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在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期内能不能变更

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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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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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发银发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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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农发银发〔2008〕229号
农发行各二级分行,各市(州)林业局:
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促进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林业厅
&&&&&&&&&&&&&&&&&&&&&&&&&&&&&&&&&&& 二○○八年九月十日
关于湖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林业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促进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机制,规范森林资源资产市场行为,促进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防范信贷风险,推动林业信贷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全省农发行各级机构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债务人)和抵押人。
第八条& 农发行行使独立的办贷权利。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和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
经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经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的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生产、森林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的林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相关贷款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所经营的林地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
(二)&&&&&&&&&& 经营性项目的注册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达到30%及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占总投资的比例达到30%及以上,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的自筹比例在25%及以上;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照农发行现行信贷制度规定,涉林类商业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对于列入国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省级政府规划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对于银团贷款项目,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在确定的贷款期限内,根据林木生长周期,合理确定宽限期;
(四)&&&&&&&&&& 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行为。采用森林资源资产办理抵押担保,除符合农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农发银发[号)和《押品价值管理办法(试行)》(农发银发[号)等有关担保办法的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抵押手续;
2、&&&&&&& 必须由具有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资质证书的社会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准或备案;
3、&&&&&&& 以森林、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需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4、&&&&&&&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时,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森林经营方案》中采伐方式确定为主伐方式);
5、&&&&&&&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时,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同意;
6、&&&&&&& 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办理农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
(五)&&&&&&&&&& 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时,须事前征得农发行同意方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 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在50%(含)以下;
(八)&&&&&&&&&& 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九)&&&&&&&&&& 有农发行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第三章&&&&&&&&&&&&&&&&&&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
第十二条&&&&&&& 可作为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一)&& 用材林:即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二)&& 经济林:即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三)&& 薪炭林:即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使用权;
(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地资源资产使用权、经营权。
第十三条&&&&&&& 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一)&& 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 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三)&& 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 国家禁止流转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
(五)&& 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六)&& 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山的林木。
第四章&&&&&&&&&&&&&&&&&&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申请与受理;
(二)&&&&&&&&&&&&&& 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
(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
(四)&&&&&&&&&&&&&& 森林资源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
(五)&&&&&&&&&&&&&& 申请抵押登记;
(六)&&&&&&&&&&&&&& 抵押资产的审核、登记;
(七)&&&&&&&&&&&&&& 核发抵押证明书;
(八)&&&&&&&&&&&&&& 按农发行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的申请。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向开户行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或其他有关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及对抵押物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等资料。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借款人在设定抵押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申请被受理并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应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资质必须在乙级或乙级以上,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确认评估结果。贷款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分析论证,评估结果与实际资产差距较大,要求借款人重新评估,取消原评估机构参评资格,拒付评估费;并建议评估机构主管部门追究评估机构的责任。
第十八条&&&&&&& 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农发行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经贷审会审议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抵押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再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比例为评估价值的30-50%,分别为:
(一)&& 用材林中的幼龄林按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进行抵押;
(二)&& 用材林中的中龄林、近熟林按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进行抵押;
(三)&& 用材林中的成、过熟林及经济林、森林景观资产等按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进行抵押。
第二十条&&&&&&& 申请抵押登记。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借贷双方应当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合同签订后5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一)&&&&&& 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
(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三)&&&&&& 最高抵押额合同;
(四)&&&&&&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五)&&&&&& 森林资源资产有关权属证明;
(六)&&&&&& 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核、登记。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 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 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四)&&&&&& 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五)&&&& &&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登记簿》(见附表2),以备查阅。
