏目,通过具体的案例为您解答有关用工与退工的常见问题,以及如何申请低收入农户家庭专项就业补贴?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您有相关疑问,或对本栏目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您致电:(021)或登录FESCO Shanghai公司网站:
常见问题1:外来从业人员也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吗?
案例:小王是河南人,去年10月到上海一家糖果包装厂打工,小王按规定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单位也为他缴纳了综合保险费。今年8月,小王的工厂关门了,小王一时没了工作,心里很发愁,但他最近听说,现在外地人也可以在上海办理失业登记,并可以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了,他禁不住想,真的有这么好的事吗?
答:是的。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自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本市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后可到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符合条件的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由此可知,小王若符合上述条件,可备齐材料至其办理居住证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常见问题2:使用未成年工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吗?
案例:王女士的小吃店最近很缺人手,想找个机灵又肯干的传菜工,她面试了一个小伙子,觉得很满意,但一看身份证,发现他今年只有17周岁,还属于未成年工。王女士想知道,雇佣未成年工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需采取以下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3、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4、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常见问题3:规章制度可以说改就改吗?
案例:小邢到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入职前,小王曾仔细看过《员工手册》中关于福利的条款,发现单位提供多种福利津贴,心中十分高兴。谁知,进单位刚三个月,突然收到一份《员工手册》修订通知,称出于节省成本的需要,单位决定修改相关福利制度,将旅游、交通费等补贴取消。小王纳闷了,规章制度是可以由单位说改就改的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由此可知,小邢的单位若要修订规章制度中的福利部分,必须通过上述法定程序进行。
常见问题4:退工手续应当何时办理?
案例:陈小姐是本地城镇户籍,今年6月向单位递交了辞呈,7月10号正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8月中旬,陈小姐与一家新单位达成了就职意向,没想到刚上班就接到人事的通知,称原单位尚未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导致新单位无法办理用工登记。陈小姐想知道,解除合同后,原单位应当何时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才对呢?
答:根据本市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备案手续。
由此可知,陈小姐的原单位应在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15日内,帮她办妥退工备案手续。
常见问题5:申请低收入农户家庭专项就业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案例:张先生今年40岁,本市农业户籍,由于家里人口多,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张先生想出来打打工,为家庭减轻一点负担。当他听说政府对低收入的农户家庭就业有一笔专项补贴时,心里十分高兴,他想知道,申领这笔补贴需要什么条件呢?
答: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自日起,由市农委确认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的本市农村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非农就业,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实现就业后三个月内申请专项就业补贴,此项就业补贴与跨区就业岗位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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