第二十二条 核发抵押证明书。登记机构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于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他项权证》(见附表3),并在最高抵押额合同上签注《他项权证》的编号、日期、加盖公章;抵押登记期限必须与最高抵押额合同期限相一致;对于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后,方可按照借款合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变更登记。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森林资源资产他项权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续期登记。贷款人延长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抵押贷款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他项权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注销登记。借贷双方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合同期满或抵押物灭失的,应当在7日内,持农发行贷款收回凭证、灭失凭证及原《他项权证》,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评估费用按照省物价局核准的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机构免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用。
第五章&&&&&&&&&&&&&&&&&&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对已作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当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将森林资产权属证书,交贷款人保存。农发行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对贷款实行信息监测,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县级以上森林资源资产登记机构应当相应建立森林资源资产登记台帐,真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情况,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已作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借款人欲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他项权证的森林资源资产,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签章同意,否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已经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林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数额、期限及还款需要,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用于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
第六章&&&&&&&&&&&&&&&&&&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到期后,应当首先以货币资金形式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有足够货币资金偿还而拒绝偿还,而要求贷款人处置抵押物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帐户资金中扣款抵贷。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协商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清偿贷款本息的总量,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满足借款人还贷需要。借款人依法采伐的林木收入,应当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贷款到期后,故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贷款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实现农发行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贷款人处置已作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 折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履行期满后,借款人未履行债务,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按一定的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 拍卖。即通过竞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三)&& 变卖。即将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四)&& 诉讼。在贷款人本息得不到清偿、并与借款人协商达不到清偿目的时,贷款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贷款本息的清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试行)由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风险分析--《绿色财会》2009年10期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风险分析
【摘要】:具体介绍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操作流程,详细分析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面临的各种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降低贷款风险、完善贷款体制的建议,希望有利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832.43【正文快照】: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概念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以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借款或者由专业保险公司担保借款,而森林资源权利人以林权向其反担保的行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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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研究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制的进行发展起来,有效的解决了林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难题,促进了林业和“三农”问题的良性发展。但在现实中,作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服务机制——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在理论和实务中的研究均不完善,在评估要素的选择和评估方法的应用方面,缺乏理论和准则的指引,严重影响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研究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和抵押目的的资产评估理论为理论基础,在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现状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形成和价值特征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目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在评估理论和技术方法上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评估理论上存在的模糊认识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的“市场价值”的“抵押价值”类型,然后对计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价值”的三大评估方法进行了分析,最后用实际的案例对以上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验证。  
根据以上整体思路,本文研究了四大内容:现状调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价值评估的理论分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价值评估方法应用——案例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三章)引言及基础理论:文献综述,相关概念、研究范围的界定和理论基础,第三章基于专业林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调研,分析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价值评估的发展现状,通过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和分析,以及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深度访谈的方式对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从2006年以后,随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价值评估的业务量也不断增加,但林业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却落后于实践的需求,一方面,理论的研究滞后,评估缺乏准则指引;另一方面,在评估的技术方法上,评估参数的选择随意性大,评估结果难以客观公正,无法有效降低银行金融信贷风险。基于对理论问题和技术方法问题的分析,展开对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第二部分(包括第四、五章)价值形成和理论分析:对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形成、价值影响因素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的特点进行分析,根据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对目前评估理论和实务中对评估要素的认识争端进行了梳理,理论问题的分析分为三个层次:评估本质和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其他评估要素的选择和技术方法。即从资产评估本质出发,围绕价值类型——“抵押价值”为核心概念,确定了抵押价值评估的各个评估要素以及实现“抵押价值”的技术方法。  
第三部分(包括第六、七、八章)计算“抵押价值”的技术方法:围绕着三大资产评估方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讨论了三大方法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价值评估中的应用。这三章分别按照以下思路进行研究:方法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价值评估中的适用性分析——目前评估实务中方法的应用和参数的选择存在的问题——计算抵押价值的思路——参数的确定方法。在市场法中主要针对公式中的收入和成本参数的确定方法进行了详细分析;收益法中主要针对折现率参数,构建了森林资源资产的风险体系,并介绍了定量计算的方法;成本法主要针对公式结构进行改进和讨论了成本利润率、利率的确定方法。  
第四部分(为第九章)案例分析和本文提出的方法的验证:分别选择了成熟林、中龄林、幼龄林对方法进行验证。一方面采用目前传统评估实务中的方法计算“市场价值”,另一方面,采用本研究的参数确定方法计算“抵押价值”。计算的结果表明,各个林龄段的商品用材林的“抵押价值”均低于“市场价值”。采用市场价倒算法计算成熟林,抵押价值与市场价值差距最小(是市场价值的近70%)。采用收益法确定中龄林抵押价值中,抵押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距次之(是市场价值的近50%)。而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幼龄林,其抵押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距最大(是市场价值的近40%)。这表明,作为抵押资产成熟林的市场变现能力最强,中龄林次之,幼龄林风险最大。  
本研究在以下方面有所创新:(1)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实践现状和抵押目的的资产评估的理论,首次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2)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对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最多的价值类型进行了分析,提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价值评估中采用“抵押价值”类型,改变了目前我国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领域中,一切评估目的均以“市场价值”为主的现状。(3)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应用中,针对“抵押价值”,分别提出了不同于“市场价值”的参数选择思路,运用时间序列分析、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判的方法计算确定评估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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